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通過股票控制一家公司,需要購買多少
51%的股權可以絕對控股
如果是相對控股可以持有的相對少一點
『貳』 股市上買一個公司的股票可以控制該公司嗎
肯定不行的。
股市有規定。當你持有一個公司10%的股票的時候,必須馬上發布公告,說明情況。
比如,南方證券已經控股了哈葯、哈飛兩家上市公司90%的股票,還是進不了這兩個公司的董事會。原因就是,「偷偷」收購的,證監會不認可。
只承認你的利益,股票有效,但是沒有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力。
『叄』 公司如何控制股票
應該說是——股東如何控制股票。一個公司控制另一公司的股票,也是該公司的股東。
分絕對控制與相對控制
絕對控制:控股在51%以上。對公司大大小小事情有絕對的決定權。
相對控制:控股在1/3以上。對公司大事擁有否決權。例如國美的黃氏家族與陳曉的紛爭,就是使用否決權的經典對戰。
控制股票,就是買賣行為。有錢能買入該公司股票達到51%,你就擁有絕對控制權了。只能買入該公司1/3股票,那麼只能有否決權。
大多數公司為了控制公司,基本是擁有1/3股票。為了控股,有時發行配股進行股權稀釋。或者進行債轉股,然後對公司進行控制。
都為為控制與反控制。
『肆』 內幕怎樣操控股市的
1.連續交易操縱 表現:有些資金大戶、持股大戶利用其擁有大量資金、股票或者利用內幕信息等優勢,通過聯合買賣或者連續買賣,造成某種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誘使其他投資者上當受騙,而莊家自己則在價格猛漲階段將股票拋出,在價格暴跌時大量買入股票,自己獲取巨額利潤,而使其他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2.約定交易操縱 表現:很多投資者,有時會看到一些股票特別活躍,股票漲得很好,但一旦追入,很可能被套住。一般來說都是「莊家」與他人通謀,在事先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在自己賣出或者買入股票時,另一約定人同時實施買入或者賣出股票,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目的在於虛假造勢。這樣反復進行,就可抬高股價,最後,以高價將股票賣出,獲取暴利。 3.自買自賣操縱 表現:個股活躍,成交量放大,漲得快,但投資者一旦介入就成了「抬轎子」的。這是莊家開立多個證券賬戶,自己賣出證券之後,自己又買入證券,給其他投資者造成該種股票活躍的假象,從而影響投資者對股市行情的判斷,影響股價,但證券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 4.蠱惑交易操縱 表現:為什麼自己聽信了絕對屬於利好的「內幕消息」買入股票,不僅不漲,反而暴跌呢?這些消息也許正是別有用心的人精心編造的「誘多」謊言,而投資者也在不知不覺中落入了「蠱惑交易」的陷阱。 5.搶先交易操縱 表現: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評級公司提高了對某隻股票的評級,開始在研究報告正式發布之前,搶先一步、提前建倉,那麼則有可能觸犯「搶先交易」操縱的禁區。 6.虛假申報操縱 表現:許多投資者都目睹過如下一幕:在看盤面的時候,在賣2、賣3等價位上出現了巨量賣單,頓時慌亂起來,害怕大量拋單會造成股價下跌,為避免損失,也趕緊賣出手中籌碼,但是沒想到很快這些巨量賣單又消失得無影無蹤。事實上,這種「主力」慣用的釋放煙幕彈、擾亂視聽的行為就屬於虛假申報操縱。 7.特定價格操縱 表現:曾經見過這樣一隻股票:其本身屬於熱門板塊,前一天又剛剛發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沒有任何變化,但是當天的交易中,股價幾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塊的個股猛漲,而它的分時走勢在四個小時內就如同一根水平線。更為玄妙的是,股價雖然怪異,但當天的交易卻創出「天量」。此種走勢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輸送」,行為雙方通過協議價格在大宗交易。 8.特定時段交易操縱 表現:投資者都深知,二級市場上股票每天的價格走勢中,開盤價和收盤價最為關鍵,然而在以往市場中經常存在操縱開盤價和收盤價的現象,從而製造假象,干擾投資者的正常決策。
『伍』 為什麼有的人只有百分之十幾的股票卻能控制公司
現在股份制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
股份分散
百分之十以上就算是多的了
其他股東的股份更少
只要聯合其他小股東支持
投票權股份達到一半以上就行
『陸』 怎樣利用股票收購上市公司
如果目標公司是全流通,就有可能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股票進行收購
擁有目標公司股票達5%,必須公告,達30%,要麼減持,要麼發出全面要約收購,然後購買願意出讓股東的股票,完成收購.
