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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在國內發行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7-17 17:38:44

❶ 境外上市和境內上市有哪些區別,在哪上市

您好,國內估值更高:國內上市公司不管成長型的還是穩定型的,市盈率動輒30-40倍,發行市盈率長期高於市場交易的同行業股票市盈率。能讓上市公司發行同樣地股份融到更多的錢。這可能是國內上市的核心優勢。國內上市缺點
「國內上市審核可能是全世界最嚴格的」中國企業上市是核准制,想上市的企業都要經過中國證監會殘酷的核查,上市之後相當於脫了一層皮。美國是注冊制,只要符合上市硬指標向相關部門注冊一下資料就可以上市。
國內對企業盈利要求更高,像網路在虧損的時候就上市的情況在國內不會出現,即便在創業板規定了可以用一年盈利上市的條件後到現在也沒有出現盈利一年就上市的案例。
國內對企業盈利的確定性關注更高,比如一些新興行業,如互聯網行業、提供解決方案的企業等,即便是有持續的盈利,可能也會對盈利模式能否待續產生質疑,不但要知道你能賺錢,還要你能說明白為什麼你一直能賺錢。
國內對跟企業經營不相關的東西:如歷史沿革等要求更多,可能是出於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和認為民營企業是有「原罪」的觀念,國內審核過程中對企業歷史中出現的與盈利能力無關的問題也非常關注。
總之,國內上市關注的問題很多,而這些問題可能遠超過投資者關注的范疇,因此在國外上市中不是問題的事情在中國可能導致無法上市。
「國內證監會、交易所更愛干預企業營業」一些交易行為即便是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都通過了,還是需要經過證監會和交易所的同意才行。這點在國外上市的公司有更多的自主性。
「靈活性不夠」現在國內上市機制還比較僵硬;只能是增量發型(比如有些投資機構想在企業發行上市的時候賣一些股份在國內無法實現,且必須鎖定一年以後才能賣),上市和發型捆綁在一起(不能只發行不上市、也不能只上市不發現),發行比例不能調整(發行後4億股以上必須發型10%以上,發行後4億估一下必須發行25%以上,要精確的小數點後一位,多了不行,少了更不行。沒法滿足每個企業不同的融資需求)。

❷ 上市公司在國外上市發行股票的話,利潤著么分是不是國內的股票價格就會下跌

這個問題跟在不在國外發行沒關系的。

假設XX公司在A股上市,股本1億股,2009年度預計每股收益1元,也即意味著該公司2009年度凈利潤是1億元(=1億股*1元/股)。

第一種情況:假設該公司2009年10月在國內新發行1億股A股。那麼公司總股本變成2億股,因為2009年度公司凈利潤為1億元,因此2009年度每股收益為0.50元(=1億元/2億股)。

第二種情況:假設該公司2009年10月在美國新發行1億股。那麼公司總股本變成2億股,因為2009年度公司凈利潤為1億元,因此2009年度每股收益為0.50元(=1億元/2億股)。

你看出來了吧,有區別嗎?沒區別。
有區別的是,因為是在不同市場上市,因此向市場提供的財務報告是不一樣的,在美國上市的一定要按照國際會計准則。

每股收益不是在兩個市場分的問題,因為是同一個公司,每股收益一定等於凈利潤除以總股本,這個總股本包括所有的股本,包括在任何市場發行的普通股。不存在分不分的問題。這個公司的每股收益是0.50元人民幣,到哪兒都是一樣,這是絕對值。只不過到美國可能改成每股XX美元而已。

另外,根據不同的會計准則,可能凈利潤的數字會有所出入。
如此而已。

不知道你明白了否?

❸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上市的條件

允許上市,主要參照各個上市板塊的條件。例如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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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掛牌可行性分析

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是依據前述的法律法規設立的,因此外商投資企業不論其是中外合營、合作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一般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掛牌上市前,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會先進行股份制改造,將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其中,外資企業屬外商獨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前還須引入中國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增資擴股兩種方式由外商獨資企業轉為中外合資企業。但需注意,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股東),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引入的中國股東必須為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不得為自然人。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稱「《業務規則》」)第二章第2.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均可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符合《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要求,並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在新三板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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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掛牌實務問題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但申請時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復文件。同時,該指引規定了,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向商委申請股改應報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改組的決議;
(3)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4)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包括但不限於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最近連續3年的財務報告;
(8)設立公司的申請書;
(9)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10)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根據當時國務院規定,該機構負責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下發《關於同意設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復》(滬外資委協漕[2007]3792號),批復同意設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資者簽署的展唐有限合資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於2013年5月8日獲得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市商務委關於同意展唐通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編號:滬商外資批[2013]1567號),同意展唐有限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展唐通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換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編號:商外資滬股份字[2007]2985號)。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掛牌的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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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 對發起人要求

