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控核查要點》和《關於做好基金管理公司2012年度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啊,急!
有價證券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
(2)貨幣證券,包括銀行券、票據、支票等;
(3)財物證券,如貨運單、提單、棧單等。憑證證券則為無價證券包括存款單、借據、收據等。
2.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區別、步驟、及其特點。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2)會計師事務所;(3)律師事務所;(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3.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通知的主要內容
看看行嗎??
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
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市場約束,完善股票發行價格形成機制,現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本通知所稱詢價對象是指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
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三、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公告招股意向書,開始進行推介和詢價。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兩個階段。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前述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對招股意向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及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薦機構應在初步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製作。
四、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不少於20家詢價對象進行初步詢價,並根據詢價對象的報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及相應的市盈率區間。
詢價對象應在綜合研究發行人內在投資價值和市場狀況的基礎上獨立報價,並將報價依據和報價結果同時提交給保薦機構。初步詢價和報價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公開發行股數在4億股(含4億股)以上的,參與初步詢價的詢價對象應不少於50家。
五、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在發行價格區間內向詢價對象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根據累計投標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所有詢價對象均可參與累計投標詢價。
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及相應的發行市盈率確定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發行價格確定依據應同時備案及公告。
六、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向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下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數量在4億股以上(含4億股)的,配售數量應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50%。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七、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後,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時,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為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數量除以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有效申購的標准應在發行公告中明確規定。
保薦機構應對詢價對象的資格進行核查和確認,對不符合本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的投資者,不得配售股票。
八、累計投標詢價及配售完成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刊登配售結果公告。配售結果公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累計投標詢價情況,包括:所有詢價對象在不同價位的有效申購數量,不同價位以上的累計有效申購數量及其對應的超額認購倍數,申購總量和凍結資金總額;
(二)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獲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額認購倍數;
(三)獲得配售的詢價對象名單、獲配數量和退款金額。
九、累計投標詢價完成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其餘股票以相同價格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十、詢價對象應以其指定的自營賬戶或管理的投資產品賬戶分別獨立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配售,並遵守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上限不得超過擬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份總量。
詢價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配售應全額繳付申購資金,申購資金凍結期間產生的利息歸詢價對象所有。
十一、詢價對象應承諾將參與累計投標詢價獲配的股票鎖定3個月以上,鎖定期自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股票掛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對配售股份的鎖定作出相應安排。
十二、保薦機構負責組織推介、詢價和配售工作。保薦機構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凍結資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同時還應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詢價和配售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配售對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十三、參與詢價配售工作的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詢價對象的報價和申購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等的規定。
十四、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股票發行結束後,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將推介、詢價和配售等發行情況及其他中介機構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五、保薦機構製作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對影響發行價格的因素進行全面、客觀地分析,報告中所引用的資料必須真實、准確並註明來源。研究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在行業中的地位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二)發行人同行業上市公司股票的二級市場表現及市場整體走勢對定價的影響;
(三)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潛力對定價的影響;
(四)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對定價的影響;
(五)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對股票定價的影響;
(六)對發行人股票上市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區間的預測;
(七)其它對發行人股票定價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十六、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以及詢價對象的行為進行監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保薦機構、其他中介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保薦機構承銷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股票,或提前泄漏股票發行信息的,將依據《證券法》第176條、第183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對披露盈利預測的發行人,如其實際盈利不足盈利預測的80%,將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8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67條的規定,三個月內不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推薦的項目;
(三)對在詢價和配售過程中存在其他不良行為的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將按照《保薦辦法》第57條和第73條的規定,對其採取談話提醒、重點關注、責令改正及認定為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者等監管措施;
(四)對在詢價和配售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將根據《證券法》第202條和《保薦辦法》第72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或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五)對報價、申購和配售過程中未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或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的詢價對象,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十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證監發[1999]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94號)、《關於修改<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有關規定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32號)和《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證監發行字〔2000〕111號)同時廢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4. 光大證券的再收罰單
