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轉債停牌規則
可轉債盤停牌規則如下:上海交易所:1、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2、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臨時停牌至14:57;3、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4、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本所不接受可轉債的申報,但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深圳交易所:1、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2、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臨時停牌至14:57;3、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4、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復牌集合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拓展資料
可轉債分為滬市可轉債和深市可轉債,滬深兩市可轉債在交易規則上是有差異的:滬市可轉債停牌時間說明(1)在前一日收盤價基礎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則在100元的基礎上),漲跌超過20%的話,停牌半小時;如果停牌時間超過了14:57,則14:57復牌進入連續競價。比如在9:40,東湖轉債漲了20%,則東湖轉債會停牌到10:10; 比如在14:52,湖鹽轉債漲了20%,則湖鹽轉債會停牌到14:57,14:57復牌進入連續競價;(2)在前一日收盤價基礎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則在100元的基礎上),漲跌超過30%的話,停牌到14:57,14:57復牌進入連續競價。
深市可轉債停牌時間說明(1)在前一日收盤價基礎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則在100元的基礎上),漲跌超過20%的話,停牌半小時;如果停牌時間超過了14:57,則14:57先對停牌期間的報單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入收盤集合競價。在9:40,海印轉債漲了20%,則海印轉債會停牌到10:10,在10:10進行復牌集合競價,隨後進入連續競價;(2)在前一日收盤價基礎上(如果是上市首日,則在100元的基礎上),漲跌超過30%的話,停牌到14:57,在14:57進行復牌集合競價,隨後進入收盤集合競價。比如東財轉債,上市當天開盤價130元,上漲幅度超過20%,達到30%,這樣就一步到位直接停牌到14:57,在14:57進行復牌集合競價,然後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貳』 按照現在的股票法規,A股股票分別在什麼情況下將被*ST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傢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託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相關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採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首個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
暫停上市後的首個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3 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公司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的書面申請。
14.2.4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5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一) 公司規范運作的情況: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情況,重大出售或購買資產行為的規范性,重組後的業務方向,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好轉,以及與控制人之間的同業競爭關系等;
(二) 公司財務風險的情況: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涉及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 公司或有風險的情況: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託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仲裁情況(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經營產生的不確定性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范行為,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保薦書。
14.2.6 保薦機構在對因14.2.2條、14.2.3條情形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核查時,至少應當對14.2.5條第(二)項所列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同時,還應當關注下列情況,在核查報告中作出說明:
(一)公司財務會計政策是否穩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冊會計師是否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存在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據注冊會計師的意見進行了整改(如適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關規定改正其財務會計報告(如適用)。
14.2.7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 對公司前景的評價;
(四) 核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 無保留其表述明確的保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 關於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 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九) 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所作出的承諾事項;
(十)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 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簽署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8 申請股票恢復上市的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其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充分的核查驗證,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慎審閱,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9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對下列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一) 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 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 公司治理和規范運作情況;
(五) 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 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 重大債權、債務;
(八) 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 公司納稅情況;
(十) 重大訴訟、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 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 董事會關於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 董事會關於暫停上市期間公司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 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實現盈利的情況、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 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 關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關聯交易說明:包括關聯交易的內部決策程序、合同及有關記錄、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 關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納稅情況說明;
(八) 年度報告及其審計報告原件;
(九)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保薦書以及保薦協議;
(十) 法律意見書;
