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資料如下: (1)3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股票50000股,並准備
你好,
解析:
(1)3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股票50000股,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800000(50000×16)
投資收益 4000
貸:銀行存款 804000
(2)4月20日A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每股0.4元。
借:應收股利 20000(50000×0.4)
貸:投資收益 20000
(3)4月21日又購入A公司股票50000股,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900000(50000×18)
應收股利 20000(50000×0.4)
投資收益 6000
貸:銀行存款 926000
(4)4月25日收到A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20000元。
說明一下,這里題中有錯誤,此時收到的股利不是20000元,而應該是40000元了。則有:
借:銀行存款 40000
貸:應收股利 40000
(5)6月30日A公司股票市價為每股16.4元。
此時持有A公司的股票的公允價值發生了下降,下降額=(800000+900000)-(100000×16.4)=60000(元),即: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00
(6)7月18日該公司以每股17.5元的價格轉讓A公司股票60000股,扣除相關稅費6000元,實得金額為1044000元。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每股平均價格=1700000/10000=17(元/股)
借:銀行存款 1044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6000(60000×6/1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20000(17×60000)
投資收益 60000
剩餘股票的賬面價值=(1700000-1020000)-(60000-36000)=656000元
(7)12月31日A公司股票市價為每股18元。
剩餘股數為40000股,則公允價值=40000×18=720000,則公允價值上升720000-656000=64000元,即: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4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4000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② 會計分錄題
好心提醒你這個題出的有問題
17%的稅率 150萬才17萬進項稅額說不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盡然選擇在4月20日,非常無語(雖然現實中很正常,考題不帶這么出的)
③ 一項中級會計股份支付的題目麻煩解答一下:
應當確認的費用是-28000
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 28000
貸:管理費用 28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96000
貸:銀行存款 96000
④ 1. 2007年3月3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2元的價格購入A股票50萬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和管理。另外支
答案應該有問題哦。答案沒問題就應該是題是不是還有條件漏掉了沒有寫出來。
1. 3月30日購入股票,每股12元含股利0.05元.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597.5萬
應收股利 2.5萬
投資收益 2萬
貸:銀行存款 602萬
2. 5月15日收到股利
借:銀行存款 2.5萬
貸:應收股利 2.5萬
3. 12月31日股票市價下跌為11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7.5萬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7.5萬
4. 08年2月15日出售股票
借:銀行存款 650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7.5萬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597.5萬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7.5萬
投資收益 52.5萬
⑤ 某股份有限公司20×7年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資料如下:(1) 3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股票50 000股,並准
(1)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A公司股票(成本) 80
投資收益0.4
貸:銀行存款80.4
(2) 借:應收股利2
貸:投資收益2
(3)借:交易性金融資產--A公司股票(成本) 90
應收股利2
投資收益0.6
貸:銀行存款92.6
(4)借:銀行存款2
貸:應收股利2
(5)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80+90)-16.4x10=6(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6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一一A公司股票(公允價值變動)
⑥ 有限公司20×3年1月1日購入乙公司當日發行的五年期債券,准備持有至到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12%,債券面值1
1.20×1年1月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80000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4000
貸:銀行存款 84000
2.20×3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 9600
貸:投資收益 84000×10.66%=8954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646
借:銀行存款 9600
貸:應收利息 9600
3.20×4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 9600
貸:投資收益 (84000-646)×10.66%=8886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714
借:銀行存款 9600
貸:應收利息 9600
4.20×5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 9600
貸:投資收益 84000-646-714)×10.66%=8809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791
借:銀行存款 9600
貸:應收利息 9600
5. 20×6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 9600
貸:投資收益 (84000-646-714-791)×10.66%=8725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875
借:銀行存款 9600
貸:應收利息 9600
6. 20×7年12月31日
借:應收利息 9600
貸:投資收益 8626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4000-646-714-791-875=974
借:銀行存款 89600
貸:應收利息 960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80000
⑦ 關於股票分紅,持股一年跟持股一天分紅是一樣多嗎
國內券商A股實行的是差別化征稅,持有期超過一年的免徵紅利稅,持有期在一月和一年之間的征10%的紅利稅,持有期在一月之內的征20%的紅利稅。分紅的時候不扣稅,賣出的時候需要補交紅利稅,時間差計算按照先買的先賣出原則計算。舉例如下:
甲投資者2017年6月1日買入了100萬股興業銀行,那麼他在2017年6月14日會收到61萬元的分紅,這個分紅是不會扣稅的。如果他在7月1日之前賣出的話,需要補交12.2萬元的紅利稅;如果他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賣出的話,需要補交6.1萬元的紅利稅;如果他在2018年6月1日之後賣出的話,他不需要補交紅利稅。
⑧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有關購入、持有和出售乙公司發行的不可贖回債券的資料如下: 1、2007年1月1日
(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購入該債券的會計分錄: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1100
貸:銀行存款1100
(2)計算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債券投資收益、應計利息和利息調整攤銷額: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債券投資收益=1100×6.4%=70.4(萬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債券應計利息=1000×10%=100(萬元)
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該債券利息調整攤銷額=100-70.4=29.6(萬元)
會計處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70.4
貸:投資收益70.4
(3)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售出該債券的損益=955-(800+56.32+80)=18.68(萬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955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936.32
投資收益18.68
(4)2008年1月1日甲公司該債券剩餘部分的攤余成本=1100+100-29.6-800-56.32-80=234.08(萬元)
將剩餘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40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234.08
資本公積5.92
⑨ 實用經濟法
1)沒有權利。李某與乙公司有關聯關系,不得對關於向乙公司投資的董事會會議投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不應賠償。公司應當自己賠償。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岳某泄露虧損,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對公司損失有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岳某和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內幕交易。同樣有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有權利。公司法規定,連續持股180日,1%以上的股東,在必要時,或者情況緊急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不合法。在上市前已發行的股票在上市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轉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