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什麼時候回購
如果公司具有減資、公司合並、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用於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為維護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公司可以依法回購其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B. 股票有哪些法律特徵
1. 股票有哪些特徵?
1、無期性。
股票是一種沒有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者人一旦認購了股票之後,就不能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只能在股票市場上進行轉讓。而且只要股份公司還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有效,股份公司沒有償還投資人投資的義務。
2、權責性。
股東憑其特衣的股票,享有其股份數相應的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責任。權利主要表現為: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領取股息或紅利,獲取投資收益。責任主要是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對公司的經營決策承擔責任,責任的限度為其認購股票的全部的投資額。
3、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是指股票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轉讓,股票持有人可以通過股票的轉讓隨時收回自己的投資額,提高了股票的變現能力。
4、風險性。
任何一項投資的風險和收益都是並存的,股票的風險主要來源於股票價格的波動,股票價格要受到諸如公司經營狀況、宏觀經濟政策,市場供求關系大眾心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股票投資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活動。
C. 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屬於比較中性的消息。可轉債可以轉換為股票,這對於一家公司來說屬於利空,因為股本擴大了,攤薄了每股收益,導致市盈率「高企」;但是公司得到了一筆發展資金,對公司來說這是利好。
D. 公司如何收購股東股份
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並與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來收購股東的股份。但收購股份必須具有公司減資、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用於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E.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F. 證券法的證券發行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主要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三)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7日公布並於次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作了相應規定。
(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二)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程序
(三)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信息披露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證券法》、《公司法》和《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作了相應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億元;
2.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二)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1)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2)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4)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5)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份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轉換股票的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這里所稱說的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不轉換為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五)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與公開增發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定時,所包括的事項有所不同,即包括債券利率;債券期限;擔保事項;回售條款;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轉股期;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時,應當包括的事項為:除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定時應當包括的事項外,還應當包括: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公開增發股票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募集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2.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七)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認股權證的上市交易時,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種類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的方式。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有如下特點:
1.投資基金的份額面值、管理費用和購買費用一般較低;有利於吸引社會閑散資金。在我國,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2.投資基金由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請專家經營,有利於降低風險,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
3.實行組合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保障投資者資產的安全。
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較多,主要有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股票基金與債券基金等。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股票的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債券的基金。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辦法》的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應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1)申請報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託管協議草案;(4)招募說明書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近3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3)基金運作方式;(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6)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10)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13)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16)爭議解決方式;(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目起6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基金募集自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於以公告。
G. 簡述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7)減資轉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H.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自主決定增資和減資
是的。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自主決定增資和減資
但是,注冊資本的變動,要及時去工商局做變更登記,並告知股東依法繳納所得稅和印花稅。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增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寬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而依法增加註冊資本金的行為。
公司增資分為兩種情況:
A、企業被動增資——公司注冊時是先到20%,在注冊後兩年內補齊剩餘的80%注冊資本;一些項目對資金有要求。
B、企業主動增資——企業實到資本和注冊資本一致的,企業通過增資擴大注冊資本。
增加資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價值、增加出資、發行新股或者債轉股。
1、增加票面價值
增加票面價值,是指公司在不改變原有股份總數的情況下增加每股金額。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達到增加資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積金,應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東新繳納的股款,均可記入每股份中,從而使其票面價值增加。
2、增加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資本,可以按照原有股東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也可以邀請原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出資。如果是原有股東認購出資,可以另外繳納股款,也可以將資本公積金或者應分配股利留存轉換為出資。
3、發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採取發行新股的方式。發行新股是指公司為了擴大資本需求而發行新的股份。發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會公眾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東認購。通常情況下,公司原有股東享有優先認購權(preemptiveright)。
4、債轉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數額還可以採取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可以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如果將該種債券轉換成為公司股份,則該負債消滅,公司股本增加。
增加註冊資金需要的材料清單: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組織機構代碼正本原件;
3、稅務登記證正本原件;
4、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5、法人身份證原件;
6、原公司章程;
7、原驗資報告復印件;
8、開戶許可證原件。
I.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有什麼限制
華中預警:擬放鬆對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管制,取消相關行政許可,以更好地發揮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作用。 補充規定對於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回購取消了行政許可,推行完全市場化的操作。根據新規,進行回購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經證監會審批,只需要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對決議進行公告,通知債權人,並將相關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公告回購報告書。
J. 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嗎
可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意思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必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得長期持有本公司股份。
但是實踐中如果有公司長期持有本公司股份,該公司在辦理減資程序注銷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前,或者在轉讓公司股份之前,公司其他股東不得主張按照減資後的注冊資本確認自己的股份比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
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