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股份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司股份是否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鍵是要看該股份是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金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股權或婚前財產中的股權歸雙方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如果股權是婚後取得的,那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夫妻一方公司股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薪金所得、經營投資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是婚後取得或者夫妻共同出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的,一般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㈢ 股票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法律分析:股票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股票屬於投資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對於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夫妻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工資、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㈣ 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向社會大眾明確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最高法層面已經初步的達成共識。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再一次明確無誤的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實施。其中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夫妻離婚分割的也是「出資額」而非「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二、當事人主張因股東的配偶與股東之間的夫妻關系,故轉讓的案涉股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沒有法律依據。
三、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或變價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配偶對股權變價款享有應有份額。
四、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綜上,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成立公司,但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知識就是對「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咨詢。
㈤ 丈夫在公司中得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兒子的股權,如果朋友明確表示是贈與給你兒子的,則不屬於共同財產,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另外,股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 財產
㈥ 股票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所得的股票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股票或者是婚前股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積極管理婚後所得的收益,視為投資的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㈦ 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屬於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拓展資料】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婚後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後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准,來衡量婚前或婚後財產。
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後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於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綜上所述,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也沒有增加其他操作而產生的股票的增值的,那麼這部分增值會視為個人的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但是如果婚後對股票有積極的操作管理,那麼增值部分會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