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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股票期

發布時間: 2022-06-14 07:01:49

①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以行使回購股份權利: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3、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非上市公司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私自售賣轉讓公司的股權。那樣就會造成違反的行為,會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罪名。但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股權通常是流動的。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了限制。那麼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都有哪些?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什麼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權的限制的情況

1、應當核實轉讓人准備轉讓的股權是否被有關國家機關凍結,其上是否設定有質押權等。如果要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法律事實,那麼即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完成股權轉讓的過程。憑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無法達成合同的目的。

2、這種無法辦理的情況是可以防止的,因為股權的法律狀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要發生了上述法律事實,就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中查到。因此,在受讓股權前,應當要求轉讓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擬出讓股權法律狀態的證明,以判斷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問題。

從上述我們不難看出,非上市股權轉讓限制是有著我國法律的嚴格說明和法律解釋的。並且在我國法律的相關條例中,對於股權轉讓的流程和人物關系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通過法律了解了股權轉讓的限制情況,公司的管理層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為公司爭取到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②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什麼用,可以用來做什麼,可以變現嗎

非上市公司在制訂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其股權購買價格的確定沒有相應的股票市場價格作為定價基礎,因此其確定的難度相對要大得多。在美國的非上市公司通常採用的方法是對企業的價值進行專業的評估,以確定企業每股的內在價值並以此作為股權出售價格的基礎。
我國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實施員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購計劃時,股權價格的確定一般採用每股凈資產值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據,一些企業的股權價格乾脆就簡單的確定為普通股票的面值。如武漢國資公司對非上市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期權授予的行權價格確定為"按審計的當年企業凈資產折算成企業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額 "。以每股凈資產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為交易價格的基礎,在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作出部分溢價目前已經成為一種廣泛採用的方式。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用於股份質押,但不能變現。

③ 非上市公司期權

首先要知道你們是想使用股權激勵還是期權激勵,你們是非上市公司,如果是期權激勵的話有可能存在股權來源不暢的問題。一般的股權來源是1、增發,即資本公積轉增股本;2、大股東出;3、所有股東按比例平攤。

多數公司喜歡使用期權激勵,因為期權激勵有業績要求,不達到業績指標高管是拿不到股權的,激勵作用比較強。但是期權激勵需要保證股票來源,上市公司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收購自己公司的股權用來進行股權激勵,非上市公司有點困難。

股權激勵可以設計鎖定,股權贈與也好,有償轉讓也好,都可以在協議中寫明鎖定期,並且首先要求高管層達到第一級業績方可受贈。鎖定期以後可以設計每年限量轉讓,高管層套現速度慢,可以形成長期激勵效果。

由於股權激勵的設計樣式實在多種多樣,光靠講解是講不明白的,你按下列網址自己去看看案例好了:
希望採納

④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什麼用呢

你持有這部分股票可以享有相應的表決權,分紅的權力等等。比如你們公司年底按股份分紅,你就會得到10%股份的紅利,如果是上市公司,還可以把股票在二級市場上(股市)拋出套現,如果你們公司股票上市了,每股幾十快錢,你一下就成千萬富翁了。

⑤ 未上市公司如何做股權激勵方案

在目前國內外實施的股權激勵方案中,適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幾種:
1.虛擬股票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採用發行股票的方式,將公司的凈資產分割成若干相同價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種「賬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這種賬面上「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實行虛擬股票的公司每年聘請一次薪酬方面的咨詢專家,結合自己的經營目標,選擇一定的標准(這一標准既可是銷售額的增長,也可是某種財務標准) 對虛擬股票進行定價,目的是模擬市場,使虛擬股票的價值能夠反映公司的真實業績。虛擬股票的發放雖不會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所有權結構,但公司會因此發生現金支出,有時可能面臨現金支出風險,因此一般會為虛擬股票計劃設立專門的基金。
2.賬面價值增值權
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在期初激勵對象按每股凈資產值購買一定數量的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
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
實施賬面價值增值權的好處是激勵效果不受外界資本市場異常波動的影響,激勵對象無需現金付出;但缺點是採用這種方式要求企業財務狀況較好,現金流量充足。
3.績效單位
公司預先設定某一個或數個合理的年度業績指標(如平均每股收益增長、資產收益率等) ,並規定在一個較長的時間(績效期) 內,如果激勵對象經過努力後實現了股東預定的年度目標,那麼績效期滿後,則根據該年度的凈利潤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勵基金進行獎勵。這部分獎勵往往不是直接發給激勵對象的,而是轉化成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在一定年限後,經過對激勵對象的行為和業績進行考核後可以獲准兌現。如果激勵對象未能通過年度考核,出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或非正常離任,激勵對象將受到沒收風險抵押金的懲罰。在該計劃中,經理人員的收入取決於他預先獲得的績效單位的價值和數量。
4.股份期權
股份期權是非上市公司運用股票期權激勵理論的一種模式。管理人員經營業績考核和資格審查後可獲得一種權利,即在將來特定時期,以目前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屆時如果每股凈資產已經升值,則股份期權持有人獲得潛在的收益,反之以風險抵押金補入差價。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份後在正常離開時由公司根據當時的評估價格回購。如果非正常離開,則所持股份由公司以購買價格和現時評估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回購。
華一聯創,就是做股權激勵的。
學股權激勵——可度娘——華一聯創

⑥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⑦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