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央行金融監管的歷程
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三部副處長 易 華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務綜合化的不斷發展,全球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重新審視本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否仍然適用,並採取措施進行了相應調整和完善。這一問題在我國同樣有著現實的緊迫意義。剛剛結束的黨的十七大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本文結合學習領會十七大精神,從回顧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入手,介紹了目前主要金融監管體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後,在介紹分析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市場發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國際化浪潮推動下,跨國金融集團日漸崛起和強大,傳統的三大金融領域(銀行、保險和證券)及金融產品之間的界線日漸模糊,很多國家紛紛通過修改金融法律法規回歸綜合經營。與此相適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調整和改革本國金融監管體制。
各國所採取的主要調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為:1、轉向統一金融監管(這些國家往往採取全能銀行模式),或者將兩個主要監管機構進行合並,如逐步實現銀行與保險、銀行與證券或證券與保險之間的監管統一(半統一監管);2、保留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但根據金融集團的出現和金融產品的創新做適當調整,如採取牽頭監管、「傘」式監管或主監管制;3、採取功能監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穩定、審慎監管、市場行為、競爭監管四大主要金融監管領域劃分監管職能,如雙峰監管模式的出現。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全球8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所作的調查,截至2004年底,實行統一監管的國家29個,佔比33%,主要為歐洲國家;實行半統一監管的國家21個,佔比26%;實行分業監管的國家35個,佔比41%。
國際學術界對很多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原因進行了案例和實證研究,發現除了為適應本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外,選擇統一監管的因素還包括:(1)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參與監管程度越高,實行統一監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國經濟規模。經濟規模越小的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主要反映在亞洲國家,1997年~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以韓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一些亞洲國家開始檢討其金融結構和金融監管體系,並逐步轉向統一監管體制;(4)一國的法律制度。以德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選擇統一監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監管理念的新發展。其中,風險監管和功能監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些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調整。
二、主要金融監管體制介紹和利弊分析
從目前看,經發展演變和調整後的全球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類: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和雙峰監管模式。就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的對應關系來說,目前國際上主要有四種對應模式: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如我國和法國;分業經營統一監管,如韓國;綜合經營分業監管,如美國;綜合經營統一監管,如新加坡、英國、日本等。短期來說,金融監管體制與金融經營體制未必一定完全對應,但長期看還是應該相對應。
(一)統一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統一監管的典型代表國家為新加坡和英國。
新加坡是最早實行統一監管的國家(1984年),也是最為統一的國家,即由一個機構(新加坡金融服務局,MAS)負責所有金融監管領域,履行相當於我國「一行三會」的職能。英國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實施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區別在於英國的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相分離,不承擔微觀監管責任,但負責貨幣穩定和金融穩定,同時承擔外匯、期貨和貴金屬交易方面的監管。
統一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有利於管理和控制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有利於獲得監管的規模效益,降低監管成本;有利於提高監管質量和監管一致性,減少多重監管。統一監管在監管金融集團時優勢尤為明顯,有利於全面評估整個集團的風險,實現有效並表監管。
統一監管的弊端在於:由於不同領域風險不同,監管目標並不一致,如果不對監管目標加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效率甚至可能低於分業監管;原有分業監管帶來的法律法規不協調等可能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不能達到預期的監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監管競爭,易導致官僚主義;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蔓延到整個金融領域;難以培養專業領域的金融監管人才。
(二)分業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業監管模式建立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其基本框架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業監管機構,負責全面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
分業監管的主要好處在於:監管分工明確,能較好地避免危機的連鎖反映;能夠集中精力監管某一個特定機構或領域,有利於提高監管專業化程度。弊端在於:第一,監管機構權力交叉重疊,金融法規不統一,降低了監管效率和監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監管「真空」。這主要體現在對金融集團的監管,難以全面把握集團整體風險。如果各監管主體之間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導致監管套利行為。
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但根據需要做出一些改進,實現某種程度上的統一,如美國的「傘」式監管。