430萬罰款+保代終身禁入
[ 然而一張張罰單送出之際,光大證券一項募資計劃也宣告「流產」 ]
8·16事件對於光大證券,似乎只是麻煩的開始。剛剛繳納了5.23億元的巨額罰款,光大證券因天豐節能IPO造假事件再收罰單。
11月22日晚間,光大證券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因公司在核查天豐節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材料以及財務自查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和財務自查核查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光大證券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215萬元,並處以430萬元罰款;
二、對涉案的保薦代表人李瑞瑜、水潤東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未能勤勉盡責」 處罰加重
天豐節能於2012年4月12日向證監會報送IPO申請文件,加入IPO排隊大軍。今年4月上旬,IPO財務專項檢查工作進入抽查後的現場核查階段,天豐節能正是在第一階段被選入核查名單的30家擬上市公司之一 。
4月18日,證監會派出的財務專項檢查小組對天豐節能進行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虛增收入、虛增資產、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關聯交易未入賬、報送IPO文件及財務自查報告中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
而天豐節能所聘三家中介機構——光大證券、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亦在6月14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原因都是未能勤勉盡責。光大證券不僅在輔導上市階段存在疏忽,財務自查階段的工作也失誤頻頻,業內普遍認為其受到這一處罰並不意外。而相關中介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和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目前還未公布處罰結果。
公告同時稱,對該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公司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證監會復核成立的,將予以採納。
證監會自去年以來加大了對IPO中未能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而今年對IPO在審企業的財務核查也是強度空前。10月18日,證監會公布了被捲入萬福生科造假上市的平安證券的處罰結果,由於未能勤勉履責,平安證券被處暫停保薦業務許可3個月,罰金7665萬元;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簽字保代市場禁入。且平安證券的申辯意見也被證監會駁回。
光大證券禍不單行
自營業務釀出「8·16烏龍指」巨禍,除了5.23億元的巨額罰單,光大證券四名內幕交易相關責任人員被處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期貨市場禁入。與之相比,眼下投行部門收到的這張430萬元的罰單似乎「尚可接受」。然而一張張罰單送出之際,光大證券一項募資計劃也宣告「流產」 。
11月16日,光大證券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批復到期失效」的公告,稱光大證券自取得證監會核准非公開發行股票批復之後,未能在6個月的有效期內完成本次非公開發行,批復已自動失效。
當前融資融券、約定購回等資本中介業務發展迅速,成為券商利潤的主要發力點,其資金需求也越發飢渴。本次定向增發無果而終,可能對光大證券創新業務布局造成影響。
中信建投研究員魏濤認為,證券業創新後,凈資本實力強的證券公司在類貸款業務上具有資金優勢,未來在做市商交易等業務上也將領先,因此凈資本規模、資金實力成為影響證券公司發展的關鍵因素。
有觀點認為,光大證券定增失敗,與8·16事件後續民事賠償壓力「脫不開干係」,由於機構投資者看淡公司前景,事故頻發致不確定性增強,本輪定向增發最終無果而終。
2014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光大證券連降七級
今年參評的96家證券公司當中,獲得A類評級的有38家,B類評級52家,C類6家。除了申銀萬國、國泰君安、銀河證券、中金公司等大型券商獲得AA級別評級,其中也有華福證券、國開證券等小券商獲評AA級別。
變動最大的莫過於光大證券,2013年公司評級為AA,受「8·16烏龍指」事件影響,此次光大證券從AA降至C級。
自營業務「解禁」
因2013年的「8·16」烏龍指而引發的光大證券自營業務叫停終於迎來了解禁之日。光大證券7月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已經收到證監會的通知,7月7日起解除對公司自營業務採取的限制措施,恢復受理公司新業務的申請。
光大證券公告顯示,公司9日收到證監會《關於解除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自營業務限制措施、恢復受理公司新業務申請的決定》。決定稱,經核查驗收,光大證券已基本完成整改,決定自2014年7月7日起解除對公司自營業務採取的限制措施,恢復受理公司新業務的申請。至此,光大證券長達10個月的整改工作終於塵埃落定,業務資質全面恢復。
公開信息顯示,因去年的烏龍指事件曝光,光大證券受到了證監會嚴厲的處罰,先是於2013年8月3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限制業務活動、停止批准新業務以及責令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措施的決定》。隨後,證監會又開出了史上最嚴厲罰單,對光大證券總裁等4名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60萬元並終身市場禁入,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暫停審批新業務,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億。
5.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主承銷商和保薦機構的職責有哪些不同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這其中包括盡職調查、推薦發行和推薦上市,另外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還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即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通常所負的保證責任存在一個較長的時間限制,發行上市之後的持續督導責任。
而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的作用:
--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
--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
--組織承銷團
--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
--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
--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
--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
--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
6.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財務指標要求和股票型公司要求怎麼不一樣啊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7. 新股上市首日有哪些交易規則有什麼技巧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臨停 停牌時間縮至30分鍾
2014年06月13日 16:55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深交所今日發布《關於完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有關事項。
內容方面,本次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調整:一是全日設立不高於發行價144%且不低於發行價64%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限制,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二是取消盤中成交價首次達到或超過開盤價上下20%的盤中臨時停牌閾值,並將10%停牌閾值的臨時停牌時間,由原來的1小時調整為30分鍾。
三是盤中臨時停牌結束復牌時以及收盤階段,調整集合定價為集合競價。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會員單位:
為切實防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
超過開盤有效競價范圍,但未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不能參加開盤集合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連續競價成交價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三、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出現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臨時停牌時間為30分鍾。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競價,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允許撤銷申報。
