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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持有境外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3-25 23:13:41

1. 員工可否持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股票

國有單位正式員工是可以投資持股的,投資持股的方法如下:
一、需清退或轉讓股權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范圍《規范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等。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亦在《規范意見》規范范圍之內。二、涉及國有股東受讓股權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三、國有股東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股權的定價原則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確認,確屬《規范意見》規范范圍內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股東收購其所持股權時,原則上按不高於所持股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後的凈資產值確定收購價格。四、國有企業改制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經核查,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在實施《規范意見》時,必須予以糾正。(一)購股資金來源於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產權(資產)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違規所得股權須上繳集團公司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指定單位),其個人出資所購股權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的其他人員須及時還清購股借、貸款和墊付款項;違規持股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包括分紅和股權增值收益,下同)上繳指定單位。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糾正,也可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繳其違規所得。(二)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評估作價。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所持股權,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管理層、改制企業管理層及參與改制事項其他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上繳指定單位;未經評估資產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重新核定各股東所持股權。情況特殊的,也可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糾正。(三)無償使用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按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租賃費,改制企業須補交已發生的租賃費。對於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資產折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國有企業相關責任人責任。五、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清退轉讓的監督管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范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逾期不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范的要嚴肅查處。

2. 急!!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需要行政審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2)國有企業持有境外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

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3. 國有企業轉讓其持有的其他企業股權是否需國資委審批

股權轉讓方A性質為國企則轉讓其持有的股權需要相關國資批准機構審批且必須以其不低於評估值的價格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轉讓。

4.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上看,國有事業單位用自有資金購買國債、申購基金和投資股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1997年5月21日,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下發《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兩個通知並沒有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作出限制,只是規定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投資股票時,不得進行股票的炒作。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該筆資金必須是單位自有資金。如繫上級單位撥款或銀行貸款,則只能專款專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資。
2、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只能以單位法人的身份開設一個B字帳戶,不得開設多個帳戶,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
3、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用於炒作股票的涵義是:無論是配售股票或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必須持有該股6個月以上方可拋售(即在二級市場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違反上述規定,證監會對此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等。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在配售股票過程中,承銷商一般都會規定最高申購限額,因此,使用的資金量不會很大。如自有資金量大,可考慮用組合投資的方式(如再購買國債及申購基金方式)使自有資金保值增值。

5. 我想知道國內企業在海外上市的方法和流程,以及公司內股東持有的股票如何進行流通的方式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6. 我單位是國有企業,在以前年度購買了其他企業的股票,現在想賣出,請問企業法人有權賣嗎

可以賣出,《證券法》規定任何企業和個人持有的股票均可通過合法的途徑買賣。

7. 中國國有企業能否購買海外上市子公司二級市場上的股票有沒有什麼相關規定及法規約束

當然可以的呀,個個國家的法律不一樣的,您說的就是收購啦,中國國企這邊還要報國資委批準的,不過這樣花費的代價會很大,要是出現個反收購,那代價就更大了,一般會通過購買增發的股票會合算一些,當達到一定的比率以後這個企業就會退市,這是有過的

8. 國有企業持有參股企業多少股權,可以合並財務報表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依據為《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十三條規定: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8)國有企業持有境外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合並財務報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3、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9. 公司股東有國有法人股東,公司在境外上市是否需要國資部門同意

是的,必須通過國資委和證監會!我給看下申請境外上市的基本條件,希望對你有參考價值!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8、公司章程。9、招股說明書。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11、法律意見書。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13、發行上市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