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券、股票、股票期權三者的區別
債券(Bonds)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債券作為一種債權債務憑證,與其他有價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真實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運用的真實資本的證書。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償還期限,發行人必須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2〕流通性。債券~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3)安全性。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
(4)收益性。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出資人的股本身份和權利,並根據股票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數享有權益和承擔義務的可轉證的書面憑證。股票代表其持有人(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每一股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同股同權」。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①股票是公司所有權的象徵,債券不代表公司所有權,只有領取債息的權利;
②股票是無限期的永久證券,債券為有限期的證券;
③股票股息以公司的經營業績而定,債券債息一般發行時就已經確定,浮息債券有區別;
④發行股票權的目的是籌集資本金,溢價款作為公積金,債券發行籌集資金用於公司周轉金,是負債;
⑤股票股息是公司利潤泊一部分(可分配利潤),債息是公司固定支出,計入公司成本,為財務費用;
⑥公司破產時,債券償還權比股權清償權更優先;
⑦股票價格波動大,風險大,債券反之。 股票期權(英文:Stock Options 法文:l'Option sur Valeurs)股票期權是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於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行駛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
股票期權,是指一個公司授予其員工在一定的期限內(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權價格購買一定份額的公司股票的權利。行使期權時,享有期權的員工只需支付期權價格,而不管當日股票的交易價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權項下的股票。期權價格和當日交易價之間的差額就是該員工的獲利。如果該員工行使期權時,想立即兌現獲利,則可直接賣出其期權項下的股票,得到其間的現金差額,而不必非有一個持有股票的過程。究其本質,股票期權就是一種受益權,即享受期權項下的股票因價格上漲而帶來的利益的權利。
『貳』 主題:股票期權和RSU(限制性股份單位)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
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八大差異:
1、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不同。股票期權是典型的權利義務不對稱激勵方式,這是由期權這種金融工具的本質屬性決定的。期權持有人只有行權獲益的權利,而無必須行權的義務。限制性股票的權利義務則是對稱的。激勵對象在滿足授予條件的情形下獲得股票之後,股票價格上漲,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增加;反之股票價格下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下跌。股票價格的漲跌會增加或減少激勵對象的利益。
2、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不同。由於權利和義務對稱性的不同,激勵與懲罰的對稱性也不同。股票期權並不具有懲罰性,股價下跌或者期權計劃預設的業績指標未能實現,受益人只是放棄行權,並不會產生現實的資金損失。而限制性股票則存在一定的懲罰性。在激勵對象用自有資金或者公司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後,股票價格下跌將產生受益人的直接資金損失。限制性股票通過設定解鎖條件和未能解鎖後的處置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直接的經濟懲罰。
3、行權價和授予價格的區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是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行權價格具有明確規定,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筆者認為,從授予價格的經濟學含義考慮,授予價格應為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由於激勵對象的真實購買價格並不同於計劃草案公布時的股票市場價格,一般與市場價格存在折價,而且各公司不同方案的真實購買成本差異很大,所以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沒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具體規定。
4、價值評估的區別。股票期權的估值一般按照金融工程學中的期權定價模型(如B-S模型或者二叉樹定價模型)進行測算,依賴於股票市價、行權價、股票收益率的波動率、期權有效期限、無風險利率、股票分紅率等參數決定。而管理層的激勵股票期權與作為普通金融工具的期權存在各種現實差異(如激勵股票期權無流通市場、存在等待期等),無論採用B-S還是二叉樹定價模型計算的期權價值,都不能符合激勵期權的真實價值。而限制性股票的價值估值則十分簡單,限制性股票的價值即為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值扣除授予價格,並無針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諸多差異及其對企業的影響,筆者認為限制性股票優於股票期權,特別是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更應該選擇限制性股票未來的等待價值。兩者的差異可理解為限制性股票只有內在價值,而股票期權擁有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
