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本公司股票產生什麼影響
公司所投資的公司即將上市,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1)參股公司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首先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屬,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其次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㈡ 參股企業分為哪三類
參股企業分為:股票型上市公司、債券型上市公司、股票型上市公司。
參股企業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參股企業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參股企業形式: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多種經濟成份,使我國目前股份公司的參股形式表現為多樣化。
企業、社會參股形式。它包括:各企業集資入股,組成實力雄厚的股份公司,有關企業之間互相參股,形成密切的經濟聯合,社會向企業參股。
職工投資參股形式。它包括:完全的職工投資入股,如一些民辦企業,屬於股份形式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企業招股,即國家股份為主,職工股份為副,屬於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共同所有制,它對保證勞動者自覺關心企業經營和積極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具有促進作用。
㈢ 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啥區別
你好,參股與控股有三大不同:
第一,控股公司的持股數量相對高於參股公司;
第二,某公司的控股公司比某公司的出資公司控制力大;
第三,控股公司沒有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在管理方面進行資本運營,而出資股是純有的公司與此相對,出資人與控股公司實質上是散戶與上市公司實權人的關系。
出資和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的模式,也有人與某公司合作出資,盡管沒有參與管理,也可以獲得收益。
看到某家公司的運營,也有買入了那家公司的股票成為實權者的人。 通過這種操作他可以實現利潤的飛躍增長。
與此相比,參與股票和控股公司沒有實質性的大的差異,其差異主要集中在控股數量是否會影響上市公司。
㈣ 參股公司上市對本公司股價的影響
(1)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往往給公司帶來市場效應,從而推動公司股價的上漲;
(2)公司通過所持股份的變現或收取高額的紅利,帶來業績的改觀亦將推動股價的上揚;
(3)公司所佔的股份在公司上市後的三年後解禁產生幾十倍或幾百倍的收益;
(4)公司參股的公司上市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
(5)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我國頒布的新公司法中,將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限制更名為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但意義不變。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轉上要依照新的公司法執行,上市公司不得私自在新公司法以外做額外的規定和限制,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我們嚴禁進行內幕交易、私自篡改和私自轉讓。面對重大的經濟利益,還是要以法律為准繩進行經濟活動。
㈤ 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第三十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㈥ 參股和控股的區別
控股和參股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僅供參考)
一、指代不同
1.控股企業:指某一企業通過持有另一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該企業。
2.參股企業:企業由母公司參股,或者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參股。
二、特徵不同
1.控股企業:控股企業控制下的所有企業都是法律上獨立的經濟實體,與控股企業在經濟責任上完全獨立,相互之間沒有連帶責任。因此,企業中控股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移。
2.參股企業:參股企業意味著在被投資的企業中有投資,但股權的比例以及它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沒有突出顯示。
三、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同
1.控股企業:控股企業是分別獨立不同的企業,因此需要分別申報納稅,因此存在雙重征稅的可能性。
2.參股企業:子公司與總部和其他子公司之間的相關性不大,因此只需評估分散管控模式的績效和產出結果。
四、覆蓋范圍不同
1.控股企業: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
2.參股企業: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五、股份比例不同
1.控股企業:持有某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股份,如果持有絕對股份,則持有該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股份,如果持有相對股份,則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股份多於其他股東。
2.參股企業:持股比例不確定。
六、影響力不同
1.控股企業:擁有最高的股份比例,因此它們有權控制和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資本運營。
2.參股企業:雖然持有或者購買了該企業股份,但並不確定企業是否能控制或影響其決策。
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區別就是這些了,同時,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還具有以下特點。
拓展資料:
控股指掌握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具體來講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有權對該公司進行控制。控股 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 資本營運。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營運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具體來講就是持有某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但因為持股數量較少(例如持股比例不超過 50%,或不是第一大股東),因此並不成為被持股公司的控股股東。
㈦ 參股公司上市後,所持股份多久可以轉售
什麼情況取得的,股權比例多少?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4.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5.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7.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③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8.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9.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10.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1.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㈧ 參股公司是怎麼回事是利好還是利空
那要看參股的什麼公司了,如果參股公司效益很好,前景廣闊,那麼就是利好,否則就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