美國1999年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允許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同時從事銀行、證券、基金、保險與商人銀行等業務。為適應此變化,美國在改進原有分業監管體制的基礎上,形成了獨有的「傘」式監管模式,主要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上:即指定聯儲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式監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按所經營業務的種類而非機構類型接受不同行業主要監管人的監管(被稱為功能監管人)。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協調,共同配合。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傘式監管人的權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說,聯儲必須尊重功能監管人的許可權,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在未得到功能監管人同意的條件下,聯儲不得要求非銀行類機構向瀕臨倒閉的銀行注入資本;當控股公司或經營非銀行業務的子公司威脅銀行業務子公司穩定性時,聯儲有權干預。通過這種特殊的監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穩健性與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這種模式過於多邊分散,是由美國監管體制復雜多層的歷史和雙軌銀行制(聯邦注冊和州注冊銀行,其中聯儲負責監管聯邦銀行)決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很容易造成職責不明,監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聯儲成為唯一一家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機構,監管職能進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銀行,容易造成監管壟斷。
(三)「雙峰」監管模式及其利弊
雙峰監管建立在功能監管基礎上,也就是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功能領域,即審慎監管(這里的審慎監管也包括宏觀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這種監管一般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從這個角度上講,雙峰監管也是一種統一監管);另一類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故這種模式被稱為「雙峰」模式,代表國家為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自1998年7月開始實行新的監管體制。其具體安排是,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APRA)負責對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在內所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負責所有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監管。中央銀行專司貨幣政策職能,不參與金融機構的監管。此外,協調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的職責歸財政部。
雙峰監管的好處在於:較好地解決了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兩大監管目標之間的內在沖突,能夠保證各自監管領域內監管的一致性,同時避免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交叉。與分業監管相比,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和難度,與統一監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弊端在於:可能存在監管上的「灰色區域」,也沒有考慮到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差異,難以有效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四)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除了統一或分業,金融監管體制的差別還體現在中央銀行是否參與金融監管。業界普遍認同的觀點是,中央銀行應該參與宏觀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但在中央銀行是否應該參與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監管,參與程度和方式問題上,依然存在較大爭議。這一爭議無論在統一監管模式還是分業監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5年的評估報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則該機構從中央銀行分離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實行統一監管體制的國家都分離了中央銀行的微觀監管職能。當然,仍有不少經合組織國家(OECD國家)的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而在非OECD國家,絕大多數中央銀行仍然參與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參與微觀監管同樣存在利弊兩方面。其主要好處在於,一是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具有較強相關性,有利於信息交流和政策協調。二是有利於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如果中央銀行不承擔監管職責,沒有掌握必要的監管信息,那麼在進行援助時就會進退兩難。
其主要弊端在於:第一,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一般說來,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操作,而監管政策則有順經濟周期操作的性質,這是二者沖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時擔任銀行監管人和最後貸款人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作為銀行監管者,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機中不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在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責時往往存在過度借貸傾向,從而引發道德風險問題,也具有通貨膨脹效應。
從各國情況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於運用正式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金融監管者和負責金融穩定者都必須進行深度合作。事實上,中央銀行無論是壟斷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三、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幾點結論和啟示
縱觀各國關於金融監管體制的理論探討和實踐選擇,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結論:
第一,各種金融監管體制均有利弊,並不存在一個普遍適用的最優體制。理論上講,盡管金融監管體制對監管有效性有著重要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監管提供良好環境,本身並不能確保監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必須考慮本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同時充分考慮一國的金融發展歷史、文化和現有法律體系。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與本國金融體系結構(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的各自發達程度和相對重要性)以及金融機構的特點(分業經營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的發育程度)高度相關。
