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什麼條件下上市公司要增發股票
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一)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了修訂。
(三)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四)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過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滿3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按上市後所經歷的完整會計年度平均計算;屬於農業、能源、材料、基礎設施、高科技等國家重點支持行業的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間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資金後,公司預測的凈資產收益率應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九)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本次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技改項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貳』 企業或個人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增發的購買如何操作,需要什麼條件,急求
分2種情況增發股票: 一般配股 在交易軟體中 會顯示配股數量 根據這個數量你申購交款(在公司分紅 關注公告 關注F10信息)
像定向增發一般就是比較有實力的機構才能買到 ,你足夠有實力可以與他們上市公司聯系 F10 里有專門證券部接待電話
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以下簡稱增發)的條件 增發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二)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
(以下簡稱配股)的條件 配股除了應當符合前述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叄』 上市公司增發、配股的性質
增發是股票增發的簡稱。股票增發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過指定投資者(如大股東或機構投資者)或全部投資者額外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融資方式,發行價格一般為發行前某一階段的平均價的某一比例。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相應的程序,向原股東進一步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投資者在執行配股繳款前需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發布的配股說明書。
投資者在配股的股權登記日那天收市清算後仍持有該支股票,則自動享有配股權利,無需辦理登記手續。中登公司(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會自動登記應有的所有登記在冊的股東的配股許可權。
上市公司原股東享有配股優先權,可自由選擇是否參與配股。若選擇參與,則必須在上市公司發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繳款期內參加配股,若過期不操作,即為放棄配股權利,不能補繳配股款參與配股。
一般的配股繳款起止日為5個交易日,具體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配股繳款之後,根據上市公司公告會有一個具體的除權日以除權方式來平衡股東的該股份資產總額以保證總股本的穩定。
『肆』 上市公司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配股送股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抄一段給你:
第一節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
賬戶。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以上是上市公司配股的主要規定,其中,第八條第(五)款已經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修訂,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 「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修改為:「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伍』 上市公司增發和配股要什麼條件和成本還有他們做這些需要付出和承擔什麼
增發配股條款和程序,審批手續在證監會交易所等都有,不再粘貼了.
增發配股的一個基本條件是過往業績要符合,其次是增發配股的資金用途有可行性.融資用途要符合招募說明書規定.
至於成本,增發配股需要找中介機構進行審核/評估/推薦等,其費用一般是增發配股金額的一定比例,如3%.
增發後比如說全部賣出 那麼錢流到了哪裡?
當然是上市公司的帳戶(要扣除費用),增發配股是融資行為,其現金流反映在報表的"籌資"中,而商品銷售則是"經營活動".
在某種意義上,發股票是"白來的錢",因此,沒有良好的管理,資金又不短缺的再融資金,往往有圈錢的嫌疑.
『陸』 新證券法下增發和配股的條件分別是什麼
增發條件:
《證券法》13條:
1,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次序盈利的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13條: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配股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12條: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柒』 增發配股的條件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再融資的基本方式有配股和增發兩種,其中配股在1999年7月以前是主要方式。為推進發行機制市場化的改革,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證監會開始進行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試點,2000年以前,實施增發的企業主要局限於高科技、已發行外資股(B股及H股)、社會公眾股不足25%及重大資產重組等四種類型的上市公司。2001年3月2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了《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及《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取消了增發公司范圍的限制,並明確實行主承銷商推薦制度,這樣就加大了主承銷商的責任,讓真正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有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再次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將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引入到資本市場。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外,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除應符合《辦法》的規定外,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如不能達到6%的標准而仍要求增發,公司與主承銷商則應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在發行時由主承銷商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捌』 股票增發的配股條件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玖』 應具備什麼條件,上市公司才允許配股或增發
2001年,中國證監會出台了新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重新規定配股和增發的條件。配股公司需要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股份總數的30%,如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全額認購,可不受上述的限制。」而增發公司不但取消了發行股本的限制,而且即使公司最近3
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也可以增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