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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可以擁有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8-02 15:00:53

A. 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後還能進行股票交易

被法院列入被執行人後到底能不能停止股票買賣,這個要看詳細狀況,由於被執行人有正常的被執行人,也有可能是失信被執行人,還有一些是被限高的被執行人,不同的狀況採取的措施是不一樣的。

固然目前有關文件並沒有明白規則不能投資股票,但從實踐狀況來看,一旦被採取限高措施或者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大家的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根本上會被凍結,到時你基本就沒法運用,所以就談不上買賣。

B. 失信人員可以擔任公司股東嗎

法律分析: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投資能力的可以當公司股東,但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C. 失信人員可以接受他轉讓的有限公司股權嗎,接受後會怎麼樣

可以。
失信人員可以接受他人轉入讓的股權 。
接受後,如果該失信人員有未償還債務,法院可以執行該受讓股權,用以償債。
如果沒有未償還債務,則該失信人員持有股權的公司,會因股東信用不好而影響企業信用。

D. 被執行人黑名單能開股票戶頭嗎

如果被列為黑名單內,限制乘坐飛機,高鐵,以及高消費。包括不能開戶投資如何金融產品。

E. 被執行人持有公司股權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執行被執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時,執行法院在採取控制措施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限期30日內自行處置,並由執行法院控制相應價款,也可以直接指令證券公司限期拋售(強制平倉)或者按照收盤價直接抵債給債權人並辦理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F. 失信人員可以炒股嗎


【法律分析】
失信人員不可以炒股,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單的,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G. 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可以開公司當股東嗎

可以,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如果有投資能力的可以當公司股東,但是,被執行人不可以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執行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某個自然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或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確認納入失信名單的決定書一般由人民法院的院長進行簽發,決定書應當寫明被執行人基本信息,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和履行情況,納入期限等。決定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並送達當事人。被執行人只有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被納入失信者名單的,不得進行高消費,不得乘坐飛機等高檔交通工具,不得在賓館、酒樓等高消費場所進行消費,不得出國出境,只能按照規定進行最低生活標准消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H. 失信被執行人能否做股東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做股東。失信被執行人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的被執行人。但失信被執行人成為股東後,有執行能力的,股權可能會被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I. 失信人員可以做公司股東嗎

法律分析: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投資能力的可以當公司股東,但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