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國外上市和國內上市有什麼區別
1、再融資能力不同:國外上市比國內上市有更大的市場,持續再融資能力非常強,市場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和監管的便利,讓企業不斷去獲得再發展的資金支持。
2、面對環境不同:國際管制環境比國內要求更高,能夠給企業提供一個比較規范的,公司管制的外部環境,在美國每個季度都一報一次帳。
3、市場不同:境外資本市場,幾個主要交易市場,它的投資者是相對比較成熟的,這跟中國交易市場有一個很大的融資區別。我理解香港市場投資者90%是機構投資人,散戶可能不到10%,而這10%里頭還包括一大部分是大的投資者。
但是在中國市場,機構投資者佔到40%—50%,大部分是小的投資者,他受市場波動,受信息的影響非常大,而且散戶投資者本身不具有像機構這么多的分析能力,所以他對市場,對一個企業的判斷,更多局限於表面的影響。
2. 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五條,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規定所稱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第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外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境外上市外資股在境外上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第四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或者其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與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達成諒解、協議,對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及相關活動進行合作監督管理。第五條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第六條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第七條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內資股),採取記名股票形式。第八條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的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可以自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第九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有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第十條公司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需要調整發行計劃的,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核准後,報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審批。
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第十一條公司在發行計劃確定的股份總數內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准,可以與包銷商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預留股份的發行,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第十二條公司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應當在公司各次募集股份的招股說明材料中全面、詳盡披露。對已經批准並披露的發行計劃進行調整的,必須重新披露。第十三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可以對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規定。
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內容。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公司的營業期限,可以為永久存續。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可以依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六條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資股、其姓名或者名稱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境外投資人,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權益擁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規定,將其股份登記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為證明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第十七條依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指的諒解、協議,公司可以將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存放在境外,委託境外代理機構管理;公司應當將境外代理機構製作的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的副本備置於公司的住所。受委託的境外代理機構應當隨時保證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名冊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3. IPO是什麼IPO和上市的區別有那些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是公司籌集基金並上市的一種方法途徑。
IPO與上市的區別
公司上市途徑除了IPO,還可以通過借殼上市、舉牌上市來上市。
從公司上市整個流程來看,嚴格意義上說,IPO只是股票發行,上市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4. 公司海外上市條件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股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 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選擇上市時機。
境外間接上市,中國審批程序
根據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國內審批部門也不同。如果以買殼或造殼的方式在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國內審批部門較為簡單, 「S股」(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為例說明國內審批過程:
一、向中證監報送以下文件,作為預申請;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中介機構名單;
中證監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之後,將會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請。
二、就產業政策問題咨詢國家行業主管及外經貿部的意見;
三、公司通過省級政府向國家經貿委報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級轉報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企業資產重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資產評估報告及確認批復;
6、驗資報告;
7、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及處置方案的批復。
9、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10、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笥報告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批復;
11、前三年經營業績審計報告和未來一年盈利預測報告;
12、有關關聯交易協議(草稿);
13、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14、關於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5、其他有關文件;
四、在國家經貿委作出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股份公司依法設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同時將申請表報中證監;
六、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獨立董事,批准轉為社會募集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報國家經貿委,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級政府關於轉報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申請的函。
2、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
3、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4、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文件,申請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議;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4、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地使用權處理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最新稿);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國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22 更新時間:2005-6-18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約紐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程序較為復雜,因為需經過境內、境外監管機構審批,成本較高,所聘請的中介機構也較多,花費的時間較長。但是,IPO有三大好處:公司股價能達到盡可能高的價格;公司可以獲得較大的聲譽,股票發行的范圍更廣。所以從公司長遠的發展來看,境外直接上市應該是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境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和境外申請上市。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條件
(一) 符合中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二)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 凈資產不少於是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是6000萬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是5000萬美元。
(四) 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中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須報送的文件
(一) 申請報告。
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須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二) 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 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四) 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五) 公司股東大會關於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六)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七)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八) 公司章程。
(九) 招股說明書。
(十) 重組協議、股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十一) 法律意見書。
(十二)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十三) 發行上市方案。
(十四)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直接上市(H、N、S股方式上市)及政府審批程序
(一) 確定中介機構和重組方案
與採用BVI設立公司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以H、N、S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請境內注冊的地土地及資產評估機構、財務審計機構。
關於公司重組方案,應注意以H、N、S股方式,將可以受《外商投資主業政策》的限制。
(二)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文件,作為公司境外上市的預申請
根據中國證監會去年發布的《關於是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企業在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前三個月,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有關文件: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企業確定中介機構後,還應將中介機構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證監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之後,將會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請。
(三) 開展土地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及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
