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用自己名下的股票提供作為擔保嗎
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風險是:(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權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變過程。早在2001年時,最高院出過一個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即發生法律效力。
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了向股權所在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之外,還應當向工商局也發出協助執行通知,避免保全或執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由於股票的價格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接受股票質押是有一定風險的。債權人在接受股票質押擔保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出質股票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股票。《公司法》在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的同時,又對股票轉讓作出了限制,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對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出質股票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債權人要審查股票的來源、持有人及票面記載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進行詐騙活動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等。
第三、雙方應訂立書面的股票質押合同,並應載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股票的種類、數量、編號、票面金額;質押擔保的范圍;股票移交時間。若出質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還必須在質押合同簽訂後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股票出質後除非經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債務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了債務或者提前清償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股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股票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股票,並從拍賣或者變賣該股票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別忘採納為滿意答案哦~
『貳』 怎麼證明是撫養家屬的必須費用
如何具體界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最高法: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保留必需生活費
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同時意見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拓展資料】《意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行水平,推動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的重要意義和精神實質
1.充分認識善意文明執行重要意義。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一個環節。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准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精神實質。執行工作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勝訴裁判的重要手段。當前,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仍是執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依然是執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線。但同時要注意到,執行工作對各方當事人影響重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要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范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准雙方利益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要提高政治站位,著眼於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人民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有關線索實行「一案雙查」,對不規范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過程中,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聚焦到對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的依法打擊和懲處上來。要堅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文明執行」為借口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以降低對被執行人影響為借口無原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嚴禁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3.合理選擇執行財產。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財產的,應當准許;未准許的,應當有合理正當理由。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產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嚴禁對不得查封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等企業法人、企業家和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要注意到,信託財產在信託存續期間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各自的固有財產,並且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託受益權,信託財產並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信託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託資金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的,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准許。
4.嚴禁超標的查封。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堅決杜絕明顯超標的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動產整體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的,應當對該不動產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措施;相關部門以不動產登記在同一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辦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並解除對超標的部分的查封。相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協助辦理分割登記和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靈活採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查封在建工程後,原則上應當允許被執行人繼續建設。
(2)查封在建工程後,對其採取強制變價措施雖能實現執行債權人債權,但會明顯貶損財產價值、對被執行人顯失公平的,應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暫緩執行的和解協議,待工程完工後再行變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建設的,可以暫緩採取強制變價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現房後,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明確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6.充分發揮查封財產融資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保全查封財產後,被保全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替換查封財產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融資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價格進行融資。
