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如果可以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般都可以。能否再次發行股票取決於很多方面。有上市公司的融資要求,有監管部門的限制。《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等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進行了規范。該徵求意見稿在現行再融資辦法基礎上,根據新的《公司法》和《證券法》精神,以及今後全流通的市場條件進行了較大修改。相對而言,在再融資方式上,通過引入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創新方式來促進再融資方式的多元化;在再融資條件上,有松有緊,但緊大於松;在發行程序上則有了明顯的簡化;在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條款中,都體現了加強上市公司誠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精神。
《辦法》將再融資方式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兩種,其中公開發行證券在原有的增發、配股和發行可轉債三種方式的基礎上引入了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創新方式。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是公司債券和認股權的一個綜合,兩者可以分拆上市交易,其債性更強。從發行條件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對上市公司的凈資產規模和現金流量有一定要求,規定凈資產不得低於15億,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於6%的要求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從發行期限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只規定了1年的最短期限,沒有最長期限的限制。由於附認股權公司債券的債券部分可以獨立上市交易,因此這一再融資方式不僅將大大促進公司債市場的發展,也將增加證監會在發展公司債市場上的主導性。《辦法》對所附認股權證的數量進行了限制,預計權證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的金額。從上市公司角度看,附認股權公司債券有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特別是認股權證雖然與公司債券捆綁發行,但是發行後分別交易。從市場表現看,認股權證單獨交易將避免其價格被市場低估,初試的債務人可以將權證在市場以比較高的價格賣出,有助於提高初始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了兩者捆綁交易可能出現的權證價值被低估的可能,有助於上市公司降低債權融資的成本。認股權證方面,《辦法》就關於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存續期間以及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做了明確規定。對行權價格,《辦法》規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認股權證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對存續期間,《辦法》規定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且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對認股權證購買的股票,《辦法》確定「向上市公司購買新股」,按此理解,也就是上市增發的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即私募方式也是新增加的再融資方式。《辦法》並沒有對私募對象的資格加以明確規定,而是體現了上市公司自治的精神。在私募對象的數量上,《辦法》予以了明確,要求不得多於10 名,且有1到3年的鎖定期限要求。私募方式的增加,將為外資並購增添新的途徑。
在再融資條件上,《辦法》進一步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有松有緊,但總體感覺緊大於松。松,主要表現在財務指標的降低。對於增發和發行可轉債,將現行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從10%降低到6%;對於配股,僅要求連續三年盈利。此外,還根據《證券法》取消了兩次發行新股融資間隔的限制。緊,主要表現在市場約束機制的加強。首先,在上市公司再融資資格上,更加強調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可持續性。其次,在定價機制上,要求增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以保護老股東的利益不因增發而被稀釋;在發行可轉債方面,規定修正轉股價格須經參加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投票通過,且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均價,以防止轉股價無限向下修正不斷攤薄老股東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將增加上市公司增發和可轉債轉股的難度。第三,在發行規模上,可轉債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由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降低到40%;增發規模的限制雖然取消了,但在資金用途和資金管理的要求上更加嚴格,要求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商業銀行專項賬戶。第四,配股要求必須採取代銷制,並引入發行失敗制度。
② 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招股說明書怎樣寫
定義
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發行股份和發起人、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一切行為,除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說明書中的有關規定,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招股說明書載明事項
招股說明書的法定內容公司通過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④認購人的權利、義務;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2)招股說明書的形式
一般來說,招股說明書應採用書面形式,其格式由發起人自行確定。
(3)招股說明書的擬訂
招股說明書由發起人擬訂,經所有發起人認可同意後提交政府授權部門審批。
(4)招股說明書的審批
招股說明書的審批,一般由政府授權部門進行。目前我國只允許深圳、上海兩市股票上市,上述兩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由體改辦、人民銀行分行審批。其他地區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說明書由國務院股票上市辦公會議審批。 招股說明書經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要由發起人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會公眾知曉。從目前我國發布招股說明書公告的情況來看,招股說明書的公告主要採取由報紙全文發布招股說明書的形式。
編輯本段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一、招股說明書封面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的名稱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說明書」字樣,送交證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三)說明發行股票的類型,例如:普通股、優先股或者境內上市外資股等;如果同時發行認股證,還須列明認股證與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須按照本准則附件一規定的文字列示; (五)發行量、每股面值、每股發行價、發行費用、募集資金,採用上網競爭價方式發行股票的,應標明發行底價; (六)發行方式及發行期; (七)擬上市證券交易所; (八)主承銷商; (九)推薦人; (十)簽署日期。 招股說明書必須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等於A4紙規格),封面必須為淺色,除可以印有發行人的標志之外,不應當有其他圖案。具體格式見附件一。 招股說明書格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 《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證監[199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的住處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一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現在正式頒布《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於1997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各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應按准則要求履行其披露義務。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附件:《招股文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一)
