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後其股權能否被其家屬繼承
該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框架下仍有爭議,一般認為可以繼承的情況有以下幾點:1、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第(六)款規定,企業投資者合並或者分立,其合並或分立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於本規定第二條(五)、(六)項的規定導致企業投資者變更的,如果企業其他投資者不同意繼續經營,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終止原企業合同、章程。原企業合同、章程終止後,股權獲得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並分配清算後的企業剩餘財產;如果股權獲得人不同意繼續經營,經企業其他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規定將其股權轉讓給企業其他投資者或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死亡後其股權能否被其家屬繼承
該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框架下仍有爭議,一般認為可以繼承的情況有以下幾點:1、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第(六)款規定,企業投資者合並或者分立,其合並或分立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於本規定第二條(五)、(六)項的規定導致企業投資者變更的,如果企業其他投資者不同意繼續經營,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終止原企業合同、章程。原企業合同、章程終止後,股權獲得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並分配清算後的企業剩餘財產;如果股權獲得人不同意繼續經營,經企業其他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規定將其股權轉讓給企業其他投資者或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 股票持有人死亡,財產由誰繼承
股票持有人死亡,如果沒有遺囑,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公司最大股東去世,繼承權怎麼辦
您好,您這個問題是一個專業性質很強的問題,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1、我國《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首先,你們要去看看公司的《章程》對此是如何規定和操作的,按照程序操作即可。
3、該名股東的家屬確定是有繼承權的,公司其他股東不能忽視,否則其他股東的任何單方面行為都是確定無效的(為了公司利益而不得不及時單方面採取的措施除外)。
4、公司可以派代表與去世股東的家屬協商溝通一下,實踐中一般有兩種方案:
(1)公司其他股東同意死者家屬繼承公司股份並成為新的股東,則達成協議並做工商變更登記;
(2)繼承人基於繼承的事實只能是取得股東生前在公司所享有的財產權,而不能當然取得股東資格,也就是說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新股東,而僅僅是同意其繼承財產。
5、如果死者家屬遲遲不能選派繼承人來與公司溝通協商,則公司只能等待,因為繼承權爭議的時效一般是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候開始計算,最長不過20年。
5. 公司股份遺產的繼承問題
關於公司股份的繼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6.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東去世後股份如何繼承
1、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股權是股東基於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死亡後,股權屬於遺產的組成部分,但不同於有形財產的繼承,既要依照《繼承法》規定的分配原則,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2013年12月2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並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4、而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並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5、而遺產繼承又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順序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優先於第二順序發生繼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祖父母、兄弟姐妹。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 請問股份制公司股東死亡後他的股份是如何繼承
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操作方法 :1、審查繼承人情況; 2、審查公司章程對此的約定; 3、指導完善該股份的轉讓、變更股權登記。 如有其他疑問,可聯系本人。
8. 當事人死亡後 股票如何過戶給繼承人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在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股票繼承應通過公證手續完成。這里的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以股票為標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股票繼承一般通過以下程序進行:
一、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
出具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死亡證明、遺囑或繼承人協議等相關資料,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公證手續。
二、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繼承人需要提供下列證件辦理相關手續:1、三證,即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卡;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對證券和現金遺產的繼承情況公證文件。
若只有一名繼承人繼承股票賬戶財產的,則由該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到被繼承人生前開立了資金賬戶的證券營業部辦理;如果為多人繼承,可由所有繼承人攜帶身份證等上述證明一起到營業部辦理,或書面委託一人到營業部辦理。
三、股票的過戶與現金的提取
1、股東賬戶中股票的繼承與過戶。
由於股票作為遺產繼承的過戶與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通轉讓過戶不同,需要通過非交易形式的過戶程序,股票才能從被繼承人賬戶轉入繼承人賬戶。
如果繼承者從未開立過股票賬戶,應先開立賬戶,由此會產生一些費用和稅費;否則轉出的股票則無法轉入,股票繼承也就無法實現。
如果不想另行開戶,可通過賣出所繼承的股票兌現為資金,然後以取出現金的方式實現繼承的權利和權益。
2、資金賬戶中現金的繼承或提取。
繼承人必須在辦理了繼承公證和過戶手續後方可提現。即憑公證文書和上述繼承人證件等資料,到證券營業部提取資金。
對於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高管人員的持股,根據《公司法》第147條之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如果在此期間發生繼承,不要對該條文產生誤解而認為股票不能過戶,因為股權繼承系股權非轉讓過戶,所以可以結合上述程序繼承股票,但需要辦理相關的工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