第三,任何國家必須全面分析金融監管體制調整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包括調整過程本身蘊涵的風險。在操作過程中需要審慎推進,避免對金融產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盡管不存在普適性的最優模式,一般說來,良好的金融監管體制需要具備如下特點:
首先,能夠確保金融監管目標明確,運作獨立,覆蓋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金融集團)和功能領域,有效應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各種風險,並能適應金融體系的不斷發展。
其次,能夠兼顧監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達成目標)和監管有效性(能夠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也就是說,一方面,各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不存在過多交叉監管和重復監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監管真空。
第三,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以及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能夠建立良好的監管協調機制。
最後,能夠有效避免監管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
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歷程和現狀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有自己獨特的發展路徑。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我國商業銀行開始出現跨行業經營的競爭局面,很多商業銀行設有自己的信託、投資和證券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金融事業管理機關,負責全面管理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包括管理股票和債券。同時,作為國家證券主管機關,負責證券發行、上市的審批。保險監管職能也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這一時期,形成事實上綜合經營、統一監管格局。
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對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在證券經營機構監管方面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的體制。
1995年,我國正式確立分業經營體制(此時國際上已開始從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轉變)。之後,分業監管體制不斷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證券市場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至此,人民銀行分離了證券、保險監管職能,但保留了銀行業監管職能。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4.15,0.01,0.24%)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至此,我國正式完成了分業監管體制的構建,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下簡稱「三會」)共同負責金融微觀監管,人民銀行負責金融穩定的監管體制。
可以說,我國從統一監管走向分業監管是當時經濟與金融發展的歷史背景所決定的,符合我國國情。總的說來,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分工明確,這種專業化的監管體制與我國嚴格分業經營的現狀是基本相適應的。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存在一些問題,迫切需要加以完善。這些問題既有現有體制和分業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產生的新挑戰。主要包括:
1、隨著金融業務不斷創新,業務交叉不斷增多,以及綜合經營試點的推進,嚴格分業監管的效率在逐漸降低,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並存,監管一致性問題也日漸突出,尤其體現在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上。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三大金融業進行監管,不同機構需向不同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執行不同的監管標准,即使是同一業務,也需獲得不同部門的許可,重復監管現象突出。與此同時,銀行、信託、證券和保險業務的日漸趨同,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不可避免地造成監管的真空與沖突。在涉及審批權力的地帶呈現權力設置的重復和資源控制的重復,在涉及責任追究的地帶呈現監控真空和問題處置的真空。
2、金融業開放缺乏整體戰略,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主要外資金融機構都實行集團化綜合經營模式,盡管其在華機構也必須遵循我國的分業經營制度,但其同一主體可分別進入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在華機構通過與總部的前後台配合,以「前台分業,後台混業」模式實現實際上的綜合經營,在我國實現跨行業持股、跨行業經營和分銷產品的目的。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無法對上述外資金融集團實行有效監管,難以全面把握外資金融集團在我國的發展和風險現狀,也難以形成監管合力。
3、中央銀行的職責和作用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中央銀行目前承擔了多種監管職責,主要包括:金融宏觀調控職責,負責制定貨幣政策和維護貨幣穩定;宏觀監管職責,負責金融體系穩定,監管權力覆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所有金融領域;最後貸款人職責,負責支付系統穩定。此外,央行實際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觀監管權,包括:負責銀行間同業拆借、銀行間債券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監管;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經國務院批准,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應該指出的是,由於我國體制上的原因,央行通過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責,事實上已經成為某些銀行的所有者,這與其宏觀監管職責是沖突的。
4、銀行監管和金融穩定職責之間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合作。不可否認,這兩種職責之間關系密切。二者在職責分工明確並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設的。但從目前我國情況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觀監管職能,沒有最終消除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傳導之間存在的內生性沖突,同時導致銀監會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職責交叉之處,典型例子如兩家同時要求被監管機構上報同樣信息。另一方面,兩家並沒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溝通協調的機制,更重要的是,沒有明確當支付危機發生時監管合作模式的具體架構和程序,因此也迴避不了監管重復和監管弱化問題。
