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質押式回購場內和場外有什麼區別
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的區別:一、交易方式:場內質押融資方直接向券商進行融資;場外質押以公司自有資金投入,借定向資管+單一信託方式,對融資方進行信託貸款。二、抵押品種場內可交易的品種,如股票、基金、債券等,其中對股票的要求: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2.非ST、*ST 股票;3.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4.非交易所長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上一年度沒有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6.過去三個月累計漲幅不超過100%;7.非法律、法規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質押西南證券600369;8.無其他特別風險。場外質押以股票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閉基金、債券)。三、客戶准入門檻場內質押初始交易金額50萬及以上;場外質押3000萬及以上。
㈡ 場內股權質押與場外股權質押的不同點
交易方式和抵押品種還有客戶准入門檻不同。
一、交易方式:
場內質押融資方直接向券商進行融資;場外質押以公司自有資金投入,借定向資管+單一信託方式,對融資方進行信託貸款。
二、抵押品種
場內可交易的品種,如股票、基金、債券等,其中對股票的要求: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2.非ST、*ST 股票;
3.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
4.非交易所長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上一年度沒有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6.過去三個月累計漲幅不超過100%;
7.非法律、法規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質押西南證券600369;
8.無其他特別風險。
場外質押以股票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閉基金、債券)。
三、客戶准入門檻
場內質押
初始交易金額50萬及以上;場外質押3000萬及以上。
㈢ 一張表看懂場內股權質押和場外股權質押的異同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場內質押
定義:即股票質押式回購,主要操作主體是證券公司(包括自有資金、集合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其特點是在場內(所謂場內,即交易所內)完成股票質押交收,可以在場內直接處置。
標的股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債券或其他經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沒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權激勵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或其他特別處理的股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遠程辦理,實踐中一般是主辦券商辦理)
質押期限:場內質押期限不超過3年,續期的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質押回購的期限必須大於其剩餘限售期。 董監高質押比例不應高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的25%。
風險控制方式:設定預警線、平倉線,券商採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風險
違約處置:
1、一般在場內處置證券,處置價款優先用於償還債權人(也可以約定證券處置過戶等方式進行處理)。
2、對於仍處於限售期的有限售條件股份,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2、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並質押。
風險提示:
1、根據質押標的的流動性、股價波動性、市值、行業等考慮質押率,一般限售股、轉讓證券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標的,質押率相應下調10-20個百分點。
2、妥善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充分保障處置證券金額能夠覆蓋融出資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時進行預警、處置。
4、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場外質押
定義:主要操作主體是銀行、信託、基金子公司,實際上是在融資過程中出質人於中證登辦理質押登記的一種擔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場內交收和處置股票。
標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債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質押規則參照A股執行)等
登記機構:中證登(可以櫃台辦理,也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券商營業部 遠程辦理)
質押期限:證券質押登記不設具體期限,解除質押登記, 需由質權人申請辦理。
限售股要求:對於限售股的質押登記沒有特殊要求。但是在違約處置時需要遵守有關限售股、董監高減持規則等監管規定。
風險控制方式:可以在質押合同中約定預警線、平倉線,要求出質人及時補充保證金或增加質押、抵押等擔保措施。可以將出質人未能滿足上述措施約定為實現質押權的情況,及時處置質押標的。但由於在場外操作,存在手續相對復雜、需要出質人配合等問題。
違約處置:
1、以滬市證券出質的,質押雙方可申請將「不可賣出質押登記」調整為「可以賣出質押登記」(僅限於出質證券為無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債券、基金等流通證券);以深市證券出質的, 質押雙方可申請將有關標的證券轉託管至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借用質押處置專用託管單元對應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規交易方式在場內將相關質押證券賣出;【在事先約定並簽署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將股票託管到證券公司並委託證券公司辦理質押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狀態,以及賣出股票等業務】
2、證券處置過戶抵償債務(需要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申請辦理,適用於質押登記滿一年的無限售流通證券,處置價格不應低於質押證券處置協議簽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證券收盤價的平均價的 90%。);
標的證券權益處理:
1、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產生的孳息,一並予以質押登記。
2、證券質押登記期間發生配股(即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時,配股權仍由出質人行使。獲配股份是否質押,由質押雙方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1、重點關注質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質押時,應當充分考慮股票的流動性風險。
2、應考慮股票質押的集中度(一般單一股票不超過5%股比)、大股東質押股票的比例,關注違約處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問題。
3、涉及限售股的,應當充分考慮違約處置時無法進行證券賣出和處置過戶的風險。
4、在進行違約處置時,需要雙方共同辦理,需要關注出 質人的配合風險。對於非限售股,建議在簽訂質押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質權人單方辦理,同時委託券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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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場內股票質押和場外質押的區別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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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票場外質押和場內質押的區別是怎樣的 我不
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的區別:
一、交易方式:
場內質押融資方直接向券商進行融資;場外質押以公司自有資金投入,借定向資管+單一信託方式,對融資方進行信託貸款。
二、抵押品種
場內可交易的品種,如股票、基金、債券等,其中對股票的要求: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2.非ST、*ST 股票;
3.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
4.非交易所長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上一年度沒有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6.過去三個月累計漲幅不超過100%;
7.非法律、法規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質押西南證券600369;
