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事宜時填報。錯在哪裡
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的有關規定,市局制定了《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請按照執行。 ?? 按照稅務總局的規定,各分局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報上季度《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情況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涉及的企業戶數、人次、涉稅金額、入庫稅額等情況;(2)有關文件執行情況分析;(3)發現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落實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告。 本《規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以往操作規定與本《規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目??? 錄 一、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二、事項名稱1。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三、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四、事項名稱2。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五、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六、事項名稱3。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七、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八、事項名稱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權)期權遞延納稅(備案類) 九、事項名稱4。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事項名稱5: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一、事項名稱5。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二、事項名稱6: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三、事項名稱7: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四、事項名稱7。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非上市公司股權獎勵遞延納稅年度報告(備案類) 十五、事項名稱7。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六、事項名稱7。 ??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備案 十七、事項名稱7。4: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十八、事項名稱8: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備案類) 十九、事項名稱8。 ??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個人以技術入股遞延納稅年度報告 二十、事項名稱8。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分期繳納備案 二十一、事項名稱其他: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二十二、附表及附件 ? 事項名稱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票期權,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1。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1。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股票期權(授權時不可轉讓)行權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自股票期權(授權時即可轉讓,且在境內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授權日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二、報送資料 1。 ??《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接受或轉讓的股票期權以及認購的股票情況說明(包括種類、數量、施權價格、行權價格、市場價格、轉讓價格等) 3。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 ??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 ??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激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事項名稱2。1」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2。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將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況(包括種類、數量、股票登記日期的市場價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場價格等); 3。 ??激勵對象人員名單、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個人所得稅股權激勵基礎情況表》、《股權激勵台賬》(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 ??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 事項名稱3: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延期納稅(備案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一、受理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之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延期納稅備案。 ?? 二、受理資料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表1) 2。股權獎勵計劃 3。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是否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稅三期系統要求完成信息錄入; 4。在扣繳義務人上報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上述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備案、備查資料與延期繳稅情況;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屬於股權獎勵,但不符合延期納稅要求或是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延期納稅的,按具體情況選擇「事項名稱3。 ??1」、「事項名稱3。2」流程處理。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事項名稱3。1: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 依照「滬地稅函〔2016〕32號」文執行。 ?? ? 事項名稱3。2:股權激勵與技術入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受理事項管理規程(試行)——上市公司股權獎勵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資料報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一、報送時間 各稅務分局受理部門於上市公司股權獎勵對象獲得股權獎勵之次月15日內,受理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繳稅款時報送的相關資料。 ?? 二、報送資料 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附表5); 2。個人股權獎勵的情況(包括種類、數量、市場價格等); 3。股權獎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稅額計算說明。 ?? 三、工作期限:當場辦結。 四、工作流程 1。各稅務分局受理; 2。審核扣繳義務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 五、後續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自申報之日起3個月內核實扣繳義務人相關股權激勵申報、備查資料。 ?? 經核實,扣繳義務人股權激勵行為不屬於股權獎勵的,應直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下:
1、股權激勵可分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股權獎勵等方式;
2、上市公司:
(1)居民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上市公司:
(1)符合7個遞延納稅條件的,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所得稅處理: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境外上市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比照執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③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是否需要備案備案有何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五)企業備案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④ 股權激勵 限制性股票稅收怎麼算
您好,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和財稅【2009】5號文件等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一)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二)應納稅額
1、 個人在納稅年度第一次去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所得和股票增值權所得,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財稅【2005】35號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
其中,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超過12月的,按12月計算。限制性股票時「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應按如下方式確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授予日期,截止日期應為員工對於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日。而根據《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從授予日到禁售期結束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時,「規定月份數」一般取12個月。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的商數,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所得和股票增值權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並,按照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公司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其中,規定月份=∑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限制性股票解禁賣出需要報備嗎
股票解禁就可以賣出了,不需要報備。大股東的話減持股票要和證監會報備的。
⑥ 限制性股權激勵解鎖後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限制性股權激勵解鎖後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
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資料
限制性股票獲得條件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⑦ 股權激勵如何收稅限制性股票如何收稅
股權激勵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3種形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某一時期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直接獲得股票增值的權利;而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在授予日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但授予的股票在禁售期內是不得出售的。那麼,個人取得上述股權激勵所得應如何繳稅呢? 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並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現舉例說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計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一】A集團(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2009年授予激勵對象600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計劃有效期內的可行權日,按照預先確定的授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600萬股公司股票;每份股票期權授予後自授予日起3年內有效;股票期權授予後至股票期權行權日之間的等待期為1年,即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張某獲得公司10萬份股票期權,授權價格為15元/股。假定1年後經考核張某符合行權條件,將於2010年2月5日行權,即按15元/股購買10萬股股票,當日該股收盤價格21元/股。依據財稅〔2005〕35號文件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1-15)×100000=600000(元);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這里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由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因此公式中涉及的規定月份數一般情況下應為12。依上述規定,應納稅額=(600000÷12×30%-3375)×12=139500(元)。股票增值權所得如何繳稅【例二】B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以該上市公司為虛擬標的股票,在滿足業績考核標準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行權價格與兌付價格之間的差額;本期計劃授予的股票增值權的行權等待期為兩年,自股票增值權授予日起至該日的第二個周年日止,等待期滿後的3年為行權期。其中,第一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40%,第二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第三批計劃可行權的股票增值權占該期所授予股票增值權總量的30%。2008年2月5日,激勵對象王某獲得10萬份股票增值權,授予價格為15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業績考核符合標准,並按計劃兌現股票增值權總量40%的增值額,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4元/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16號)規定,應在行權日對張某徵收個人所得稅。該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24-15)×100000×40%=360000(元),應納稅額=(360000÷12×25%-1375)×12=73500(元)。限制性股票所得如何繳稅【例三】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再如,該公司採取回購股票方式向激勵對象無償授予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勵條件及解鎖規定不變。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10萬股限制性股票,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0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則應在解鎖日確認應納稅所得額:(20+22)÷2×100000×40%=840000(元),應納稅額=(840000÷12×35%-6375)×12=217500(元)。
⑧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⑨ 限制性股票的稅收問題
授予限制性股票當期,如果是增資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價與收取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同時按照股份面值總額增加股本,並按照兩者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如果是大股東轉讓股份授予,不作處理。
由於限制性股票會在授予當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費用,而按照稅法原則,這部分費用不能用來抵稅,在上市公司稅收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對公司的所得稅費用沒有影響,因此當年該上市公司凈利潤的凈減少值應該與費用的增加值相當。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員工在授予日,按照獲得股票市價計量的總額與支出的象徵性價格之間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註:美國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製取消後,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繳納所得稅。而在他出售這些股票時,只要股價繼續上漲,他還要繳納另外的所得稅。另外,他持有股票時間超過一年還要繳納資本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