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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6-01 20:36:30

㈠ 法院能否查封被告在其他公司名下的股權嗎

可以的。

㈡ 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好能夠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方便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㈢ 如何獲取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盡可能多地掌握被執行人的相關資料,如個人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企業代碼等,同時盡可能多地搜集被執行人可能的資產信息,如合作對象、投資等。有些信息,對外人是秘密,其實內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聽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況後,可以被執行人所在地域為中心,對其進行拉網式排查:

1 、在當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產;

2 、在當地人民銀行調查其所開基本賬戶;在商業銀行調查其所開的存款賬戶和其它賬戶。現在各大商業銀行實行全國聯網,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證,便可知道被執行人在同一銀行在全國各地的開戶情況。

3 、通過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登記公司,可以查清被執行人在全國任何一家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的開戶和賬上現金和股票數目情況。

4 、掌握其投資實業公司情況。可在被執行人有可能投資興辦實業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門,用其名稱「海選」其有無投資興辦的實業公司。現在全國許多地方的工商部門提供對外收費查詢,只要提供投資人名稱和證件號碼,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業。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業,查股東還要作一些努力。

5 、在當地車管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名下車輛。

6 、通過被執行人企業的財務和當地稅務、工商和政府其它職能部門,調查其財務報表、企業盈利情況、企業資產明細等相關資料。總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資產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銀行及相關職能部門對公民個人資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對外查詢提供,對此,可確定一個范圍,提交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去核查。或採用其它辦法獲取。

㈣ 欠債 查封債務人所在公司的股份

法院有權查封,執行一切涉案物品,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㈤ 財產被法院查封,股票帳戶算嗎

財產被法院查封,其中包括股票帳戶

股票賬戶,股票賬戶是屬於個人,法人,集體和機構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賬戶,賬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基金或債券都屬於有價證券。

綜合上述內容,股票賬戶內有價證券屬於法院財產查封的范圍,所以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一並被凍結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5)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案例:

起債權案件判決生效後,四名被告未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原告張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經對四名被執行人的財產「四查一搜」,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後通過申請人張某提供線索,法院通過證券機構查詢,發現三名被執行人名下分別持有股票,但兩人名下股票已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判決生效後清倉,現只有其中一人因股價下跌捨不得割肉未及出手。

該被執行人持有的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由於實行通買通賣制度,投資者同一證券賬戶內證券可以在不同證券公司和不同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和買進。如果投資者分別在多個省份的證券營業部進行託管,則人民法院必須到多個地方實施強制措施。

而這種工作方式造成的時間差,無疑給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該案中被執行人股票登記顯示的指定營業部為浙江紹興,但其真正的指定營業部卻是在浙江新昌。證券機構答復的原因是因證券交易席位號相同所致。

現行處置被執行人股票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明確凍結、扣劃證券、資金所在賬戶名稱、號碼、扣劃證券名稱、數量或者資金數額」等。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在准確掌握被執行人賬戶信息後才能製作相關裁定書,否則就得不到相關證劵公司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