公司需由土地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分別對重組范圍內的土地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評估,製作評估機構,並報有關部門確認(對於是民營企業改組成立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因無先全,其資產評估報告是否需由財政部確認,有待查詢)。財務審計機構就公司前三年的財務狀況出具審計聯交易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並製作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四) 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創立大會,進行公司登記注冊
發起人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報送以下相關文件。
1、 省級人民政府轉報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 股份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企業資產重組方案;
4、 公司章程草案;
5、 資產評估報告;
6、 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批復(如需要);
7、 驗資報告;
8、 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
9、 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及外圍方案的批復;
10、 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11、 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及涉及國家資產投項目的立項批復;
12、 前三年經營業績審計報告和未來一年盈利預測報告;
13、 有關關聯交易協議(草稿);
14、 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15、 律師出具的關於是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6、 其他有關文件。
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輸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股份公司即依法成立。
(五) 向新加坡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遞交A1表格)。在遞交A1表格前5個工作日,應將A1表格的內容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H股章程及選舉獨立董事,並批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在公司正式注冊成立後,即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修訂公司章程(「H股程度「),並通過選舉獨立董事、批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境外上市等決議。
(七) 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省級人民政府關於轉報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申請的函;
2、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
3、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4、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5、股份公司H股章程;
6、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 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文件,申請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並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4、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使用權鼾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最新稿);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九)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請(進行聆訊)
(十) 公司進行路演及股票公開發行,並在**交易所掛牌上市。
需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擬納入上市公司的業務,涉及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問題,公司須在上述所有步驟之前,取得國家行主管部門(局)關於公司重組及境外募集股份的同意。這是公司確定重組方案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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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外上市定義是什麼
境外上市是指國內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我國企業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種模式。 境外上市的優勢有適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審批程序更為簡單、 可流通股票的范圍廣、 股權運作方便以及 稅務豁免 等。
1、運作所需時間。
相比國內股市,海外股市運作效率要高得多。只要企業本身符合要求,市場認可,很短時間(在香港、新加坡只要一年左右)即可完成發行上市的運作計劃。因此,企業在選擇國內還是境外上市的時候,必須衡量本身對資金需求的迫切性。
2、融資規模與成本。
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國內發行股票的融資成本仍然比較低。這句話倒過來說就是,同樣的一個發行計劃,在國內可以融到更多的資金。境外資本市場的融資費用也比較高。在境內外市場IPO的融資費用包括交易所費用、中介費用、推廣輔助費用等構成。融資費用占融資總額的比例在不同市場之間差別很大,從5%到20%不等。國內企業上市的顯性成本很低,但是卻可能有不少隱性成本,最大的問題是上市的時間長而且不確定。香港地區和美國上市的費用較高,一般都在融資總額的10%以上,如果融資額很小(比如有些創業板企業只籌集到幾千萬港幣),比例就可能高達20%。不過,在境外市場上市的時間較短,而且時間較容易確定。
3、再融資機會。
企業在國內首發上市後,再融資也比較困難。首先,企業增發配股受到一系列的限制,比如說,兩次配股之間要相隔1年,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超過6%等等。其次,有關配股計劃必須得到證監會的審批。而申請能否獲得批准、何時獲得批准還要取決於證監會根據股市行情狀況對總供應量的控製程度。相比之下,在境外市場的再融資機會就很靈活,主要取決於企業本身對於融資成本的判斷。證監會和交易所只是監督有關的程序是否合規,以及有關信息是否已經充分披露等。
4、成功可能性。
國內主板(包括中小企業板)對企業三年的盈利記錄有嚴格規定,目前處於排隊狀態,能夠上市的比例不超過總申請數的10%。國內上市能否成功,既有企業自身是否符合要求的原因,但往往起決定作用的還在於企業與決策人的關系及企業的公關水平,選擇好承銷商和保薦人也是決定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
6.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規定》和本實施細則。
《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其他證券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三條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證券委》或由國務院證券委報經國務院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可以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內上市外資股投資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
前款所稱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公司。第二章發行與上市第四條申請首先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對公司申請審查後,認為符合《規定》所列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委推薦,並向國務院證券委報送下列文件:
(一)推薦文件;
(二)公司申請文件;
(三)公司符合《規定》所列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條件的說明材料和有關文件;
(四)公司所募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五)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的公司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六)公司當年稅後利潤預測;
(七)尚未設立公司的,發起人對擬投入公司的資產價值估算意見;
(八)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就公司發行前景所作的分析報告;
(九)國務院證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收到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文件後,會商國務院有關部門選定可以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並將結果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第六條被選定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應當將《規定》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所列文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核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第七條已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申請再次募集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向現有股東配股除外),應當將《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文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核報中國證監會審核。第八條如有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為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出具有關專業文件的,公司在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報送申請文件時,應當將該有關專業文件同時報送。
國家對前款所述機構的資格有要求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九條公司依據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報送的文件中,有關承銷協議、招股說明書等可以是草簽或者是尚未簽字、蓋章但經有關當事人確認的文件。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核報的公司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報國務院證券委批准;擬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面值總額超過三千萬美元的,由國務院證券委報經國務院批准。
公司在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正式簽署的承銷協議、招股說明書等,領取批准文件,即可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第十一條《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招股說明書,可以是信息備忘錄或者其他形式的招股說明材料。第十二條公司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應當在境內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格式和披露方式披露招股說明書;其在境外向投資者提供的招股說明書,除募集行為發生地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內容製作和提供。
公司在境內、外提供的招股說明書,在內容上不得相互矛盾,並不得有重大遺漏、嚴重誤導或者虛假陳述。第十三條公司向現有股東配股,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配股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公司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三條報送申請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東會議通知以及對通知情況的說明;
(二)公司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
7. 股份公司究竟是怎麼發行股票的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提出發行申請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地主政府審批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證監會復審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將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8. 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哪些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
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紅籌股已經成為內地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但紅籌股不屬於外資股。
(8)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擴展閱讀:
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1、境內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於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這類股票稱為B股,B股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2、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