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溢價轉讓稅費如何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溢價轉讓股權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溢價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轉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在中國股市中,股權轉讓交易是股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事,交易款由B付給A(包括所謂溢價的部分)。對公司來講,只是股東變更,不存在股權溢價的說法。
股權轉讓的實施,實踐中可依兩種方式進行:
1、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體性要件後,與確定的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這種方式雙方均無太大風險,但在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簽訂股權轉讓草案,對股權轉讓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並約定違約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2、轉讓人與受讓人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後由轉讓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實體條件,但這種方式存在不能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以受讓人來說風險是很大的,一般來說,受讓人要先支付部分轉讓款,如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人就要承擔追回該筆款項存在的風險,包括訴訟、執行等。
Ⅱ 什麼是股權溢價出讓
股權溢價出讓是指股票收益率大於無風險資產收益率現象的出售。
由於股票的風險較大,市場上大量的風險厭惡型投資者必然會要求以高收益來補償持有股票所帶來的高風險,因此一定程度的股權溢價是正常的市場現象。然而,大量針對不同時期與地區的實證研究表明,股權溢價程度遠遠超出了標准經濟學模型所能解釋的范圍,這一現象被稱之為「股權溢價之謎」。
Ⅲ 股權溢價轉讓
被轉讓股權的企業股權轉讓溢價轉讓,就是高價購買了股份,會計分錄:
股權轉讓溢價應作為投資收益,借:銀行存款(轉讓價款),貸: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貸:投資收益(轉讓價款扣除投資賬面價值)
如果具有控制地位或不具重大影響的投資,使用成本法核算。如果具有重大影響的,採用權益法核算,對高於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部分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子目的貸方。
拓展資料:
股權溢價轉讓如何交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2007 年修訂)第 6 條第 5 款以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以轉讓股權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實際上就是指個人股東因股權轉讓的獲利金額,或者說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折價轉讓則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另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5 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 20%。
因此,個人股東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交稅的特殊情況,1994 年、 1996 年及 1998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 1996 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溢價轉讓如何避稅
1.防止重復交稅:採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
2.採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 1996 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確定了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暫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大型企業自然人股東來講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不但能夠進行融資,還可以金蟬脫殼。
3.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Ⅳ 公司股權轉讓溢價和不溢價稅費上的區別~~~在線等~急
公司股權轉讓溢價和不溢價稅費上的區別:
1、如果是按照1500萬轉讓,涉及到金額最大的稅費是法人股東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溢價所得的25%;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一家所得的20%。
2、如果按照1000萬轉讓,可能會遇到稅務局不核准這個價格,可能還是按照1500萬的轉讓價格繳稅,稅率同1、一樣。如果稅務機關通過該轉讓價格,那就是平價轉讓,無溢價所得,不用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500萬屬於受讓人所得,因為是公司財產,還沒有分配給原股東。如果要平價轉讓,建議先分配後轉讓。
以上1、2都要繳納的稅費是印花稅、城建、教育附加等小稅種。
溢價是指所支付的實際金額超過證券或股票的名目價值或面值。而在基金上,則專指封閉型基金市場的買賣價高於基金單位凈資產的價值。我們通常說一支股票有溢價,是指在減掉各種手續費等費用之後還有錢。
我們說一支股票有多少的溢價空間,是指離我們判斷這支股票的目標價格和股票票面價格之間的價差。溢價是指交易價格超過證券票面價格,只要超過了就叫做溢價。溢價空間是指交易價格超過證券票面價格的多少。

(4)公司股票可以溢價出讓嘛擴展閱讀:
溢價是指升水,在貨幣市場中,升水指為判斷遠期或期貨價格而向即期價格中添加的點數。與貼水相對稱。即當「被報價幣利率」小於「報價幣利率」時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換匯匯率點數排列方式為左小右大。
升水表示遠期匯率高於即期匯率。在直接標價法下,升水代表本幣貶值。反之,在間接標價法下,升水表示本幣升值。如人民幣兌美元現匯匯率為100美元=810.02元人民幣,若期匯升水10個點,則期匯匯率為100美元=810.12元人民幣,表示人民幣貶值10個點。反之亦然。
遠期合同中本幣負債以遠期匯率計處的金額大於外幣性資產以即期匯率計算的金額的差額。它是企業規避外匯匯率變動的風險而花費的一種代價。外匯經紀銀行為了避免經營外匯的風險,一般設定了與即期匯率不同的遠期匯率。
企業遠期合同中以外幣表示的部分按期匯率折算,而以本幣表示的部分按遠期匯率計價。在買入外匯的遠期合同中,遠期匯率通常高於即期匯率。企業規避外匯率變動風險的成本體現為升水。
Ⅳ 未上市股權是否可以溢價轉讓
未上市股權能溢價轉讓,溢價轉讓股權轉讓作為個人權利的交換,當事人雙方在誠實守信、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進行溢價交易並無不可。
