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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回購未達成

發布時間: 2022-06-21 11:51:38

A. 交易對方業績承諾未完成,上市公司回購注銷股份,流程是怎樣的

(1)上市公司應向深交所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股份回購注銷確認手續,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請材料。
(2)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受理材料並審核通過後,將出具股份回購過戶明細清單交上市公司確認。經上市公司確認的股份回購過戶明細清單為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股份回購的最終依據。
(3)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過戶登記手續費和印花稅付款通知》,上市公司收到付款通知後,應及時將有關款項劃至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項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向上市公司出具《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並完成股份的注銷登記。
(5)上市公司於股份注銷登記的次一工作日,可通過發行人E通道「數據查詢」菜單查詢股本變更後的股本結構表,並聯系深交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
相關業務指南:中國結算官網-法律規則-業務規則-登記與存管-深圳市場-《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注銷登記業務指南》第三章。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B.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怎麼辦

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到時間不回購,一般通過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訴訟解決。

一、 股權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權投資協議(包括股權受讓、股權增發、發起入股等)約定的回購條款,通常可分為三種權利義務模式:
(一)回購為回購方的權利,即持股方的義務,只要在一定的條件下,回購方就有權要求持股人將股權出售給自己,持股方應出售給回購方;
(二)出售方的權利即回購方的義務,出售方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要求回購;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即雙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對方回購自己的股權或者回購對方的股權。

二、回購條款的法律效力上來說,可能也有三種情形:
(一)預約合同性質,如合同約定了一方在一定條件下回購對方的權利或義務,而回購價格應是在評估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確定,那麼這個合同就是回購合同的預約合同;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條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後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資合同中就明確了回購的交易條件,此時無須再簽訂回購合同就可以進行回購交易了,該回購條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條款。
1、判斷回購條款是合同還是預約合同;
2、應看回購合同中對於回購交易的約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
3、根據最高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一般買賣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數量、主體、標的,合同就可認定成立了,因為其他諸如價格、質量、違約責任、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過推定的辦法進行推定,但是,由於推定並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鼓勵交易模擬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須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才能適用,推定應該可以適用在大多數該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認可該推定的,否則,推定不僅可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思,也與一般人的認識出現較大差異,這種推定就不具有正當性。而對股權價格來說,不同的投資者的價格判斷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特別是對風險投資而言;
5、通常情況下,股權的價格不宜用推定的辦法進行確定,表現在股權回購合同中,如果沒有直接的確定股權回購的價格的辦法,有的只是約定計算的方式,而該計算方式還依賴於許多其他條件,則此時應認定雙方關於股權的價格還沒有確定,這時的股權回購條款,筆者想,還是應該理解為預約合同為好,雖然理解為合同也不算大錯。

三、 不同效力的股權回購條款的訴訟路徑:
1、對於預約合同性質的股權回購條款,權利方不能直接主張回購合同上的回購權利,也不能主張回購的損失賠償責任,對於違約方來說,他違反的是預約合同,因此,其應該承擔的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也是違反預約合同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
2、對於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失到底怎樣計算,最高法院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中也是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也許其也要有了足夠的案例以後才能有個較好的把握。
3、對於預約合同,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根據預約合同簽訂回購合同,但如果違約方堅決不簽訂回購合同,法院雖然可以判決違約方簽訂,但該判決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判決回購合同成立生效;
4、在違約方不簽訂回購合同的情況下,守約方只能轉向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這個主張的路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司法解釋一對於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的思路解決。
5、對於需經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權回購合同,原投資協議可能就約定了回購條款,商務部門對於投資協議的批準是否可以理解為對於回購也給予了批准,可能會產生爭議,因為商務部門對投資協議的批准,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投資行為的批准,而回購實際是股權轉讓行為,應該有另一次批准,不過,由於這種合同批准與行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規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資協議有回購的約定,法院完全可能判回購合同已經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購未批准,則回購協議屬於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權利人主張回購的,還需要履行批准手續以使回購合同生效,回購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和標的公司共同辦理回購批准手續,對方不辦理的,回購人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法院批准自己辦理回購的批准手續,批准了,對方不回購的,法院不宜強制對方回購,但可以通過拍賣股權的方式來使第三人通過買受來代替違約方履行受讓股權的義務,造成申請人損失的,再對違約方強制執行。
7、違約方同意履行回購協議的,也不是違約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購股權了,因為股權回購不僅是違約方和守約方雙方的事情,還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東,因此,回購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程序;
8、如果回購人不是公司的股東,則履行回購協議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的章程規定,其他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應該由全體股東按相應的股權比例購買,則回購程序也應遵守這一約定。
9、對於國有投資公司的股權回購的,回購程序還必須符合國資產權的管理規定。成立有效的回購協議,可以參照上述分析通過強制執行進行處理。

