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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收購策略股票交易策略

發布時間: 2022-08-02 21:56:52

1. 反收購策略的觀點

關於惡意收購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通過企業收購,特別是通過惡意收購及對經營者進行限制的機制提高企業的效率。如果經營者不努力實現企業最大價值,那麼該企業在股票市場上的估價就會過低,通過收購該企業,更換經營者,實施效率更高的經營活動,以提高企業的價值。也就是說,企業被收購的可能性將會激勵不想失去地位的經營者努力經營,以免企業被收購。如果從這種觀點來看,真正的反收購策略,當然就是通過努力經營實現企業最大價值。因此,引進反收購策略就是經營者自我保護的表現,可以說是在遷就那些低效率的企業。
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為惡意收購會破壞企業價值。如果更換了經營者,那麼之前與員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形成的不成文約定就容易遭到破壞。由於這種「背信棄義」行為降低了股東對企業進行特殊投資的積極性,就有可能削弱企業的競爭力,甚至降低企業的價值。而且,像焦土經營(短期控制經營,將知識產權等移交給其他企業)這樣將企業視為「獵物」的惡意收購也會破壞企業價值。從這種思路出發,針對破壞企業價值的惡意收購實施的反收購對策就是「正當防衛」。
要判斷關於惡意收購和反收購策略的相互對立的兩種觀點哪一種妥當,一個方法就是對引進反收購策略的企業特徵進行分析。如果以保護經營者自身為目的引進反收購策略,那麼越是容易成為收購目標的低效經營的企業,或者本來就採取內向型經營方式而不顧股東利益的企業,就越會積極引進反收購策略。另一方面,如果以防止惡意收購損害企業價值而引進反收購策略,那麼就應該看不到經營者自保的態度和企業經營的低效與引進反收購策略之間的關聯。

2. 試述企業的反兼並或反收購措施

反收購時可以運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有四大類: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收購收購者、適時修改公司章程等。

1、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在現行的財務會計中,資產通常採用歷史成本來估價。普通的通貨膨脹,使歷史成本往往低於資產的實際價值。多年來,許多公司定期對其資產進行重新評估,並把結果編人資產負債表,提高了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由於收購出價與賬面價值有內在聯系,提高賬面價值會抬高收購出價,抑制收購動機。


2、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或增加收購者風險:焦土戰術是公司在遇到收購襲擊而無力反擊時,所採取的一種兩敗俱傷的做法。例如,將公司中引起收購者興趣的資產出售,使收購者的意圖難以實現;或是增加大量與經營無關的資產,大大提高公司的負債,使收購者因考慮收購後嚴重的負債問題而放棄收購。

3、收購收購者:其又稱「帕克門」戰略。這是作為收購對象的目標企業為挫敗收購者的企圖而採用的一種戰略,即目標企業威脅進行反收購,並開始購買收購者的普通股,以達到保衛自己的目的。例如,甲公司不顧乙公司意願而展開收購,則乙公司也開始購買甲公司的股份,以挫敗甲公司的收購企圖。

4、適時修改公司章程:這是公司對潛在收購者或詐騙者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反收購條款的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收購成本、董事會改選的規定都可使收購方望而卻步。常用的反收購公司章程包括:董事會輪選制、超級多數條款、公平價格條款等。

(2)公司反收購策略股票交易策略擴展閱讀:

反收購的法律手段:

訴訟策略是目標公司在防禦中經常使用的策略。訴訟的目的通常包括:逼迫收購方提高收購價以免被起訴;避免收購方先發制人,提起訴訟,延緩收購時間,以便另尋「白衣騎士」;在心理上重振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士氣。

訴訟策略的第一步往往是目標公司請求法院禁止收購繼續進行。於是,收購方必須首先給出充足的理由證明目標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則不能繼續增加目標公司的股票。這就使目標公司有機會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抵禦被收購。不論訴訟成功與否,都為目標公司爭得了時間,這是該策略被廣為採用的主要原因。

3. 如何應對上市公司的反收購

可參照H-P並購Compaq的案例,制出一個更有遠景的企業策略和運作方案,游說目標公司的主要股東,爭取他們的支持,再發起委託書爭奪戰來表。

要不然,就要從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購行為的破綻,攻其漏洞,這可參照歷年來日本企業的訴訟案。

