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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公司股票認購

發布時間: 2022-03-04 22:50:48

❶ 原始股,初創企業如何設立與發行、投資者如何購買

日前,在淘寶店叫賣原始股事件受到業內廣泛關注。中國證監會表示,利用淘寶網、微博等互聯網平台擅自向公眾轉讓股權、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從事一種新型的證券活動均為非法。事件具體情況筆者在此不再贅述(可見:
淘寶店賣原始股被叫停 涉事美微公司稱已退款
原始股票是指在公司初創階段或上市前發行的公司股票。
一般說來,發售股票的用途是用來擴大再生產的某些工程項目、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增強企業發展後勁的某些用項等,這些都是值得投資的。如若工業生產企業發售股票是用來補充流動資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慮,是不是企業外欠資金太多,發售股票的目的是用來補窟窿還是償還企業的虧損債務,購買這樣的股票是不會創造新的再生價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給購股者帶來好的收益,而且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性。
原始股的分類:
國有股國家持有的股份,目前中國的法律還沒有允許上市流通。
法人股企業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經過轉讓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
自然人股是一般個人所持有的股票,一但該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原始股的發行:
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購股者要了解承銷商是否有授權經銷該原始股的資格,一般有國家授權承銷原始股的機構所承銷的原始股的標的都是經過周密的調研後才進行銷售該原始股的,上市的機率都比較大;反之,就容易上當受騙。
購股者要了解發售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了解考察企業的經營效益的好壞可從企業的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利潤總額等項情況去看,這些數字都能在企業發售股票說明書中查到。
要看發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說來,發售股票的用途是用來擴大再生產的某些工程項目、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增強企業發展後勁的某些用項等,這些都是值得投資的。如若工業生產企業發售股票是用來補充流動資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慮,是不是企業外欠資金太多,發售股票的目的是用來補窟窿還是償還企業的虧損債務,購買這樣的股票是不會創造新的再生價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給購股者帶來好的收益,而且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性。
要看發售股票企業負債的額度。購買某企業的股票時要特別注意該企業公布的一些會計資料報告,這些資料報告兇手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產凈值等。
要看預測分紅的股利。股利越高說明資金使用效果越好,這當然是投資者最為期望的。所以,在選擇購買股票時,要看預測分紅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優先選擇的對象,低的應當慎重購買。

❷ 創業板公司上市有什麼要求原始股和內部認購股多場時間可以自由買賣

創業板上的 上市 比在國內上市 成本要低,是中小企業的 首選, 需要企業最低營業額度 也比較低, 是國內 小企業最好的選擇

❸ 如何進行創業板股票申購

和主板申購一樣。

❹ 認購創業,中小板股票多少股數為正整數

1,所有a股,包括創業板中小板,最少買入數量為一百股,一百股以上的必須是一百股的整數倍。2,賣出也一樣。由於送轉產生的一百股以下的零股可以賣出。

❺ 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對象劃算嗎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的投資者是有限制的,從持有股票支持一年後才可以拋售。

但非公開發行也可以享受一些優惠,比如發行價可以比現在的市價要低。這樣認購人就可以比市場價更低的成本買到股票。因此,參與非公開發行的投資者往往是比較看好公司的發展前景,願意持有更長時間而不是急於拋售。

❻ 創業板新股申購需要什麼條件

  • 需要有深圳市場新股申購額度和創業板許可權,申購注冊制創業板新股需開通注冊制創業板許可權。 若通過信用賬戶申購注冊制創業板新股,信用賬戶需開通注冊制創業板許可權。

  • 新股申購額度計算如下:T日為申購日,需要滿足T-2日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超過1萬元以上,滬市和深市的市值分開計算,滬深額度不共用。

  • 自2020年4月28日起,新開創業板許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2、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❼ 非上市公司在哪裡發行股票別人怎麼認購該公司的股票

非上市公司採用定向轉讓的方法發行股票,認購該公司的股票的對象只能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股東一旦取得股份,便失去了對入股資金的經濟支配權,擁有的只是股權以及與股權相關的公益權和收益權。股份轉讓,是股東根據自身利益和預期心理決定對持有股份轉讓與否的權利。

通常理解股權數額和股份數額在意義上是一樣的,只不過股權數額一般是用百分數表明。

(7)創業公司股票認購擴展閱讀:

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登記問題:

在託管制度建立後,工商機關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的股權託管機構。工商機關對公司設立後的股東和股份的登記、變更等事項均進行詳細記載並具備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且股東名冊保存於工商機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登記應在工商機關辦理,即股份出質記載於保存在工商機關的公司股東名冊後,股份質押合同生效。

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修改現行股份出質記載方式,而是逕行規定股份出質應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

在工商機關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詳細的、具有法律意義上登記備案的基礎上,該規定同樣達到解決問題的效果。

❽ 創業板公司,員工認購的原始股一般多長時間解禁具體什麼說法,在那可以了解到

《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3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3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6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到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而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轉讓。
創業板公司指在創業板塊上市的公司 近來,有關創立中小企業板的話題受到廣泛關注。《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創立中小企業板,是落實《意見》的一個重要步驟。
中小企業板的服務對象明確為中小企業。相對於現有的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數設立等方面,都將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股本規模起點要求較高,並且有連續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創業板作為主要服務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在這些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可以預見,中小企業板作為創業板的一個過渡形式,在創立初期可能更接近於主板市場,並逐漸向創業板市場靠攏。

❾ 創業板新股申購怎麼進行

申購流程
1、投資者認購(t日)。按照發行公告及認購辦法於認購日(t日)進行認購。
2、資金凍結、驗資和配股數(T+1天)。認購日後第一天(T+1日),結算公司凍結認購資金。下午4:00前,認購資金全部到位。結算公司應配合交易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認繳資金進行核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因此,本次交易的實際到位資金應作為有效認購進行分配(即下午4:00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資確認有效認購分配編號)。
3、抽簽中獎(T+2天)。申購日次日(T+2日)公布確定的發行價格和中獎率,按相關規定進行開獎和中獎。
4、解凍資金(T+3天)。中獎結果於認購日後第三日(T+3)公布,資金解凍,新股認購資金按有關規定劃轉。
申購新股需注意的問題 :申購新股必須在發行日之前辦好上海證交所或深圳證交所證券帳戶。投資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賬戶在申購日(以下簡稱T日)申購發行的新股,申購時間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每個帳戶申購同一隻新股只能申購一次(不包括基金、轉債)。重復申購,只有第一次申購有效。滬市規定每一申購單位為1000股,申購數量不少於1000股,超過1000股的必須。從 2017年9月18日起,滬深交易所為提高發行效率,對上網發行資金申購又做了補充,即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申請,上網發行資金申購的時間可以縮短一個交易日。新的申購流程主要適用於A+H新股的發行,但經同意,個別只發行A股的公司也可採用。
5、企業擬上市時,會向廣大投資者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其中部分股份將在證券賬戶中出售,並可通過認購方式購買。此外,訂閱價格通常比上市第一天的價格實惠得多。普通賬戶在申請創業板新股(以3開頭的股票)時,不需要持有創業板股票的市值,但需要開通創業板的許可權,並擁有創業板的額度認購深圳市場新股。如果您需要在注冊創業板上申請新股,您需要在注冊創業板上開通交易許可權。
6、認購新股的條件:
如果您准備參與新股申購,您需要在T-2前20個交易日內(t日為網上申購日)持有每日市值不低於10000元的股票,方可參與申購。有資格參與認購彩票。 8月23日我要參與創新,計算的第一天從8月19日開始,計算的第一天是20個交易日,即計算的第一天是7月22日。我的個人賬戶價值維持在10000元以上,我可以有條件地獲得分配號嗎?只有當市場價值變得更高時,我才能獲得更多的分配數量。只有當分配給他的配售編號恰好在中獎區間內時,才能進行新股中獎部分的認購。

❿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條件

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創業者通常採用兩種方式確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股權劃分,其次,是在合夥人之間約定平均主義。對於第一種情形,容易讓合夥人產生自身貢獻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種情形,往往會對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消弱,進而對公司的決策速度發生影響。

目前有一些創業者對於股權分配規則設計的重要性能夠足夠重視,或者是有意借鑒成功的創業模式下合夥規則設計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夠為相關部門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備案登記不通過等等。

而且在創業之初,百廢俱興,萬般事務皆需創業者親力親為。導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難免有一些創業團隊,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設定分配、決策規則,將完善的方案設計寄託於後期的協商與妥協。這種做法,非常容易誘發項目的未來風險。

身邊此類的教訓,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將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釋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對創業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規則設計方案和落地給出7大簡明實操建議。