5、會計核算的區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都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在授予日,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確定公允價值(即上述評估價值)。對於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可行權的期權數量進行估計,按照授予日確定的公允價值,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對於限制性股票,一般並無等待期,授予後即讓激勵對象持有股票。如果採用激勵基金購買股票方式,則將激勵基金計入下一期的成本費用和扣減銀行存款。如果採用定向發行,則增加公司股本和銀行存款,對於企業來說,並無成本費用。
6、對企業財務影響的區別。股票期權主要體現在計劃等待期內逐年對公司的人工成本費用增加,同時增加資本公積。因此,期權成本會減少企業利潤,但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由於期權估值較高(包括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規模較大(可達公司股本的10%),因此對公司利潤的負面影響可能比較大(比如伊利股份和海南海葯的2007年報中因期權成本過大導致凈利潤變為虧損,成為轟動一時的事件)。
限制性股票對公司財務的影響,主要是提取激勵基金方式下產生的現金流出和成本費用增加,其他兩種方式下並無直接的不利影響。
7、激勵力度的區別。就股權激勵的股本規模而言,二者並無區別,總股本的10%均為上限,而且二者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國資委另外增加一項規定,要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授予的股權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1%以內。
股票期權計劃總份額一般事先均確定,而限制性股票數量可能是事先確定的(如採取定向發行方式),也可能是不確定的(如寶鋼、萬科等採取激勵基金購買方式),最終限制性股票的數量實質上取決於年度公司利潤的完成,因為提取激勵基金均來自於年度利潤的增量,能夠買到的股票數量則依賴於當時的股價。
就同樣數量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而言,期權的激勵力度弱於限制性股票。
8、 稅收制度。根據相關規定,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時,不需要征稅。員工行權購買股票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在出售股票時,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叄』 薪水、股票期權在資產負債表中是否提現
不能提現。
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於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3)股票期權是否納入公司成本擴展閱讀:股票期權價值的會計計量有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25號意見書(APB25)中提出的「內在價值法」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第123號公告(SFAS123)提倡的「公允價值法」。SFAS123鼓勵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法,但仍允許採用內在價值法。安然事件後,要求取消允許股票期權會計處理選擇權的呼聲越來越高。2005年,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發布的IFRS2要求必須採用公允價值法。FASB最近進行的SFAS123修改計劃中,一個主要變化便是要求企業必須採用公允價值法。IFRS2將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交易劃分為三類:權益結算的、現金結算的和具有現金結算選擇權的交易。
『肆』 「股票期權會計研究」資料
中外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比較
作者:徐克英
中外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比較
股票期權(亦稱認股權),是由企業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業根據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在某一規定的期限內(一般5年-10年),按約定的價格(通常是該權利被授予時的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一般在10萬元以上)。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由此,經營者就可以獲得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收入。如果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已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那麼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這樣就可以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經營業績聯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積極性,延長其為企業服務的年限,推動企業的發展。