(2)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准許。
被保全人或被執行人利用查封財產融資,出借人要求先辦理財產抵押或質押登記再放款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質押登記等事宜,並嚴格控制融資款。
7.嚴格規范上市公司股票凍結。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債務人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在凍結債務人在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嚴格執行:
(1)嚴禁超標的凍結。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股票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凍結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2)可售性凍結。保全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的,應當准許,但應當提前將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在明確具體的數額范圍內予以凍結。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方式自行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內變賣完畢。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
(3)已質押股票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目前,人民法院在採取凍結措施時,由於需要計入股票上存在的質押債權且該債權額往往難以准確計算,尤其是當股票存在多筆質押時還需指定對哪一筆質押股票進行凍結,為保障普通債權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一般會對質押股票進行全部凍結,這既存在超標的凍結的風險,也會對質押債權人自行實現債權造成影響,不符合執行經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經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溝通協調,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凍結系統進行改造,確立了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並在系統改造完成後正式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質押且質權人非本案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對質押股票凍結時,應當依照7(1)規定的計算方法凍結相應數量的股票,無需將質押債權額計算在內。凍結質押股票時,人民法院應當提前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並明確具體的凍結數額,不得對資金賬戶進行整體凍結。
第二,股票凍結後,不影響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質權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質押的,凍結效力在凍結股票數量范圍內對解除質押部分的股票自動生效。質權人變價股票實現其債權後變價款有剩餘的,凍結效力在本案債權額范圍內對剩餘變價款自動生效。
第三,在執行程序中,為實現本案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質押債權和本案債權額范圍內對相應數量的股票採取強制變價措施,並在優先實現質押債權後清償本案債務。
第四,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按照在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先後確定凍結順位,依次滿足各國家機關的凍結需求。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在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凍結同一質押股票的,在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為在先凍結。
第五,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凍結質押股票產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依法協調解決。爭議協調解決期間,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控制產生爭議的相關股票,不協助任何一方執行。爭議協調解決完成,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按照爭議機關協商的最終結論處理。
第六,系統改造完成前已經完成的凍結不適用前述規定。案件保全申請人或申請執行人為質權人的,凍結措施不適用前述規定。
三、依法適當採取財產變價措施
8.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要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以進一步提高確定參考價效率,避免後續產生爭議。財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當事人議價不能、不成或者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詢價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機構辦理詢價事宜。定向詢價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可以進行適當修正。實踐證明,網路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夠反映市場真實價格,對於財產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路詢價確定參考價,並對詢價報告進行審查。
經委託評估確定參考價,被執行人認為評估價嚴重背離市場價格並提起異議的,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評估價為基準,先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參考價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快速達成一致意見的,依法提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評估機構逾期未做說明或者被執行人仍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交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在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當事人、競拍人與相關機構、人員惡意串通壓低參考價的,應當及時查處和糾正。
9.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要在堅持網路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採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路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於網路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財產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變賣。
(4)財產經拍賣後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准許。
(5)網路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准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准許後,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路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後,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准許。
10.充分吸引更多主體參與競買。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全面真實披露拍賣財產的現狀、佔有使用情況、附隨義務、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競買資格等事項,嚴禁故意隱瞞拍品瑕疵誘導競買人競拍,嚴禁故意誇大拍品瑕疵誤導競買人競拍。拍賣財產為不動產且被執行人或他人無權佔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載明「不負責騰退交付」等信息。要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向專業市場主體定向推送拍賣信息、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以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拍。
11.最大限度實現財產真實價值。同一類型的執行財產數量較多,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或者整體變價能夠最大限度實現其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尤其是對體量較大的整棟整層樓盤、連片商鋪或別墅等不動產,已經分割登記或事後可以分割登記的,被執行人認為分批次變價能夠實現不動產最大價值的,一般應當准許。多項財產分別變價時,其中部分財產變價款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停止變價剩餘財產,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變價的除外。
