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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發股票3年內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5-01 14:56:28

1. 最新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法律分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上市如何處理

若行政處罰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經過合理解釋,不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如果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只能等待,直至報告期內不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發股票3年內處罰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 上市公司高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對公司增發股票有影響嗎

有,不符合增發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首次發行股票需要哪些條件

擬上市公司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持續經營時間不足3年的,經國務院特別批准,也可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二、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糾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其擁有的主要資產不能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如存在股東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有爭議或尚未正式過戶到發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權屬糾紛解決之前不能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發行人應具備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並擁有生產經營相關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如發行人在生產、采購、銷售的任一環節,對控股股東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賴(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為采購銷售等),則屬於不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情況,因此不符合首發條件。

四、滿足一定的財務指標

首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其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再次,最近一期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後,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五、具備持續盈利能力

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有哪些?發行人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並不存在以下情況:(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存在重大依賴;(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3)技術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4)存在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仲裁、訴訟或其他重大事項;(5)對稅收優惠存在嚴重依賴。

六、規范運行

發行人最近36個月內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或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等情形。股秀才股市行情分析,股票知識,炒股技巧分享! 發行人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進行違規擔保或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佔用的情形。

5. 犯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怎麼量刑處罰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構成犯罪的,按擅自發行股票、 公司 、企業債券罪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初犯的,要依據犯罪情節判刑,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有,可能會判處 緩刑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6.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關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的處罰有哪些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懲罰如下: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 做股票犯法要做多少年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的規定,做股票犯法最高要判有期徒刑十年,相關的處罰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查。
第六十九條 證監會可以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檢查。
第七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股款、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發行股票資格:
(一)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的;
(二)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准發行股票或者獲准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方式、范圍發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說明書失效後銷售股票的;
(四)未經批准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的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方式承銷股票的;
(二)未按照規定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的;
(三)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的;
(四)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的;
(五)以客戶的名義為本機構買賣股票的;
(六)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七)在代理客戶買賣股票活動中,與客戶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潤或者分擔股票交易的損失,或者向客戶提供避免損失的保證的;
(八)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責任的證券經營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的,除責令限期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外,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期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第七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股票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批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務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
股份有限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發行股票的資格;證券經營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暫停其證券經營精力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處罰,由證券委指定的機構決定;重大的案件的處罰,報證券委決定。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決定。
第七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的會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由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根據章程或者自律准則給予制裁。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 證券首次上市和公開發行的條件

說一下A股上市的條件吧,創業板稍微松一點。H股上市更麻煩。境內紅籌的話,只要不是2006年前並購的基本也做不動了。條件主要是法律和財務兩塊,法律要求適格,財務要求盈利。但是,在實際送審時,證監會還有很多臨時的考量的,比方說經濟環境好壞,政策調控往哪裡靠等。
另外,符合條件能不能通過也是不一定的事情,比方說現在要想上市的話,由於初審、預披露、發審會、發行批文4階段內的申請企業堆積得特別多,因此,申請企業都要排幾年的隊了吧。廢話少說,條件如下:
1.主體資格
根據《首發辦法》第八條,在中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營業記錄
根據《首發辦法》第九條,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管理層穩定
根據《首發辦法》第十二條,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4.實際控制人
根據《首發辦法》第十二條,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前股本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6.業務收入
最近3個會計年度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7.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8.現金流量
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與前述業務收入指標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9.同業競爭
根據《首發辦法》第十九條,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10.最低公眾持股數量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公司總股本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依據:
《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發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及證監會頒布的一系列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等信息披露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