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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懂你可以股票交易嗎 2025-06-10 09:57:21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發布時間: 2022-07-03 19:59:21

⑴ 新三板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當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時,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是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以內(含1年)的,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則是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講的分紅納稅是同意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新三板分紅分為兩部分,一是股票紅利,二是股息紅利。不同情況下,個人投資者的個稅是不一樣的。

股票紅利,一般是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中,股份制企業溢價大型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其轉增股本有個人取得的數額,是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於此相悖的其他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份的個人所得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20%

股息紅利,是現金形式發放的紅利。

按照財政部發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我們自己計算一下優惠後的不同個稅稅率:

持股1個月以內(含),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稅率不變,20%;

持股1月以上至1年(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50%*20%=10%;

持股期限超過1年,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25%*20%=5%。

以上就是小編推薦的新三板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的具體情況,希望大家了解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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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持股超過多久免紅利稅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⑶ 我是某公司的員工,2013年通過員工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權,2019年1月份該公司在新三板掛牌,6月份公司

我是某公司的員工,2013年,通過員工股權獎勵,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一月份,該公司在新三板掛牌,六月份工資進行分紅,對於老股東是嚴格按照股東法的規定來執行的

⑷ 新三板分紅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當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含一個月)時,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是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至一年以內(含1年)的,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一年的,則是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講的分紅納稅是同意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新三板分紅分為兩部分,一是股票紅利,二是股息紅利。不同情況下,個人投資者的個稅是不一樣的。
股票紅利,一般是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中,股份制企業溢價大型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其轉增股本有個人取得的數額,是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於此相悖的其他的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份的個人所得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20%。
股息紅利,是現金形式發放的紅利。
按照財政部發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我們自己計算一下優惠後的不同個稅稅率:
持股1個月以內(含),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稅率不變,20%;
持股1月以上至1年(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50%*20%=10%;
持股期限超過1年,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25%*20%=5%。

⑸ 限售股(股票持有期超過一年)增值部分需要繳納個稅嗎

答,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票,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范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執行。

⑹ 持股個稅怎麼計算

持股個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股息紅利收入額×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涉及股權轉讓的,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個人應納所得稅額=(轉讓股權收入-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⑺ 分紅繳稅怎麼繳納

身份一:境內法人股東
若甲公司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東,2020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甲公司作為股東取得的分紅是免稅的。
參考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身份二:境外自然人股東
若自然人甲屬於新加坡國籍人士,也是外資企業乙公司的股東,2020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暫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但是在《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第十四條提出: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目前有些省市的稅務局已經明確取消了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參考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身份三:境內新三板自然人股東
自然人甲是某掛牌公司乙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2020年取得從乙公司的分紅1000萬元,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身份四:境內自然人股東
甲目前屬於中國國籍人士,擔任乙企業股東,2020年度分紅1億元,乙企業應代扣分紅所得的個稅 1億元*20%=2000萬元
參考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
身份五:個獨或者合夥企業股東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投資者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合夥企業法人投資主體取得的分紅,遵循「先分後稅」原則,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參考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⑻ 股息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自然人直接持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

2、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

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20%。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3、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

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股息紅利不屬於綜合所得,因此無需進行個稅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