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20年,D公司發生虧損2150000元,當年未進行股利分配,怎麼做這類的會計分錄
摘要 具體分錄如下:
『貳』 求助:關於公司投資股票虧損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賣了嗎?沒買的話,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叄』 請問會計交易性金融資產 股票賠錢怎麼做會計分錄
第二道、借:銀行存款97000
借:投資收益23000(120000-100000+3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120000
投資收益記在借方是投資虧損。原先股票購入成本為120000,只賣了97000,那麼虧損為23000元
『肆』 股票賣出時虧損 會計分錄怎麼做求教,謝謝了
如年末持有發生浮動虧損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伍』 公司虧損,股東退股會計分錄怎麼寫
借:實收資本--XX股東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陸』 有關彌補虧損的會計分錄
當年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用做分錄,把當年利潤轉到未分配利潤中就行了,年終向稅務申請彌補虧損。
借:本年利潤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柒』 長期股權投資虧損怎麼記帳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規或企業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期末,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計算的應分享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損益調整),或——其他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賬戶,貸記「投資收益」賬戶。
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以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期末,企業按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計算的應分擔的份額,借記「投資收益」賬戶,貸記「長期股權投資——股票投資(損益調整),或——其他股權投資(損益調整)」賬戶。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凈利潤,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捌』 公司購買股票,然後虧損賣出怎麼做會計分錄
公司購買股票,然後賣出(虧損)的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應收股利(價款包含的股利)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收到股利利息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3、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借或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借或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出售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借或貸:投資收益(借方為虧損)
同時: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金額轉出到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8)公司股票虧損年底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的方法有以下:
1.層析法
將事物的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和層次,逐層遞進分析,從而最終得出結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
2.業務鏈法
根據會計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組成一條連續的業務鏈,前後業務之間會計分錄之間存在的一種相連的關系進行會計分錄的編制。對於連續性的經濟業務比較有效,特別是針對於容易搞錯記賬方向效果更加明顯。
3.記賬規則法
利用記賬規則「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進行編制會計分錄。
『玖』 股票投資虧損的賬務處理
虧損5萬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0000
盈利5萬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000
『拾』 公司一直虧損,如股東需退股,如何做會計分錄
退股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實收資本 ---甲
貸:實收資本---乙
如果公司一直虧損,如股東需退股可以,但是不能減少實收資本,因為公司是有限公司,以股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實收資本是指企業的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我國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因而,在投資者足額繳納資本之後,企業的實收資本應該等於企業的注冊資本。
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10)公司股票虧損年底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於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於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餘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於強製法律規范,當事人不得違反。
上述理由對完善股東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參考作用,但是絕不足以成為否定股東退股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