『柒』 可以通過公開市場大量購買一個公司的股票,然後達到控制這個公司的目的嗎
股票本身就是拿來買賣的,特別是對於A股同股同權來說,你持有的股票越多你的話語權越高,如果持股達到較高的比例,進入公司的管理層並控制公司也並非不可能。
通常情況下,一個公司的股權有幾個界限,不同的股權比例所享有的權利是不一樣的。
絕對控制權67%,當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機構只有一個公司67%以上的股權,那麼它就可以做到100%的控制這個公司,別人反對一點作用都沒有;
相對控制權51%,基本上可以很安全的控制這個公司;
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
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臨時會議權
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當然上面我們所說的這些股權結構是建立在同股同權的基礎上,只要你的股票是通過合法合理的渠道購買的,符合監管的相關要求,那從理論上來說,通過大量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成為公司最大的股東之後,你不僅可以進公司的管理層,甚至有可能控制整個公司。
但從實際上來看,想要通過大量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控制一個公司的難度是非常大的。
關於大量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以達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最近幾年就有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那就是萬寶之爭。

當股東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5%,按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就必須發布公告,而一旦發布公告之後,大家知道有人要舉牌上市公司,會有更多的人購入這家公司的股票,從而在短期之內推升這家公司的股價,這會讓收購的成本進一步增加。
而且一旦舉牌之後,就會引起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警惕,他們肯定也會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反制,比如通過回購股票,以及輿論壓力給收購方施加壓力等等,這會大大的增加收購方的收購難度。
第二、目前大部分公司的創始團隊都持有大部分的股份。
很多是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控制權落入他人的手中,他們在上市的時候創始人團隊所掌控的股權比例一般都很大,比如目前A股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持股比例都達到30%以上,甚至有的公司董事長持股比例達到40%以上,所以即便某一個人通過公開市場購入這家公司的股票,但是想要成為第一大股東的難度也是比較大的。
第三、上市公司可能是同股不同權。
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特別是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為了保持創始團隊的絕對控制權基本上都實行的是同股不同權的股票方式,這裡面最典型的就是京東,阿里巴巴等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
比如在京東的股權結構當中,雖然劉強東只有15%左右的股權,但其所擁有的投票權卻超過75%,相反,雖然騰訊旗下的投資公司擁有京東18%的股權,但其投票權卻只有4.5%左右。 這種同股不同權的股票設置,可以讓創始人團隊以較少的股份掌握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從而可以有效避免被惡意收購的目的。
第四、上市公司可以開啟毒丸計劃。
毒丸計劃簡單來說就是股權單薄反收購措施,當一個上市公司面臨惡意收購的時候,上市公司公司創始團隊為了保住自己的控制權,就會大量低價增發新股,讓收購方手中持有的股票比例下降,從而達到稀釋收購方股權的目的,比如2005年新浪在面對盛大收購的時候,就採用了這種毒丸計劃,最終盛大隻能無奈的放棄收購新浪的計劃。
『捌』 如何用最少的股權控制自己的企業
一、控制權之爭:合夥人制度與A/B股權結構
去年的12月15號,香港交易所宣布,修改現行的上市規則,允許存在雙重股權結構的新興企業上市。這個宣布出來以後,很多人感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為什麼這么講?因為2013年的時候,阿里巴巴本來是要在香港上市的,但是港交所當時特別頑固,堅決不同意同股不同權這種事情,所以才讓阿里「遠嫁」了美國。否則,如果當時阿里在港交所上市,那麼現在的港交所,全球十大市值企業獨占兩員,豈不是風光無限?所以這裡面,就牽涉到一個股權和控制權的問題。
你可能知道,一般的上市公司,是同股同權,一股就意味著一票。但是,現在的創業公司在上市之前,為了快速地發展,可能會經歷多輪融資,那麼創業團隊的股權就不可避免地會被稀釋。有時候,甚至可能大權旁落,失去控制權。
比如說,大家很熟悉的樂視入主易道,就強勢地派駐了新的管理團隊,導致創始人周航最後出走易道。還有,比如俏江南,當時鼎暉向俏江南投資了2億元,但是中間也是因為各種波折,最後張蘭被迫凈身出戶,離開自己一手創辦的俏江南集團。所以說,資本和創業者之間的控制權之爭,其實是這些年,資本市場上的一個焦點。
