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發行股票需要產生的因素是什麼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是募集設立公司的方式,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依據證券法第12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即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簽訂承銷協議;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等。此外,還要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即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但要經國務院批准。
證券法第12條同時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發起人協議;
(3)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4)招股說明書;
(5)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6)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此外,依據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確保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真實、准確和完整。
以上規定是對公司尚未成立時,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限定。
⑵ 公司發行股票的原因
一般增發時,為發行時前20日價格均價,發行價高認購者認購成本大,發壞消息打壓股價,降低發行成本。
⑶ 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是怎樣一個流程
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經關部門批准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掛牌進行市交易股票要市交易必須具備定條件並按定原則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股票交易效保護投資者利益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市程般要遵循幾原則: (1)公性原則 公性原則股票市應遵循基本原則要求股票必須公發行且市公司需連續、及公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相關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足夠信息進行析選擇維護投資者利益 (2)公性原則 指參與證券交易每、每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公、客觀立場反映情況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於誤境行 (3)公平性原則 指股票市交易各包括各證券商、經紀投資者買賣交易條件機應該均等 (4)自願性原則 指股票交易各種形式必須自願前提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股票市條件各相同都包括項目: (1)資本額 般規定市公司實收資本額低於某數值 (2)獲能力 般用稅凈收益占資本總額比率反映獲利能力比率般低於某數值 (3)基本結構 般用近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比率反映資本結構比率般低於某數值 (4)償債能力 般用近流資產占流負債比率(即流比率)反映償債能力比率般低於某數值 (5)股權散情況 般規定市公司股東數低於某數值 美紐約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市條件家公司要使其股票該交易所掛牌市必須滿足幾面條件:(1)公司前完全競爭條件稅前收益250萬美元前兩每稅前收益低於200美元; (2)公司凈形資產低於1600萬美元; (3)公眾所持普通股價值總計1600萬美元; (4)少100萬股股票公眾持; (5)100股股東至少2000; <6>經並及公布公司切財務報告 東京股票交易所市標准:(1)市股本及資本額東京附近公司股份應1000萬股 資本額5 億元; 東京附近外公司股份應2000萬股 資本額10億元; (2)股東數應2000; (3)設限5; (4)資本凈值15億元每股100元; (5)近3稅前純利潤: 每2億元 第二3億元第三4億元; (6)配股息 近3每每股5元市預期仍維持水平. 般股票申請市應向交易所提交文件: (1)市申請書; (2)市報告書應載明主要業務狀況、 主要財務狀況、股票發行及轉讓狀況、能影響股票價格波避免現市況事項: (3)批准發行股票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請市董事決議; (6)公司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7)股東名冊; (8)經計師事務所注冊計師鑒證公司近2及1月至申請前1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 (9)交易所員書面推薦證明; (10)股票戶事項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事項說明 市公司證券市若現列情形者由證券交易所呈報主管機關──證券管理委員核准交易所停止某種市證券買賣甚至終止其市: (1)市公司發重改組或市公司經營范圍重變更符合市標准者 (2)市公司覆行定公義務或財務報告及呈報證券交易所其文件實記載 (3)市公司董事、監事、 經紀員持占市公司實發股本額5%股份股東行損害公眾利益 (4)市公司股票交易近內其月平均交易量足100股或近三月沒交記錄 (5)市公司經營狀況欠佳近兩連續虧損或市公司現面臨破產局面 (6)市公司其信用問題停止與銀行業務往 (7)市公司連續季度交納市費 (8)其原致使市公司必須暫停市 外市公司股票其增發或發放股票、紅利期間其股票亦自暫停市 市公司問題較嚴重或列情況證券交易所報經關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問題公司作終止其市資格決定: (1)市公司暫停市所列情況已造嚴重 (2)市公司暫停市期間未能效消除暫停市原 (3)市公司解散進行破產清算 (4)市公司其原必須終止市
⑷ 公司為什麼要發行股票
對於發行者來說,股票的基本作用有四點:
1.股票是籌集資金的有效手段.股票的最原始作用就是籌集資金.通過發行股票,股份公司可廣泛地吸引社會暫時閑置的資金,在短時間內把社會上分散的資金集中成為巨大的生產資本,組成一個"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通過二級市場的流通,又能將短期資金通過股票轉讓的形式銜接為長期資金.正是基於這個特點,現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都是通過發行股票的形式來組織股份有限公司,以經營工業、農業、運輸業、金融保險業中的一些大企業.我國一些股份公司發行股票的主要目的也是籌集企業進一步發展所的資
2.通過發行股票來分散投資風險.發行股票的第二個作用就是分散投資風險.無論是那一類企業,總會有經營風險存在,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產業,由於產品的市場前景不金. 明朗,技術工藝尚待成熟和穩定,在經營過程中,其風險就更大.對這一些前景難以預測的企業,當發起人難以或不願承擔所面臨的風險時,他們總會想方設法地將風險轉嫁或分攤與他人,而通過發行股票來組成股份公司就是分散投資風險的一個好方法.即使投資失敗,各個股東所承受的損失也就非常有限.