溢價轉讓股權轉讓作為個人權利的交換,當事人雙方在誠實守信、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進行溢價交易並無不可。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Ⅵ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溢價轉讓嗎
可以溢價轉讓
Ⅶ 公司股票折價或者溢價轉讓有什麼規定
長期以來,國家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一直沒有制訂相應的法律制度。但《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國九條」)、《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科技部《關於加快發展技術市場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標志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非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其股票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為中關村科技園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份報價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就是「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
國務院頒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這里所指國有股權轉讓,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這一定義。各省市國資委認定的產權交易機構,正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指的「交易場所」。
《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若干配套政策》提出:「推進高新技術企業股份轉讓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地方政府應通過財政支持等方式,扶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拓寬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科技部《關於加快發展技術市場的意見》更加明確提出:「積極發展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在發展較好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開展國家高新區內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流通的試點工作」。這里所指的「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和「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符合「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的定義。在這些場所開展非上公司股權轉讓,正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
目前,許多省市的產權交易機構或股權託管機構都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託管的基礎上,探索性地開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業務。值得關注的是,上述這些機構進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業務,與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股票交易有根本區別,主要是沿用國有股權或其他性質股權進場轉讓的方式和交易規則,通過信息披露最終達成協議轉讓。轉讓完成後,股權託管平台再進行股權過戶。盡管在產權交易市場按照上述方式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仍處於探索階段,沒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但都符合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文件。股權具有轉讓的資本內在屬性,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勢在必行,對此宜疏不宜堵。《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國九條」)中已經明確提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積極探索和完善統一監管下的股份轉讓制度」。我們認為,將產權交易市場納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先行在省級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在現行法律法規制度下一種有效並現實的選擇,也能夠為我國逐步形成區域性的股票櫃台交易市場積累經驗。
Ⅷ 股權溢價轉讓稅費如何規定
1、當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2、當轉讓方是公司: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可能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
Ⅸ 未上市股權是否可以溢價轉讓
未上市股權是否可以溢價轉讓? 股權轉讓作為個人權利的交換,當事人雙方在誠實守信、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進行溢價交易並無不可,但在已知的案例中,大多數出讓人僅獲得了溢價轉讓款的極小部分,而大部分錢款則被中介機構收入囊中。從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來看,出讓人、中介機構、受讓人三者之間形成「要約與承諾」的合同關系,中介機構是根據出讓人和受讓人的委託代理交易行為,在實際交易中會產生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出讓人對出讓股權的初始價和末端價做出確定,並承諾將初始價與末端價之間的差額作為中介機構的推介、勞務等費用;二是出讓人未對出讓股權的初始價和末端價做出確定,中介機構自行確定股價,並將大部分轉讓款占為己有;三是中介機構從出讓人處購買所有股權後再加價經銷。同時,在實際交易中,中介機構往往會利用受讓人缺乏股權知識的弱點,並未如實告知受讓人股權的實際價格,而是直接以溢價作為轉讓價與受讓人簽訂中介合同,對於受讓人來說實際上是被剝奪了「反要約」的權利。 筆者認為:在上述三種情況中,第一種行為屬於中介機構依法從事了中介行為,並合法獲得收益,而另兩者行為都違法了《經紀人條例》的規定。但需要強調的是,《刑法》修正案將「非法經營證券」行為確認為犯罪的立法本意是對不具備證券經營資質而從事經營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予以刑事處罰,而中介機構如果具備了股權轉讓資質,在從事未上市股權轉讓過程中違反《經紀人條例》規定,實施了超越經營范圍、超過傭金比例以外獲取巨額利潤等行為只是構成了行政違法,應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延伸閱讀】注冊成立公司的具體流程各類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供參考)公司股東變更樣板貿易公司經營范圍怎樣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