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什麼意思
1、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於長期激勵的范疇。
2、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是向管理人員或員工獎勵限制性股票。
(1)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和股份代持協議擴展閱讀
從股票投資者的角度來說,股票期權的作用在於:
1、可以為投資者開拓投資渠道,擴大投資的選擇范圍,適應了投資者多樣性的投資動機,交易動機和利益的需求,一般來說能為投資者提供獲得較高收益的可能性。
2、可以增強投資的流動性和靈活性,有利於投資者股本的轉讓出售交易活動,使投資者隨時可以將股票出售變現,收回投資資金。股票市場的形成,完善和發展為股票投資的流動性和靈活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2. 如何擬定一份完善的股權期權激勵或員工持股激勵的協議
上市公司完善的股權期權激勵或員工持股激勵的協議內容應有:激勵方式(股份、股票期權、分紅權)、激勵股來源與數量(股份總額限制、單人股份限制、總金額限制)、激勵對象范圍(條件)、激勵股分配規則、激勵股獲得方式、股價定價規則、行權期、鎖定期、兌現期及相關規則、行權的考核條件等方面;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除上述內容外還需有:激勵股管理機制、獲得的權力、權益以及承擔的義務、激勵股轉讓對象的限制、未來激勵對象發生重大變故時的退出機制、未來公司發生重大變故時的保障機制等。
3. 什麼是代持股協議,代持股協議有什麼法律風險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
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託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託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託人支付受託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
代持股協議的主體包括個人,如果代持股的主體是個人,那麼就可以理解為個人與企業主體之間的協議。
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而言,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股份代持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4. 股票代持需要簽什麼協議
當投資人對企業進行投資之後如果不願意進行持股的情況下可以與他人約定代為持股,此時就需要簽訂一份股權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要點:
一、只要不違反合同第五十二條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屬有效協議,並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有兩個:一是需要保證股份代持協議是有效協議,否則,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來確定自己實際出資人的地位,也無法通過該協議來主張權利。二是在該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就會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而關系重大,合同條款應該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成為表裡如一的股東,還應該經公司股東過半數同意才?行。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脈絡: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利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經過名義股東來實現,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特性,因而,實際出資人如果想轉正成為名實相符的股東,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便是前提條件。這和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向本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轉讓的規定是一致的,看來,要是實際出資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想轉正還轉不了。
三、如果名義股東對其所代持的股份進行處置(轉讓、質押等等),那麼,如果第三方屬於符合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相對方的情形,那麼,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以該處置行為未經其同意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類的緣由)主張該等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合同來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
以上幾點就是關於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的內容介紹,生活中,很多人都缺乏法律意識,在自己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的時候沒有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股權代持協議要點解析之後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 什麼是股權代持協議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後簽訂的協議。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股票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書範本
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1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人民幣 萬元出資(該等出資占 公司注冊資本的 %,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 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3.2 在委託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3.3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3.4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4.2作為 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7. 關於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的形式有哪些
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業績股票
是指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到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e58685e5aeb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業績股票的流通變現通常有時間和數量限制。另一種與業績股票在操作和作用上相類似的長期激勵方式是業績單位,它和業績股票的區別在於業績股票是授予股票,而業績單位是授予現金。
(2)股票期權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股票期權的行權也有時間和數量限制,且需激勵對象自行為行權支出現金。目前在我國有些上市公司中應用的虛擬股票期權是虛擬股票和股票期權的結合,即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是一種虛擬的股票認購權,激勵對象行權後獲得的是虛擬股票。
(3)虛擬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4)股票增值權
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但對股票的來源、拋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當激勵對象完成特定目標(如扭虧為盈)後,激勵對象才可拋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為激勵對象設計一攬子薪酬收入計劃,其中有一部分屬於股權激勵收入,股權激勵收入不在當年發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價折算成股票數量,在一定期限後,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據屆時股票市值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激勵對象。
(7)經營者/員工持股
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
(8)管理層/員工收購
是指公司管理層或全體員工利用杠桿融資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與其他股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
(9)帳面價值增值權
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給公司。虛擬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並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以上第一至第八種為與證券市場相關的股權激勵模式,在這些激勵模式中,激勵對象所獲收益受公司股票價格的影響。而帳面價值增值權是與證券市場無關的股權激勵模式,激勵對象所獲收益僅與公司的一項財務指標———每股凈資產值有關,而與股價無關。
8.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利弊分析
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好是壞?
一般情況下,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有利的,股權激勵是公司與其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協議。如果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經營業績達到一定標准,員工可以以約定價格(一般低於市場價格)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這種方法是為了約束員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所以對市場上的股票也是有利的。
如果他們在二級市場賣出這些股票,並在股權激勵後賺取差價,這將導致市場賣出增加,股價下跌,這是一種消極的情況。因此,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行使可能導致股價上漲,這是好消息,也可能導致股價下跌,這是壞消息。
股權激勵是企業管理者在管理模式下運作的一門藝術。可以說股權激勵是一種綜合性的薪酬激勵管理模式。從宏觀上看,是企業整體薪酬體系的一部分。對員工的直接經濟獎勵包括基本工資、短期激勵(績效工資)、中期激勵(年終分紅和獎金)和長期激勵(即股權激勵)。從股權激勵的效果來看,利用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對於核心高層員工來說,他們希望與企業共同成長,並應用長期激勵需求。
所以不能單純從局部的角度或者用單一的評判標准來說股權激勵是否有用。之所以有用,是因為它是商業模式上的頂層設計,是管理藝術,是企業管理模式上的創新,避免了僱傭模式帶來的低效率,而不僅僅是員工股權的簡單分配,股權激勵更是一種開放的力量,它讓個人價值在公司這個平台上不斷倍增,去除了公司管理模式的集權,建立了高效、聯動的合作夥伴利益機制。
二、艾德權程ESOP優勢
艾德金融科技作為一家高速成長的互聯網公司,自主研發的ESOP產品致力於全方位提升用戶體驗。與傳統ESOP服務商相比,艾德權程ESOP具有六大明顯優勢:
1、自動化數據管理
一次性輸入,細粒度的業務邏輯校驗,保障數據的准確性和有效性。
2、在線協議簽署
協議在線流轉簽署,解鎖地域限制,便捷高效且具備法律效力。
3、智能化流程運轉
支持企業個性化流程配置,重要節點審核把控,實現授予-歸屬-計稅自動化流程運轉。
4、定製化報表管理
整合各類財務、稅務數據,統一管理,支持一鍵導出。
5、對接自有券商,快速下單變現
擁有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出的第1/2/3/4/5/6/9號牌,員工在App端可享受毫秒級下單體驗。
6、多重安全保障
許可權分級管理、敏感數據加密、IP地址訪問控制、登錄身份認證,多重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在App端,員工可實時查詢激勵數據,支持多種行權方式,提供稅費預估,待辦事項及時提醒……滿足多樣化需求。同時,為公司提供稅務籌劃、信託搭建、統一結匯等增值服務,真正實現了管家式的細致貼心服務。
9. 股權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方式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的人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增值權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獲得收益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主要指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等股權激勵方式。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原則上適用於境外注冊、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行使該項權利,也有權放棄該項權利。股票期權不得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的權利。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股權激勵對象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