8.無其他特別風險。
場外質押以股票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閉基金、債券)。
三、客戶准入門檻
場內質押
初始交易金額50萬及以上;場外質押3000萬及以上。
㈥ 場內與場外股票質押有什麼差異
場內質押和場外質押的區別:
一、交易方式:
場內質押融資方直接向券商進行融資;場外質押以公司自有資金投入,借定向資管+單一信託方式,對融資方進行信託貸款。
二、抵押品種
場內可交易的品種,如股票、基金、債券等,其中對股票的要求: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2.非ST、*ST 股票;
3.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
4.非交易所長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上一年度沒有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6.過去三個月累計漲幅不超過100%;
7.非法律、法規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質押西南證券600369;
8.無其他特別風險。
場外質押以股票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閉基金、債券)。
三、客戶准入門檻
場內質押
初始交易金額50萬及以上;場外質押3000萬及以上。
㈦ 場外股票質押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1 股票現狀調查
由於股票價格頻繁波動,因此股票出質人和質權人對通過質押股票所能獲取的融資金額以及質押股票所具備的返款擔保能力甚為關注。為准確反映擔保能力,質權人須調查股票狀況,包括(1)股票本身的情況,即股票持有人是否有權對外出質股票,股票是否存在質押、查封、凍結等影響其擔保能力的情形;(2)上市公司的情況,即上市公司近三年業績情況,須核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被終止上市的風險,進而影響股票價值及其持續擔保能力。
質權人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了解股票及上市公司的情況。一是可查看上市公司公告。因為上市公司負有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責任,如股票發生出質、查封或凍結,或上市公司近幾個年度內的凈利潤為負值,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被終止上市,上市公司等情形均需予以公告。但該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並非所有上市公司股東的股票發生質押、查封、凍結均屬重大事項、均要求公告。對持少量股票的小股東而言,其所持有的股票數量和金額均不高,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質押、查封、凍結並非必然屬於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因而不一定會予已公告。此外,公告發布在時間上存在滯後性,並不能實時反映股票狀況。二是可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證登」)查詢股票信息。《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中證登登記簿記系統內的證券登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證券名稱、持有證券數量、證券託管機構以及限售情況、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等證券持有狀態」。因此,通過中證登可查詢到股票持有人、持有數量、證券類別(無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權益類別、凍結數量等信息,該方式能較准確和全面的反映股票現狀。
2 股票的擔保價值
股票價格隨上市公司業績等因素在短期內會頻繁波動,因此在股票質押期間股票價格可能會大幅高於或低於股票質押時價格,這與一般動產或權利在價值上的穩定性存在區別。為避免因股票價格波動異常而承擔較高的商業風險,出質人和質權人往往以設定質押率、警示線和平倉線、追加保證金和質押股票數量等方式確保質押股票具有持續擔保能力。
2-1 質押率
質押率是指融資本金或炒股本金與雙方約定時點質押股票市值的比值。質押率高,則融資方同數量的股票經質押後可獲得融資款就較多;若質押率低,則可獲得的融資款就較少。例如質押股票的市值為1000萬元,如質押率為50%,則融資方可獲得融資本金為500萬;如質押率為70%,則融資方可獲得的融資本金為700萬。因此,設定適當的質押率可有效降低因股票價格波動而導致的風險。《證券公司股票質押炒股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日起施行)第13條規定「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但該規定僅限於股票質押炒股業務,即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炒股業務,對於其他一般的場外股票質押的質押率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質押率的高低為出質人和質權人意思自治的范疇,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約定,具體比率則有賴於雙方對股票價格、上市公司業績等綜合評估後決定。
2-2 警示線、平倉線及保證金
為應對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實踐中質權人會要求設置警示線、平倉線和保證金制度。例如將融資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50%設置為警示線,如股票市值低於警示線,則出質人或債務人應備好保證金,做好補倉准備;將融資本金或炒股本金的130%設置為平倉線,如股票市值低於平倉線,則出質人或債務人應支付相應數額的保證金,以確保保證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和不低於平倉線。如出質人或債務人拒絕支付保證金,或支付的保證金不足則質權人可以指令證券公司平倉止損。在此情況下,也可由出質人追加質押股票的數量或提供其他擔保以保障出質人的質權不受損害。該等警戒線、平倉線及保證金追加的安排也符合《物權法》第216條和《擔保法》第70條關於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時要求出質人應提供相應擔保之要求。
但在股票質押期限內,質押股票的價格大幅上漲,出質人是否可以減少出質的股票數量,解除部分質押股票,同時將經解除的質押股票出質給第三方從而獲取更多融資呢?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雖從公平公正角度而言,現有法律既然賦予了質權人在質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時要求出質人補充擔保的權利,相應的也應賦予出質人在質押財產價值明顯增加時要求減少質押財產的權利。但是,為避免質權人、出質人疲於頻繁地變動質押財產,以及質權人解押後質押股票大幅下跌而要求出質人補充質押股票時出質人無股票可質押或拒絕質押的風險,實踐中一般並不賦予出質人解除質押的權利,而是通過調整保證金予以平衡。
㈧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1.1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固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1.1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1.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
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
1.1 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資本結構合理,財務制度健全,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近2年無違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記錄。
1.2 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
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1.3 質押標的股票的條件:
1)標的股票為限售流通股的,信託期限至少要覆蓋標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標的股票解禁後根據有關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體管理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標的股票為有減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託期限的設置要覆蓋根據減持有關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 2)下列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i. 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業績披露預虧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處理或ST摘帽6個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內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譴責、證監會處罰或有任何不利於正常持續經營的重大訴訟事項發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潛在風險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業風險或政策風險較大的個股等。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質押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質押。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質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2.風險控制措施具體要求:
