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到香港上市的內地公司的原始股,可以在香港市場交易嗎
這要看你們公司去香港上市採用的是什麼樣的法律架構。如果是VIE(俗稱「協議安排」),那確實你所持有的境內公司股份和境外離岸公司的股份不是一回事,當然也就不能在境外交易。如果想要交易,公司需要安排你們這些原始股東的股權在境外離岸公司還原,並且在券商登記,這樣上市禁售期滿後就可以交易了。
但是,國內很多公司所謂的職工原始股,僅僅是個人和公司的協議,並沒有在工商局變更。理論上,這部分股權在上市時候如何認定是有法律障礙的
㈡ 新三板算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嗎
1、新三板不算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募股是特指IPO,新三板是區別於IPO的一種融資方式。
2、「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3、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㈢ 三小板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你好,三板是可以發行股票的,也是股份制的。
新三板的開通需要500萬的金融資產,也就是說要放在證券賬戶里的。還要有兩年的交易經驗。才可以去營業部開通的
新三板不是上市,是掛牌。有區別的
㈣ 公司掛牌新三板可以發行股票嗎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新三板可定向發行,就是定向增資,指申請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另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環境比較主板來更加輕松。
新三板融資除了直投和定增之外,還正在積極探索其他融資工具,如優先股、可轉債、私募債、集合債、股權質押回購等。所以公司掛牌新三板是可以發行股票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哪裡不懂歡迎再問!
㈤ 新三板企業能發行多少股權在市場上流通哪
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原有股份(除有限售期要求的股分)的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交易,不是上市新發行股份。
但新三板可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其作為新三板股權融資的主要功能。目前,沒有法規對定向增發的數量進行限制,由掛牌公司自主確定。
㈥ 在香港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上市,跟新三版上市的公司有什麼不同發行的股票又有什麼不同
香港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是通過對IP登記、IP保護、IP評估、IP融資、IP交易等服務,搭建IP公共服務平台、完善IP保護體系、集聚IP產業資源、拓展IP交易市場,進一步促進歐美、中國、日本和印度等國的專利技術、商標品牌和版權通過HKIPX的平台進行高效率的交易。
促使HKIPX成為世界IP保護和交易中心。
新三板和科創板都是服務於中小型企業,但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必須是有一定規模的科技創新型企業,上市條件對行業的要求比新三板更高。相關的行業可以參考機器人和人工智慧等。
新三板主要是為各地的股份交易中心和場內交易市場做過渡,目前該股票市場交易量還比較小,對上市企業的要求也比較寬松。二者發行的股票沒有什麼不同的。
(6)新三板公司可到香港發行股票嗎擴展閱讀:
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涪袱帝惶郜耗佃同頂括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掛牌前總股本不低於500萬股。
6、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7、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㈦ 新三板市場可以發行新股嗎有的地方說只能轉讓股票,有的地方說能
新三板原是股轉系統,制度改革後分為基礎層、創新層和精選層,投資門檻也從500萬降至了100萬(精選層),可以發行新股也是才出的規定,打新流程等規則也是出了一部分,算是預熱階段,還沒有正式的發行新股出來。
新三板網上開通流程和精選層打新規則等資料可以私
㈧ 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你好,新三板掛牌的前提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前提條件,還應該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1、不受股東性質的限制。有國有股東背景的,和外資背景的,都可以申請;
2、已不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非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申請;
3、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必須合法、合規。國有、外資、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改前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取得相應的批准文件;
4、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5、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6、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業務明確,是指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運行,保護股東權益;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如有,應在申請掛牌前予以歸還或規范;
4、公司應設有獨立財務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會計核算,相關會計政策能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1、股權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權結構清晰,權屬分明,真實確定,合法合規,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或實際支配的股東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權屬爭議或潛在糾紛;
2、股票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是指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依法履行必要內部決議、外部審批(如有)程序,股票轉讓須符合限售的規定;
3、在區域股權市場及其他交易市場進行權益轉讓的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的發行和轉讓等行為應合法合規;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納入合並報表的其他企業的發行和轉讓行為需符合規定。
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1、企業須經主辦券商推薦,雙方簽署了《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
2、主辦券商應完成盡職調查和內核程序,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獨立意見,並出具推薦報告。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