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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買賣不影響工商股份登記

發布時間: 2022-05-04 00:53:46

『壹』 股東購買股份不登記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基本,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都應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由此,以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僅是公司的行政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並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種公示方式。股東未經登記的情況下享有股東權益可按以下原則來認定股東資格:(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2)在對內關系,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3)在對外關繫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貳』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是否要去工商局辦理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2)股票買賣不影響工商股份登記擴展閱讀: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與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訂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其股權購買價格的確定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因此其確定的難度相對要大得多。在美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專業的評估,以確定企業每股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股權出售價格的基礎。

我國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股權價格的確定一般採用每股凈資產值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據,一些企業的股權價格乾脆就簡單的確定為普通股票的面值。如武漢國資公司對非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期權授予的行權價格確定為"按審計的當年企業凈資產折算成企業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額 "。以每股凈資產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為交易價格的基礎,在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作出部分溢價目前已經成為一種廣泛採用的方式。

『叄』 股權轉讓後,公司不履行工商登記手續怎麼辦

股權轉讓後,公司不履行工商登記手續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由工商部門查處並履行相應的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股票買賣不影響工商股份登記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肆』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辦理股權轉讓需不需要到工商局辦理備案手續

1、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不是法定登記事項。因此股權轉讓後股東無需到工商局辦理登記。

2、公司章程屬於備案事項,因此,如果公司章程中載明股東的,章程修改後,應當到工商局備案。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3、具體操作請向當地工商局咨詢確認。據報道,浙江省工商局聯合省金融辦下發的《關於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章程備案的操作意見》,明確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每一次股份轉讓,都應當依法辦理章程備案,其提交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應當載明股東名稱、出資額、持股比例等事項。

4、股權轉讓後可能需要變更股東名冊。以下是《公司法》相關規定,供參考: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伍』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和股票買賣

定義: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票買賣是指股票投資者之間按照市場價格對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所進行的交易。
二者不同點為股權轉讓是將股東權益進行轉讓,而股票買賣則不牽扯股東權益轉讓,只是一種交易行為。

『陸』 股權轉讓是否要在工商局備案

按照我國公司法律,有限公司的股東屬於公司行政登記的事項、即行政許可的內容。當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構成股東變更的事實時,應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相關到發起人股權轉讓、大股東監控和公司收購三個事項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備案,相應事實形成並或證監會批准後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變更。

一般股權轉讓未構成有限公司股東主體變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當然有限公司在年檢時應當將反映資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例的股份變化提交公司年檢機關(即登記機關)備案。從法理上來看,我國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故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應當在動態中確定和公開,至於動態備案的周期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但備案不是許可,不需要法定。登記機關一般在年檢的義務中包含審查備案。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一定要向工商局備案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柒』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法中僅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做了規定,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無相關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捌』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需要進行變更登記嗎

起股權轉讓的必備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給人感覺似乎股權轉讓必須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事實上,這卻是一個「誤區」。有些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你知道嗎?
一、哪些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你沒有看錯,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可能還有人會將信將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都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嗎?」我們肯定的告訴你:是!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立刻會有人質問:不對啊!公登條例不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登記事項嗎?我們要提醒你: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兩者有什麼區別,下面會詳細講解。

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范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搜索微信公眾號「投黑馬」幫您發現價值,尋找黑馬!)

二、對於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申請備案

對於以上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三、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

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4、對於備案各地做法似乎並不統一。

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各地做法基本統一。但對於所涉「備案」手續,各地做法似乎並不統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台「關於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工商注 (2011) 37 號]」,指出「允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章程備案」,但並未真正實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則出台過 「關於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章程備案的操作意見」[浙工商企〔2010〕8 號],明確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股份記載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章程備案登記。」

『玖』 股票進行股權登記之後有什麼好處

股票進行股權登記好處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可以分紅派息;二是分紅後可以增加該公司的股份總數從而提高該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的佔有率及間接交易量。
一、股權登記的含義:
登記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發行公司的委託,將其所有股東持有的股權進行注冊登記。股權登記是確定或變更具體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權的法律行為,是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也是規范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過戶的關鍵所在。
二、股權登記的程序
1、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將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到工商機關將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
3、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登記,通過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四種形式表現出來。
5、理論上存在股權的交付與移轉,以出資證明書的交付為准,或者以股東名冊記載為准,或者以工商登記為准。
6、出資證明書的證明效力弱於股東名冊,因其不是法律承認的流通證券形式,不能像股權證券化的股票那樣具有設權證券的功能,不能通過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者背書方式產生股權變動的效果。所以,股權的移轉不以交付出資證明書為准,而以股東名冊記載為准。
三、登記根據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將登記行為分為設權性登記和宣示性登記。設權性登記,是指不經登記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四、對於股權權屬變更而言,其生效類似於物權變動的生效。股權轉讓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後才發生權屬變更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