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具體如下: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❷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交增值稅嗎
法律分析: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交增值稅的問題,做出回答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徵收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❸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才得以行使回購股份權利: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員工。3、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非上市公司在我國的法律上是不允許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私自售賣轉讓公司的股權。那樣就會造成違反的行為,會在我國法律上構成罪名。但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股權通常是流動的。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為,所以我國法律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了限制。那麼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都有哪些?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什麼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權的限制的情況
1、應當核實轉讓人准備轉讓的股權是否被有關國家機關凍結,其上是否設定有質押權等。如果要轉讓的股權存在上述法律事實,那麼即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能完成股權轉讓的過程。憑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會拒絕辦理,無法達成合同的目的。
2、這種無法辦理的情況是可以防止的,因為股權的法律狀態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只要發生了上述法律事實,就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中查到。因此,在受讓股權前,應當要求轉讓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擬出讓股權法律狀態的證明,以判斷是否存在上述法律問題。
從上述我們不難看出,非上市股權轉讓限制是有著我國法律的嚴格說明和法律解釋的。並且在我國法律的相關條例中,對於股權轉讓的流程和人物關系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通過法律了解了股權轉讓的限制情況,公司的管理層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為公司爭取到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❹ 非上公司股權轉讓
上市公司指的是其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交易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將自己的股票在證券交易市場自由交由和流通。而作為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直接通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工商登記信息變更即可完成有限責任的股權變更;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權轉讓較為復雜,《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因其不存在「上市交易」的問題,只可能適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這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❺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可以嗎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一年內不能轉讓,離職後半年內也不能轉讓,不論公司是否已經上市。不記名股票交付即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❻ 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就是新三板或者說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嗎
新三板掛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眾公司(轉板的不算),非上市的公眾公司僅有一部分會在新三板掛牌。 顧名思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不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交易所上市但是會面對不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只有一部分會在新三板申請掛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定義,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公開轉讓。 另,《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准入條件、小額融資豁免標准等相關要求進行了調整,並明確《辦法》實施前股東超過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將納入監管范圍,標志著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❼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第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四條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公開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第五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並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監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條公眾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眾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作出具體規定,規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兼顧公司特點和公司治理機制基本要求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明晰職責和議事規則。第八條公眾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當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
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
公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九條公眾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提案審議、通知時間、召開程序、授權委託、表決和決議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記錄應當完整並安全保存。
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第十條公眾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公司的治理機制是否給所有的股東提供合適的保護和平等權利等情況進行充分討論、評估。第十一條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第十二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第十三條公眾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第十四條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行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並聘請證券公司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並購重組損害公眾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和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被收購公司獲得財務資助,不得利用收購活動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第十六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重組的相關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定價公允,重組後的公眾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同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約定建立表決權迴避制度。第十八條公眾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約定糾紛解決機制。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仲裁、民事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十九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2019)
一、第四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二、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證券品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三、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股東大會的提案審議應當符合規定程序,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參與權、質詢權和表決權;董事會應當在職權范圍和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對審議事項作出決議,不得代替股東大會對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和授權范圍的事項進行決議。」四、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關聯交易不得損害公眾公司利益。」五、第十四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為:「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實施侵佔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第三款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股票公開轉讓的科技創新公司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二)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范圍;(四)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五)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六)其他事項。全國股轉系統應對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具體規定。」七、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八、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公開發行說明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九、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股票公開轉讓與定向發行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 人的公眾公司,應當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十、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系統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對公眾公司實行差異化信息披露管理,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十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公眾公司實施並購重組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公告義務。參與並購重組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准確地向公眾公司通報有關信息,配合公眾公司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披露,在並購重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十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在公司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刊登依本辦法必須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時間。」 第二款修改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關信息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