股票期權產生於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美國,到90年代,股票期權已經在美國與西方其他國家得到快速發展。現在,股票期權的實施已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熱點問題,因此,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也就擺在了會計工作的議事日程。本文就中外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比較和評述,並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國外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目前,西方國家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規范既缺乏也不統一,僅有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以下簡稱FASB)發布的54123號准則公告(以下簡稱FA123)「補償性股票期權的會計」和FASB的前身會計原則委員會發布的第25號意見書(以下簡稱APB25)「向雇員發布股票的會計」兩份綜合性涉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指南性文件,這兩份文件提出了股票期權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內在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
內在價值法是指企業股票市價超過行權價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高;反之,其內在價值就越低。在這種方法下,企業與經理人簽訂股票期權協議的日期(即授權日)是股票期權的計量日,會計按照當日內在價值借記遞延報酬成本,貸記股票期權,以後在固定的服務期內逐漸攤銷轉為費用,待經理人行權後再將期權轉為股本。由於股票市價會隨著時間推移發生變化,相應的內在價值也在隨之變動,所以在每個會計期末要對報酬成本進行調整,直到經理人服務期滿為止。
公允價值法是在期權的授予日,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確認公司的遞延報酬成本,並將遞延報酬成本在服務期內進行攤銷。該法的關鍵是公允價值的確認,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認為:「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一般情況下,公允價值往往採用「布萊克。斯考萊斯期權定價模型(簡稱B-S模型)」來計算,這個模型考慮的因素有:期權授權日的股票市價、預計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預計授權日到股票期權行使日的時間、行權價格和無風險利潤等。由於公允價值一經確定就不再改變,所以在公允價值法下不存在期末調整問題。
內在價值法導致的會計期末費用的經常調整,使其會計處理缺乏內在的邏輯一致性,也難以適應復雜的股票期權和其它衍生金融工具。所以,FA123提出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它避免了內在價值法下按照不同類型的股票期權進行不同處理的混亂狀況,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從發展角度看,適用范圍廣闊,不僅適用於股票期權,也適用於其它衍生金融工具。但對於大規模的高科技公司來說,採用公允價值法往往要確認一大筆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利潤產生不利影響。因而,公允價值法遭到了來自微軟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強烈反對。但會計准則歷來就是各方利益的協調產物,FASB最終採用了一個折中方案,鼓勵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法,企業若繼續採用內在價值法,則必須在其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公允價值法下的預計凈利潤及每股收益。
另外,在美國及其他一些國家,有不少會計專家學者認為,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企業給予經理人的一種或有報酬,期權持有者將來有可能行權所支付的款項在授權日只是一種或有股款,因而也就形成企業的一種或有資產,企業在將來交付給期權持有者的普通股項目也就應當是企業的一項或有負債。收取認股款的權利與交付普通股的義務是否能夠發生,取決於未來公司的股價變動情況。因此,應當將股票期權看作是企業的一種或有負債,並按照或有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以下簡稱IASC)在其發表的第37號會計准則《准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中指出:股票期權只是企業與經理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和約,行權以前並沒有發生現金和股票的實際收付,不能納入企業的會計核算,不應確認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也無須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否則就違背了謹慎性原則。
二、我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現狀
股票期權進入我國並開始實施只有短短三年時間左右,目前尚無相關法律、法規可循,所以,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還比較隨意。當前,實行股票期權制企業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或有報酬法和內在價值法。
或有報酬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三個階段進行會計處理:①在期權授權日確認股票的或有認股權和或有普通股,將或有認股權與或有普通股之間的差額記入股票期權溢價科目。②在授予期內,隨著企業經營業績的變化,股價會發生上下波動。如果股價高於行權價,行權的可能性增加,股價與可能收到的認股款之間的差額,相當於企業給予經理人的報酬,在會計期末將其列示為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如果股價低於行權價,則不必處理,但如果以前年度已確認的由於股價上漲而導致的費用,則應在股價下跌時將已經確認的費用在原來的數額內轉回。③在行權日,如果經理人行權,會計上應當確認現金收入和股票交付,借:現金,貸:或有認股權;同時,借:或有普通股,貸:股本。如果經理人棄權,應沖銷或有認股權、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權溢價等科目的余額,同時,將以前確認為費用的股票期權溢價轉沖棄權當年的費用項目。如果經理人提前離職,其股票期權應當喪失,會計上應當注銷或有認股權、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權溢價等科目的余額,若有差額應沖減管理費用。如果經理人在離職前已經行使了期權,企業應當以行權價回購這部分股票,借記股本、資本公積,貸記銀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或有報酬法的某些會計處理與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關於或有事項的規定相矛盾。