創業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進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時,對於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勵措施兼備,方能成就長遠、默契的合夥關系。股權規則的設計,包括分配規則、決策規則、約束規則,這三個規則的設計,本身就是設計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過程, 它的目標很明確,不單單是要通過「先小人後君子」來確立游戲規則,還要明確團隊創始人的願景與價值觀的一致,實現合夥人間的共識。

由於初創公司,其股東和決策層通常是一致的,對於股東與決策層之間的博弈暫無須過多考慮。在創設之初,在確立股權分配規則時,重點要考慮的因素有三個,分別是:

(1)合夥人對於人力成本與資源精力投入的貢獻價值;

(2)合夥人對於公司決策控制層面的把握;

(3)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這包括進入與退出機制的設立等。

對於這三個因素,在規則的具體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大小、投入時間精力多少來進行細化,關於出資問題,可以細化為是按照貨幣、實物、知識產權以及相關的估值等進一步細化。

關於未來的造血空間,就要深入到股權的成熟規則、代持規則、轉讓規則、稀釋規則等,整體講,就是要在退出與進入機制上進行細化規定。

從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採用了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再經過之前的驗資程序了,改為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就可以。而關於認繳的期限問題,也是放任由股東自己約定,但是,這絕不是說,合夥人可以「信口開河」,更不是說越高越好。

在現的認繳制模式下,股東的出資義務無非是暫緩繳納,股東將來仍然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以前存在通過注冊資本來顯示公司實力,而現在,如果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不僅不能體現公司實力,公司或股東還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比如:當債權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的連帶責任隨之加重,又如:合夥終止或公司解散時,股東如果有沒有繳納的出資,對於這些認繳的部分,也將作為清算財產,同時考慮稅務風險,一味的增加註冊資本,其實與稅務成本也是正相關的。

創業公司一定要根據自身項目的現實狀況來合理的確定注冊資本。其實,通過實踐經驗發現,站在風險隔離效果的角度來看,反倒是選擇合夥人實繳,更能發揮他的作用。

股權分配規則的重要依據雖然是出資,但卻非唯一依據,作為合夥創業者而言,通常關於股權分配方案,較為科學的方式是出資比例與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為,兩種可能:一是有些合夥人會基於某種需要,而採用黑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二是考慮到了出資之外的基本衡量標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職合夥人還是全職合夥人等。

對於第一種可能,風險可能就比較大,一旦涉訴,不僅合夥人的合夥權益難以獲得維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浪費在股東內耗上,從而使公司發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慮採用股本溢價方式解決:創業者之前簽署合夥協議,明確每位合夥人的實際出資及人力成本後,合理分配股權分紅比例;然後由合夥人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同時為了保證決策權的集中,可以協議上約定,決策問題由某一名合夥人行使或者細化為對於約定的某些事項,可以由某一名合夥人決策行使。這樣就解決了分紅與決策的結構性調整問題。

我國公司法默認的規定是: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公司法有默認的規定,同時也考慮到現實中每個創業團隊都會有一些個性的問題,所以,又規定了「但書」。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實際操作中,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即51%——67%)。在這種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書」,將表決權與持股比例分開來,並以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形式進行固定下來。

預留期權激勵池早已成為成熟的治理機制。成長是創業公司的核心驅動,而期權就是創業公司所能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創始合夥人在創業之初沒能足夠重視期權池的問題,一般有兩種情況:

(1)在期權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將股權分配完畢;

(2)因為缺乏期權意識,而沒有設立相關制定,等到需要進行完善時,因為沒有預留部分,從而造成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張老師則認為: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持股比例過於分散。如平均分配,未來難以實現決策權集中制的優勢,引發股東內訌,並影響運作效率;

(2) 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多樣,使用何種規則和制度取決於合夥人的選擇,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落實。

期權池確應當提前規劃,方法是在擬定股權分配規則時,預先約定從各股東里劃分出來,並由核心創始人一人代為持有,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的約定,將代持權利的歸屬和限制進行明確。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默契程度尤為重要, 因此游戲規則就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而回購規則,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規定,當然有些規定在實務中是存在爭議的。不過,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規則時,建議一定要注意這三個問題:

(1)回購條款規則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

(2)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公司法》的規則是相當的寬泛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寬泛的規則,才為合夥人制定切合自身條件的規則留下了空間。規則設計律師要充分運用股東的自治權,建立適合合夥人團隊自己的股權分配規則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職業投資人基本都是如此),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綜上,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規則,從本質上講,其實並不復雜,關鍵在於提醒合人創業者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企業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權分配會涉及到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還與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等一系列企業後續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創業初期,企業家千萬要重視股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