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好,我當天買賣同一支股票,成本價格顯示錯誤導致我隔天賣掉之後虧本證券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貌似證券公司是不會承擔責任的,你在同一天進行了多次的做單系統會自動算出你的成本價。但是你賣出的股數不一樣或許也會導致了你的虧損。建議你在好好算一算,因為你的提問當中沒有說明股數。所以無法幫你計算!但電腦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出錯的
2. 證券從業人員私自買賣客戶股票造成損失是什麼性質
1、應屬於盜竊行為
主觀上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實施不被所有人所知的手段,實施過程沒有被察覺,所得金額在500元以上。
2、瀆職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以上答案 2個答案 ,最終由法官定性
3. 投資者根據證劵公司提供的指令買入和賣出股票發生虧損,證券公司有承擔責任的義務嗎
證券公司提供的所謂指令,實際是股市信息,買賣股票是股民自己決定的,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
至於基金,其經理是散戶的代理人,進行買賣交易,有責任判斷信息的真偽,保護散戶的利益。。。
4. 證券公司人員工作電腦進行了一次誤操作買賣股票,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摘要 交易量不大的,一般是監管部門要求證券公司內部通報,如果交易量大的,會被罰款和禁入證券市場
5. 光大證券的烏龍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6和11:07兩分鍾之內,滬指突然直線拉升100點,暴漲5%,2分鍾內成交額約78億元。
工商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多隻銀行股一度漲停。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也一度漲停。大盤的瘋狂也帶動了股指期貨各主力合約暴漲。隨即大盤立即回落。
截止午間收盤,大盤漲逾3%。市場有傳聞稱是有人通過光大證券的自營通道導演了當天的鬧劇,並稱目前光大所有高管不準離開准備接受上交所調查,午間光大證券臨時停牌,此後光大證券第二大股東中國光大控股午後急跌近6%。 光大證券發布提示性公告稱,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公司正在進行相關核查和處置工作。
公司其他經營活動保持正常。操作者一度為媒體定為光大證券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健指,目前公司正在進行進一步交易核查,至於是否是葛新元量化投資團隊,梅健並未直接確認,只是稱會進一步核查。而投資者對於大盤早間波動而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賠償非常關注,梅健稱,會進一步討論,如有具體方案會通過公告公布。 大盤早間的瘋狂也帶動了投資者對於股指期貨空頭主力合約的關注。有分析指,期指空頭今天一共爆倉 66.28億,是有股指期貨以來最大一次的爆倉。
中金所當天回應稱,滬深300股指期貨交易一切正常,系統運行平穩,12%的保證金比例足以抵禦當前市場波動,沒有出現客戶爆倉等風險案例。同時,當天即將交割的IF1308合約交易一切正常,多空雙方有序平倉離場,未出現異常現象。
光大證券18日發布公告,詳細披露「8·16」事件過程及原因,稱當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並可能因此事件面臨監管部門的警示或處罰,公司將全面檢討交易系統管理。 此前一月初,也曾經有不少網友反映光大期貨交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客戶使用的金仕達交易系統在客戶沒有操作的情況下,自動發出報單並成交。 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的固定收益部交易又出烏龍,導致其超低價賣出10年期國債。光大證券當日上午在銀行間市場以4.20%的收益率賣出了1000萬元的12附息國債15。
12附息國債15(120015)為2012年記賬式附息(十五期)國債,期限為10年,於2012年8月23日發行,發行額為300億元,發行價為100元,票面利率3.39%。
傳成交對手方為農業銀行,光大證券8月19日表示,當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場總部在銀行間本幣交易系統進行現券買賣點擊成交報價時,誤將「12附息國債15」債券賣價收益率報為4.20%(高於前一日中債估值約25個基點),債券面額為1000萬元,後被交易對手點擊成交。光大證券正與對手方溝通並協商處理。 光大證券2013年8月20日晚間向媒體記者確認,公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已被暫時停職,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的進行。當日在公司內部下發通知,宣布了這一消息。同時,根據光大證券此前公告,上海證監局在8月19日至11月18日期間暫停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證券自營業務活動。因此,楊劍波所在策略投資部的其他工作人員目前也暫時停止工作,配合相關調查。
楊劍波領導的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於8月16日使用獨立套利系統時發生事故,導致光大證券在短時間內向上交所申報買單234億,實際成交72.7億元,並造成上證指數短時間內大幅波動。2013年8月19日,光大證券下發了一份人事任命文件,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李海松擔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 2013年8月20日,光大證券收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關於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規范自查的通知》,稱光大證券近日出現的交易異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內控合規、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不符合交易商協會關於主承銷類會員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自律管理相關要求,決定暫停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
為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公司規范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要求光大證券採取以下措施:
一、待相關問題查明後,協會將依據協會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類主承銷商管理要求對你公司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二、你公司應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相關業務流程、電子系統、內控合規、風險管理、人員管理等體系進行自查,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自查結果和相關整改方案應於,8月30日前報交易商協會。
三、你公司對於此前主承銷的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繼續履職盡責到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結束。你公司應協調聯席主承銷商切實負起責任,共同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四、在調查和整改期間,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范開展銀行間市場各項業務,履行各項義務和職責,並對協會相關調查和自律管理予以配合。
