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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投資股票政策近兩年

發布時間: 2022-04-20 06:29:39

❶ 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幾成能投資於股票國家有沒有規定

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到資本市場,以股票的形式投資比例是控制在10%以內,也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向資本市場、股票市場投資,但是比例是在15%

❷ 保險公司資產如何投資股市

《辦法》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而對於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第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第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險資投資基金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資產的20%,而調整後將改為投資股票型基金與股票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

第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第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第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第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❸ 保險、銀行的資金怎麼投資於股市的有哪些法律法規嗎

中國銀行不能投資於股市;保險公司可以以收取保費的一個比例投資於股市,具體多少忘了。

❹ 保險公司通過證券公司投資股票市場是如何操作

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於股市主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可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四)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六)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種情況是不能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該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只是說明,現在回答你的問題。根據《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獨立席位即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的專用席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專用席位。保險機構投資者也可向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專用席位;向保險機構投資者出租專用席位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等,保監會從資產規模、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誠信狀況等方面對其進行評估並出具審核意見書。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席位確認函辦理相關手續;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協助保險機構投資者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專用席位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的信息安全。證券經營機構進入風險處置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在該機構專用席位的全部業務,可整體轉託管到新的專用席位,不因證券經營機構的關閉、清算受到影響。

也就是說,出於資金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考慮,保險機構投資者一般都不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股票交易,而是直接進場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機構投資者從證券公司租用席位交易和在證券公司開戶交易不同,前者是保險機構投資者租用證券公司席位,直接交易,向證券公司繳納租金,後者則是通過證券公司下單,並向證券公司繳納手續費。

❺ 我國保險資金近兩年運用如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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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行業在未來幾年的發展趨勢是怎麼樣的

1.保險市場體系化。從市場體系架構來看,原保險市場較大,再保險市場很小;市場發展很快,監督和法規發展較慢,保險中介混亂,違規代理嚴重,權力運作、官方管制使各保險主體在市場中處於不平等地位。自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
2.經營業務專業化。就專業經營水平而言,尤其是同國際上專業化保險公司相比,我國保險專業經營水平還很低,發達國家在產險與壽險領域內都有專門的公司,如專營火災險的公司、專營健康險公司、專營機動車險的公司、專營農業險的公司等等。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
3.市場競爭有序化。近幾年,中國保險市場處於一種嚴重的無序化競爭狀況,其結果既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搞亂了保險市場秩序,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代理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最近中國保監會主席馬永偉提出了加強保險監管的一套完整工作思路,這就是:加強保險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強化保險業自我約束機制,深化體制改革,完善保險法規和完善保險機構體系與運行機制,切實加強保險監管,防範與化解經營風險。
4.保險產品品格化。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商業保險會更加深入人心,企業與居民在逐步提高保險意識的同時,對保險的選擇意識也不斷增強,投保需求呈多樣化和專門化趨勢。它們從自身利益和需要出發,慎重選擇。在這種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佔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而保險產品價格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也將實行市場化。可以預見,名牌產品+合理價格+特色服務將是未來保險市場競爭的剎手鐧。
5.保險制度創新化。從目前的狀況看,我國的保險創新盡管有所發展,但還很落後,積極開展保險創新,既是歷史發展的潮流也是推動我國保險業變革和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製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6.經營管理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一方面通過加強資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經營風險管理和技術創新實現集約化的經營管理;另一方面在國內資本市場逐步完善、保險資金運用政策逐步放寬的基礎上,將大量的准備金所形成的巨額資金通過直接或間接渠道投資房地產、股票、各種債券,實現投資多元,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7.行業發展國際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隨著我國加入WTO後,我國在加快保險市場對外開放步伐接受外資保險公司資本投入的同時,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或者購買外國保險公司的股份,甚至收購一些外國的保險企業。在險種開拓上,積極發展核能、衛星發射、石油開發等高科技險種,在業務經營上,通過再保險分入分出或國內外公司相互代理等形式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
8.從業人員專業化。在國內外同行競爭的背景下,客觀上對保險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業保險公司將更加重視人才的培養,既要培養適應國內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核保師、核賠師、精算師、專業人才,更要培養精通國際保險慣例、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外向型的人才。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並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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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❽ 忠誠保險公司可以在A股買股票