5、監管協調機制有待健全和加強,監管機構之間溝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問題較為突出。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並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的政策建議
今年1月份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已經明確提出要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體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機制。應該說,這一思路與我國目前的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是相適應的:首先,雖然綜合經營已成為難以逆轉的全球化趨勢,但難以一蹴而就。不難想像,經歷較長時間嚴格分業經營的我國,在轉向完全的綜合經營之前,必然有一個較長的「准綜合經營」時期,這也意味著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統一監管。其次,經歷了多次機構改革,我國於2003年才最後形成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短時間內恢復原體制既不現實也不可行。這種監管機構的「才分即合」 將帶來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和內部的整合,使得新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必然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無論對整個社會還是金融業而言,體制性變革的風險往往是最大的風險,涉及資源重組、機構變革、社會觀念更新等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國應結合國情和金融監管現狀,目前階段,應在繼續實行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前提下,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著力於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機制。從長遠看,應在穩妥推進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的基礎上,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在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統一監管體制。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當務之急應該採取以下措施來加強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
(一)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安排
我國在十六屆五中全會已經明確提出穩步推進綜合經營試點。業界普遍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發展實際,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我國金融機構實行綜合經營的理想組織形式選擇。難以對跨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正是分業監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繼續實行分業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對現有監管體制進行適當微調,盡快明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制度安排,以適應現階段金融業務創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需要。
統一監管體制下,由於監管機構只有一個,基本不存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權歸屬的爭議。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從國際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國「傘」式監管,由央行負責;二是主監管制或牽頭監管,法國做出了類似安排,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我們建議考慮實行主監管制,這一制度事實上已經寫入「三會」簽署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但需要國務院盡快對此加以正式明確。
可以說,主監管制與我國目前金融發展和監管現狀基本適應。理由如下:
1、從體制變遷角度講,是一種成本較低的制度安排。
我國2003年剛剛分離央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央行原有的銀行微觀監管人員全部成建制轉移到銀監會,短時間內重新承擔微觀監管職能,在人員、系統建設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資源。同時,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而美國「傘」式監管一個不可忽視的前提是,美聯儲一直承擔著對聯邦注冊銀行的監管職責。
2、與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育現狀相適應。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育目前尚處於雛形階段,其業務交叉性和復雜程度還有一個逐步的發展過程。主監管制能夠應對監管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戰。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於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會」有能力承擔各自領域的主監管責任。
經過較長時間的運作,「三會」在各自領域都積累了豐富的監管經驗和相當程度的監管技能,並逐步向國際標准接軌。以銀監會為例(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業占金融資產90%以上的事實,決定了銀行將成為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參與者。如果按照主監管制設想,銀監會將承擔主要的監管責任),在繼承吸收央行原有監管經驗和技能的基礎上,銀監會在監管制度建設、監管理念確立、監管手段改進和提高監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能夠有效實施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貸款集中度和關聯交易的監管,已和多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銀行監管合作備忘錄,開發建設了覆蓋所有銀行業機構的以風險為本的監管信息系統,有能力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
4、道德風險是央行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的最主要風險。
央行也可以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者的潛在人選,而且央行承擔這一職責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體現在:首先,對我國而言,造成了體制變革上的過大波動性和反復性;其次,將進一步加劇央行和銀監會之間的職能交叉;最後,也最值得關注的是,將加劇央行自身的道德風險。如前所述,央行事實上已經集中了很多金融監管職責,如果再加上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職責,容易導致以下風險:一是金融安全網的外溢;二是導致非銀行業務風險蔓延到銀行業務;三是打破目前業已形成的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造成央行監管權力過大,從而引起相應的責任機制問題。