二、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與《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制定本准則。 (二)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准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本招股說明書作為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三)本准則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包括: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資料 (2)釋義 (3)緒言 (4)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 (5)風險因素與對策 (6)募集資金的運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驗資報告 (9)承銷 (10)發行人情況 (11)發行人公司章程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13)經營業績 (14)股本 (15)債項 (16)主要固定資產 (17)財務會計資料 (18)資產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22)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四)本准則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行人將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於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發行人應據此原則編制招股說明書。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准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於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則沒有規定,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內容; 3.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並在招股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准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 如果發行人由原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3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准則的要求對其歷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應當增加關於中國經濟、政治、法律等有助於外國投資人了解中國一般情況的資料,以及有助於對發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資料。有必要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外文文本。發行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行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發行人尚未成立董事會、監事會,而由籌備機構代行其權力的,本招股說明書中凡要求董事會、監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以及對本招股說明書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對董事、監事有關情況的披露改為對籌備機構成員有關情況的披露。 (五)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 (六)招股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七)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招股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資料除特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 (八)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准則相抵觸的部分,應以本准則為准。 (九)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編輯本段招股說明書的特點
1.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並報請證券監管機構審批。作為招股說明書附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依照法律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法定內容。
2.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引導性閱讀文件
招股說明書內容詳盡但不便於投資者閱讀和了解,為增強招股文件的易解性,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和傳達有關股票發行的簡要情況,應以有限數量的文字作出招股說明書概要,簡要地提供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一般情況下,招股說明書概要約為1萬字左右。
3.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非發售文件
根據現行規定,招股說明書概要標題下必須記載下列文字:「本招股說明書概要的目的僅為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招股說明書全文為本次發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本股的決定之前,應首先仔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全文,並以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雖然招股說明書概要並非發售文件,但不得誤導投資人。
編輯本段招股說明書基本原則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於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內容; 3.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並在招股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股票公開發行准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 如果發行人由原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3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准則的要求對其歷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應當增加關於中國經濟、政治、法律等有助於外國投資人了解中國一般情況的資料,以及有助於對發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資料。有必要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人還應編制招股說明書的外文文本。發行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的一致性。在對兩種文本的理解上發行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發行人尚未成立董事會、監事會,而由籌備機構代行其權力的,本招股說明書中凡要求董事會、監會在股票發行過程中以及對本招股說明書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由籌備機構承擔,對董事、監事有關情況的披露改為對籌備機構成員有關情況的披露。
編輯本段招股說明書相關規定
(一)招股說明書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招股說明書發行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必須修訂招股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會資料和其它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例如: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資產評估人員)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後,發行人方可發行。 (二)招股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三)招股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招股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資料除特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