保險公司投資股票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股票原則。保險公司的投資政策應相對保守。保險公司在10年前,美國保險企業也只能投資國債,保險公司以後才逐步參與到風險較大的資本市場。保險公司現在很多美國公司也把住房按揭貸款和城市公共事業貸款作為主要的投資方向。保險公司這些項目是城市功能所必需的,保險公司是壟晰性的,收入很穩定。
保險資金是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也是對保戶的一種長期貴任,保險資金的運用,是保險公司的長期義務,保險公司穩定和安全愈義十分重大。

❾ 保監會新政影響和意義

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出現較大變化,監管比例、投放領域、監管方式都更加適應市場的發展,類似這種制度性革命,已經構成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一道亮麗的風景。險企用結構經濟學看待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新政,構建多層次資產配置體系,將有利於保險投資結構的穩定和優化。
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出現承保能力過剩,承保利潤下降。為此,保險人轉向注重從保險資金運用中取得收益,爭取投資利潤。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果,使保險人獲得了平均利潤,而被保險人也以低費率方式享受到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是資金運用盈利的基礎。穩健的資金運用,應該首先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在此基礎上努力追求資金運用的收益性。
險資新政給險企更多投資自主權
2012年以來,監管部門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改革,頒布了一系列資金運用新政,為保險資金運用松綁,給保險公司更多的投資自主權。保險投資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對於轉變保險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險資金運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險資新政擴大固定收益證券投資范圍:進一步擴大債券品種特別是信用品種投資范圍,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創新型固定收益品種,信用品種配置比例有所放寬。險資新政簡化了基礎設施審批流程:過去保險公司投資於基礎設施要到保監會報備,與其說是報備,實質上是審批制,從報備到審批合格需要一年時間的情況屢見不鮮。過去也不僅僅是流程問題,基礎設施有許多具體的指標,對企業做一個債權計劃,對償債主體的經營指標有非常嚴格的限定,擔保也有諸多限制。如果債權計劃需要商業銀行擔保,擔保主體要求為全國股份制上市銀行。
新政出台後,擔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寬股權投資范圍:原來保險公司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許可權定於三個行業,新政出台後,放寬對保險公司投資PE的條件要求,提高了保險公司可投資比例,增加了能源、資源、現代農業、新型商貿流通行業的投資。表面上看,現在保險公司投資PE僅限於七個行業,但實際上保監會的行業劃分並不屬於標準的行業劃分,很多行業都可以歸結為能源、資源、現代農業、金融、汽車、醫療等,於是幾乎覆蓋了所有行業。開放金融產品投資:開放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等金融產品的投資。保監會規定,信託產品只能是集合信託,不能是單一信託,除了保險公司外,必須有其他購買方購買。但這個問題並不難以解決,保險公司可以將10億的信託計劃賣出100萬用於規避單一信託限制,因此集合信託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變得非常寬泛。提供風險對沖工具:保險公司可以參與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貨交易,對風險頭寸進行套期保值,降低組合風險。
現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將浮動收益產品變為固定收益產品。第二部分是匯率掉期,國內保險公司這部分需求量較大,這是由於保險公司所有的負債幾乎都是人民幣,到境外投資必然會出現匯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貨,關於融資融券、國債期貨業務,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到證券公司融資的過程中去。拓寬境外投資市場及投資品種:進一步開放境外市場投資,可投資的市場范圍包括25個主要發達國家和20個新興市場;投資品種覆蓋權益、固定收益、不動產、基金、PE、REITs等大類品種;允許投資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和風險對沖,保險公司保費的15%可以投資到境外市場。允許投資創業板股票:促進保險業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險公司能夠分享中國經濟轉型帶來的成果。
促進保險資管雙向開放
2013年,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重啟保險資管產品試點,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一對一」定向資產管理產品和「一對多」集合產品,投資人從保險業內拓展到業外,投資范圍也從傳統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權益投資。保險公司可以以專戶的形式,令銀行將部分資產委託給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發行產品,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管理。