(二)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健全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無論是從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有效性的角度,還是從應對新型業務、交叉業務監管挑戰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這一機制的建立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層面:
1、建立國務院層面的監管協調機制。
在對金融控股公司採取主監管制的前提下,考慮建立國務院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該機構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但作為最高層級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並全面負責金融監管和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戰略規劃制定。
2、建立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財政、貨幣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應該具有協調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之間的協調機制,就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金融穩定與風險預警、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後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強化「三會」的監管協調機制。
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以後,「三會」之間一直十分重視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對全方位進入我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如何形成監管合力,避免監管真空;如何落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
Ⅱ 以控股方式的企業的風險如何避免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體制,但是,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特別是在面臨著銀行資產項目過於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等問題的情況下,一些金融機構開始以控股的方式擴張業務范圍,由此也帶來一個緊迫的問題:如何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有效監管,防範化解其風險。金融控股公司面臨的特殊風險
金融機構通過並購擴張,實行混業經營,可以增強資本實力,加強貨幣市場、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之間的合作、溝通和融合,促進經濟效益和社會總效益的提高。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由於內部存在復雜的組織結構和關系網路,以及各項創新的金融業務,除了要面對各項金融業務的一般風險之外,還會面對由「控股公司控股」這一組織架構所帶來的「特殊風險」。
(一)系統風險。
風險傳遞可能擴大風險。由於客戶一般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如果其內部某一部門出現問題,風險就會傳遞到其他部門,導致整個控股公司的形象、聲譽和信用能力受到損害,最終可能使控股公司總體償付能力和穩定性下降。
資本重復計算使抗風險能力大打折扣。為了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會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多次使用同一筆資本,而實際上控股公司「凈」償付能力或「合並」償付能力遠低於控股公司成員「名義」償付能力之和。資本重復計算意味著有限的資本要承擔多倍於自身的風險,是一個巨大的隱患。
復雜的內部結構和大量關聯交易使風險無法准確判斷。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問題就是內部的關聯交易問題,有的關聯交易高達幾個億甚至十幾個億。關聯交易可能導致風險傳遞,使得經營中發生的困難更加復雜化。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結構和關聯交易的復雜性使得投資者、債權人,甚至公司最高管理層都難以了解公司內部各個成員之間的授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從而無法准確判斷和衡量公司的整體風險。
(二)不透明結構的風險。
規避監管導致的風險。受利益的驅動,只要不同的金融專業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採取規避監管的行為,建立一種阻力最小的組織模式,比如使不受監管或監管程度較低的金融機構成為控股公司的控制主體。這二行為會增加各監管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困難,從而使風險隱藏或直接導致風險。
內部貸款風險。向各級子公司貸款是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有效控制和實施控股公司發展戰略的重要方式,但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結構過於復雜,貸款人很難把握貸款的使用情況,負責監管這些子公司的部門也難以准確判斷資金的來源。
不透明結構風險。金融控股公司規模越大,參與的企業越多,關系越復雜,監管者就越難正確地判斷金融機構的風險。這種不透明的組織結構首先會使控股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更加困難,在危機發生初期無法事前預警,最終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三)控股公司內部的利益沖突帶來的風險。
經營目標有沖突。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有些子公司之間的利益在本質上是相互沖突的。如銀行儲蓄的投資者的主要目的是尋求「金融資產的安全性」,但如果控股公司為追求高額利潤而把銀行資金用於證券交易,則違背了投資者的「安全性」意願。類似的還有控股公司內的基金經理專門購買本控股公司關聯企業的股票,而不管其贏利性和安全性如何等。
公司成員的決策自主權受到限制。出於安全等因素的考慮,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將子公司管理層的某些權力上收,使之在經營和決策方面受到很多限制,由此可能帶來風險。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面對全球化金融競爭的嚴峻挑戰,面對金融控股公司興起的趨勢,我們應盡快著手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和風險監管機制。
(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機制。
樹立以功能性監管為主的監管理念。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分業經營的界限,使得不同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難以准確實施,所以應當樹立功能性監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監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不同業務實行監管,它能夠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且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方案中考慮了這種趨勢,成立了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監管。