阿里巴巴的情況跟很多創業團隊一樣,在發展壯大之前一定會經歷多輪融資。它大概經歷了4、5輪的融資,又經歷了 B2B 業務在香港上市、退市這么幾個輪回。所以到2013年准備重新上市之前,馬雲團隊的股份已經被稀釋到了10%左右,遠遠地低於日本軟銀集團和美國的雅虎。但是,管理團隊不願意丟掉控制權,所以在重新上市之前,阿里的 CEO 陸兆禧就和港交所談判,他想引入阿里的合夥人制度。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讓現行的管理團隊擁有董事會里多數董事的提名權,比如說董事會現在有9個人,我們合夥人可以提名5個,也就是提名董事會裡面的多數。所以,即使管理層只有10%的股份,也可以把阿里巴巴的控制權牢牢地抓在自己手裡。
但是,港交所不支持這個合夥人制度。阿里管理層就認為,這是他們的底線。最後雙方就談崩了,阿里就遠走美國的紐交所。而且在2014年以218億美金的募資金額成為美國股票市場有史以來最大的 IPO。而且到了2017年底,阿里的市值已經突破4500億美金,是全球的第九大公司。
阿里為什麼會落戶紐交所呢?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紐交所允許A/B股制度存在。A/B股制度,說白了就是同股不同權。公司在發行股票的時候發行兩種,一種叫A股,一種叫B股。A型的股票就賣給我們這些普通的公眾,B型的股票由管理層持有。B型股票的投票權是A型的10倍,也就是咱們擁有的是一股一票,人家是一股十票。你看,這樣一來,馬雲團隊用10%的股權就完全可以控制住企業了。所以這種制度的本質和阿里的合夥人制度是一樣的,就是讓創始團隊能夠用較少的股份來控制公司。
這種股權結構,要是在原來那種資本為王的時代,是想都不敢想的,但是宏觀形勢變了,科技密集型企業也興起了,所以慢慢地也逼得交易所開始改自己的規則,美國的金融創新做得好就是在於這些地方。美國在1992年的時候,就提出了新的上市標准,允許上市公司設立不同的投票權,在這之後很多創業企業都是採取的這個制度。比如說谷歌的兩位共同創始人加上他們的 CEO,三個人持有谷歌大概三分之一的B類股票。這樣一來,他們就穩穩地把谷歌的決策權拿在自己手裡。更有趣的是,谷歌的創始人在上市之前就給自己的投資者寫信,說新投資者對於本公司戰略決策的影響將大大地小於他們在其他上市公司所擁有的影響,就是「傲嬌」地表示,我們是最懂自己企業的,我們知道怎麼更好地運營自己公司。當然了,事實也證明,他們確確實實是對的。
二、分散投行權力的聯合承銷
除了阿里、谷歌以外,還有 Facebook,它採取的是雙重股權制加表決權代理的結構,確保扎克伯格的絕對控制權。Facebook 跟其他的公司一樣,它也有A類和B類兩類股票,B類擁有10票的投票權,A類僅有1票。扎克伯格擁有的是全部的B類股票。然後在 IPO 之後,扎克伯格還擁有超過半數的投票權,這樣就保證自己對公司的絕對的控制力。而且 Facebook 還跟多家的投資者簽訂了一個叫表決權代理協議。它就對這些股東說,你們要買我的股票,就得同意,在某些投票場合授權扎克伯格,代表股東的所持股份進行表決。所以,Facebook 的這個案例裡面,扎克伯格的絕對控制權更加地穩固。
京東也是一樣的。京東2014年在納斯達克上市,同樣也是發行了A/B兩類股票權,而且這一次更好玩,B類股票的投票權是A類股票的20倍。所以,「大強子」用了更少的股權,就牢牢地把京東商城控制在自己手裡。除了雙重股權結構以外,現在在明星企業的上市過程中,你也會發現另外一個趨勢,就是對單個投行的依賴越來越少。
一般來說,在 IPO 的時候,企業在承銷商中間會找一兩家作為主要的承銷商。這個時候你會發現,主承銷商的位置就很特殊了,對於發行價格、數量的影響都很大。比如說2004年,騰訊在香港上市,當時高盛是作為主承銷商。它幫助騰訊確立了上市的地點,發行的價格,還有數量等等。到了阿里巴巴2013年上市的時候,世界已經變化了,它當時僱用了35家承銷商,主承銷團隊由瑞士信貸、摩根斯坦利、摩根大通、德意志銀行、高盛、花旗等6家大投行組成,而且每個投行,分管完全不同的部分。比如說瑞士信貸和摩根斯坦利負責招股說明書,還有監管上市以後有一個禁售期的工作。摩根大通就負責估值和發行。花旗銀行負責對所有承銷機構的銷售人員進行培訓,高盛負責股價穩定。
這樣一來,6家投行各司其職,也就沒有一家投行能夠了解整個的狀況了。阿里巴巴就把整個的發行承銷的過程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裡,防止了這種過度依賴某一家投行的情況。
當然,聯合承銷可能也有問題。比如說會使得協調的成本過高,所以這些投行也抱怨,增加了他們額外的工作。但問題是,好女不愁嫁,阿里巴巴當時定的路演是10天,結果只在僅僅2天的時間,所有的認購都已經完成了。現在你會發現,近年來,多家擬上市公司都是採取的聯合承銷的模式,京東和搜狗也是採取的這種聯合承銷模式。這就是我在課程中一再跟你強調的,這個世界是錢越來越不值錢,創業者獨一無二的人力價值越來越值錢的時代。
世界潮流在變,企業的核心價值,企業的邊界都在變,投行自然也在變。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課程里一再地跟你強調,動態演化的過程。所以你如果拿一個固定的邏輯來套用金融市場的話,會永遠陷在追趕的迷霧裡面。
『玖』 如何實現公司的控制權
提要:由於法律的局限性,我國目前還不能實現雙層股權結構,不過,在一定程度上,我國《公司法》亦有法律空間,能通過相關制度設計達到與雙層股權結構類似的功能,具體做法有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控制董事會、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等。 ■文/張穎 丁為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付費用戶專屬內容:點擊購買】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付費用戶專屬內容:點擊購買】(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但隨著市場化機制的進一步健全,法律不應該成為制度創新的扼殺者,而是應為公司制度創新留下空間,由市場檢驗創新制度的生命力。 (張穎系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丁為立系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