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有
「發現一份文件裡面說: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該條款適用於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後(上市)後的任何並購事項必需進行披露,但若未發生則無需披露;
問題中提及「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主要有」注意:這里未提及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故理解為IPO上市發行階段的信息披露。
IPO上市前招股說明書對公司歷史沿革及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的信息披露,故發行股票時不需要重新提供公司收購公告;
B.發行新股的文件包含證監會予以合作發行的批文,交易所提供的一系列相關核准/允許發行文件以及公司招股說明書等,
故選項為ABC
B. 什麼叫掛牌公司上市公司
掛牌公司即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相對。公眾公司的一類。掛牌條件是:
(一)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三)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四)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第十條)
截至2006年8月30日,我國有掛牌公司52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節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開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掛牌公司股票紕漏信息擴展閱讀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網路-掛牌公司 網路-上市公司
C. 把公司買賣股票的歷史信息 泄露 違法嗎
理論上,沒有。但普通員工沒有大問題,如果是主管或秘書,他們可以被追蹤到。
D. 股票中的信息披露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就公司對外的公告,就是把公司的實時情況及時向大眾做一個說明。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E. 掛牌企業是什麼意思
是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掛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在股本總額、股權分散程度、公司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真實性等方面達到相應的要求。
如掛牌公司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掛牌公司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暫停轉讓;如中國證監會核准掛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證券交易所同意掛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將終止其股票掛牌。

(5)掛牌公司股票紕漏信息擴展閱讀:
掛牌公司即注冊地在境內、股票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市公司相對。公眾公司的一類。掛牌條件是:
(一)為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
(三)登記託管的股份比例不低於可代辦轉讓股份的50%;
(四)中國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F.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怎麼處理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按情節嚴重處理,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G.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9 號——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創新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
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
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
的創新層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
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鼓勵公司結合自身特點,以簡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對投資
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應當保
持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選擇性披露。
第四條 公司年度報告的正文應當遵循本准則第二章
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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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
改,並說明修改原因。
第五條 同時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
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准則不同,應當遵
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並應
當同時公布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
中文文本為准。
第六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
名注冊會計師簽字。
第七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應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有
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萬
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年度報告正文前可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
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推薦性的詞句、題
字或照片,不得含有誇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
觀的詞句。
(三)年度報告中若涉及行業分類,應遵循中國證監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
3
轉公司)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
(四)年度報告披露內容應側重說明本准則要求披露事
項與上一年度披露內容上的重大變化之處,如無變化,亦應
說明。
(五)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採取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年度報告相關部
分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
潔。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對特殊行業公司信
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年
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九條 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准
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應當在相關章節詳細說明未按本准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條 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應不晚於母公司及
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
帶的法律責任。
4
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准確、完
整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公司應
當披露。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無異議並能夠保證其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的,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
要提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並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
的真實、准確、完整。
如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
的,應當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
並說明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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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非標准審計
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
了非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
或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
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如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
的警示性陳述,則應當具有合理的預測基礎或依據,並聲明
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投資者及相關人士
均應當對此保持足夠的風險認識,並且應當理解計劃、預測
與承諾之間的差異。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單獨刊登重大風險提示。公司對風
險因素的描述應當圍繞自身經營狀況展開,遵循關聯性原則
和重要性原則,客觀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風險。公司應當重點
說明與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風險的變化之處。
公司如存在被調出創新層的風險,應當進行特別提示。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
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年度報告的釋義
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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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稱及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外文名
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電子信箱。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