(十一) 董事會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 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 按照14.1.4條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因14.2.2條或14.2.3條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公司,至少應當按照本條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至第(十四)項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次一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情況,並披露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恢復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14.2.13 本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下列時間內,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
(一)本所因14.2.1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三十個交易日內;
(二)本所因14.2.2條、14.2.3條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復上市申請的十五個交易日內。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本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14.2.13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經本所核准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
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有關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8 因14.1.10條各項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的,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一)因14.1.10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經查實後果不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的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的。
14.2.19 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恢復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後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因14.1.10條第(一)、(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叄』 可轉債盤中臨時停牌規則
可轉債盤中臨時停牌規則具體如下:
1、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2、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臨時停牌至14:57。
但是兩者也有一定的區別:滬市可轉債臨時停牌期間不可以申報,所有申報都是廢單,復牌後實行連續競價;深市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復牌集合競價。
(3)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停牌核查公告擴展閱讀:
一、可轉債的定義:
可轉換債券(CCB)是一種逆向混合資本證券,具有股權和債務工具的雙重特性,可在特定的觸發條件下轉換為股權,達到吸收損失的效果。也就是說,當債券發行人運營良好時,CCB以債券形式存在,獲得固定的券息;而當債券發行人出現經營困難時,CCB自動由債權轉為股權,使得債權人在危機時也參與分擔損失,幫助企業走出經營困境。
二、可轉債的轉換步驟:
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主要步驟有三個。
1、首先是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基於安全性的考慮,一般投資者准備轉股時,最好不要通過電話委託或網上交易進行轉股程序操作,而應到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營業部去填寫提交轉股申請。
2、然後是接受申請,實施轉股。證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根據現有規定,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3、最後是轉換股票的上市流通。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市交易。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股的轉債余額,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肆』 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是什麼意思
重大事項是指一般影響公司內部經營方面的問題,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像重組、並購等;等事情確定後會復牌。重大事項包括以下幾種:
1、董事會決議;
2、監事會決議;
3、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
4、應當報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包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提供財務資助;
(4)提供擔保;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和開發項目;
(11)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5、應當報告的關聯交易包括下列事項:
(1)本條第4款規定的交易事項;
(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3)銷售產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5)委託或者受託銷售;
(6)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7)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6、涉案金額超過500萬元,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
上的重大訴訟和仲裁;
7、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8、公司業績預報、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9、公司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傳聞澄清。
11、出現下列使公司面臨重大風險的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報告:
(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或者重大債權到期末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
(4)計提大額資產減值准備;
(5)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6)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7)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足
額壞賬准備;
(8)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9)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0)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處罰;
(11)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
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採取強制措施;
(12)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12、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
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13、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14、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15、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
決議;
16、中國證監會股票召開發審委會議,對公司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
請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提出了相應的審核意見;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況發生或者擬發生較大變化;
18、董事長、總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
職或者發生變動;