C. 股票回購的問題

上市公司法有規定:市場上的可流通股如果少於總股本的25%,上市公司就要動用大量的資金回購市場上剩餘的流通股,並終止上市資格。
當市場上的流通股越來越少的時候,價格就會越來越高,
(這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物以稀為貴嘛!)甚至會高於原來價格幾十倍、上百倍,你說有哪個公司會這樣做?
上市公司有時會在股價低估時回購部分股票,但一般不會大量回購。

D. 什麼是股票回購,股票回購對企業有怎樣的影響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會有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
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

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 國債逆回購委託後沒成交錢不在股票賬面上這怎麼回事

這部分錢可能在未成交委託裡面哦。
回購的流程是怎樣的?上市公司和央行這兩者的回購有什麼區別呢?股價會因回購上漲還是無波動?相信很多小夥伴們都非常要緊很想知道,學姐來幫各位科普一下吧。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本意上也是證券回購交易,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債券回購分為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應用資金運轉等辦法,從股票市場上購進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舉動。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公司可以選擇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然而在超過半數的情況下,公司會將回購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短時間內不插手交易,也不會干擾到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將來可以在其他地方發揮作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是需要資金的時候將其出售了。

2、債券回購:所謂的這個債券回購就是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利用契約方式約定了在將來的某一天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債券里的正回購方和逆回購方,稱之為「賣方」和「買方」,就是它們之前再次購買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就從交易發起人入手,凡是要抵押出債券的,一般還有借入資金的交易都被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只需要是資金主動借出的,然後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稱作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話主要是因為: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那回購股票的話對於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空?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回購後注銷:倘若在股價低估的狀況下,回購股票並把它注銷,這樣就會造成公司總的股數減少,提高了每股收益,這樣的回購後注銷是利好。股票的價格沒有被低估,就出現對股票進行回購,故意誘導那些渾然不知情況的群眾去抬高股價,就會造成股東權益的虧損,這其實是看不見的利空罷了。
2、回購不注銷:倘若公司在低位回購股票的情況之下,並且是作為庫存股不參與股份注銷,然後在股價高位時,派發股份用於其他。公司可能會被懷疑自己炒自己的股票,於是不注銷的意思就是利空。自然,要是從短期來看,回購股票就等於大資金買入股票,股價也就會相應上漲很多。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回購分為正回購和逆回購,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有正回購,以及逆回購,相當於一種貨幣政策。央行逆回購的目的主要是在以下兩點,不僅可以調節資金的流動性,還能調節利率。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稱之為正回購,同時也是會承諾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也是一種央行經常會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央行利用正回購方式就能夠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的意思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還要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實際上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如果逆回購到期,就說明了這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一個操作。這樣,央行回購究竟是好還是不好呢?我們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1、逆回購:當央行用資金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也就是向市場投放資金,當資金進入實體企業後,這樣的情況是能刺激企業運轉的,所以對於股市來說是利好的。然後市場上的資金增加了以後,這樣也就能夠有多餘的資金進入股市,從而也會刺激股市上漲。
2、正回購:一旦央行賣出逆回購的時候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流動資金減少,就沒有多餘的自己在流入到股市當中,進而引發悲觀投資情緒,股價會下跌不少。所以回購消息需要及時的了解到,【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應答時間:2021-09-25,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F. 公司不按規定回購股份會影響股價嗎

肯定會影響股價,這相當於股份公司信守承諾的一部分

G. 公司回購股權如何處理

公司回購完股票後的處理:
1.股票回購後,一般都是以庫存的方式存在,因不屬於資產,不會體現出股利分配和表決權,沒有任何的資產清算權利;
2.還可以通過沖減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來注銷,這是公司採取股票溢價回購的方式,在減少未分配利潤。
【拓展資料】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H. 限制股回購注銷沒有完成公司可以再繼續推行限制股激勵嗎

不可以。股票回購主要是公司的操作,是為了進行內部的股票激勵或者進行留存或者注銷。
激勵或者留存是因為公司的經營需要,也是公司進行權益變動的開始這是利好的
不可以。如果是進行注銷也不一定是利空,這個你就需要進行行業考察和行業經濟觀測

I.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J. 公司股票回購意味著什麼,什麼時候可以股票回購

股市中公司(企業)擠破頭皮上市,公司上市為最終目的!一旦成功上市融資成功,公司資金抽出變為自有資金給公司發展使用周轉;既然錢都是同股市中抽出去的想再度股份回購難啊!

不是所有股票一大跌公司就會股票回購,公司不回購說明股價還沒跌到位,公司對當前價值也不認可,幹嘛要用自有資金去冒風險呢?一旦回購後股票繼續大跌損失更大;所以很多公司寧願去買理財產品也不會去冒這個風險,而卻理財產品有穩定收益,何樂而不為?

公司的錢都是從股市融資出去的,公司都是賊精賊精的,想再度吐出股市去冒風險不情願啊;A股中有70%的公司都寧願買理財產品,都不願意股票回購。當然除非有些上市公司還有充足的現金流,而且又想提高股東權益的上市公司,這樣的上市公司才願意花錢去回歸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