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時公司的股份怎樣分配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2. 離婚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您好,您提問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內容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的,以協商為准;協商不成的,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分割輻射器共同財產的,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採取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及價格補償的方法。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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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一、股權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分割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婚前財產或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於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②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為個人財產;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股權。
二、 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方法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分割時應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願意持股,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不願持股方,將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都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後的資產,並注銷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4.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該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
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夥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
5. 夫妻離婚涉及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公司,股權審判實踐中有三種方式較為公平、合理:
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
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約佔95%以上)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採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採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