如,或有事項准則第七條規定「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在或有報酬法的第一步就確認了或有認股權和或有普通股,兩者顯然是相悖的。解決的辦法是將該記錄只在備查賬簿中登記即可,待經理人行權後再做會計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甚少有企業採用。內在價值法與國外的會計處理極為相似,在這種方法下,如果股價低於行權價,說明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為零,不存在補償,所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股價高於行權價,其差額則應預提作為費用,並在以後的服務期間平均攤銷轉為費用,待行權以後,將期權轉為股本。如果是不確定的股票棄權,由於在授權日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也不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記錄期權,以後逐期進行攤銷,直到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並將余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在行權後,將期權轉為股本。
三、對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評述及構想
對股票期權的賬務處理國家雖然尚未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但股票期權及其履行情況對於會計信息使用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所以,應當將其納入正式的會計核算,並在服務報告中詳細披露授權范圍、持權人基本情況、行權量、行權價、期權條件等信息。在未規范之前,短期之內國家可以允許多種會計處理方法並成,但就全球來看,公允價值法是一種發展趨勢。因為,與其他方法相比,公允價值法有其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它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並使會計處理程序更為簡便。遺憾的是,我國目前還不具備使用公允價值法的經濟環境,無法採用B-S模型計算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此,綜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提出採用「市場公允價值法」的構想,它以公允價值法為基礎,同時吸收了其他幾種方法的長處,其基本指導原則是:既要基本符合國際慣例,又要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要遵循謹慎性原則。
市場公允價值法把股票期權授予日為會計確認日,補償成本的計量基礎為市場公允價值,在實際處理中將公允價值分為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兩部分並分別處理。內在價值確定的補償成本通過遞延報酬成本的方式,在整個服務期內攤銷,時間價值部分確定的補償成本根據每期股價的變動調整入賬,而不需要知道行權日的股票市價,具體做法為:
①在期權授權日,借:遞延報酬成本,貸:股票期權。
②據股價的波動,在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內每年年末做一筆調整分錄,如股價上漲,借:管理費用(包括遞延報酬成本的攤銷和股價變動調整記入,以下類同),貸:遞延報酬成本和股票期權;如股價下跌,則借:股票期權,貸:遞延報酬成本,並將二者的差額借或貸記管理費用。
③在行權日,公司發生股票期權與股票的交換,此時,一方面要登記收到期權持有人的行權付款,按股票面值確認股本的增加,按股票市價與股票面值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另一方面,要將行權期前所登記股票期權銷賬。則借:現金和股票期權,貸:股本和資本公積。
④如果在行權日股價下跌未能行權,則將以前確認的股票期權、管理費用進行沖銷;如果高級管理人員提前離職,則喪失尚處於凍結期的股票期權,會計上應將以前確認的管理費用、股票期權和尚未攤銷完畢的遞延報酬成本進行沖銷。
『伍』 什麼是股票期權
一、股票期權制概述
作為企業經理人股權激勵的一種方式,經理股票期權制(Execu-tive Stock Option,簡稱ESO)逐漸為我國企業界所重視,並已開始付諸實踐,但在實踐中出現了各種問題。由於股票期權制是從西方引進的一種制度,其實施環境與我國有一定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對股票期權制本身以及在我國的應用中可能碰到的問題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本書中,我們將對股票期權制涉及的主要問題作出系統的介紹。第一篇通過對公司理論和現代公司激勵制度的分析,說明經理股權激勵的理論基礎,並對股權激勵的各種方式作一對比,為建立我國企業經理股權激勵機制提供一個理論解決方式和方法。第三篇介紹股票期權制的幾種設計方案、國外股票期權制的經驗,分析我國在實行股票期權制過程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第四篇是各地實施股票期權制的一些案例。
(一)、什麼是股票期權
1.股票期權的各種定義
近年來,歐美國家在對經營者進行激勵時表現出一個顯著的特點,即越來越多的企業採用「股票期權」方式。所謂「股票期權」就是由企業賦予經營者一種權利,經營者在規定的年限內可以以某個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企業股票。經營者在規定年限內的任何時間,按事先規定的價格買進企業股票,並在他們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股票期權」的最大作用是按企業發展成果對經營者進行激勵,具有「長期性」,使經營者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長期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促使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長期化。
期權原屬經濟學范疇中的一個專用名詞。《經濟網路辭典》講:「期權是一種可在一定日期,按買賣雙方所約定的價格,取得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或商品的權利。」戴維·皮爾斯主編的《現代經濟學辭典》中對期權的定義是:「期權,一種契約,允許另 一當事人,在給定的時期內按照約定的價格,購買或銷售商品或有價證券的契約。它相當於一種類型的投機,如果價格顯著地變動,買進很可能按照充分低於當前交易價格的約定價格購買,如果差價大於期權的成本,他就將受益。銷售契約是出售期權,購買契約是購買期權,而買或賣的契約是雙重期權。這些通常簡稱為限價賣出和限價買進。」