司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登載年度報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網址,
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場所、掛牌時間、目前分層情
況、交易方式。
(七)公司行業分類、主要產品與服務項目。
(八)公司普通股總股本、優先股總股本、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內的注冊變更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
代碼、注冊資本變更情況。
(十)其他有關信息:公司聘請的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
職責的主辦券商的名稱、辦公地址;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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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名稱、辦公地址及簽字會計師姓名。
第三節 會計數據、經營情況和管理層分析
第十六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
末公司近兩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營業收入、毛利率、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
潤、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
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資產總計、負債總計、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
資產、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流
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應收賬款周轉率、
存貨周轉率。
(四)總資產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
公司在披露「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後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
目及金額。
同時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若按不同會計准則計
算的凈利潤和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的,應當列表披露差異情況並說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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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或重
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二)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公司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數
據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三)財務數據按照時間順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為本
年度的數據,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數據。
(四)對非經常性損益、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確
定和計算,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披露內容應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
如引用第三方資料及數據,應註明來源及發布者,並判斷第
三方資料、數據是否擁有足夠的權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編制
的資料及數據,應說明並註明編制依據。披露內容應突出重
要性,避免過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蓋重要信息。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簡要介紹報告期內公司從事的主
要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產品與服務、經營模式、客戶
類型、銷售渠道、收入模式等,並說明報告期內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應回顧分析報告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
尤其應著重分析導致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發
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或原因。分析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報告期內業務、產品或服務有關經營計劃的實現
情況;業務、產品或服務的重大變化及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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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公司在以前年度披露的經營計劃或目標延續到本年度的,
公司應對計劃或目標的實施進度進行分析,實施進度與計劃
不符的,應說明原因。
(二)報告期內行業發展、周期波動等情況;應說明行
業發展因素、行業法律法規等的變動及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影
響。
(三)對財務報表中主要財務數據進行討論、分析,可
以採用逐年比較、數據列表或其他方式。對與上一年度相比
變動達到或超過 30%的重要財務數據或指標,公司應充分解
釋導致變動的原因,以便於投資者充分了解其財務狀況、經
營成果、現金流量及未來變化情況。討論與分析應當從業務
層面充分解釋導致財務數據變動的根本原因及其反映的可
能趨勢,而不能只是重復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內容包括但
不限於:
1.公司資產、負債構成(應收款項、存貨、投資性房
地產、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長
期借款等占總資產的比重)同比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說明
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
2.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徵和自身實際情況,分別按產
品、地區說明報告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情況。若公
司的收入構成、利潤構成和利潤來源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
詳細說明具體變動情況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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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客戶與主要供應商的情況,
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戶的銷售額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百分
比,向前五名供應商的采購額及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
並說明前五名客戶和供應商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受同
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或供應商,應合並計算其銷售額或采購
額,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除外。
3.結合公司現金流量表相關數據,說明公司經營活動、
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構成情況,若相關數
據同比發生重大變動,公司應當分析主要影響因素。若本年
度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本年度凈利潤存在重大
差異的,公司應當詳細解釋原因。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經營情況及業績分析。
其中對於參股公司應當重點披露其與公司從事業務的關聯
性,並說明持有目的。
本年度取得和處置子公司導致合並范圍變化的,應說明
取得和處置的方式及對公司整體生產經營和業績的影響。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時,應介紹公司對其的控
制方式和控制權內容,並說明從中可以獲取的利益及承擔的
風險。公司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為《企業會計准則第 41 號—
—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中所規定的「結構化主體」。
(五)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所進行研發項目的目的、所
處階段及進展情況和擬達到的目標,並預計對公司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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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響,同時結合行業技術發展趨勢,分析相關科研項目與
行業技術水平的比較。公司應當披露研發人員的數量、佔比
及學歷情況;說明本年度研發投入總額及占營業收入的比重,
如數據較上年發生重大變化,還應當解釋變化的原因;應當
披露研發投入資本化的比重及變化情況,並對其合理性進行
分析。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發的,還應披露合作協議的主要內
容,權利義務劃分約定及採取的保密措施等。
(六)公司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
標准審計意見的,董事會應當就所涉及事項作出說明。說明
中應當明確說明非標准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是否違反企業會
計准則及其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
公司應當披露關鍵審計事項的具體內容,並分析對公司
的影響。
(七)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
錯更正的,應當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溯調
整或重述的,應當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
影響金額。
同時適用境內外會計准則的公司應當對產生差異的情
況進行詳細說明。
(八)公司應披露承擔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包括公司
在保護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
合法權益方面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鼓勵公司結合自身生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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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情況、戰略發展規劃、人才與資源優勢等開展各項精準扶
貧工作,並積極披露報告期內履行扶貧社會責任的具體情況,
包括精準扶貧規劃、年度精準扶貧概要、精準扶貧成效和後
