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份轉讓後實際交割有何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 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 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貳』 掛牌股份轉讓後的規定
對發行股份掛牌轉讓的規定是:
1、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叄』 公司股權轉讓無償轉讓之後股份可以撤銷嗎
公司一般不能撤銷無償轉讓行為,但違反公司章程的除外。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肆』 上市公司如果倒閉了,公司的股票就撤銷了嗎
首先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開戶的證券公司破產了,在短期內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交易會受到影響,耐心等待新的證券公司接管;其次是持有市場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破產後,需要進行破產費用清算,股票也會作為資產的一部分進行清算;再者是上市公司在破產之後被重組或者接手,那麼對應的股票還會繼續在市場交易。筆者認為主要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去分析上市公司如果倒閉了,對應的公司股票將何去何從。
一、證券公司破產後,在短期內會影響到對應股票的市場交易,耐心等待新的證券公司接管
首先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上市的主要目的就是發行公司的股票投入到證券交易市場進行融資。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所開戶的證券公司存在破產的情況,那麼上市公司發行的對應股票在短期內會受到證監會的交易限制,需要等待後續新的證券公司對其進行接管。由於上市公司買賣股票的資金賬戶由專業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所以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受到限制期間,上市公司用於運轉股票交易的資金賬戶是處於安全的狀態。

注意事項:對於上市公司在宣告破產之後,先前有購買對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如果是在第一時間了解到相關的消息,盡量將自身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大量的拋售,畢竟關於發行對應股票的上市公司破產的消息一旦傳開,就勢必會引起對應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的價格一路下跌。但是如果關於上市公司破產的消息已經蔓延開來,此時就沒有必要去拋售自身所持有的對應股票,靜觀其變,耐心等待後續破產公司並購重組消息的傳出,後續股票的價格也會慢慢升溫回暖。
『伍』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中僅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做了規定,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無相關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陸』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 原股東是否有優先受讓權
一般情況下,沒有。
優先購買權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將股票轉讓即可。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除非章程有另外約定,股份公司的股東轉讓股票的時候,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股份公司是一種資合性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設立的基礎就是資合,所以無需保證其人合性。所以,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柒』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條件除了股份公司無記名股票轉讓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況以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通常都要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東要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成功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都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無論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還是履行都必須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從交易慣例。只有這樣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權轉讓的風險最低,交易呈現良性的發展,雙贏和多贏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權轉讓風險存在於交易的整個過程,有法律風險,有市場風險,也有道德風險,這里我們只討論法律風險,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點」分述如下:一.股權轉讓合同簽訂風險的防範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否則合同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以受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股權的形式向外投資。約定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在民商事領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實證。轉讓方再交易過程中可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信息的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債務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風險的防範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並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但所附條件應當合理,不能將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作為所附的生效條件,這種附條件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所附條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已經發生的股權轉讓事實的確認,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可進行。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就不可能進行,因此,不得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為附條件。
『捌』 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票後,工商局不給予備案。
證券交易所並非只有上海深圳兩家,各地的產權交易中心就是辦這這一類業務的。中間還要小挨幾刀,忍一下交上買路錢過去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