對於股票權制,美國企業組織結構專家、布魯金斯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瑪格麗特·布萊爾女士作過一個生動的解釋。她說:「股票期權制,也可稱為股票選擇權。它的基本含義是,用事先議定的某一時期的股票價格,購買未來某一時期的該種股票——通常,這種股票應該是升值的。舉例而言,一位公司經理被公司股東允諾,可以用今年的本公司股票價格(如5美元),購買3年後的股票若乾股,那時,每一股股票的價格可能已升至20美元。這樣做的好處是,對企業經營者改善經營、增大盈利產生很大的壓力和誘惑,他只有努力創新才能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產力增強了,而他個人得到的利益也通過股票期權實現了。」她又說:「據我了解,在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的美國公司中,一般員工與高層管理人員在持有現有股份上的數量差異並不是很大,對經營人員的重要激勵機制就是在股票期權上。對主要經營者允諾的股票期權一般數量較大,但亦有明確的股票增值目標。通常只有達到增值目標才有權利用低價購買,在不到增值目標則失去了這種選擇權。從運作層面上看,股票期權僅僅是一種預期,並不需從企業或經營者「現金支付」。因此是一種較為方便的激勵方式,在美國還有一種現實的考慮:通過期權的安排,可以避免稅收上的麻煩。
可見,股票期權是公司給予高級管理人員的一種權利。持有這種權利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Exercise Price)購買本公司股票,這個購買的過程稱為行權(Exercise)。在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過後,個人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高級管理人員可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票。
綜上所述,所謂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一種選擇權,即以一定的當前成本E獲得未來某一時間、按某一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這一權利在未來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從而降低當前直接擁有股票可能造成的市場風險。股票期到期日的價值為:V=max(S-X,0),其中S為期權到期日的股票市場價格,X為購買期權時的股票協議價格。買方以成本E購買期權,只有權力而無義務,其潛在的盈利是將無限的虧損有限化,虧損最大不超過期權費E。
2、股票期權制與其他激勵機制的區別和聯系
當前,人們對經營者股權激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混亂,將股票期權制與經營者股權混為一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股權激勵的主要形式有經營者持股、期股和股票期權等。
經營者持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持股是指經營者以種種形式持有本企業股票或購買本企業股票的權利;狹義持股是指經營者按照與資產所有者約定的價格出資購買一定數額的本企業股票,並享有股票的一切權利,股票收益可在當年足額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下面所講的經濟持股均指狹義持股。
經營者持股的特點:一是經營者要出資購買,出資方式可以是用現金,也可以是低息或貼息貸款;二是經營者享有持股的各種權利,如分紅、表決、交易、轉讓、變現、繼承等;三是股票收益可在短期內兌現;四是風險較大,一旦經營失敗,其投資將受損。
持股的有利之處在於經營者自己掏錢買股票,個人利益與企業經營好壞緊緊聯系在一起,有利於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
持股的弊端也很明顯:其一,經營者為增加分紅,使投資盡快收回並獲利,可能會過於注重短期效益,加劇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其二,經營者持有的股票享有各種權利,如果其持股比例過大,在一定程度上就背離了經營權與所有權分享的原則。其三,經營者為了增加利潤、擴大分紅可能會採取犧牲員工利益(如壓低員工工資)的行為來確保其個人的投資收益。
期股是指企業出資者同經營者協商確定股票價格,在任期內由經營者以各種方式(個人出資、貸款、獎勵部分轉化等)獲取適當比例的本企業股份。在兌現前,期股只有分紅等部分權利,股票收益將在中長期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
期股兌現的一種激勵方式。
期股的特點:一是股票來源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個人出資購買,也可以通過貸款獲得,還可以通過年薪收入(或特別獎勵)中的延遲支付部分轉化而成。二是股票收益將在中長期兌現,可以是任期屆滿或任期屆滿後若干年一次性兌現,也可以是每年按一定比例勻速或加速兌現。
期股的最大優點是經營者的股票收益難以在短期內兌現,股票的增值與企業資產的增值和效益的提高緊密聯系起來,這就促使經營者將會更多地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長期利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年薪制加期股這一新的激勵模式已越來越被許多企業認可,並逐漸成為繼年薪制之後對經營者實施長期激勵的有效措施。期股的第二大優點是經營者的股票收益中長期化,使經營者的利益獲得也將是漸進的、分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於一次性重獎使經營者與員工收入差距過大所帶來的矛盾,有利於穩定。第三個優點是可有效解決經營者購買股票的融資問題。由於國有企業長期實行低工資政策,經營者的總體收入水平並不高,讓經營者一下拿出很多錢來購買股票,實在有點勉為其難。期股獲得方式的多樣化使經營者可以不必一次性支付太多的購股資金就能擁有股票,從而實現以未來可獲得的股份和收益來激勵經營者今天更努力地工作的初衷。
現實中,人們常常將期股與期權混淆,其實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期股是當期(簽約時或在任期初始)的購買行為,股票權益在未來兌現;期權則是將來的購買行為,購買之時也是權益兌現之時。第二,期股既可以出資購買,也可通過獎勵、贈予等方式獲得;期權在行權時則必須要出資購買方可得到。第三,經營者在被授予期股後,個人已支付了一定數量的資金,該股票在到期前是不能轉讓和變現的,因此期股既有激勵作用,也有約束作用;而經營者在被授予期權後只是獲得一種權利,並未有任何資金支付,如果行權時股價下跌,經營者只須放棄行權即可,個人利益並未受損,因此期權只是重在激勵,缺乏約束作用。同樣,經營者持股與股票期權制也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廣義的經營者持股包含了股票期權,但狹義的經營者與股票期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股權激勵方式。