編輯本段招股說明書附錄與備忘
附錄
附錄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1)財務報表及其注釋和審計報告; (2)財務報表差異調節表;如果發行人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或者既在境內發行,又在境外發行,由於會計准則的不同導致不同類型的股票同期財務報表數據不完全相同,應當對其差異編制調節表,說明差異的原因; (3)資產評估報告; (4)盈利預測報告和注冊會計師的意見; (5)法律意見書; (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細則; (7)發行人的營業執照。
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1)發行人成立的注冊登記文件; (2)主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批准發行上市的文件; (3)承銷協議; (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資產證明估的確認報告; (5)發行人改組的其他有關資料; (6)重要合同;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時還應當說明備查期間(不應短於發行期間)和查閱地點。這些地點應當是投資公司較易到達的地點,例如發行人、承銷商、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所在地等。
③ 一支股票的招股日期和上市日期有什麼區別
上市日期 (Listing Date)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企業透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④ 股票基本面:怎樣看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格式分為五個部分: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招股說明書目錄;招股說明書正文;附錄;備查文件。看招股說明書時要注意如下事項:
1)風險因素與對策說明:了解公司存在的風險及公司的應對之策是否有效;
3)股利分配政策:了解公司對股民的回報;
4)發行人在過去至少3年來的經營業績:以此來判斷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5)發行人股本的有關情況:了解公司發起人、重要持股人的持股情況;
6)盈利預測:直接關繫到公司股票的發行情況。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更願意樂觀預測盈利,將盈利數字說得大一些;
7)公司發展規劃說明:這是表明公司管理層對公司未來發展所作出的重要規劃;一份好的規劃應該是嚴謹、科學、實事求是的;
8)發行人認為對投資者做出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此外,我們應該注意:
1.募集資金的運用
本次募股資金的用途與投向;投資項目總體情況介紹,包括項目預算、投資周期與資金使用計劃等;如果所籌資本尚不能滿足規劃中的項目的資金需求,應說明其缺口部分的來源及落實情況;增資發行的發行人必須說明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本的運用情況。
2.股利分配政策
發行人股利發放的一般政策;發行人在發行股票後第一個盈利年度是否准備派發股利;如果准備發放,發放幾次,何時發放;不同類別股票在股利分配方面的權益;如果暫不準備派發股利,簡要說明原因;新股東是否享有公司本次股票發行完成前的滾存利潤;其他應說明的股利分配政策。
3.經營業績
這一部分應當根據專業人員的審計報告和審查結論,來觀察發行人過去3年的經營業績,它至少應包括:最近3年銷售總額和利潤總額;發行人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發行人近期完成的主要工作,主要指重大項目和科研成果;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情況;籌資與投資方面的情況等。
4.股本
這一部分應當注意發行人的股本及其變動情況:注冊資本;已發行的股份;如果發行人已進行過股份制改組、定向募集或公開發行,則應當披露本次發行前公司的股權結構,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其中含內部職工股)、外資股等各占的份額;發行人認購股份的情況;本次發行後公司股份的結構,包括公司職工股的有關情況;本次發行前後每股凈資產,等等。
⑤ 公司新股發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股票發行的方式: (依)公開發行與不公開發行 這是根據發行的對象不同來劃分的。公開發行又稱公募,是指事先沒有特定的發行對象,向社會廣大投資者公開推銷股票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可以擴大股東的范圍,分散持股,防止囤積股票或被少數人操縱,有利於提高公司的社會性和知名度,為以後籌集更多的資金打下基礎。也可增加股票的適銷性和流通性。公開發行可以採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發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發行費用通過金融中介機構中國。不公開發行又叫私募,是指發行者只對特定的發行對象推銷股票的方式。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採用:一是股東配股,又稱股東分攤, 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東分配該公司的新股認購權,動員股東認購。這種新股發行價格往往低於市場價格,事實上成為對股東的一種優待,一般股東都樂於認購。如果有的股東不願認購,他可以自動放棄新股認購權,也可以把這種認購權轉讓他人,從而形成了認購權的交易。二是私人配股, 又稱第三者分攤,即股份公司將新股票分售給股東以外的本公司職工、往來客戶等與公司有特殊關系的第三者。採用這種方式往往出於兩種考慮:一是為了按優惠價格將新股分攤給特定者,以示照顧;二是當新股票發行遇到困難時,向第三者分攤以求支持,無論是股東還是私人配售,由於發行對象是既定的,因此,不必通過公募方式,這不僅可以節省委託中介機構的手續費,降低發行成本,還可以調動股東和內部的積極性,項固和發展公司的公共關系。但缺點是這種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流動性差,不能公開在市場上轉讓出售,而且也會降低股份公司的社會性和知名度,還存在被殺價和控股的危險。 (貳)直接發行與間接發行 這是根據發行者推銷出售股票的方式不同來劃分的。直接發行又叫直接招股。是指股份公司自己承擔股票發行的一切事務和發行風險,直接向認購者推銷出售股票的方式。採用直接發行方式時,要求發行者熟悉招股手續,中國招股技術並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當認購額達不到計劃招股額時,新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現有股份公司的董事會必須自己認購來出售的股票。因此,只適用於有既定發行對象或發行風險少、手續簡單的股票。在一般情況下,不公開發行的股票或因公開發行有困難( 如信譽低所致的市場競爭力差、承擔不了大額的發行費用等)的股票; 或是實力雄厚,有把握實現巨額私募以節省發行費用的大股份公司股票,才採用直接發行的方式。 間接發行又稱間接招股,是指發行者委託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出售股票的方式。這些中介機構作為股票的推銷者,辦理一切發行事務,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並從中提取相應的收益。股票的間接發行有三種方法:一是代銷,又稱為中國招股,推銷者只負責按照發行者的條件推銷股票,中國招股業務,而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在約定期限內能銷中國算中國,期滿仍銷不出去的股票退還給發行者。由於全部發行風險和責任都由發行者承擔,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只是受委託代為推銷,因此,代銷手續費較低。二是承銷,又稱余股承購,股票發行者與證券發行中介機構簽訂推銷合同明確規定,在約定期限內,如果中介機構實際推銷的結果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發行數額,其差額部分由中介機構自己承購下來。這種發行方法的特點是能夠保證完成股票發行額度,一般較受發行者的歡迎,而中介機構因需承擔一定的發行風險,故承銷費高於代銷的手續費。三是包銷,又稱包買招股,當發行新股票時,證券發行中介機構先用自己的資金一次性地把將要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買下,然後再根據市場行情逐漸賣出,中介機構從中賺取買賣差價。若有滯銷股票,中介機構減價出售或自己持有,由於發行者可以快速獲得全部所籌資金,而推銷者則要全部承擔發行風險,因此,包銷費更高於代銷費和承銷費。股票間接發行時究竟採用哪一種方法,發行者和推銷者考慮的角度是不同的,需要雙方協商確定。一般說來,發行者主要考慮自己在市場上的信譽、用款時間、發行成本和對推銷者的信任程度;推銷者則主要考慮所承擔的風險和所能獲得的收益。 (三)有償增資、無償增資和搭配增資 這是按照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是否交納股金來劃分的。有償增資就是指認購者必須按股票的某種發行價格支付現款,方能獲得股票的一種發行方式。一般公開發行的股票和私募中的股東配股、私人配股都採用有償增資的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發行股票,可以直接從外界募集股本,增加股份公司的資本金。無償增資, 是指認購者不必向股份公司繳納現金就可獲得股票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只限於原股東,採用這種方式發行的股票,不能直接從外辦募集股本,而是依靠減少股份公司的公積金或盈餘結存來增加資本金,一般只在股票派息分紅、股票分割和法定公積金或盈餘轉作資本配股時採用無償增資的發行方式,按比例將新股票無償交付給原股東,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股東分益,以增強股東信心和公司信譽或為了調整資本結構。由於無償發行要受資金來源的限制,因此,不能經常採用這種方式發行股票。搭配增資,是指股份公司向原股東分攤新股時,僅讓股東支付發行價格的一部分就可獲得一定數額股票的方式