12.准確把握不動產收益權質權變價方式。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公路、橋梁、隧道等不動產收益權享有質權,申請執行人自行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內資金實現其質押債權,其他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僅對收費權享有質權而對收費賬戶內資金不享有質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支持。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扣劃收益權收費賬戶內資金實現申請執行人質押債權,收費賬戶內資金足以清償債務的,不應對被執行人的收益權進行強制變價。
四、充分用好執行和解及破產重整等制度
13.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和破產重整等相關制度。要在依法採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並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要加大破產保護理念宣傳,通過強化釋明等方式引導執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依法將案件轉入破產程序。對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解決債務危機,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拯救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通過市場實現資源配置優化和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五、嚴格規范納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4.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必須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堅決不得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被執行人,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應當製作決定書或限制消費令,並依法由院長審核後簽發。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雖然納入失信名單決定書由院長簽發後即生效,但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只簽發、不送達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現象發生。
15.適當設置一定的寬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決定納入失信名單或者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再發布其信息並採取相應懲戒措施。
16.不採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採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18.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19.及時刪除失信信息。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措施。超過三個工作日採取刪除(屏蔽)措施,或者雖未超過三個工作日但能夠立即採取措施卻未採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存在多種失信情形,被同時納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單的,其主動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一般應當將有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的名單信息同時刪除(屏蔽)。
20.准確理解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出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其收費未超出正常標准,也不屬於限制范圍。人民法院在採取此項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在新聞媒體對人民法院採取此項措施存在誤報誤讀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學校的溝通工作,盡量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利影響。
21.探索建立懲戒分級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執行人分級分類採取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讓失信懲戒、限制消費措施更具有精準性,更符合比例原則。
各地法院在依法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展出具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將自動履行信息向徵信機構推送、對誠信債務人依法酌情降低訴訟保全擔保金額等守信激勵措施,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持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加大案款發放工作力度
22.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案款到賬後且無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及時發還給執行債權人;部分案款有爭議的,應當先將無爭議部分及時發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一案一賬戶」系統,各地法院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標准要求,嚴格落實系統部署與使用工作,確保案款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隱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叄』 法院是否能直接凍結股票
可以。股票賬戶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會影響買賣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債權人有權利對規定時間內不還款的債務人做出法院申請,保全其相應的資產或者凍結其賬戶,包括銀行賬戶和證券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拓展資料:
失信被執行人賬戶會被凍結嗎
不一定,分兩種情況:
1. 因欠金融機構或個人錢會被凍結,法院可直接把所有進入該人名下的銀行卡內現金轉走,支付給債主或其他機構。
2. 因信用原因,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的,不會被凍結,但會有很大影響。
『肆』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公司賬戶沒資金怎麼辦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公司賬戶沒資金的,仍可以對其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在凍結的限額之內,對方銀行賬戶中的資金只能進,但不能使用或轉出。同時,也可以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對方公司的其它資產,包括機器設備、產品、車輛、房屋等。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當時財產保全的賬戶金額不足的,可以由法院繼續凍結被執行人的其它賬戶,或執行歸被執行人所有的其它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4)保全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伍』 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票被凍結的後續處理方法
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 追問: 談一下你對 綠大地 這個企業本次大股東 股票 被凍結的看法好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您簡單介紹一下對於st大地的看法,謝謝。 回答: 綠大地 這 家公 司因涉嫌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虛增利 潤正 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 發行股票 罪已被逮捕。這在近年來屬於定性嚴重的違法違規案例。 丑聞被披露後公司股價從40元一路下跌至目前12.8元。以公司10年,09年業績來看,目前市場價格仍然太高。有許多機構深套其中。每有反彈,都是機構出逃的機會。 公司財務 問題嚴重, 注冊會計師 的 審計意見 為:無法表示意見。公司發展前景堪憂。現在該公司是帶*的公司,隨時有 退市風險 。 市場上有傳聞公司將「賣殼」,可能性不大。原因之一:公司與以往 上市公司 經營不善,尋求 資產重組 不同,它是以「欺詐」發行的 股票 ,證監會很難批准其重組;原因之二:公司股價還很高,沒人願意以高成本接手一個爛攤子。原因之三:公司還處在證監會的查處之中,公司的真實 資產 到底如何,尚無結論。至於原董事長手中被凍結的 股票如何 處理尚無法預計,因董事長的罪行與股票有關,如何處理至今尚無先例。 綜上所述,建議不管現在已經如何虧損,還得遠離該股,如果想搏個賣殼,也得當股價跌到5元以下。