『陸』 股票期權費用化與公司負債的區別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並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於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
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擴展內容:
「權益法」和「負債法」之間的分歧,反映到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股票期權列為股東權益還是負債;反映到利潤表上就是期權費用是固定的還是隨著期權價值進行調整,期權價值變動是否要通過利潤表進行報告。
1.用權益結算的股票期權,確認為主體的權益。計量時採用授予日估計的期權公允價值,在對未來員工股票期權既得數量a1估計的基礎上,主體在員工在待既得期(又稱等待期)內提供服務時計入報酬費用,並相應增加權益。期權公允價值在初始計量日一經確定,不再更改,但在既得日前,對未來發放的期權數量估計數可以進行調整,使得最終作為授予權益性工具對價取得的服務的確認金額是基於最終將既得的授予數量基礎上。因此,在累計的基礎上,如果授予員工的權益性工具由於沒有滿足既得條件而未既得,則不應對服務確認任何金額。主體在既得日以後對於權益總額不再進行後續調整。
2.以現金結算的股票期權,確認為負債。計量時主體對於所取得的服務以及所產生的負債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在負債結算以前,主體應在每一個報告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應確認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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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在中國職工股票期權計入成本嗎
)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針對上市公司,確定性原則的應用
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捌』 什麼是股票期權,如何界定股票期權
一、什麼是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一般是指經理股票期權(Employee Stock Owner,ESO),即企業在與經理人簽訂合同時,授予經理人未來以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普通股的選擇權,經理人有權在一定時期後出售這些股票,獲得股票市價和行權價之間的差價,但在合同期內,期權不可轉讓,也不能得到股息。在這種情況下,經理人的個人利益就同公司股價表現緊密地聯系起來。股票期權制度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以股票期權方式來激勵公司經理人員實現預定經營目標的一套制度。
所謂股票期權計劃,就是公司給予其經營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按照某個既定的價格購買一定公司股票的權利。公司給予其經營者的既不是現金報酬,也不是股票本身,而是一種權利,經營者可以以某種優惠條件購買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應用最廣泛的前瞻性的激勵機制,只有當公司的市場價值上升的時候,享有股票期權的人方能得益,股票期權使雇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表現直接影響到股票的價值,從而與自己的利益直接掛鉤。這也是一種風險與機會並存的激勵機制,對於准備上市的公司來說,這種方式最具激勵作用,因為公司上市的那一天就是員工得到報償的時候。比如一家新公司創建的時候,某員工得到股票期權1000股,當時只是一張空頭支票,但如果公司搞得好,在一兩年內成功上市,假定原始股每股10美元,那位員工就得到1萬美元的報償。
二、如何界定股票期權
將股票期權作為一個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其構成應當包括法律主體、法律客體以及其法律內容三個部分。
1、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
股票期權的法律主體包括出讓主體和受讓主體兩個方面。所謂出讓主體是指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賦予企業經營者的授予人,而受讓主體則是指企業股票期權的受益人。
理論上對股票期權的出讓主體有不同的意見,一認為是企業的所有者;也有人認為是企業本身。武漢市在實踐中則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出讓主體。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由企業本身作為出讓主體得到了更多的認同,具體來說,應當由公司董事會行使該權力並應設置專門的、獨立的薪酬委員會作為具體的工作機構。
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是指股票期權授予的對象和范圍。由於股票期權是給予企業經營者的一種遠期報酬,其受益人理所當然是企業的經營者。在我國,企業經營者的范圍主要是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及總經濟師在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歐美國家的企業中,董事一般不是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但是,我國國有企業有其特殊之處,其董事實際由政府任命,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所有者代表,並且大部分的企業董事同時又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因而董事會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具有實質性的重要影響。因此,這就決定了應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納入到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范圍中。而監事由於其擔負著監督董事和經營者的特殊責任,其與董事和經營者的利益應當趨異,因而監事理應被排除在股票期權計劃的受益人之外。