2.1 目標股權質押擔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對手追加抵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的,出質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報告,上市公司應當進行信息披露。
3. 簽署相關合同
3.1股權質押合同,並辦理完畢相關的強制執行公證及質押登記手續。(注意約定質押期間因
出質人行使配股權所獲得的股份是否質押)
4.股權質押相關手續
4.1股權質押所需材料
1)證券質押登記申請,申請中應列明出質人姓名(全稱)、出質人證券賬戶號碼、質權人姓名(全稱)、質押合同編號、擬質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數量等內容;
2)經公證的質押合同原件(應對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
3)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權委託書、授權人有權授權的證明文件、授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自然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台胞證等,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出質人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5)質押股份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質押備案表。 4.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的受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受理日日終對證券持有數據的核查結果進行質押登記,並於下一交易日向質權人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證券質押登記證明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為准。
5. 到期融資方不能還款時質權實現方式
如果到期融資方未能如期還款,則質權人將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將質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託拍賣和協議轉讓等方式實現質權。
5.1 大宗交易
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5.2 委託拍賣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5.3 協議轉讓 參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
6.相關法律法規
6.1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2 《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1.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關流程
1.股權質押合規性審查
1.1 出質人如為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持續經營能力,經營規范、資本結構合理,財務制度健全,有較強的償債能力;
2)有良好的信譽,企業及實際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員近2年無違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記錄。
1.2 出質人如為自然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擁有中國國籍,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穩定收入來源且擁有一定個人財產;
3)有良好的個人信譽,近三年無違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1.3 質押標的股票的條件:
1)標的股票為限售流通股的,信託期限至少要覆蓋標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標的股票解禁後根據有關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體管理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標的股票為有減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託期限的設置要覆蓋根據減持有關規定可實現完全變現的時間。 2)下列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
i. 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業績披露預虧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處理或ST摘帽6個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內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譴責、證監會處罰或有任何不利於正常持續經營的重大訴訟事項發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潛在風險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業風險或政策風險較大的個股等。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質押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質押。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質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規定。
2.風險控制措施具體要求:
2.1 目標股權質押擔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對手追加抵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的,出質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報告,上市公司應當進行信息披露。
3. 簽署相關合同
3.1股權質押合同,並辦理完畢相關的強制執行公證及質押登記手續。(注意約定質押期間因
出質人行使配股權所獲得的股份是否質押)
4.股權質押相關手續
4.1股權質押所需材料
1)證券質押登記申請,申請中應列明出質人姓名(全稱)、出質人證券賬戶號碼、質權人姓名(全稱)、質押合同編號、擬質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數量等內容;
2)經公證的質押合同原件(應對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公證);
3)質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授權委託書、授權人有權授權的證明文件、授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復印件;境內自然人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護照或者身份證明,有境外其他國家、地區永久居留簽證的中國護照,香港和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台胞證等,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經認證或公證的委託代辦書、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出質人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
5)質押股份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質押備案表。 4.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股份質押的受理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對質押雙方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材料審核通過後,根據受理日日終對證券持有數據的核查結果進行質押登記,並於下一交易日向質權人出具證券質押登記證明。質押登記的生效日以證券質押登記證明上載明的質押登記日為准。
5. 到期融資方不能還款時質權實現方式
如果到期融資方未能如期還款,則質權人將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將質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託拍賣和協議轉讓等方式實現質權。
5.1 大宗交易
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業務實施細則》
5.2 委託拍賣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5.3 協議轉讓 參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
6.相關法律法規
6.1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2 《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零三條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