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什麼
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等等。
『貳』 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嗎
國家公司法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所以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要公開發行必須滿足比發起設立更多的條件,必須經證監會審核通過才行。
『叄』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公開發行股票嗎
凡是向社會公開幕集的均為股票,
只不過需要經過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也就是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
『肆』 沒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不公開發行嗎
從你的問題中看出你是個新股民。這個公開看你怎麼理解了。一般地沒有ipo動向的股票的發行是不能叫公開發行的。
證券之星問股
『伍』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嗎
有限公司能進行股份私募發行。私募發行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有限公司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陸』 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股票,但是能不能向社會公開發行
可以的,區別沒有上市的公司發行後的股票不能再交易所交易,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如券商的股份交易代辦平台(三板),以及馬上在籌建的中小企業股份交易平台,或自行交易。
『柒』 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公開發行股票嗎
公開發行就是指通過交易所向不特定的人發行
不通過交易所進行公開發行是違法的
『捌』 有限責任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不能。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主要原因如下:
公司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與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東,股東以其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轉讓比較困難。而股票則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憑證,可以進行轉讓。
股權是否被等份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不會被分割成等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會被分割成等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就是按照每個股東認購一定的股份來實現的。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前就已經發行了股票,上市不過是能在交易所進行公開買賣。
股東人數限制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限制,只對發起人有限制,要求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後來加入的股東數量上沒有限制,也就是說沒有上限。但《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的上限和下限都有規定,要求在2人以上,50人以下。這也就決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
『玖』 有限責任公司能發行股票嗎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是不能發行股票的,只有發行了股票才能叫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拾』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法律分析: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發起人協議,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