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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執行董事可以拋售股票嗎

發布時間: 2022-05-26 16:32:59

① 公司董事減持股票有什麼影響,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不允許減持

公司董事減持股票好嗎,公司董事減持股票意味著什麼,公司董事減持股票有什麼影響呢,在什麼樣的狀況下不允許減持呢?下面便是相關內容介紹,我們能夠一同來了解下。


一、公司董事減持股票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董事減持股票,通常狀況下,表明公司股民不看好公司股價會進一步上漲,所以選擇減持,也便是在相對高位落袋為安。至於對股票的影響,一般來說,意味著股價或許會在短期內跌落。


這個短期內的跌落,並非當即跌落,究竟上市公司的股民僅僅比較了解自家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對自家公司的價值有一個比較明晰的認識,但他究竟不是全能的,更不可能左右市場的走勢,所以尤其是在牛市的時分,上市公司股民的減持股票,往往並不能當即給自己公司股票的上漲帶來沖擊,最多僅僅潑了一盆冷水,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股民減持後,經常有進一步上漲沖頂的走勢,然後在沖頂完成後,轉入綿長的跌落探底。

當然,如果是在熊市的時分,上市公司股民的減持就致命的多,因為熊市的時分上市公司的股價都相對偏低,如果在如此低位的狀況下,股民仍然固執要減持,闡明他對公司的遠景十分不達觀,相應公司的股價極有可能遭受跌停乃至接連跌停。


上市公司董事減持,自身來說是一個很正常的退出機制機構。無可厚非。但在我國,因為新股上市後股價被大幅高估,公司自身價值與股價呈現嚴峻違背。減持套現就成了一個首先意圖!再加上機制不健全,漏洞多,導致減持行為對股價形成嚴峻影響。


股民減持,首先會抽離整個市場的資金,一個大股民或高管套現上千萬上億,這些錢會被抽離股市,對整個市場而言,便是失血!


二、在什麼樣的狀況下不允許減持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民不得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如果有違法的行為,在證監會都立案了的話,都是不允許去減持的。

大股民因違背本所事務規矩,被本所公開斥責未滿3個月的;


法令、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事務規矩規則的其他景象。

② 公司的CEO能夠賣掉自己所持有的所有股份(股票)嗎總裁賣股票是不是也要經過董事會的討論同意才能賣

任何人都可以買賣自己的股份,只是當他作為公司的特殊人時(比如高管、關聯人)買賣是受到限制的,這種限制條件各不相同,只有符合條件時才可以買賣,這不是本題的話題。 至於楊惠妍為什麼不賣掉股票,一,她的股票賣出受到條件限制(上述說的,具體條件要看公司的公告),二,即使不受條件限制後,如果她出售股票太多,市場價格就會下跌,實際上她得不到那麼多錢。倘若下跌到股票的價值以下,她出售股票就是虧的。現在縮水那麼多,一是說明她的股票本來就不值那麼多錢,二是她的經營出了問題。祝你投資成功。

③ 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做空自己家的股票嗎

我覺得你自己內心已經知道了
一些可能的心理問題
那就是擔心感情上接受現實難
董事只能賣出去股票
做空要受到證監會監管批准。

④ 上市公司可以把股份隨時套現嗎

樓主您好!一般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通過拋售手中的股票,或者辭職,來進行圈錢套現。我舉個例子:三花股份2007年年報顯示,公司原副總裁、董事任金土和董事王劍敏兩高管,在2006年3月辭職之後,於2007年拋售了各自所持有的全部三花股份,分別為88.83萬股和50.10萬股,分別套現1900多萬元和1000多萬元;2007年4月份,該公司原董事長張亞波也在股市行情最好時候辭職,其所持股票565萬份,在當年11月份即可全部拋售。同時,據聯合證券研究所最新出台的研究報告披露,思源電氣原董事、總經理楊小強,在2006年8月辭職後,於2007年連續兩次拋售公司股份近200萬股,套現金額高達9000多萬元。除此之外,新和成、德豪潤達、科華生物、山河智能、天邦股份、海翔葯業等中小板公司也出現高管辭職。從表象上看,發生這種現象有可能是這些高管對公司未來的發展不看好,公司可能將有重大的利空消息,或者是高管之間在重大決策方面意見不一,也極有可能是,這些高管趁股市行情不錯的時候,盡快使自己手中的股票變成現金,以圖落袋為安。因為如果只是拋售手中的部分股票,依舊擔任公司職務,至少表明這個公司日後還是比較看好的,而且通過向社會轉讓一部分股份,還能為公司引進一些人才。但是一口氣大規模拋售,就是很惡劣的套現行為,吃虧的是中小散戶股東們。

⑤ 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如董事長,董事會主席,在二級市場中,當股價高時拋售自己所持的股票套現,等股價

惡意拋售 套現是違規的 需要承擔責任

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下列減持行為:

(一)大股東減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減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減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東減持,即大股東以外的股東,減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以下統稱特定股份);

(三)董監高減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發生非交易過戶,受讓方後續對該部分股份的減持,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減持方式、減持價格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諾。

第四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第五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第六條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減持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的,對各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普通證券賬戶的持股合並計算。

股東開立多個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各賬戶可減持數量按各賬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第八條 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並計算。

一致行動人的認定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被本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轉或籌劃並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大股東、董監高應當立即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說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是否有關。

第十五條 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按本所有關股東股份質押事項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本細則規定,或者違反本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本所可以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本所從重予以處分。

減持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股份總數,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數量之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之前本所發布的其他規則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⑦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是可以進行售賣的,但是在其拋售股票時,會導致該股票的股價下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7)上市公司非執行董事可以拋售股票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⑧ 上市公司能不能賣股票套現這樣會影響市場的正常的運行嗎

在限制期內 上市公司不允許套現
限制期結束 上市公司賣出股票套現是每個董事長或高管必須掌握的技巧 當然會影響到市場的運行 無節制的套現還會影響小股東的情緒 乃至威脅到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

⑨ 非上市公司高管能不能出售本公司股票

1、可以。但在職期間每年不超過所持總數的25%,詳見《公司法》。
2、股權激勵的話,看和公司簽署的協議如何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