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離婚股票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權為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姓名,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給與對方相應的補償,或者將股票拋售分割所取得的價款,達不成上述協議的,可以直接將股票按份額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Ⅱ 離婚時股票公司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房產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一般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且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予以分割的,協議由非股東一方取得股東身份,需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放棄優先權,否則雙方僅能就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Ⅲ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的處理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的處理辦法:原則上應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Ⅳ 夫妻雙方擁有一家公司股份,離婚後,去辦理股權轉讓時需要離婚證和協議書嗎
可以不提供。
變更流程一般是:簽訂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提交資料審核,更換營業執照。具體處理需要區分不同情況:1、夫妻雙方均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該公司還存在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可以相互轉讓股權;2、夫妻一方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因離婚向另一方轉讓,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需要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或放棄優先購買權,夫妻受讓一方才能成為公司股東;3、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和性」,轉讓不受限制。
Ⅳ 離婚時怎麼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成立公司很簡單,那麼夫妻間共同投資成立了有限責任公司,那麼在離婚時該怎麼處理公司的股份呢?是按照怎麼樣的方式進行處理呢?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瀏覽,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股權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千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的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股票離婚時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所代表財產的特有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不同的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在分割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股價,也可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如果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判決分割股票,雙方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
Ⅵ 離婚時上市公司的股票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即股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記名股票,這種股權不記載股東名稱,可以自由轉讓,離婚時可直接分割股份的數量,依據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等法律文書,辦理股份變更登記。特定期間內不可轉讓的股票,只能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