過去保監會雖然允許保險公司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後並不是什麼業務都可以開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資於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資於債券但僅限於擔保債,有的公司不許投資於基礎設施,有的公司不許進行PE投資,事實上對業務進行了分類。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幾項業務中的幾項,想要開展其他業務則要到保監會進行認證,獲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監會對牌照獲得的條件進行了簡化。
按資產規模來看,85%保險公司都有自身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都會將自身的保費資產委託給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監會放鬆了一些,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團以外的保險公司委託的資產。2013年,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公司將資產委託給證券公司、基金等投資機構。保險公司認為,在可以把自身資產委託給其他公司進行管理的同時,也應當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資產,因此此次新政擴大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委託與受託業務范圍,允許保險資管受託業外資產。
2013年保監會與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支持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作為股東發起一個基金公司在證監會領取牌照從事公募業務,也可以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到證監會申請牌照。
多層次監管比例框架形成
2014年,保監會進一步推動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市場化改革。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對保險投資管理的監管比例和監管方式進行重大改革,重新定義大類資產,將保險公司投資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類金融資產五大類。整合各類監管比例,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和集中度監管比例,同時設立風險監測比例,形成多層次監管比例框架。過去在每一個品種當中,保監會有眾多的比例管理,擔保、無擔保債券、股票等等資產有諸多比例限制,此次對資產按大類劃分為五類,設立大類監管比例,在比例中具體的小的比例由保險公司自行調節。試點存量保單投資藍籌股:啟動存量保單投資藍籌股試點,允許部分持有歷史存量保單的保險公司設立獨立賬戶進行封閉式管理,由保險公司根據資產負債情況自主決定投資比例對藍籌股投資實施逆周期資產認可標准。
保險新政使得開展全面的資產配置成為可能,保險投資新政為保險資金開展資產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礎投資工具,從傳統公開市場投資拓展到基礎設施、股權、不動產等另類投資以及境外投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險公司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配置成為可能。
保險新政頒布後,保險公司加大了創新產品投資力度。保險新政頒布以來,保險公司投資策略是抓住保監會政策放開的契機,加快創新產品和新渠道的投資力度,特別是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創新類金融產品、投資性房地產的投資。到去年底,非傳統投資佔比到達8.57%,增長非常迅速。
構築保險投資結構的革命性框架
在經濟學研究中,結構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它以經濟結構為主體,同時包含經濟與資源環境及社會結構的適應性。經濟結構包括兩個維度:一是橫向的空間結構,包括地區結構、國際結構,在發展中國家,還包括城鄉結構等;另一個是縱向的以產業結構為核心的生產價值鏈,主要是產業結構、投資消費結構和金融結構等。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分配結構和流通結構包含在上述橫向和縱向的經濟結構之中,結構經濟學研究強調經濟發展中的非均衡和結構轉換。
用結構經濟學看待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新政,會得出以下觀點:
一、多層次資產配置體系,大大有利於保險投資結構的穩定和優化。
保險公司不僅要在傳統的公開市場領域發掘優秀資產進行配置,而且要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和靈活性的優勢,在基礎設施、非上市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另類投資領域進行資產配置。
從中長期來看,國內經濟轉型導致宏觀基本面持續疲弱,經濟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從影響利率走勢的通貨膨脹看,總需求疲弱,通脹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觀基本面對固定收益市場將形成中長期的支撐。保險機構應從中長期配置角度出發,把握配置時機。