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 對投資產業的要求

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如《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等的要求。

3) 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限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但涉及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產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仍按現行規定辦理或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4)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條件。

5) 港澳台在大陸投資的規定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公司的,准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國股東,且全部股東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其經營范圍主要為從事與電子通信相關的技術和軟體產品的研發、技術轉讓,並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屬於當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並且獲得了上海市商務委員會的批復。

6) 關於注冊資本、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規定

根據修正前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的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該令頒布實施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冊資本至少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且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25%。《暫行規定》第十五條還規定,「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據此,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然而,由於《暫行規定》出台較早,後續一些法律法規已經將關於注冊資本、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規定突破。現行《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及新法,其並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3000萬元,未強制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持有不少於25%的股份,也未強制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除了《公司法》外,關於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規定也在不斷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協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中雖未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可以持有少於25%的股份,但該通知中的第三條規定,是允許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該公司不享受稅收優惠等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次,《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4]314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為了進一步明確已取消對注冊資本及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頒布實施了《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令》),明確刪除了《暫行規定》第七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的規定。從此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無須一定要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外資股東持股比例也無須一定要達到25%。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還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商務部辦公廳於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明確指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下一步,我部將通過修訂有關法律法規解決上述問題。」然而在之後的《2號令》中,並未刪除原《暫行規定》中關於『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的相關條款,修正過後的《暫行規定》仍規定, 「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如申請轉變為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定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後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商務部辦公廳的一個函件是否可以對抗國務院部門規章?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對於該問題仍依賴於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體執行需依照當地省級部門的要求。

相關新三板掛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財務報表顯示持續虧損,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經過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號為商外資津台港澳僑字[2013]01052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7) 關於鎖定期的要求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僅規定掛牌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的限制。顯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於外資企業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條第(二)項「現行有關外資規定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原則」中規定,《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於《公司法》;《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仍按照現行外資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審核辦理。此外,根據商務部辦公廳於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務委員會下發的《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商辦資函[2009]75號)的批復內容,「《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第八條規定的『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 年後進行』源於《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3]第16 號)第147 條之規定。鑒於新《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轉讓應適用新《公司法》第142 條的規定,即『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但限售期滿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的轉讓應經具有相應許可權的商務部門批准。」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資股東的股票限售期應按照《公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辦理,而不再適用《暫行規定》中三年的限制。

以南京旭建(430485)為例。南京旭建於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批復(寧投外管[2011]174號),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其中發起人香港錦發商務拓展有限公司為境外公司,按照暫行規定,其股票應鎖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載明「股份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開轉讓說明書簽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滿一年,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該外資股份公司成立並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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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掛牌七大疑難問題

一、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掛牌?

通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2.1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

通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第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設立批復文件」;第四條規定「申請掛牌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應遵守商務部門的規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滿足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條件後,可以申請在新三板掛牌。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並未就外商投資企業掛牌新三板設置其他附加條件。

二、是否可以設立或者將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類型。

通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條規定「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合作企業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第十四條規定「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

通程《外資企業法》第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通程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依據前述法律法規設立,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在新三板掛牌,應先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外商投資企業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引入中國股東作為發起人。外商投資企業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據是《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投資產業、審批許可權做出了具體規定。

發起人方面,《暫行規定》要求「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的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投資產業方面,《暫行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

審批方面,《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否應達到最低限額人民幣3千萬元,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是否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刪去《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令1995年第1號)第七條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其中外國股東購買並持有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因此,不論是直接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已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無須達到人民幣3千萬元,外國股東持股比例也無須達到注冊資本的25%。

五、外商投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中外合資經營等類型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函》(商辦資函[2014]516號)明確「經研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審批機關可依《公司法》執行,無需再要求『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國股東的股票限售期?

