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具體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增設了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情形只有3種,而且前提是「股東對該股東會決議持有異議」。《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回購股東股份的情形有4種。《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注意這4點中,第(4)點與「有限公司的規定」相似,也是「股東對股東大會決議持有異議」,不過「決議事項」只有「合並、分立」,這里考試的時候如果綜合在一起考查的話一定要分辨清楚到底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3.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
股東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大會作出對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決議時,對該決議表明異議的股東,享有請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收買其所享有有的股權,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在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中對股東的此項權利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持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三種情形: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持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權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東異議的權利;②異議股東提前作出書面反對通知,並在股東會決議使不得投票贊成被提議的公司行動;③異議股東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即股權收買請求權受阻時,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收買價格。法院在確定收買價格時,可以聘請專業評估師進行估價,該估價應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決議前一日股票的公平價格為准。
此類訴訟的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司承擔,但如法院出於公平正義考慮,認為有必要讓異議股東承擔時,可以由雙方分擔。由於此類訴訟涉及到股份價格問題,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因此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
4. 公司法回購股份的規定
法律分析: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5. 股權回購請求權的基本情況
《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持異議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的三種情形:①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贏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果存在以上三種情況,持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買其股權的正常程序是:①公司告知股東異議的權利;②異議股東提前作出書面反對通知,並在股東會決議使不得投票贊成被提議的公司行動;③異議股東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的60日內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即股權收買請求權受阻時,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收買價格。法院在確定收買價格時,可以聘請專業評估師進行估價,該估價應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作出決議前一日股票的公平價格為准。
6. 股權回購請求權是什麼意思啊
中小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當中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並達到一定程度時,中小股東有權請求控制股東以合理價格購買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從我國現行《公司法》來看,中小股東要從大股東編織的「經濟牢籠」中出來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將自己的股權予以轉讓;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後收回剩餘財產。但是,這兩種可能的途徑完全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如果不能達到過半數同意,即便能夠找到受讓人,股東也不能順利將自己股份予以轉讓。同時,即便能夠得到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也因為難以找到受讓人而不能實現。對於公司清算後剩餘財產的分配權能否實現,不僅僅取決於公司能否真正解散,還取決於能否對清算進行有效的監督。按照現行《公司法》,只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能決定公司解散,而中小股東是難以利用該規定實現收回出資的目的。另外,按照公司清算的理論和實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清算主體,但是因為立法並沒有規定在清算中股東權利行使的具體方式,以至中小股東根本無法有效監督控制股東的清算活動,剩餘財產分配權難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