建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金融控股公司從事綜合性金融業務,需要各監管機構之間加強協調配合。我國現在實行分業經營,不同監管機構的合作有一定的困難,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可能受阻,因此建立跨行業監管當局之間的有效信息共享機制就十分必要。建議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三會」派駐代表構成一個溝通平台,避免監管規章制度上的沖突,協調各自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舉措。同時,還要積極發展信息共享網路,開發相應的信息系統,更好地為監管服務,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將信用評級納入到監管體系。在當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還不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總體監控和系統性評估。建議借鑒美國「駱駝評級系統」,盡快正式制訂出標准化的全國通用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從整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監控和評估。
(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制定資本充足性標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從事大量的證券經紀自營、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活動,這些活動對資本比率的要求應當高於銀行活動的要求。因此,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定不同的資本標准,有效地揭示金融集團所承擔的主要風險,或發現金融集團內部結構上的潛在缺陷。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機構和企業投資,但並未禁止金融與工商業之間以控股公司形式相結合,由此出現了如光大集團一類的具有順向聯系的所有權結構(金融控股工商業),也出現了如魯能控股蔚深證券、湘財證券、英大信託等具有逆向聯系的所有權結構(工商業控股金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是選擇諸如英美式的「保持距離型」,還是日德式的「緊密結合型」,是向「價格性銀行」靠攏,還是向「關系性銀行」轉移,對向金融領域滲透的產業資本的所有者有哪些規定和條件要求,這些問題都必須盡快明確。此外,還要重點檢查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內部自律機制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因為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金融監管的基石,只有金融機構形成了嚴格的內部控制,外部監管才可發揮作用。
控制過度的風險集中。我國應該明確規定,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有關控股公司對風險集中進行確認、監控和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必須滿足專業監管機構制定的對風險集中的限制標准;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對手或附屬機構的信用風險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資本的15%時,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並說明情況等。
增加控股公司組織的透明度。透明度是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個核心風險問題。對透明度的監管,一要統一標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要逐步統一對金融控股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標准,保證公平競爭;另一方面要逐步統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監管的標准,實現統一、綜合監管,防止出現漏洞。二要遵循並表監管、綜合評價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採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公司分別監管的同時,負責監管母公司的監管部門應實施對控股公司的並表監管,在此基礎上對其風險和管理進行綜合評價。這樣可以避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及資產凈值的重復計算,更真實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體經營風險和發展能力,從而更有利於防範和控制風險。
防止關聯交易。防止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點,為此必須制定嚴格的法規條例。應要求母公司定期披露公司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定期向監管機構匯報關聯交易的全部情況,同時對以前的合法交易進行跟蹤監測。應要求母公司在子公司之間設立「防火牆」,對不良的關聯交易予以嚴格限制,對超過一定金額的關聯交易,必須經監管部門專門審查。還應規定母公司對公開信息的准確性負全部責任,必要的時候由監管機構進行核實,這樣比直接進入子公司獲取資料要容易和有效得多。
設立控股公司援助機制。金融控股公司應成為其附屬銀行的「力量源泉」,隨時准備在遇到支付危機的時候提供附加資本。這樣可對銀行起保護作用,有利於提高金融的穩定性
Ⅲ 資產管理公司是受誰監管
資產管理公司接受銀監會監管。
資產管理,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
具體經營范圍:
(一)收購並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
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註: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概括為:
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不需要審批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供應鏈管理及配套服務,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不含金融資產)。
Ⅳ 越秀金控能否長期持有
請問老師:越秀金控值多少,是否可以長期持有?A股多元金融證券調整多日並橫盤。中信證券第二大股東,半年50%以上收益。越秀金控000987。業績增長100%以上,分紅10送3.5。市盈率10以下。現價位不足16元。今天鋼鐵啟動,多元金融券商未動
五、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項業務的發展現狀
2020年,面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沖擊,公司上下快速積極應對,全年實現營業收入96.87億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6.15億元,同比增長291.45%;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5.97億元,同比增長576.18%;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22.27%,同比上升15.19個百分點。截至2020年末,公司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為234.47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7.64%。