3.通過發行股票來實現創業資本的增值.在股票發行市場上,股票的發行價總是和企業的經營業績相聯系的.當一家業績優良的企業發行股票時,其發行價都要高出其每股凈資產的許多,若遇到二級市場的火爆行情,其溢價往往能達到每股凈資產的2~3倍或者更多,而股票的溢價發行又使股份公司發起人的創業資本得到增值.如我國上市公司中國家股都是由等量的凈資產折價入股的,其一元面值的股票對應的就是其原來一元的凈資產.而通過高溢價發行股票後,股份公司每股凈資產含量就能提高30%甚至更多.
4.通過股票的發行上市起到廣告宣傳作用.由於有眾多的社會公眾參與股票投資,股市就成為輿論宣傳的一個熱點,各種媒介每天都在反復傳播股市信息,無形之中就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知名度,起到了宣傳廣告作用.
發行股票的條件: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件》對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增資發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⑸ 公司是如何發行股票的能解釋的詳細一些么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
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⑹ 為什麼公開發行股票是公司上市的前提
上市公司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才能獲得投資人的資金。而股票即是股東的權力憑證,又是其資產憑證。同時,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是可以在股市中自由買賣的(限售股除外)。如果上市公司沒有公開發行股票,這就不僅無法引進股東的資本,同時即便引進了,也無法讓股東享有法律規定的轉讓權力。所以,公開發行股票就成了公司上市的前提。
⑺ 公司發行新股需要哪些條件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新股發行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一貫採取審批制,主要表現在政府分配指標和額度,公司發行上市,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反過來,取得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等於得到政府的保薦,發行上市不過是走個程序。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上市的競爭主要是爭奪指標和額度。
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多地替代計劃經濟,新股發行的核准制必將替代審批制。第一次真正提出新股發行核准制,是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其中「第十一條: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期盼新股發行核准制。(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雖然《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生效,但是為了集中解決歷史遺留的指標企業,並為核准制的推行准備過渡期,新股發行直至今日仍然實行審批制(主要審批有指標的企業)。在此期間,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17 日頒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其中規定「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這是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制推出的第一個文件,但只明確要求輔導一年,並沒有明確報審材料目錄。由此可以推斷,核准制新股發行最早時間要在2001 年3月17日以後產生。
2001年將是真正實行核准制發行的第一年,隨著3月7日的臨近,證券市場對核准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前不久的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由此標志核准制新股發行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第一批核准制新股發行企業以3月17日為第一時間進入沖刺階段。
新股發行三種監管方式
一般認為新股發行有三種監管方式,即審批制、注冊制及核准制。
審批制是我國在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採用行政計劃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標,由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上市的監管制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主要職能是技術指導。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核准制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的中間形式。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薦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標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發行上市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定發行上市申請。因此核准制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核准制與審批制報送材料比較分析
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通過這份目錄可以進一步看出核准制與審批制的不同和變化,甚至可以將其差別進行量化。
1、核准制材料目錄減少內容包括(1)取消省級政府及部委的推薦函;(2 )盈利預測可以不用提供。
取消政府推薦(指標和額度)是新股發行真正核准制的重要標志。因為政府推薦制主要為了照顧國有企業,與市場化相距甚遠。取消政府推薦則意味著企業不分所有制一視同仁,民營企業在第一輪上市中雖然落後,但在核准制下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甚至後來者居上。