盡管中國經濟總體趨勢向下,但權益市場仍有重要的結構性機會。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導向和經濟轉型方向的新興產業、新興行業仍可能穩步增長甚至是快速增長,保險機構應當抓住經濟結構轉型的重大機遇,在保持權益倉位整體穩健的基礎上,重點關注低估值及符合經濟轉型方向的行業,努力發掘投資機會。
保險公司需要從戰略上考慮配置期限長、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資資產來彌補配置傳統資產的缺陷,進一步加大基礎設施、股權投資力度。應抓住國家經濟轉型和國企改革的戰略機遇,獲取優質戰略資產。保險公司開展基礎設施和股權投資要緊緊圍繞經濟轉型和調結構的國家戰略,打通保險資金和實體經濟的聯系,支持國家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要充分利用長期資金的優勢,創新運用債權、股權、股債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基礎設施投資,優化資產結構,降低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有效提高保險資金長期投資收益能力。
夾層投資的收益特徵符合保險資金匹配需求。優先股等夾層投資不僅可以使保險資金獲得較高的回報,同時還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夾層投資具有持續穩定的回報,不需承擔股權投資方式的收益波動風險。另一方面,保險資金沉澱大量的長期資金,需要長期、穩定回報的需求與夾層投資的資金特徵相匹配,相比現有期限較短的信託、理財產品,保險資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資。
二、運用金融衍生品投資提高資產配置效率,改善保險投資結構的內在活力。
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資金投資金額的不斷增長以及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我國保險公司開始引進國外先進的投資理念,但是始終擺脫不了投資收益率低下的困擾。這主要表現為: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險業務部門和資金運用部門沒有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不能在資產負債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策略,使資金運用與保險公司的資產戰略配置要求相脫節;和保險資金運用相配套的人才儲備不足,諸如精算師、高級會計師和國際律師等高精尖端人力資本相對缺乏,制約了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發展效率。
多元化投資雖然可以降低資產整體風險,但不能消除市場波動風險,金融衍生品可作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資產管理工具直接對沖市場波動風險。目前保險機構已經開展利率互換、外匯遠期等衍生品交易試點工作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險機構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於套期保值、鎖定收益或鎖定資金價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險資產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還沒有被充分發掘出來。
三、抓住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構築保險投資結構的革命性框架。
在監管意義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受實際資本額、投資收益、責任准備金、資產與負債匹配、經營策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際的經營中,保險公司如果急於擴大市場份額,不計成本地拼搶銷售渠道,導致大量的利差損、費差損出現,就會使保險公司虧損,償付能力受到影響。如果投資狀況較好,承保虧損則通過資金運用的收益賺回來;如果投資收益不好,要用投資收益抵償承保虧損就比較困難。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去年工作會上提出,將穩步推進基礎設施及不動產債權計劃等產品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引導支持行業進行產品創新和機制創新。將研究建立貫穿保險資金運用全過程的償付能力約束體系。將設立保監會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委員會,強化資產負債管理的硬約束,相對弱化比例監管,督促公司加強負債管理,提高資產負債匹配水平。
簡言之,「放開前端,管住後端」是保險監管改革的總體思路,也是今年以來保監會加快轉變資金運用監管方式,旨在把監管工作重點由開放渠道轉變為風險監管,切實把防風險放在監管工作更為突出位置的法寶。「放開前端」就是要減少行政審批等事前監管方式,把風險責任和投資權交給市場主體。「管住後端」從狹義角度看,就是指事後的償付能力監管,運用資本手段,實現對資金運用的約束。
隨著保險市場的開放和競爭的加劇,保險的凈利潤必然呈下降的趨勢甚至出現虧損。資金運用就成為保險公司的生命線,其效益不僅成了利潤的主要來源,有時甚至還要用來彌補保險業務經營的虧損。同時由於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綜合管理,作為主要資產業務的資金運用業務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作為主要負債業務的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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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辦法中的國家產業政策包括哪些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