光大證券於2012年11月28日獲得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資格,由於該業務在光大證券尚處於起步階段,截至目前,光大證券在該業務上實現項目收入約54萬元。 立案調查
2013年8月18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8月16日光大證券交易異常的應急處置和初步核查情況。上海證監局已決定先行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責成公司整改,進行內部責任追究。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交易有效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中國證監會對此迅速作出反應,組織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單位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和核查。
經核查,上交所各交易和技術系統均運行正常。核查發現主要買入方為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後,上交所立即向光大證券電話問詢,並與上海證監局共同派人趕赴光大證券進行核查。
根據光大證券申請,午後暫停其股票的交易。核查發現事故原因為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的問題後,上交所和上海證監局立即督促其採取對外公告說明情況、答復投資者詢問、在故障排除前停用策略交易投資系統等措施。依據有關法規,8月16日全天股市交易成交有效,能夠順利交收,整個結算體系運行正常。
問題所在
經初步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包含訂單生成系統和訂單執行系統兩個部分,存在程序調用錯誤、額度控制失效等設計缺陷,並被連鎖觸發,導致生成巨量市價委託訂單,直接發送至上交所,累計申報買入234億元,實際成交72.7億元。同日,光大證券將18.5億元股票轉化為ETF賣出,並賣空7130手股指期貨合約。發言人表示,在核查中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
加強監管
此次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的首例,是一起極端個別事件,但暴露出的問題足以引起整個證券期貨行業的高度警覺。發言人表示,必須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一線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和規則,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范運行,切實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013年8月30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光大證券知悉異動真正原因,投資者並不知情,公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後再賣空合理避險,但其具體作為違反了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因此認定,公司在信披前轉化賣出ETF、賣出股指期貨合約,構成了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指光大董秘回應誤導公眾。證監會對相關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處罰,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23億,為證券史上最大罰單。另外,證監會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中國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體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很大。鑒於該案屬於新型案件,證監會在深入調查基礎上,組織外部專家對問題進行論證咨詢,調查審理已終結,進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將作出處罰決定。而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光大證券「8.16」事件發生之後,其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主承銷業務也被暫停。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也被停職,而總裁徐浩明也於8月22日辭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披露的調查情況顯示,光大證券在8月16日公開披露錯單前,轉化賣出ETF、賣空股指期貨共獲利7414萬元,披露後,繼續賣空避險、獲利1307萬元,獲利共計8721萬元。發言人對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予以警告,罰款60萬元並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宣布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對董秘梅鍵責令改正並處罰款20萬元。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其新業務,責令公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正式處罰決定。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億2千3百28萬。另外,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證監會發言人介紹,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未納入公司風控系統,該交易系統自7月29日上線運行後到事發運行僅15個交易日,其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被實盤測試過,當日該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錯單事件。
2013年11月14日,光大證券發布公告,證監會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光大證券原總裁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原助理總裁楊赤忠、原計劃財務部總經理沈詩光、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每人合計60萬元。
證監會對原董事會秘書梅鍵的信息誤導行為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證監會同日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入者。
「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分股,實際成交72.7億元」為內幕信息。光大證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並賣出的行為和8月16日下午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市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對首批8起同類型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6名投資者分獲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
2015年10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23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件作出一審裁判:5件案件因投資者申請撤訴而經法院審查裁定予以准許,對其餘18件案件分別作出了判決,支持了投資者共計66萬余元的賠償款。 5.23億