續計劃等。
如本條規定披露的部分內容與財務報表附註相同的,公
司可以建立相關查詢索引,避免重復。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分析
並說明可能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對下一年度經營計劃或目標進行
說明。說明可以結合行業發展趨勢、公司發展戰略及其他可
能影響經營計劃或目標實現的不確定性因素展開。說明包括
但不限於:
(一)行業發展趨勢。公司可介紹與公司業務關聯的宏
觀經濟層面或行業環境層面的發展趨勢、公司的行業地位或
區域市場地位的變動趨勢,並說明上述發展趨勢對公司未來
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的影響。
(二)公司發展戰略。公司應披露公司發展戰略或規劃,
以及擬開展的新業務、擬開發的新產品、擬投資的新項目等。
若公司存在多種業務的,還應當說明各項業務的發展戰略或
規劃。
(三)經營計劃或目標。披露經營計劃或目標的,公司
應同時簡要披露公司經營計劃涉及的投資資金的來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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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用情況。
(四)不確定性因素。公司應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
原則披露對未來發展戰略或經營計劃有重大影響的不確定
性因素並進行說明與分析。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說明重大風險因素對公司的影
響、已經採取或擬採取的措施及風險管理效果。在分析影響
程度時公司應當盡可能定量分析。
第四節 重大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所有
訴訟、仲裁事項涉及的累計金額。
對於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
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
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在報告期內
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
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如報告期內無應當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明
確說明「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畢的對外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
象、擔保類型、擔保的決策程序,以及對公司的影響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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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
責任,應明確說明。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
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公司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
超過 70%(不含本數)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
公司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 50%(不含本數)部分的金額,以
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
經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對象、提供擔保的發生額和報告期末的擔
保余額,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外提供借款情
形,包括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債權的期初余額、本期發生
額、期末余額、抵質押情況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報告期內發生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
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當
說明發生原因、整改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其中發生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佔用資金情形的,應當充分
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佔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
期末余額、日最大佔用額、佔用資金原因、預計歸還方式及
時間。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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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包括交易金額,與關聯方的交易結算及資金回籠
情況,並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及對公司生產經營
的影響。
公司按類別對報告期內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額
預計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及執行
情況。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經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的收購及出售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企
業合並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展,分析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
續性、管理層穩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響。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劃
或其他員工激勵措施在本報告期的具體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股份回購情況,包
括已履行的審議程序和回購股份方案的主要內容,並說明回
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價格、已支付的
總金額等)或回購結果情況(包括實際回購股份的數量、比
例、價格、使用資金總額等,並與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
行對照),以及已回購股份的處理或後續安排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承諾相關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續到本
年度已披露的承諾,公司應當披露承諾的具體情況,詳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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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承諾方、承諾類型、承諾事項、承諾時間、承諾期限、承
諾的履行情況等。如承諾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應當詳細說明
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在股票發行、收購或重大資產重組中,如果公司、認購
對象、收購方或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等存在業績承諾等
事項,需說明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如果沒有已披露承諾事項,公司亦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本年度末資產中被查封、扣押、
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資產類別、發生原因、賬面價值和
累計值及其占總資產的比例,並說明對公司的影響。
第三十四條 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
相關情況: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
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採取
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或受到其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
大影響的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
機關調查、採取留置措施或強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責任,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
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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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否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其他發生可能對
掛牌公司股票或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或者
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
事會判斷為重大事件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本節所列重大
事項,可能對投資者決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
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視同公司的重大事項予以披
露。
第三十八條 若上述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
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所披露的臨時報
告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五節 股份變動、融資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結
構,以及報告期內股份限售解除情況。對報告期內因送股、
轉增股本、增發新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轉換公司債券
轉股、股份回購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總數及股東結構的變動、
公司資產和負債結構的變動,應當予以說明。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持股
數量及占總股本比例、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本年度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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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無限售股份數量,並對前十名股東相互間關系及持股變
動情況進行說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有限