『陸』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債務人的銀行卡需要交保證金么
申請查封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必須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既可以是交保證金,也可以提供房產等不動產作為擔保,還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准,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並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柒』 什麼是股權保全
您好,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試論股權保全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 申全民 發布時間: 2008-10-20 13:45:33
--------------------------------------------------------------------------------
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案件呈上升趨勢且復雜化,嚴格把握和正確適用法律處理好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一項重要職權。反之,如處置不當,則會引起諸多新的問題。現行法律、規定對股權的保全和執行規定了一般性原則,但在司法實踐的具體操作中發現存在若干問題,很有必要研究探討並加以完善。
一、股權的概念
股權又稱股東權,是指股東基於出資或認購股份的行為而在依法設定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受益權為核心並可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按照股東行使權利的目的不同,可以將股東權利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這也是公司法理論對股東權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以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買取請求權、股份轉換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票交付請求權、股東名義更換請求權和無記名股份向記名股份的轉換請求權等。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和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大會決議撤銷訴權、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確認訴權、會計文件查閱權、會計帳簿查閱權、董事會違法行為制止請求權、公司解散請求和公司重整請求權等等。前者主要是資產受益權,後者主要是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二、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法律依據
雖然一直以來法學界對於股權能否作為保全和強制執行標的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論,但自1992年以後最高院發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確認了股權的可執行性,尤其是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股權的可執行性。目前我國關於股權的保全及執行的相關規定為: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並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以其全部資產作股本與外方成立合資企業的應當如何執行問題的復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51條至第56 條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凍結、拍賣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下稱新《公司法》)第73條、74條的規定。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有了上述一系列的關於股權的保全和執行的規定,但都比較原則,在實踐操作中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亟需加以完善。
1.股權保全裁定書及協助執行書的送達對象問題及建議。
《執行規定》第53條第二款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凍結、拍賣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股權,除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以外,還應當在作出凍結或者解除凍結裁定後7日內,將法律文書送達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並書面通知上市公司。」我們可以看出,股權保全的基本程序為,作出保全股權的裁定書,向被執行人送達;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向股權所指向公司送達,要求其不得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紅利。
在實踐中易產生爭議的是,應否向工商管理部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同一股權如果甲法院僅向公司送達了裁定書,沒有到工商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而乙法院向工商部門送達了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乙法院的保全措施能否對抗甲法院?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2001)執協字第16號《關於中國重型汽車集團公司股權執行案的復函》給出了答案,該復函指出:「我們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只要依法向相關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送達了凍結被執行人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法律文書,即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實施的凍結重汽公司股權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關於既向聯合公司送達凍結股權的法律文書,又到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並無法律規定,故不能否定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凍結股權的效力。」由此可見,最高法院2001年時的結論為:凍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為准,辦理公司登記的工商機關不是法定條件。而在此之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確立了不經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或者股權變更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制度。
筆者認為,在新《公司法》施行後,股權轉讓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凍結股權應當向工商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此舉可防止股權遭惡意轉移登記;也可產生公示作用,告知潛在的股權交易者,股權已經被保全,股權交易存在風險,有利於保護潛在的股權交易第三人。
2 .股權凍結公示制度的建議。
我國目前關於股權凍結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筆者認為作為被執行標的的股權是一種隱形權利,它不像財產、實物一樣是有形的,財產所有人可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股權在實際運作中,股權的價值是一個變化的,股權的價值隨著公司的生產經營及資產情況的變化而產生變化;其次股東通過運用權利來實現對企業財產的控制,股東容易通過操縱公司來妨害股權的保全和執行,採取諸如盈利不分紅,轉移公司財產,為公司財產設定抵押,突擊償還特定人債務等手段來降低被執行股權價值,打擊潛在購買人意願,以逃避執行。在實踐中若因被執行人自身債務引起的糾紛的執行,申請執行人很難適用合同法關於撤銷權的規定來撤銷公司的惡意行為,也難以利用新公司法中禁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規定保護,造成股權保全和執行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最終難以執行成功。
因此,筆者認為不僅應建立股權凍結公示制度,而且還應根據股權的上述特點賦予該公示制度相應的防止股東控制公司妨害股價保全和執行的作用,起到對公司及股東的震懾和對潛在交易第三人的提示風險的作用。在股權凍結經公示後,即不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問題,故一旦發現有此行為,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同時亦有利於防止出現公司股東惡意出售股權的行為發生。這樣的股權凍結公示制度建立後,較好的平衡了各方的權利,對股權有較好的保全作用。
3.股權凍結范圍的問題及建議