2、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
股票期權的法律客體是指股票期權的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行為所共同指向的客觀對象,即認股期權。認股期權屬於介於物權與債權之間的一種民事權利,具有債權的基本特徵,同時也是物權的延伸權利,首先,認股期權缺乏支配效力,沒有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因契約而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所以其不應屬於物權范疇。其次,由於持股期權一旦行使就會產生新的物權或導致物權的轉移,同時其也具備權利主體特定、標的物特定等物權的特徵,因而認股期權也不完全屬於債權范疇。
3、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
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指法律主體(授予人及受益人)之間就法律客體(認股期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換言之,是授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至少應當包括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等四個要素。
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是指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特定契約條件,即受益人在滿足何種條件或基於何種情形時可以行使其權利。行權條件一般約定在授予受益人股票期權的契約中,主要是對企業經營者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如企業在資本市場的股價增幅、凈資產的增長、盈利能力的提高以及市場份額的擴展等。
股票期權的行權期是指股票期權的受益人行使其股權索取權的時間安排,是股票期權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期權被授予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鎖定才能開始逐步行權,這個期間至少是在授權的一年以後。比如某企業的期權有效期為5年,其中前兩年股票期權不可行權,後3年為行權期。也有企業設計的鎖定期獨具匠心,如我國最早實行經營者群體持股和期股計劃的埃通公司規定: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8年後一次性行權,行權價為股票面值(1元)。設定行權期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期權制度的原始動因,等待的過程就是激勵的過程,以約束和促進經營行為的長期化,這一激勵過程同時也是對持股人員的再篩選過程,不合格持有人將先後被淘汰出局。
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指認股期權人購買企業股票的價格,也即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由認股期權人購買的股票的確定的價格。行權價格的確定是整個股票期權制度的核心,行權價格在授予期權時已經確定,該價格實際上就是期權持有人奮斗的基礎和贏利的基準,在此基礎上通過期權持有人的努力使企業股票的市場價格節節攀升,其增值部分就是持有人的激勵回報。
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是指授予受益人行使股權索取權的數量,這是股票期權制度中的又一個重要環節。股票期權的行權數量需考慮期權激勵效果和所有者利益的均衡,此外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和影響也不能忽視,數量過多或過少均難以起到預期的激勵效果並可能對企業帶來不利。企業的一般原則是股票期權總數不得超過企業總流通股本的20%或總股本的7——8%。
由於股票期權的法律內容是契約關系,那麼就應當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由授予人和受益人根據企業的特定情況和其各自的目標自行約定行權條件、行權期、行權價以及行權數量,只要這種約定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則其契約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
『玖』 公司授予員工期權算不算成本
授予時不算成本。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中規定,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方可行權的,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該公司7月5日有75名中層管理人員選擇股票期權行權,行權時股票公允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為(9.8-5)×75×500=180000(元)。按照第18號公告規定,這180000元價格差額可以作為當年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拾』 期權算持有公司股份,並參與公司負債嗎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並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於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員工股票期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爭議由來已久。在權益法下,股票期權被列為一種股東權益,在期權授予日確定期權的入賬價值,並按照這個價值進行費用化,在期權整個存續期間,公司不作賬務的調整來反映期權價值所發生的變化。債務法觀點則認為,員工股票期權代表了一種經濟負債,因為公司承諾在將來的某一刻,按照設定的價格向雇員出售公司的股票,公司股東的真正成本是行權時股票市價高於協議行權價之間的差額。因此,在債務法下,將員工股票期權記為負債而非權益,期權公允價值隨股價的波動而變化時,負債進行相應調整,公司的利潤表上也反映這些變化。
「權益法」和「負債法」之間的分歧,反映到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股票期權列為股東權益還是負債;反映到利潤表上就是期權費用是固定的還是隨著期權價值進行調整,期權價值變動是否要通過利潤表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