售條件股份、質押或司法凍結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第四十一條 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應當披露優先股的總
股本,包括計入權益的優先股及計入負債的優先股情況。
第四十二條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東,應對控股股東進行
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若控股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應當披露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統一
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
的,應當披露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
權、職業經歷。首次披露後控股股東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控股股東,公司應當就認定依據予以特別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比照第四十二條披露公司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並以方框圖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
制人之間的產權和控制關系。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
他機構或自然人,包括以信託或其他資產管理方式形成實際
控制的情況。首次披露後實際控制人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實際控制人,公司應當就認定依據予以特別說
明。
19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股票發行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募集金額、
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如存在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應當說明變動的具體情況
以及
H.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搓?9C?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95%E?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10 號——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礎層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
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
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
的基礎層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
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的
最低要求;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公司均應當披露。
鼓勵公司結合自身特點,以簡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對投資
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決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應當保
持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選擇性披露。
第四條 公司年度報告的正文應當遵循本准則第二章
的要求進行編制和披露。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公司確實不適用的,公司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
- 2 -
改,並說明修改原因。
第五條 同時在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
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准則不同,應當遵
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並應
當同時公布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
中文文本為准。
第六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
名注冊會計師簽字。
第七條 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應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有
關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萬
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年度報告正文前可刊載宣傳本公司的照片、圖表
或致投資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賀性、推薦性的詞句、題
字或照片,不得含有誇大、欺詐、誤導或內容不準確、不客
觀的詞句。
(三)年度報告中若涉及行業分類,應遵循中國證監會、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
轉公司)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
- 3 -
(四)年度報告披露內容應側重說明本准則要求披露事
項與上一年度披露內容上的重大變化之處,如無變化,亦應
說明。
(五)在不影響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閱讀不便的
前提下,公司可以採取相互引證的方法,對年度報告相關部
分進行適當的技術處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保持文字簡
潔。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對特殊行業公司信
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公司應當遵循其規定。
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司另有規定的,公司在編制和披露年
度報告時應當遵循其規定。
第九條 由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導致本准
則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
應當在相關章節詳細說明未按本准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披露的,公司應當披露。
第十條 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應不晚於母公司及
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
帶的法律責任。
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 4 -
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准確、完
整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公司應
當披露。
第二章 年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目錄和釋義
第十二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無異議並能夠保證其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的,公司應在年度報告文本扉頁刊登如下重
要提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並保證年度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
的真實、准確、完整。
如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准確、完整
的,應當聲明××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
並說明理由,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同時,單獨列示未出席董
事會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 5 -
如執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出具了非標准審計
報告,重要提示中應當聲明××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
了非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
或帶有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帶有強調事項段、持續經
營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
重大錯報說明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對相關事項已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董事
會說明中應當明確說明非標准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是否違反
企業會計准則及其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
如年度報告涉及未來計劃等前瞻性陳述,同時附有相應
的警示性陳述,則應當具有合理的預測基礎或依據,並聲明
該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的實質承諾,投資者及相關人士
均應當對此保持足夠的風險認識,並且應當理解計劃、預測
與承諾之間的差異。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重大風險提示,對本年度的風
險因素進行分析,說明對公司的影響、已經或擬採取的措施
及風險管理效果。公司對風險因素的描述應當圍繞自身經營
狀況展開,遵循關聯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客觀披露公司重
大特有風險,重點說明與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風險的變化之
處。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以及
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釋,年度報告的釋義
- 6 -
應當在目錄次頁排印。
年度報告目錄應當標明各章、節的標題及其對應的頁碼。
第二節 公司概況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如下內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稱及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外文名
稱及縮寫(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會秘書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姓名、職
務、聯系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四)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
司網址、電子信箱。
(五)公司登載年度報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網址,
公司年度報告備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開轉讓場所、掛牌時間、目前分層情
況、交易方式。
(七)公司行業分類、主要業務、產品與服務項目、商
業模式。
