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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離婚時候分割嗎

發布時間: 2022-04-24 16:41:58

A. 股票離婚怎麼分割

夫妻離婚公司股票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分配。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婚後經營股票,那麼股票及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婚前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財產購買股票,婚後另一方進行操作股票升值,原股票價值屬於婚前財產,而共同勞動凝結在升值部分,增值部分應該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B. 離婚時怎麼分公司股份

離婚時一般由雙方書面協議分公司股份。若夫妻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個人股份不得分割,共同所有的股份,按市價分配,仍然不能分割的,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C. 離婚期間股票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股票的分割方式為:1、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但是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需要經過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若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票就可以自由轉讓。2、雙方沒有協商成功的,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如果是雙方共同財產,就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D.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的處理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的處理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 離婚後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公司股權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分割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股權屬於個人財產的,則不用分割,誰的股權就歸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F. 離婚時股票怎樣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股票的分割方式: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夫妻雙方不能就股份的分割達成協商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且前述所稱的股票不包含一方個人所有的股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G. 離婚的話股份怎麼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財產,要分割的只是一方或雙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那個股權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公司的資產多少及負債多少決定體現著公司的價值,也體現著股東所持有的股權的價值,間接地和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有關。但夫妻離婚時是不能直接處分一方經營的公司的資產的,那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的利益,也是違法《公司法》的。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是要分割的。這種股份同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採取以下方法分割: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按雙方協商一致的議案分割。既可以一方持有給另一方補償,也可以按方按份額分割。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於補償數額和分割比較由雙方自定。

2、對於一方持有股票無爭議,但對於補償數額有爭議的,可按市場價確定補償標准。如雙方對一方持有全部股票並無爭議,但對於應支付的補償數額有爭議,可以根據某一基準日的市場價(比如法庭辯論終結日)來確定股票價值,然後計算補償標准。

3、對於不易確定價值的股份,一般法院會採取按比例直接分割的方式。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價格是公開的,從這個角度講相對比較容易確定其價格,但上市公司的股票浮動及變化幅度也是相當大的,股市上的價格和真實價值未必一致。除非確定接受某一點的價格,否則在變化幅度比較大的時候,由法院直接單方採納某一時段股市上的價值也未必會公平。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其價值確定就更難了,不對公司賬目資料進行專業的審核,基本無法確定股份價值。

所以,如果涉及要分割的股份價值難以確定時,法院一般會採取直接按比例分割股份的方式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