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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經紀公司注冊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4-25 09:10:34

A. 注冊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條件啊

成立投資公司需要以下幾點條件: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設立投資公司不須人民銀行批准。

2、可在公司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可以做為公司行業特徵。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

4、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對公司經營范圍進行核定時,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對投資范圍進行描述。

投資公司除從事投資業務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若直接經營的業務須按法律法規規定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滿足上訴條件即可有機會成立投資公司。

(1)股票經紀公司注冊條件擴展閱讀:

投資公司為投資者們實現了以下的重要功能:

記錄保存與管理

投資公司出具階段性管理情況報告,記錄資本的分配、股利、投資以及本金贖買等情況;同時,它們可以替投資者對利息及股利收入進行再投資。

多樣化可分割性

通過資產的集中,投資公司使投資者持有許多證券的一部分。個人投資者們不能像大投資者那樣運作,但投資公司卻使他們實現了這一點。

專家管理

多數(但不是全部)投資公司都有專職的證券分析人員和證券管理人員,對證券進行操作,以獲取最優的投資效果。

低交易成本

因為投資公司進行的是大宗交易,所以,它們可以在經紀費用及傭金方面節省出一大筆錢來。

B. 申請從事證券經紀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做證券經紀人的門檻並不高。只要通過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高中學歷及以上,以及名下不能有股票賬戶,有賬戶的話入職前銷掉即可。
部分券商對資產考核要求蠻高的,當然在大力發展經紀人業務的券商,基本上沒什麼考核。畢竟經紀人是兼職的,對券商來說沒什麼人力成本,像第一創業的經紀人制度在業內算人性化了。數據很透明,經紀人可以直接在APP(終極理財師)上查閱客戶交易信息。想開拓自己的副業,又不想被考核綁住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這個平台。
經紀人作為營銷人員,除了上述的硬性入門標准,有些素質也是必備的。溝通能力和親和力,這是取得客戶信任的第一步。要擁有不斷學習的熱情和好奇心,畢竟市場瞬息萬變,你的專業知識、思維和眼界,也要隨時更新升級,是經紀人獲客的資本。

C. 證券經紀類或者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設立條件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專營和兼營之分。從事證券經營和其他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D. 證券類公司有注冊資本要求嗎

公司法規定證券類公司有以下注冊資本要求:1、包含以下業務范圍的證券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不能低於5000萬人民幣,而且必須是實收資本:(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證券法第127條)2、證券公司有經營以下任何一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為實收資本;如果是經營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不能少於5億人民幣,且為實收資本:(1)證券承銷與保薦;(2)證券自營;(3)證券資產管理;(4)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法第127條)

E. 如果想要注冊一家證券公司,需要具備什麼資質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F. 經紀類證券公司的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證券法規定,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1.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紀類證券公司一般資本實力較弱,業務規模較小。
2.經紀類證券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由於證券交易場所的特殊性、交易規則的嚴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復雜性,決定了社會上的廣大證券買賣者不可能直接進入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活動,只能由少數經過特殊訓練而掌握交易規則和操作程序,並具備一定條件的專業人員進入交易場所直接進行交易活動。經紀類證券公司面向社會接受廣大投資者的委託,派出履行本公司所承擔的證券經紀業務的專業人員為客戶從事證券買賣的業務,需要這些業務人員熟悉了解國家關於證券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知曉什麼行為是法律、法規允許的,什麼行為是法律、法規不允許的,還需要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要求有正確的理解,能夠准確的不打折扣的執行,並具備操作和使用電腦等現代辦公設備的基本技能。同時,還要求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具有遵紀守法、嚴格自律的較高道德水準,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職業地位,損害客戶利益,為自己和親友違法謀取私利。可以說,經紀類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中介人之一,擔負著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的責任。其從業人員業務素質的優劣,直接決定著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證券交易的效率。
3.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這是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
4.經紀類證券公司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為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為客戶分別開立證券和資金專戶制度、對客戶交付的證券和資金按戶分賬管理制度、對客戶的交易委託如實記錄制度、逐筆審核制度以及禁止為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等,這些都是做好證券經紀業務所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必須遵守的基本制度。

G. 注冊一家證券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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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

1、《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H. 證券經紀人必須符合的執業注冊條件包括哪些

  1. 通過從業資格證證書考試

  2. 處於非證券經紀人或這證券從業人員。

  3. 有協會的會員願意接收你,並為你注冊。

I. 開一家證券公司需要那些資格和手續

至少5000萬元注冊資本,固定辦公場所、有一定數量證券從業人員。到工商、稅務、證監局辦理相關手續就,還要有保薦人保薦以及主要出資股東達到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工商、稅務、證監局,包括還要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比一般公司成立麻煩的多,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都比較嚴。

第六章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證券經紀;
(二)證券投資咨詢;
(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四)證券承銷與保薦;
(五)證券自營;
(六)證券資產管理;
(七)其他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證券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第一百二十七條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證券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證券公司設立申請獲得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證券公司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三十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自營、承銷、資產管理等業務規模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以及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作出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