(八)公司普通股總股本、優先股總股本、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九)公司年度內的注冊變更情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
- 7 -
代碼、注冊資本變更情況。
(十)其他有關信息:公司聘請的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
職責的主辦券商的名稱、辦公地址;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
所名稱、辦公地址及簽字會計師姓名。
第三節 會計數據、經營情況和管理層分析
第十六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
末公司近兩年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並據此回顧報告
期內的主要經營情況,分析導致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現金流量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或原因,評估持續經營能力,
說明可能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對與上一
年度相比變動達到或超過 30%的重要財務數據或指標,公司
應充分解釋導致變動的原因。公司可免於分析金額占總資產
10%以下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以及金額占營業收入 10%以下的
利潤表科目。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營業收入、毛利率、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
潤、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
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
(二)資產總計、負債總計、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
資產、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每股凈資產、資產負債率、流
- 8 -
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
(三)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應收賬款周轉率、
存貨周轉率。
(四)總資產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
公司在披露「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
後的凈利潤」時,應當同時說明報告期內非經常性損益的項
目及金額。
同時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若按不同會計准則計
算的凈利潤和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的,應當列表披露差異情況並說明主要原因。
第十七條 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計算和披
露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或重
述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當同時披露調整前後的數據。
(二)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公司應當以合並財務報表數
據填列或計算以上數據和指標。
(三)財務數據按照時間順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為本
年度的數據,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數據。
(四)對非經常性損益、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確
定和計算,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
計差錯更正的,應當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
- 9 -
溯調整或重述的,應當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
況的影響金額。
同時適用境內外會計准則的公司應當對產生差異的情
況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結合行業特徵和自身實際情況,分
別按產品、地區說明報告期內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情況。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客戶與主要供應商的情況,
包括公司向前五名客戶的銷售額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百分
比,向前五名供應商的采購額及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
並說明前五名客戶和供應商與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受同
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或供應商,應合並計算其銷售額或采購
額,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除外。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主要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經
營情況及業績分析。其中對於參股公司應當重點披露其與公
司從事業務的關聯性,並說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結構化主體時,應介紹公司對其的控
制方式和控制權內容,並說明從中可以獲取的利益及承擔的
風險。公司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為《企業會計准則第 41 號—
—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中所規定的「結構化主體」。
第四節 重大事件
- 10 -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分類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所有
訴訟、仲裁事項涉及的累計金額,如果上述金額不超過本年
度末凈資產(經審計)絕對值 10%的,可以免於披露上述事
項及累計金額。
對於以臨時報告形式披露,但尚未在報告期內結案的重
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進展情況、涉及金額、
是否形成預計負債,以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在報告期內
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應當披露案件執行情況,
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如報告期內無應當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應當明
確說明「本年度公司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
行完畢的對外擔保合同,包括擔保金額、擔保期限、擔保對
象、擔保類型、擔保的決策程序,以及對公司的影響等;對
於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
責任,應明確說明。
如果上述擔保的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資產(經審
計)絕對值 10%的,可以免於披露上述事項及累計金額。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
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公司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
超過 70%(不含本數)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
公司擔保總額超過凈資產 50%(不含本數)部分的金額,以
- 11 -
及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應當說明本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
經內部審議程序而實施的擔保事項,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對象、提供擔保的發生額和報告期末的擔
保余額,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外提供借款情
形,包括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債權的期初余額、本期發生
額、期末余額、抵質押情況以及對公司的影響。
如果上述對外提供借款的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末凈
資產(經審計)絕對值 10%的,可以免於披露上述事項及累
計金額。
第二十四條 報告期內發生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
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公司應當
說明發生原因、整改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其中發生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佔用資金情形的,應當充分
披露相關的決策程序,以及佔用資金的期初金額、發生額、
期末余額、日最大佔用額、佔用資金原因、預計歸還方式及
時間。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關聯
交易事項,包括交易金額,與關聯方的交易結算及資金回籠
情況,並說明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續性及對公司生產經營
- 12 -
的影響。
公司按類別對報告期內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進行總額
預計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預計及執行
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經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的收購及出售資產、對外投資,以及報告期內發生的企
業合並事項的簡要情況及進展,分析上述事項對公司業務連
續性、管理層穩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員工持股計
劃或其他員工激勵措施在本報告期的具體實施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股份回購情況,包
括已履行的審議程序和回購股份方案的主要內容,並說明回
購進展情況(包括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價格、已支付的
總金額等)或回購結果情況(包括實際回購股份的數量、比
例、價格、使用資金總額等,並與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
行對照),以及已回購股份的處理或後續安排等。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
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承諾相關方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續到本
年度已披露的承諾,公司應當披露承諾的具體情況,詳細列
示承諾方、承諾類型、承諾事項、承諾時間、承諾期限、承
諾的履行情況等。如承諾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應當詳細說明
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 13 -
在股票發行、收購或重大資產重組中,如果公司、認購
對象、收購方或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等存在業績承諾等
