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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股票是否合法

發布時間: 2022-03-07 03:07:58

1. 職工內部股是否合法

內部職工股是指採用定向募集方式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職工股應根據1992年5月15日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及1993年7月1日國家體改委頒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1994年6月19日,國家體改委發布《關於立即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並重申停止審批和發行內部職工股的通知》以後,停止審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1月2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停止發行公司職工股的通知》。

2. 公司內部股票能買嗎請高手回答,萬分感謝。

1、最簡單的判斷標准,如果有可能上市或聽說領導在搞上市,那不用猶豫,必須買,那可是原始股啊,你沒見新股公開發行,發行價都是十幾,幾十元的啊。
2、如果不能上市,那要看自己的單位有沒有發展前景,如果有前景,那也是可以買的,因為一來可以享受分紅,二來到時也可以轉讓,轉讓價格肯定高於你現在買的1.5元每股
3、如果自己單位一般,沒什麼發展前途,那算了吧。領導通過給你一個股權憑證(相當於借條),就拿你們幾百萬。
4、不過,從你單位的情況,可供購買的一共才200萬股,總價也就300萬元,我覺得不太象單位領導騙你們的錢,300萬現在算什麼啊,我覺得,給員工一次發財的機會的可能性比較大。

3. 公司內部發行 員工期權股 是否合法。

如果是期權就是允許的,期權是公司對有貢獻員工的獎勵。
如果是內部發行股票(募集資金),非強制的也允許,因為你自願成為合夥人。

4. 上市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但除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獎勵所持有的之外,可以通過證券市場方式持有

5. 公司在員工內部發行股票,合法嗎

不行,

6. 公司向內部出售股票合法嗎

肯定不可以的 這有強賣的意思 可以舉報的

7. 近期公司與我解除合同,並要收回公司內部股票是否合理

公司與你解除合同是符合公司法和勞動法規的,但是收回公司的股票是不對的。這股票的產權巳經歸屬於你的,公司無權處理。

8. 公司內部增發股份是否合法

向公司內部職工增發300萬股本,由員工自行出錢認購,公司的這種做法目前已經不合法了
公司職工股和內部職工股
公司職工股,是本公司職工在公司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時按發行價格所認購的股份。按照《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司職工股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職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個月後,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內部職工股和公司職工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我國進行股份制試點初期,出現了一批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稱為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作為投資者所持有的公司發行的股份被稱為內部職工股,內部職工股也就是俗稱的原始股。
1993年,國務院正式發文明確規定停止內部職工股的審批和發行。1998年12月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停止公司職工股的發行。

目前大陸法律的懂事會至少要有5人才可以組成

9. 50個股東成立公司,其中一人負責用公司資產炒股,是否合法合規。

證監會規定股東不可炒股,你們其中一人是股東炒股是不合法的。
至於你公司內部如何分紅,只要你們所有股東在章程上簽字同意,工商不管這些。可以通過。如果公司章程不好具體寫明,你們也可以另立內部協議!
補充說明一下,你們50人成立的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是股份制有限公司還是合夥基金公司,及你的運作手法,這決定你是否是非法集資。
不知道能否解決你的問題,望能給你有所幫助!

還有一樓樓主前輩:私募基金中國已經開放,是合法行為!

10. 私自轉讓公司內部股票有效嗎

某市鄉鎮企業立達股份有限公司向內部職工發行內部股票3000萬股,每股面值一元,以每股1.3元的價格發行。立達公司發行內部股票的消息傳開以後,一些人通過各種渠道設法購買立達的內部股票。當時傳言,如果股票上市至少漲8倍。個體戶李先富一心想購進股票,苦於沒有渠道。後來,經朋友王某介紹以每股5.2元的價格買進了2000股立達內部股票。事後,李先富發現立達公司內部股票只是向立達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記名股票,並且該類股票嚴禁私下交易和轉讓。於是,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股票買賣無效和歸還全部款。
問題:李先富能否要求退還內部股票並要回全部款項?
答:所謂內部股票,是指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定向募集方式設立,是指公司發行的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之外,其餘股份不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發行部分股份。經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內部職工發行部分股份。內部股票是內部職工股份的表現形式。內部職工股屬於個人股的一種,與國外採取的「雇員股」相似。在我國,內部職工股的股東即職工不僅有股利的待遇,而且也能夠以股東身份直接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內部職工股一般可以分為基本股和自願股。基本股要求職工必須認購,必要時作為公司職工資格的條件;自願股則由公司職工自願購買,但規定最高限額。自願股可以在公司內部自由轉讓,基本股不得轉讓,但可以繼承。
內部股票在發行公司以外進行轉讓是無效民事行為。我國有關規定:公司發行的內部股票既不得上市交易,也不能向公司以外的個人或機構進行轉讓。公司內部股票之所以嚴禁在公司以外進行交易和轉讓,是由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特點及其管理方式所決定的。如果超范圍發行內部職工股,無非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公司外部人員通過內部職工代買,二是公司主動超范圍發放給關系單位、上級有關部門或法人股單位的職工。無論哪一種情況,超范圍持取的投資者都不能進入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東名冊。這樣,該類人員由於不是公司正式的內部職工股東,就不能名正言順地參加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而也就不能參與公司的管理,行使股東權利。而且內部股票是記名股票,股息紅利一般是按持股的職工姓名和持卡證發放的,因而投資者難以名正言順地取得股息紅利。此外,公司內部職工股東所享受的公益金的福利待遇、接受公積金轉增的股本,以及原有股本的自然增資部分等權益,「編外股東」也是不能享受或完全享受的。所以,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國家禁止內部股票在公司以外交易和轉讓。
本案中股票和購股款雙方應當互負返還義務。按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轉讓內部股票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都是有過錯的,所以應當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