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關於股權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關於股權規定包括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第七十二條,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股權轉讓後新股東權利行使;第七十五條,股東死亡後股權歸屬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⑵ 股票的含義,具體點
設小王、小陳、小李、小高、小趙五個人,每人出資1,000 萬元合組一家公司,則這五個人每人擁有這家公司 20% 的所有權, 假設公司賺了 100 塊,則每個人理論上可以分得 20 塊。
口說無憑,如何能證明自己擁有 20% 的所有權呢? 於是,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必須印製股票,交予投資人持有,作為代表所有權的憑證,這就是股票的原始意義。 若出資時每股 1元,則 1,000 萬元是為 1,000 萬股,一張股票1,000 股,則每人應可得到 10,000 張股票作為憑證。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投資者用以證明其在公司的股東權利和投資入股份額、並據以獲得股利收入的有價證券。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股票有三個基本要素:發行主體、股份、持有人。股票作為一種所有權憑證,具有一定的格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形式。
⑶ 股權和股份的區別
股權與股份的區別是,股權是股東權利,包括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等權利;而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資本進行的劃分,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是其享有股東權利的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⑷ 股票的本質是什麼我想了解它的最基礎的東西。
股票的本質就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籌集到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現金入股).這些股份可以自由買賣.你買公司的股份,其實就是看好公司的發展和贏利前景,買的是一種期望.隨著公司經營利潤的增長,股份的單價也隨之提高.股票就是這個意思.看好它,就買,等它上漲.不看好,就別買,或者已經買了的,就賣掉.
⑸ 股份的定義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⑹ 公司法關於股權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股權是一種確定的權利,作為出資人的的股東通過對公司資金的投入可以享有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可以對公司的利潤進行分紅。
2.股權是股東出資的財產權,在出資以前,他是股東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而且股東個人對其有完全的支配權,股權出資可以使用現金出資,也可以使用土地所有權,知識產權等等來進行出資。
3.一旦股東將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公司以後,財產就轉化為公司所有,股東也需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公司法股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規定股權是股東作為出資的財產權;股權轉讓可以在股東之間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需要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