光大證券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被最終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被處以罰沒違法所得及罰金共計5.23億元。
6. 錢某與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糾紛案有什麼樣的結局
徐光唐滿
案情簡介
原告:錢某
被告:某證券公司某某營業部
原告錢某系在被告公司某營業部開戶的股民,從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錢某從銀行的儲蓄賬戶往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上轉入資金3萬元,但因證券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傳輸出現故障導致錢某的資金賬戶多出了6萬元資金,即單邊賬。錢某當日在得知資金賬戶上無故多出了6萬元資金後,以其資:金賬戶上的全部款項購入某權證,且於當日拋出獲利,後又用其資金賬戶上的所有款項重新購入某股票。當日晚,證券公司和銀行進行例行對賬,發現了該筆單邊賬,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由證券公司負責調賬,因為該客戶銀行儲蓄賬戶上只有3萬元存款,銀行方面僅轉出了3萬元資金,從而使得證券公司被動地形成了透支融資的現象。次日,營業部工作人員與錢某進行了多次溝通,希望其能補足該筆透支資金或將相應價值的股票拋售填平資金賬戶上的赤字。但溝通沒有能夠解決問題,錢某拒絕了上述方案,並認為該筆錯賬資金是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與證券公司無關。營業部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於當日收盤之前將錢某股票賬戶上的用透支資金購買的相應股票強行平倉,收回透支資金。錢某以證券公司行為侵犯其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其股票差價損失並要求被告退回平倉的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
爭議焦點
該透支的6萬元的所有權之歸屬,強制平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審理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是否應對該強制平倉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應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而定。就錢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託證券公司為其購買股票過程,明知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僅為3萬元,加上賬戶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資金應為30233.43元,而錢某對證券資金賬戶在銀證轉賬後竟出現90233.43元的可用資金數額,不僅沒有進行資金來源的查證,反而貿然將全部資金投入股票買賣。且在1月9日證券公司向其說明多餘資金6萬元系銀證轉賬系統失誤所致,要求返還6萬元透支金額的情況下,仍拒絕退還。錢某明顯存在透支故意。而證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盤後發現透支,並在1月9日股市開盤時即與錢某進行溝通要求返還透支資金6萬元。金通證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將收盤但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對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屬於及時阻止錢某單方透支交易行為。首先,依據銀行與證券公司對2007年1月8日銀證轉賬業務結束後進行的例行清算,確認錢某的透支金額非屬銀行所有,應由證券公司對此進行調賬。故錢某超出自有資金余額仍購買股票,其行為已直接構成對證券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其次,證券市場的特性在於股票價格存在波動性,股票價格的變動並非可以完全預見,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轉移。如證券公司不及時強行平倉,可能造成損失,及發生損失迅速擴大的跡象,而投資者也很難有足夠的資金彌補虧損。所以,證券公司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將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行平倉,可以視同證券公司在一定條件范圍下的自行救濟,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提起上訴。
7. 假設發生地震導致證券公司交易系統癱瘓了,那是不是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全都沒了
如果遇到大災難把所有的備份都毀了,是的。不過那樣的情況和恐龍滅絕差不多,這個時候你應該考慮的是你還活著嗎,而不是股票的問題。
8. 證券交易所會因股票交易數據丟失而造成股市混亂嗎
朋友您好!
新人類熱誠為您服務(*^_^*) 現在,股民買股票均用電話委託,網上交易,連股票的余額和現金的余額都用電話查詢,與電腦查詢。這些無紙化交易毫無憑證,全憑電腦存存儲,那麼這些數據會丟失嗎?許多股民這樣擔心。為種提心不無道理,不過對於證券公司來說,數據永遠是第一位的,因而證券公司想了很多對策以預防突變狀況。從目前來講,證券公司的安全系統可以說基本上能保證數據的萬無一失。具體來說,安全措施通常由以下幾個方面組成: (1)實時備份,電腦房都具有正常交易系統和備份系統,兩者是同時工作的。當正常交易系統出現故障時,備份系統自動運行,決不會影響投資者交易的安全性。 (2)每日備份 證券公司在每日清算完成後,都會進行數據備份,通過光碟等先進的儲存介質將每天的數據在上一日的基礎上進行增量備份,並將其帶離電腦房。因此,即使數所有宏觀世界到破壞也能及時恢復。 (3)每隔一段時間,證券公司都會將前段時間的所有數據做一個完整的備份,並永久保存於一個安全的地方。因此即使出現災難性事故,也能保證數據的安全性。 (4)異地備份 證券公司為了更大程度地保證投資者資料的安全,還會將其不能地區的營業部之間的資料進行交叉地備份,防止由於大規模災難性事故的發生而造成投資者的遺失。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祝您開心!o(∩_∩)o
9.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賠錢,怎麼處罰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10.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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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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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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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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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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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