《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本文作者認為《暫行規定》與《公司法》關於發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應適用《公司法》有關規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頒布)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鑒於當時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暫行規定》參照《公司法》規定,要求發起人股份應在公司成立3年後進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內不得轉讓,」且第二百一十八條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適用其規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規定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未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為《暫行規定》的制定部門,商務部應秉承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精神。

七、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共同設立、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權轉讓、定向增發成為其股東。

對於第一種情形,《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股東),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股東)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此,境內自然人共同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礙。

在實踐層面,各省市出台了有關規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允許中國大陸自然人與外國(地區)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規定,其內容已經突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上位法的規定,湖南省規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全國股轉系統認可其效力,其針對的是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與中外合作經營公司,並沒有明確規定包括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規性與避免影響掛牌進度考慮,我們建議在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審慎引入境內自然人作為發起人。

對於第二種情形,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是「外國股東與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共同舉辦可理解為共同投資設立,因此,現行法律法規對境內自然人通過定向增發或者股權轉讓成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無禁止性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在上市之前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使71名境內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股東,並獲得了商務部辦公廳出具商辦資函,批復:「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在上市公司長榮股份中,2004年5月20日,台灣有恆與境內自然人李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自2004年6月1日台灣有恆將其持有的長榮股份49%無償轉讓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變更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李莉作為內地自然人持有合資企業股權。

❹ 有沒有注冊地在其它國家,卻在中國上市的股票

現在還沒有,將來有,叫「國際板」

國際板指境外企業在中國A股發行上市的板塊。這些境外企業在A股上市後,因其「境外」性質將被劃分為「國際板」。 國際板正在成為繼創業板之後,中國資本市場創新的又一個大動作。在上海,建立類似紐交所那樣的上市條件較為嚴格的面向國內外大公司的主板;在深圳,建立類似納斯達克那樣的上市條件相對寬松的創業板,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中長期構想。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證所的目標是建設成國際一流的證券交易平台,「國際板」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專家指出,隨著A股市場影響力日增,外資企業尤其是中國業務比例日益提升的外資企業在A股市場上市是大勢所趨。

❺ 境外上市政府的相關規定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股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 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選擇上市時機。

境外間接上市,中國審批程序

根據上市方案的不同,所涉及到的國內審批部門也不同。如果以買殼或造殼的方式在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國內審批部門較為簡單, 「S股」(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上市)為例說明國內審批過程:

一、向中證監報送以下文件,作為預申請;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地方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中介機構名單;

中證監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之後,將會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請。

二、就產業政策問題咨詢國家行業主管及外經貿部的意見;

三、公司通過省級政府向國家經貿委報送以下文件,提出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1、省級轉報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股份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企業資產重組方案;

4、公司章程草案;

5、資產評估報告及確認批復;

6、驗資報告;

7、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及處置方案的批復。

9、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10、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笥報告及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批復;

11、前三年經營業績審計報告和未來一年盈利預測報告;

12、有關關聯交易協議(草稿);

13、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14、關於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5、其他有關文件;

四、在國家經貿委作出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股份公司依法設立;

五、向境外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同時將申請表報中證監;

六、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獨立董事,批准轉為社會募集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七、以下文件報國家經貿委,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省級政府關於轉報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申請的函。

2、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

3、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4、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5、股份公司章程;

6、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文件,申請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建議;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4、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地使用權處理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最新稿);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國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22 更新時間:2005-6-18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約紐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程序較為復雜,因為需經過境內、境外監管機構審批,成本較高,所聘請的中介機構也較多,花費的時間較長。但是,IPO有三大好處:公司股價能達到盡可能高的價格;公司可以獲得較大的聲譽,股票發行的范圍更廣。所以從公司長遠的發展來看,境外直接上市應該是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境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和境外申請上市。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條件

(一) 符合中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二)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三) 凈資產不少於是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是6000萬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是5000萬美元。

(四) 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五)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中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六)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須報送的文件

(一) 申請報告。
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須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二) 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 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四) 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五) 公司股東大會關於是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六)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七)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八) 公司章程。

(九) 招股說明書。

(十) 重組協議、股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十一) 法律意見書。

(十二)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十三) 發行上市方案。

(十四)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境外直接上市(H、N、S股方式上市)及政府審批程序

(一) 確定中介機構和重組方案

與採用BVI設立公司境外上市方式相比,以H、N、S股公司方式境外上市需增加聘請境內注冊的地土地及資產評估機構、財務審計機構。

關於公司重組方案,應注意以H、N、S股方式,將可以受《外商投資主業政策》的限制。

(二)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文件,作為公司境外上市的預申請

根據中國證監會去年發布的《關於是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企業在向境外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前三個月,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以下有關文件:

