❶ 民事案件強制執行,如何尋找被執行公司的財產
在當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或者有可執行財產信息提供給法院法官。
在法院執行中,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向承辦執行的法官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所謂的財產情況,可以是被執行人的具體財產或財產線索,包括對方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或開戶銀行、在其它公司的投資情況、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的情況、股票開戶情況等。
❷ 法院強制執行能執行股票嗎
首先,關於執行時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其次,執行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❸ 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好能夠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方便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❹ 在執行階段中,被執行人的股票信息如何查詢只知道其身份證號並不知道其在那個證劵公司開戶
問他自己咯~
如果這不行的話,試下申請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我不知道可行否,但是全國股民的信息在那裡都有。要查是肯定能查的到的。
❺ 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公司股權
股權強制執行,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作為股東的,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❻ 怎樣通過公司名稱查找公司股票代碼
1、如果知道股票名稱(公司簡稱),打開股票軟體在K線圖或分時圖上的空白處,單擊然後用鍵盤輸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名稱點擊確定,查看相應股票代碼。
2、打開網路首頁,對公司名稱進行搜索,可以進入公司官網進行查詢,後者在網路查詢一般都會有股票代碼,也有一些其他的財經網站會有相應代碼。
❼ 查被執行人怎麼查
摘要 首先,需要明確被執行人的資產范疇。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形態不一,數量大小有差別,但大同小異。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動產、不動產);現金;股權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權證);所購有價證券,包括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到期和未到期債權;其它應收賬款;無形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❽ 股票被強制執行的表現有哪些
強制執行的流程有先由當事人催告義務人履行;然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的情況下,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再由法院予以受理,向義務人發出執行通知;最後由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來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