五、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但不得超過全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價申報。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等事項的通知》(深證會〔2013〕142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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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調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及有關監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上交所今日發布了《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配合中國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上交所今日發布了《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對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所規定的新股上市首日價格控制和盤中臨時停牌的交易機制,以及新股異常交易行為及其監管措施等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上市首日交易機制方面的調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盤前5分鍾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當日開盤價的120%且不得低於當日開盤價的80%」的控制措施,申報價格僅實施「集合競價階段不得超過發行價120%和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和「連續競價階段不得超過發行價144%和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盤中股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時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僅在盤中股價上漲或下跌超過10%時停牌30分鍾,以解決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時間過短的問題。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後的前10個交易日)異常交易行為及其監管措施方面的調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單一投資者全天買入不得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對大額申報、高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行為進行了量化規定,以幫助投資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規定的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自覺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證券市場歷來有炒作新股的習慣,上交所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加大對新股交易行為的監控,希望廣大投資者理性參與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風炒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對違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為,上交所將根據其情節輕重採取必要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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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加強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後的前10個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監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監管工作做了進一步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0.01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本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本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新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本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本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本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本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本所報告。
九、本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本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本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本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十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上證發〔2013〕2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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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上市財務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不論本規定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由於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定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公司編制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公司、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關於驗資
公司的基本情況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前期差錯
稅項
企業合並及合並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項目附註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07年修訂
母公司財務報表有關項目附註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股份支付
或有事項
承諾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其他重要事項
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或占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的)、非會計准則指定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及變動原因。
9. 南京斯邁科被退出創業板了嗎
IPO重啟後,已過會的企業幾乎都是躍躍欲試,爭取早日登陸交易所。然而在這裡面,並非都是幸運兒。南京斯邁柯特種金屬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斯邁柯」),本已過會,卻突然遭遇終止審查,折戟資本市場,成創業板首例。
證監會網站顯示,在截至2014年2月27日的《創業板發行監管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報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中,本年度已終止審查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報企業名單中(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出現斯邁柯的身影,審核時間為2014年2月26日。
而《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注意到,斯邁柯則成為本年度IPO重啟以來,首個被終止進程的創業板已過會企業,記者查閱相關公告發現,其IPO計劃曾於2011年12月20日在證監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1年第83次會議時獲得通過。與此同時的還有雲意電氣,但後者2012年3月21日即成功上市。
對於斯邁柯過會後突然終止審查IPO進程,有業內人士分析稱,現在正值剩餘30家已過會企業補2013年年報的窗口期,這次斯邁柯的終止審查IPO,或許與此有很大關系,去年的業績也許不理想;另一方面,此前關於這家公司的質疑也層出不窮,也有可能部分質疑被監管層證實。
業績或成主因
此前,證監會發布的《關於近期首發企業審核情況及下一步安排》稱,目前已過發審會且辦理完會後事項的首發企業,都已取得核准文件;其餘過會企業除個別企業外,均擬補報2013年年報,預計要到3月才能發行。此外,目前在審的首發企業,預計也要到3月才會召開首發企業發審會。
對此,券商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如果企業基本面沒有太大問題的話,能在節前發的就都發了,剩下沒拿到批文的多為經營、募投出現問題需要補充會後事項,所以難以在節前順利拿到批文,或者出現訴訟以及被監管層立案調查導致會後事項暫時無法補充的公司。」
資料顯示,斯邁柯的主營業務為特種金屬壓力容器的研發、設計、生產與銷售。公司提供的產品使用了鈦、鋯、鎳、高級不銹鋼、金屬復合材料等特種金屬材質,包括了反應容器、換熱容器、分離容器和儲運容器等工藝流程中的關鍵裝置,涵蓋了石油化工、煤化工、鹽化工、精細化工、制葯、環保等下游應用領域。
本報記者查閱,在已經上市的創業板公司中,與斯邁柯處於同一行業的具有可比價值的公司為科新機電,在2014年2月27日晚間,其發布去年業績預告稱,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總收入2.26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33.67%;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700萬元,較上年同期下降581.97%。
對此,科新機電解釋稱,雖然本年度公司營業收入同比有較大幅度增長,但公司募投項目和新疆科新重裝有限公司製造基地產能均未達到預期產能,未能實現規模效應,固定性生產成本和經營費用無法攤薄;加之市場競爭激烈,本年度完工產品訂單附加值較低,產品毛利率同比較大幅度下降。
從此看出,特種金屬設備製造行業去年的日子並不好過,而記者查閱斯邁柯IPO申報稿發現,公司的核心技術寥寥可數。即使是已經獲批的五項專利,都是在2011年8、9月份才獲得通過。
有機構對其業績預測稱,一方面行業競爭更加激烈,訂單的附加值在降低,產品的毛利率也在大幅下滑;另一方面在行業內沒有特別先進的核心技術,還有一點即是其原材料鈦、鋯、鎳等去年處於回暖期,價格也在上漲,因而斯邁柯去年的業績或許很不理想。
而深交所網站顯示,對於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財務數據的要求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30%;最近一期末凈資產≥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3000萬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質疑中過會
雖然2011年末趕上了已經過會的列車,但斯邁柯的IPO進程也多次遭遇坎坷。
本報記者查閱資料顯示,雖然過會了,但斯邁柯並未能如願以償地快速登陸創業板。而是由於證監會自2012年末對在審IPO企業發出《關於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後,開始了三個月的自查階段。
隨後,證監會當年4月又進行了抽查企業的選取工作。在創業板抽取的10家公司中,又發現了斯邁柯的身影,抽查結束後,IPO卻意外暫停,導致其至今仍然沒能成功登陸創業板。
而在這一系列過程中,伴隨斯邁柯的卻是層出不窮的質疑聲。申報稿顯示,斯邁柯的業績增速較快。「近三年凈利潤621萬元、1372萬元、2611萬元;高於同行的毛利率24.23%、23.59%、26.78%。」然而,光鮮背後隱藏的是業界對斯邁柯財務問題的擔憂。突擊入股的股東成立時間與入股斯邁柯時間的間隔之短令人生疑,而其中一些股東與永金投資的關聯關系以及道不明的銷售數據更是讓人大惑不解。此外,深厚的PE背景雖然給斯邁柯的成長帶來了很大幫助,但從股權結構的穩定性看,過多的PE則給公司經營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