2020年,公司完成向中信證券出售廣州證券100%股權,並取得中信證券6.26%股權。中信證券為國內龍頭券商,近年來經營業績良好,公司持有的中信證券股權將成為穩定的利潤來源;同時,公司凈資產大幅增加,資產負債率顯著下降,核心資源配置波動性及經營風險有效降低。在全面戰略轉型順利落地後,公司形成「不良資產管理、融資租賃、投資管理+戰略投資中信證券」的「3+1」核心產業結構,其中不良資產管理、融資租賃、投資管理三大主業在報告期內經營業績保持良好增長態勢,各項經營業務堅持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和新興產業發展、服務經濟新舊動能轉換、服務金融風險防範化解,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
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上市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符合本次重組的預期,本次重組有利於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聚焦於資產管理、資本運營、融資租賃,提升經營效率效益,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提升整體盈利能力。
六、公司治理結構與運行情況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內部控制,提高治理水平,形成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相互分離、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的治理結構,各層級在許可權范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效確保公司規范運作及穩健經營。本督導期內,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證監會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重大差異。
牛出沒好
多元金融證券調整多日並橫盤。半年50%以上收益。越秀金融000987。業績增長100%以上,分紅10送3.5。市盈率10以下。
資本運作1、越秀租賃為公司全資子公司廣州越秀金控的控股子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814,423.5825萬港元,廣州越秀金控持有其70.06%股權。
Ⅳ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法律分析: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工作,明確要求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金控辦法》的發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金控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以並表為基礎,按照全面、持續、穿透的原則,對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並實施監管,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行為。《金控辦法》的實施,繼續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於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有利於防範風險交叉傳染,有利於進一步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法律依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等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辦法適用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本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准,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一)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
(二)信託公司。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五)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Ⅵ 國有獨資企業 金控公司的運作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對於這些公司來說,無論是什麼樣的法律法規,只要上寫到法律上的就需要遵守法律,公司其實和人一樣都需要遵守法律。
Ⅶ 金控集團是干什麼的
金控集團,即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從事金融業投資和管理,開展與產業結構調整關聯的投資業務。_
______1、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較快,但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
3、金融控股公司是專門從事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和管理的企業,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相互聯系。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______
4、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能是以一項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後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
5、業務發展
金融控股公司產生與存在的動力就在於它的創新業務,即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的重新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獨立運作,業務發展空間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於各子公司在各自領域更充分地發展業務;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種業務和產品間的交叉銷售更加市場化,透明度高,關聯交易的處理也更加規范明確,有利於更好地實現業務和產品的交叉銷售。
Ⅷ 銀監會清理規範金控集團加快出台什麼辦法
金融控股集團的規范發展日益受到監管層的關注,也成為今年銀監會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重要領域之一。近日召開的2018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強調,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推動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據不完全統計,全國金控平台有53家,但或許實際數量遠超於此。
釐清金融機構股權關系,對於金融機構監管和金控集團監管來說都是基礎。近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公司高級總監田曉林昨日表示,其目的是規范商業銀行業股東行為,控制和降低金融杠桿。
田曉林表示,出台《辦法》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股東在業務等方面利益輸送和風險傳染,保護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以及客戶的利益。《辦法》可以使得商業銀行無論是由誰來投資和控制,都符合統一監管的標准和要求,讓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更加穩定、合理和公平,對商業銀行業經營環境改善、風險控制以及銀行之間的風險隔離十分有幫助。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未來的監管,連平認為,一是要加快推進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律的建設;二是由於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跨行業的特點,因此,未來應加強跨行業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