發行人可以不用披露盈利預測意味著進一步推行市場化發行。盈利預測本是預測數字,肯定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如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確信盈利預測可以實現,則可以向投資者披露,否則可以不用披露,由投資者自行分析判斷,總之不能誤導信息。盈利預測的這項改變對新股的定價方式也將產生重大影響,以往的新股定價絕大多數以盈利預測數乘以一定的市盈率得出,不披露盈利預測的新股定價將不得不以市場詢價和競價為主要方式。這是對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發行推進。
2、 核准制材料目錄增加內容包括(1)券商推薦函、券商審查意見、 券商輔導報告;(2)發行人及所有中介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 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3)律師工作報告;(4)特殊行業監管意見書;(5 )發行人關於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方面的獨立情況的說明;(6 )發行人關於技術含量及技術創新能力的依據;(7)其它關於改制、重組、關聯交易、 同業競爭等方面規范要求的更明細資料。
券商推薦、審查和輔導替代政府推薦,構成核准制的前提條件。券商在核准制中的關鍵作用和地位在此確立,進入證券市場的企業由券商把關和培育,可能更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而且從內容上也大大強化了保薦的分量,包括出具審查報告和輔導報告,從一年輔導期開始,券商即對發行人實施培育和改造,可謂知根知底,把關到位。這樣才能真正地實施審查和保薦。
發行人和所有中介機構承諾對材料負責,使得中介機構負有連帶責任,集體對整個新股發行負責。這樣進一步明確和加大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體現核准制下的新股發行監管以中介機構的一線監管為主。這對各證券中介機構的內控機制將帶來新的要求和考驗。
專門出具律師工作報告和特殊行業監管報告,都是為了進一步強調專業機構對專業問題的判斷和監管,表明管理思路的專業化趨勢。
股份公司與大股東的獨立問題是證券市場的頑疾,因此本次目錄中專門強調這點,出具專門的材料說明,同時提供經審查的依據。
對發行人的技術能力專項說明,是為了更加突出核心技術對企業的至關重要性,有利於上市資源向具有核心技術能力的企業配置。
改制和重組是發行人的起源,完善發行人體制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到「根紅苗壯」。因此本次目錄大大地加強了改制和重組方面的內容披露,而且採取專項說明的方法,難以迴避。這樣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綜上所述,核准制報送材料目錄明顯具有兩大特點,一是證券中介機構成為核准制的關鍵,新股發行主要由中介機構一線判斷,其次才是監管機構的二線判斷。二是股份公司的規范性仍是審核的重點,而且將規范性審核的重點前移至改制、重組和輔導期間,希望從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源頭開始規范,並在中介機構輔導(監督)下運行一年。此舉有望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比較內容 審批制 核准制 注冊制
指標額度 有 無 無
發行上市標准 有 有 有
主要攤(保)薦人 政府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對發行實質判斷 證監會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監管性質 證監會實質性審核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 證監會形式審核
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中介機構實質審核
市場化程度 計劃體制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⑻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是,經股東大會對股票的種類、數額、價格等作出決議;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製作認股書和確定作價方案;以及辦理變更登記和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⑼ 公司股票發行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設立發行股票條件是:
1、公司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2、公司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3、公司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⑽ 股票發行:公司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資格
(1)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規范運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三)財務與會計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5)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7)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9)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四)股本結構
股份公司的股本結構,需考慮如下因素:
(1)發起人人數及其住所、國有股及其管理、外資股及其比例等;
(2)凈資產及其折股比例;
(3)主發起人的控股地位(絕對或相對控股);
(4)股份公司計劃募集的資金數額;
(5)發起人擬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及利潤全面攤薄後的情況;
(6)股份公司將來在二級市場的發展及增資配股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