從《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看,目前,法律、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凍結股權的范圍只包含了股權自益權中的分紅權和股份轉讓權,對股權所包含的其他各項權能未作涉及。執行實踐中的問題是,在人民法院依《執行規定》第51-55條的規定凍結被執行人所持股權的分紅權、股份轉讓權後,公司、公司其他股東、被執行人通過行使共益權中的相關權能逃避執行。
因此,筆者建議,應對股權的凍結范圍做出新的明確規定,將對股權的自益權和共益權中的各項權能的限制包含其中,被執行人所持股權各項權能的行使必須經人民法院或債權人審查,利害關系人對審查意見不服的可賦予其向上一級法院的復議的權利,為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審查及復議的期限應當盡可能設置得短一些。
4.股權執行中的幾類問題及建議
①工商登記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不一致的問題。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公司工商檔案中的股東登記與股東名冊的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如股份轉讓後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或者雖然工商登記與股東名冊登記一致但股權的真正所有人為第三人的情況,如股東為規避法律進行隱名投資。在這兩種情況下,如何確定公司股東資格是股權強制執行程序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此無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同,有的法院以工商登記為准,認為隱名投資或股權轉讓協議僅在公司范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有的法院以股東名冊登記為准,認為股東名冊是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工商登記變更只是基於行政管理考慮,不影響股東資格的消滅與取得;還有的法院以實際出資或認購股權的事實為准,認為只有實際出資者才享有股東權,無論股東名冊還是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都是公司的責任。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原因如下,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記對社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即使該登記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認為是真實的,並要求所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這是商法公示主義與外觀主義的體現。其次,公司股東名冊是公司的內部文件,只對內產生約束力,且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內部資料也很容易被偽造;再次,當事人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雖然自簽訂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這些協議也只能約束簽約的雙方當事人,而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穩定,充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股權強制執行中,對公司的股東資格進行確認時應以工商登記為依據。
②分期出資的股權執行問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作出了較原公司法寬松的規定,即不要求在設立時一次全部繳清。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公司法》同時授予了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自行約定的權利。這勢必導致大量的尚在出資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的股權。這類股權的出現,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適用難題。解決此類股權的執行問題的關鍵在於對公司章程如何看待的問題,強制執行和公司章程誰應該給對方讓道的問題。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部分:對內具有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對抗股東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公司章程具有公示的效力,依照公示公信原則,公司章程是相對人據以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公司法規定的必要登記事項的依據。因此,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的約定因登記而具有公信力,並產生對外效力,強制執行應尊重章程的規定。在執行時,應該按其實繳資本佔全部股東的實繳資本的比例確定持股比例,依此持股比例來評估股權價值,待執行完畢後,由股權承受人按照章程的規定承擔分期出資的責任。
四、立法建議
在我國,「執行難」一直是一個大問題,民事執行制度的不完善是其中一大原因,關於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執行更是如此,對很多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實踐操作性較差,無法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筆者認為,應當仿效國際上一些國家的作法,制訂一部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將保全和執行的標的予以分門別類,並規定各類標的適用與之相適應的執行措施,特別要注意有關特殊財產權利(包括股權)的保全和執行問題。
(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
『捌』 什麼情況下股票交易需要保全
財產保全是法院依法對訴訟中出現的特殊緊急情況而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一定財產的強制措施,
以保證將來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於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適用財產保全,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給付之訴;
第二,必須是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於執行;
第三,必須是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權益的憑證,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含有一定量(人民幣)面值,在一定條件下可轉讓(上市交易)。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可以擁有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實際生活中也確實有許多人擁有股票等有價證券,股票成了許多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
所以,只要符合財產保全的條件,人民法院依法對股票進行財產保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玖』 司法凍結股票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這些被凍結的股票不能買賣。如果涉嫌犯罪的人需要用賣掉這些股票的錢還債,那將由法院組織拍賣。拍賣地點應當是在股市以外的大宗交易市場。對公司股票進行司法處置,尤其是保全和執行,除傳統的管轄問題外,還會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被保全財產或主要財產的財產所在地的確認,以及以質押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標的財產的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管轄法院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拾』 對股權如何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股權的查封和凍結的措施規定如下:
51條: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 出具提取收據。
52條: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 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條: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 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條: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條: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10)保全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採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為了保證在執行程序中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現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並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於本規定所指的異議。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後,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