1、企業境外上市的申請報告;

2、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3、承銷商(保薦人)對公司境外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企業確定中介機構後,還應將中介機構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證監會商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之後,將會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的申請。

(三) 開展土地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財務審計及法律方面的盡職調查

公司需由土地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分別對重組范圍內的土地資產及其他資產進行評估,製作評估機構,並報有關部門確認(對於是民營企業改組成立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因無先全,其資產評估報告是否需由財政部確認,有待查詢)。財務審計機構就公司前三年的財務狀況出具審計聯交易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並製作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四) 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創立大會,進行公司登記注冊

發起人應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報送以下相關文件。

1、 省級人民政府轉報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函;

2、 股份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企業資產重組方案;

4、 公司章程草案;

5、 資產評估報告;

6、 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批復(如需要);

7、 驗資報告;

8、 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

9、 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及外圍方案的批復;

10、 發起人的營業執照;

11、 募集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及涉及國家資產投項目的立項批復;

12、 前三年經營業績審計報告和未來一年盈利預測報告;

13、 有關關聯交易協議(草稿);

14、 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意見書;

15、 律師出具的關於是董事監事任職資格的法律意見書;

16、 其他有關文件。

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作出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發起人即可召開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並輸工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股份公司即依法成立。

(五) 向新加坡交易所,提出上市的初步申請(遞交A1表格)。在遞交A1表格前5個工作日,應將A1表格的內容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公司H股章程及選舉獨立董事,並批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公司並在境外上市。

在公司正式注冊成立後,即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按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修訂公司章程(「H股程度「),並通過選舉獨立董事、批准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並在境外上市等決議。

(七) 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報送有關文件,申請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提出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省級人民政府關於轉報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申請的函;

2、股份公司的營業執照;

3、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決議;

4、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5、股份公司H股章程;

6、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法律文件。

(八) 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有關文件,申請在境外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在獲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並於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後,即可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上市的正式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公司設立的批復和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的批復;

3、關於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如需要);

4、關於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批復及土地使用權鼾方案的批復;

5、公司章程;

6、招股說明書(最新稿);

7、關聯交易協議;

8、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9、律師出具的關於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10、發行上市方案;

11、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批復。

(九) 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的正式申請(進行聆訊)

(十) 公司進行路演及股票公開發行,並在**交易所掛牌上市。

需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擬納入上市公司的業務,涉及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問題,公司須在上述所有步驟之前,取得國家行主管部門(局)關於公司重組及境外募集股份的同意。這是公司確定重組方案的先決條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參考資料:http://alpsbird.bokee.com/2018674.html

❻ 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國內公司有哪些怎麼購買這些公司的股票

2000年7月13日,China.com第一家中文網站在納斯達克上市。上市當天,股價從20美元漲至67美元,創造了40倍超額認購的紀錄,開盤當天股價翻了一番。網路於2000年1月在北京中關村成立,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2005年8月5日,網路在納斯達克上市,市值33.27億美元。如家快捷酒店由首都旅遊國際酒店集團和攜程旅行服務公司於2002年聯合成立。

2004年3月4日,領通網股票以每股19美元的高價開盤,當日收於17.47美元。Pocket Smart籌集了約8470萬美元。棕櫚童玲公司以ADR發行方式上市,發行ADR 515萬份,加上向部分特定股東發行的ADR 91萬份,合計606萬份。其中每單位ADR代表10股普通股。網路2005年8月5日的招股書顯示,網路2003年凈虧損8883萬元,但2004年扭虧為盈,盈餘1.2億元。2002年至2004年,網路主營業務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驚人的225%。最終定價區間為27美元。

❼ 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哪些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

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

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紅籌股已經成為內地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但紅籌股不屬於外資股。

(7)境外上市公司在國內發行股票擴展閱讀:

外資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1、境內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於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這類股票稱為B股,B股以人民幣標明股票面值,以外幣認購、買賣。

2、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

❽ 境外上市的上市方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同時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❾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點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實踐中將境外上市股票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種跨國經濟活動,必然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管轄。因此,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發行地的有關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辦法。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證券管理機構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幕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簡稱內資股或A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並自證監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一般情況下,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因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證監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公司計劃發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經證監會批准,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可以與包銷商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