對此,上述業內人士表示,不間斷的質疑使得斯邁柯雖然過會,也沒有拿到上市批文,媒體報道的質疑也並非無中生有,這也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因為拖累其IPO遲遲未能成功。
除此之外,今年以來創業板IPO終止審查的企業還有,上海粱江通信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寬頻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眾為興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
10.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全文哪裡有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 「發行人」或者「公司」),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發行程序。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保薦人等證券服務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等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道德規范和業務標准,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上市條件
第一節 主體資格
第七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發行人成立後歇業、被勒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主營業務中斷的,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從恢復營業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九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人民幣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三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一千五百萬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或者重大不確定性。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內發行人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未發生重大變化。最近一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第二節 規范運作
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內發行人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不得有嚴重影響本次發行上市或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應從事與發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
發行人應當規范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發生的關聯交易,不得有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治理
第二十條發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內部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夠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四節 成長與創新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具有較高的成長性和較強的核心競爭力,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和發展前景;
(二)發行人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者服務;
(三)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營銷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和工藝;
(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主要資產;
(六)發行人的管理團隊和人力資源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能力,在科技創新、制度創新、管理創新等方面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並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以下內容:
(一)發行人在技術、經營、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創新能力;
(二)發行人用於自主創新的費用支出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
(三)發行人的科技研發人員或者創新人員儲備;
(四)發行人的創新體系和創新機制。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公司資產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投資或者長期投資;
(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確保現金流量能夠滿足公司正常運營需要,發行前一年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為負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閱的表明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現金流量能夠滿足正常運營的報告。
第五節 募集資金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的擴大生產規模、開發新產品或者新業務、補充流動資金等。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九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條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六節 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五)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 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條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創業板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依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創業公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第四十三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中國證監會可以委託證券交易所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日常事務管理以及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應當不少於三十五人,由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組成。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原則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場的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五條 創業板發審委以現場投票方式對創業公司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七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五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五票為未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未盡事宜,參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創業板設立咨詢委員會,受證券交易所或者創業板發審委的委託對發行人的行業發展、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和經營模式等提出獨立咨詢意見。
第四十八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由證券交易所聘任,證券交易所負責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創業板咨詢委員會由三十五人組成,委員可從國家部委、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聘請。
第五十條創業板咨詢委員會委員沒有表決權,其專業咨詢意見對審核工作不具有約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針對創業企業的實際特點,按照重要性原則對發行人在生產經營、成長性、財務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風險因素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五十四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申請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
第五十五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公司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進行聲明。
第五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於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並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刊和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第五十九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並置備於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七章 監管與處罰
第六十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字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除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採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字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