⑥ 股票再次發行的方式和條件
在我國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已經成立的股份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具有股票發行的資格。一、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備的條件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3、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4、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行人認購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千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50%以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0%。6、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二、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申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應具有上述設立股份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七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但國家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2、近3年連續盈利。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三、股份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應具有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上述幾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四、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具有的條件除具有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公司上述幾項條件外還應具有以下條件:1、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4、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5、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上述股票發行條件可以看出,國家對發行公司的凈資產、生產經營方向、經濟效益、守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使用,以及發起人、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認購股票占股本總額的比例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既規定了股票的發行數量,又控制了股票的發行質量。
⑦ 新增發股票會有招股說明書嗎
這是必須要有的,招股說明書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中國《公司法》第88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是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之一。中國證監委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和將其股票在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准則編制招股說明書。本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⑧ 股份公司究竟是怎麼發行股票的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提出發行申請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地主政府審批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證監會復審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將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⑨ 上市公司一般在什麼情況下回發布招股說明書
1,名詞解釋:
招股說明書是股票發行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指股票發行人在發行股票前,根據法定程序與格式製作並公布的有關發行人的一切與本次股票發行有關的財務、法律等材料向社會公眾給予披露,以供投資人對是否購買股票以及購買份額作出獨立判斷和決定的公開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於1997年證監(1997)2號文來製作。招股說明書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預測,這一部分是由有關注冊會計師等來完成,但其他涉及法律的問題則由公司及券商法律顧問來完成。此外,律師還應對招股說明書其他事項從法律上進行審核,而且也要嚴格控制其招股說明書有關內容與格式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2,什麼時間發布,為什麼發布:
招股說明書是投資者獲得上市公司信息的最佳途徑之一,也是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股票進行價值判斷的主要依據。適用於投資人在作出認購本股票的決定之前,也就是向投資人推廣上市公司的股票。
⑩ 招股說明書是什麼意思呢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起人和將要設立公司的情況,說明公司股份發行的有關事宜,指導公眾購買公司股份的規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製作招股說明書。
內容構成
1、招股說明書封面;
2、招股說明書目錄;
3、招股說明書正文;
(1)主要資料
(2)釋義
(3)緒言
(4)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
(5)風險因素與對策
(6)募集資金的運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驗資報告
(9)承銷
(10)發行人情況
(11)發行人公司章程摘錄
(1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13)經營業績
(14)股本
(15)債項
(16)主要固定資產
(17)財務會計資料
(18)資產評估
(19)盈利預測
(20)公司發展規劃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22)其他重要事項
(23)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
4、招股說明書附錄;
5、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招股說明書的法定內容公司通過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①發起人認購股份數;②每股的票面金額發行價格;③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④認購人的權利、義務;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特點
1、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法定信息披露文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並報請證券監管機構審批。作為招股說明書附件,招股說明書概要應依照法律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要求記載法定內容。
2、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引導性閱讀文件:招股說明書內容詳盡但不便於投資者閱讀和了解,為增強招股文件的易解性,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和傳達有關股票發行的簡要情況,應以有限數量的文字作出招股說明書概要,簡要地提供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一般情況下,招股說明書概要約為1萬字左右。
3、招股說明書概要屬於非發售文件:根據現行規定,招股說明書概要標題下必須記載下列文字:「本招股說明書概要的目的僅為盡可能廣泛、迅速地向公眾提供有關本次發行的簡要情況。招股說明書全文為本次發售股票的正式法律文件。投資者在做出認購本股的決定之前,應首先仔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全文,並以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雖然招股說明書概要並非發售文件,但不得誤導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