事項,需說明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履行完畢及截至報告期
末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如果沒有已披露承諾事項,公司亦應予以說明。
第三十條 公司應披露本年度末資產中被查封、扣押、
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的資產類別、發生原因、賬面價值和
累計值及其占總資產的比例,並說明對公司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報告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
相關情況: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
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採取
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或受到其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
大影響的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
機關調查、採取留置措施或強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責任,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受到
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及其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子公
司是否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如有應說明具體情況。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發生的破產重整
相關事項,包括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法院受
- 14 -
理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公司重整期間發生的法院裁定結
果、其他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執行重整計劃的公司應
當說明計劃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若上述事項已在臨時報告披露且後續實
施無變化的,僅需披露該事項概述,並提供所披露的臨時報
告的相關查詢索引。
第五節 股份變動、融資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結
構,以及報告期內股份限售解除情況。對報告期內因送股、
轉增股本、增發新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轉換公司債券
轉股、股份回購等原因引起公司股份總數及股東結構的變動,
公司資產和負債結構的變動,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持
股數量及占總股本比例、報告期內持股變動情況、本年度末
持有的無限售股份數量,並對前十名股東相互間關系及持股
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無限售條件股份、有
限售條件股份、質押或司法凍結股份,應當分別披露其數量。
第三十七條 公司如存在控股股東,應對控股股東進行
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若控股股東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應當披露名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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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若控股股東為自然人
的,應當披露其姓名、國籍、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
權、職業經歷。首次披露後控股股東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控股股東,公司應當就認定依據予以特別說明。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比照第三十七條披露公司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並以方框圖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與實際控
制人之間的產權和控制關系。實際控制人應當披露到自然人、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或安排的其
他機構或自然人,包括以信託或其他資產管理方式形成實際
控制的情況。首次披露後實際控制人上述信息沒有變動時,
可以索引披露。
如不存在實際控制人,公司應當就認定依據予以特別說
明。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股票發行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時間、發行數量、募集金額、
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如存在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應當說明變動的具體情況
以及履行的決策程序。
第四十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優先股,
應當披露優先股的總股本,包括計入權益的優先股及計入負
債的優先股情況;優先股發行的基本情況、股東情況、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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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情況、回購情況、轉換情況以及表決權恢復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存續至本期的債券,
應當披露債券的類型、融資金額、票面利率、存續時間以及
違約情況。如存在債券違約的,應當說明違約的具體情況、
償債措施以及對公司的影響。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的,應當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相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如公司報告期內存在未到期可轉換公司
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應當披露可轉債的相關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可轉債的期初數量、期末數量、期限,轉股價
格及其歷次調整或者修正情況,可轉債發行後累計轉股情況,
期末前十名可轉債持有人的名單和持有量,可轉債贖回和回
售情況,募集說明書約定的契約條款履行情況,以及可轉債
所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利潤分配政策
以及利潤分配的執行情況。如存在利潤分配預案的,應披露
預案的情況。
第六節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投資者保護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狀況,列示
公司報告期內建立的各項公司治理制度,董事會應當對公司
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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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
層的構成及變動情況。公司應披露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的姓名、職務、性別、出生年月、任期起止日期、主
要工作經歷、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權、被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量、持股比例、
與股東之間的關系。
對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獲得的股權激勵,公司應當按
照已解鎖股份、未解鎖股份、可行權股份、已行權股份、行
權價以及報告期末市價單獨列示。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在報告期內的監督活動中發現公
司存在風險的,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就有關風險的簡要意見;
否則,公司應當披露監事會對報告期內的監督事項無異議。
第四十七條 公司應當就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
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證獨立
性、不能保持自主經營能力的情況進行說明。存在同業競爭
的,公司應當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工作進度及後續工作計
劃。
第四十八條 公司應當對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
險控制等重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評價,披露報告期內發現上
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對缺陷的具體描述、
缺陷對財務會計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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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時間、責任人及效果。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重大差錯責任追
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採取的
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實行累積投票制和網路投票
安排的,應當披露具體實施情況。
第五十一條 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披露特
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和變化情況,以及相關投資者合法權益
保護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
員工的基本情況(包括任職及持股情況)和變動情況,並說
明變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應當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員工情況,包括在職
員工的數量、人員構成(如管理人員、生產人員、銷售人員、
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
第七節 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其
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表包括公司近兩年的比較式資產
負債表、比較式利潤表和比較式現金流量表,以及比較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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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註。編制合並財
務報表的公司,除提供合並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母公司財
務報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審計機構連續服務年限和
審計報酬。
第五十六條 財務報表附註參照《公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