19、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
原材料采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20、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
響;
21、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
響;
22、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2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4、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
設定信託;
25、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准備或者發生可能對
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26、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事項內容來源於網路,出現停牌公告,之後關注公司消息和公告,看看什麼是時候復牌。還有就是結果,有時候會在晚上公布。
『伍』 可轉債停牌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規定了七種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異常波動情形,其中第三種情形: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一、什麼是可轉債?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二、可轉債停牌的具體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規定了七種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異常波動情形,其中第三種情形: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盤中臨時停牌的時間也有具體的規定: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上面第三種情形里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就包含了可轉債。也就是說如果可轉債盤中交易價格比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上漲或下跌第一次超過20%(含),就要臨時停牌了,停牌時間為30分鍾,然後再恢復交易;如果第一次臨時停牌到了14:57還不滿30分鍾,也要復牌。
第一次臨時停牌結束復牌後,上漲或下跌又一次超過20%了,那不用停牌,只有當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時,才會進行第二次臨時停牌,並且第二次臨時停牌會一直持續到14:57,然後再復牌。
『陸』 清水當天還沒開盤就停牌了怎麼回事
摘要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9 月 9 日至 9 月 17 日連續 7 個交易日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100%。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第 4.3 條之規定,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連續 10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100%,屬於股票交易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柒』 股票納入重點監控一般幾天
一天。上交所公司監管部門共發送監管工作函23份,其中監管問詢函7份,監管工作函16份;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補充、更正類公告18份。針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採取監管關注措施1單,採取紀律處分措施1單。同時,加大信息披露和股價異常的聯動監管,針對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價發生明顯異常的,提請啟動內幕交易、異常交易核查15單。
拓展資料:
對於A股來講,每隔一段時間,總會有一些漲幅異常驚人的「妖股」在「興風作浪」。 而妖股的出現,意味著股價大幅波動,投資者一不小心很容易追高被套。也因此,證監會往往會採取監管措施。
日前,證監會牽頭成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並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會議強調要強化大要案懲治,繼續聚焦財務造假、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推動形成「零容忍」的強大震懾。 本周A股交易結束後,證監會深圳交易所發布深市監管動態。 9月13日至9月17日,深交所共對83起證券異常交易行為採取了自律監管措施,涉及盤中拉抬打壓、虛假申報等異常交易情形;對近期漲幅異常的「清水源」「中青寶」進行重點監控,並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共對17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核查,並上報證監會3起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清水源」、「中青寶」2個妖股被證監會重點監控。
1. 清水源
清水源9月8日的收盤價是10.21元,而9月17日的收盤價是25.39元,短短7個交易日漲幅高達248%,中途收獲了4個20%的漲停板,是不折不扣的「妖股」。 鑒於股價嚴重異常波動,公司公告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自9月22日開市起停牌,自披露核查公告後復牌。 公司所屬行業為環保產業的水處理領域,主要產品包括有機磷類水處理劑、聚合物類水處理劑、化工原料銷售。公司是目前中國最大的水處理化學品專業生產廠家之一。 清水源股價走強,主要是市場炒作「磷化工」概念。
『捌』 可轉債停牌一般停多久
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關於可轉債停牌的時間規定,深市和滬市的規定是一樣的。
1、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可轉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或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2、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或30%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拓展資料:
一、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二、可轉債交易方式
可轉債實行T+0交易,其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行情揭示、交易時間參照A股辦理。可轉債在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終止交易,終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可以轉託管,參照A股規則。
三、可轉債購買途徑
1、可以像申購新股一樣,直接申購可轉債。具體操作時,分別輸入轉債的代碼、價格、數量等,最後確認即可。可轉債的發行面值為100元,申購的最小單位為1手(10張)。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可轉債申購1手需要的資金較少,因而獲得的配號數較多,中1手的概率較申購新股高。
2、除了直接申購外,投資者通過提前購買正股獲得優先配售權。由於可轉債發行一般會對老股東優先配售,因此投資者可以在股權登記日之前買入正股,然後在配售日行使配售權,獲得可轉債。
3、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只要擁有了股票賬戶,也就可以買賣可轉債。具體操作與買賣股票類似。
『玖』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停牌核查一般停幾天。有沒有什麼辦法提前2天知道要停牌。
這個是無法提前知道會停牌幾天,異動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復牌。異動停牌很好計算的,連續3天的漲幅減去同期大盤的漲幅,超過20%就會停牌
『拾』 轉債剛上市顯示停牌是什麼意思
轉債剛上市顯示停牌的意思為:轉債在上市當天漲跌幅度超過了該股票交易市場的限制。
一般是20%和30%,停牌半小時或停牌至14:57分。此舉主要是為了避免過度投機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相關利益。同時,滬深股市規定,當該可轉債的停牌時間超過了14:57分,那麼會自動復牌。

滬市,當漲跌幅度達到20%時停牌半個小時。價格漲跌幅度超過30%將停牌至14:57分。深市: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20%停牌30分鍾。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30%停牌30分鍾。對可轉債實行了臨時停牌規定,其中滬市一直以來都有臨時停牌規定。
(10)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停牌核查公告擴展閱讀:
轉債剛上市顯示停牌的介紹如下:
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盤中成交價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在交易制度上,可轉債沒有漲跌幅限制,可以T+0交易,但是不少投資者卻在可轉債上市首日的情況下發現可轉債停牌。
與滬深兩市可轉債交易規則的區別有關:根據滬市的交易規則,可轉債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就會觸發臨時停牌,而近期滬市可轉債不少「過山車」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