最後,就是游說行政干預,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該國的政治形勢。

4. 反收購策略的一覽表

金色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
「金色降落傘」指的是僱用合同中按照公司控制權變動條款,對失去工作中的管理人員進行補償的分離規定。一般來說,員工被迫離職時(不是由於自身的工作原因)可得到一大筆離職金。它能夠促使管理層接受可以為股東帶來利益的公司控制權變動,從而減少管理層與股東之間因此產生的利益沖突,以及管理層為抵制這種變動造成的交易成本。「金色」意味著補償是豐厚的,「降落傘」則意味著高管可以在並購的變動中平穩過渡。由於這種策略勢必讓收購者「大出血」,因此也被看作是反收購的利器之一。「金色降落傘」在西方國家主要應用在收購兼並中對被解僱的高層管理人員的補償,在我國則主要想讓其在解決我國企業的元老歷史貢獻的歷史遺留問題上發揮作用。金色降落傘計劃的大多數運用則是指為了讓員工年紀大了以後,不用「鋌而走險」,出現「59歲現象」,而制定這種制度來消除或彌補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退休前後物質利益和心理角色的巨大落差。「降落傘」通常分金、銀、錫三種,對高級管理者為金色降落傘,對於中層管理者為銀色降落傘,對於一般員工為錫色降落傘。例如山東阿膠集團就成功實行了「金色降落傘」計劃,把部分參與創業但已不能適應企業發展要求的高層領導人進行了妥善的安排,達到了企業和個人的雙贏。
在美國,金色降落傘規定出現以前,許多公司被收購以後,其高管人員通常會在很短時間內被「踢」出公司,辛苦奮斗換來如此結果,讓人於心難忍。於是一種旨在保護目標公司高管人員的規定,即「金色降落傘」應運而生。但是隨著商業的發展,新增案例不斷出現,金色降落傘的弊端時有暴露。由於高管層得到的經濟補償有時可達到一個天文數字,因此這種補償反而可能成為高管層急於出售公司的動機,甚至是以很低的價格出售。如果是這樣,很顯然,股東的利益就將遭受極大的損害。因此這一策略,也曾一度飽受爭議。 毒丸計劃(poison pills)
毒丸計劃是指敵意收購的目標公司通過發行證券以降低公司在收購方眼中的價值的措施,它在對付敵意收購時往往很有效。毒丸計劃是美國著名的並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Lipton)1982年發明的,最初的形式很簡單,就是目標公司向普通股股東發行優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購,股東持有的優先股就可以轉換為一定數額的收購方股票。 綠票訛詐(green mail)
綠票訛詐是指目標公司溢價收購公司股票以防敵意收購。 中止協議(standstill agreement)
中止協議是指目標公司與潛在收購者達成協議,收購者在一段時間內不再增持目標公司的股票,如需出售這些股票目標公司有優先購買的選擇。 白衣騎士(white knight)
白衣騎士是企業為了避免被敵意並購者而自己尋找的並購企業。企業可以通過白衣騎士策略,引進並購競爭者,使並購企業的並購成本增加。另外,還可以通過鎖住選擇權條款,給予白衣騎士優惠購買本企業的特權。
得到管理層支持和鼓勵的白衣騎士的收購成功可能性極大,當白衣騎士和攻擊方屬同一行業時,白衣騎士處於對自身利益的擔憂,比如害怕攻擊方收購成功,壯大力量,成為強有力的競爭對手,往往也樂於參與競價,發起溢價收購,但此時介入往往意味著出高價,需要花費較大的成本。 白衣護衛(white squire)
白衣護衛是一種與白衣騎士很類似的反收購措施。這里,不是將公司的控股權出售給友好的公司,而是將公司的很大比例的股票轉讓給友好公司。 資本結構變化(capital structure change)
資本結構變化主要是指通過調整目標公司的資本結構以增強公司抗收購的能力。資本結構變動的主要形式有四種,即資本結構調整、增加債務、增發股票和回購股票。 反噬防禦(Pac-man defense)
反噬防禦是根據美國一個流行的游戲命名的,游戲中的人物在吃自己之前都會盡力吃了其他人。在反收購中,是指目標公司以收購襲擊者的方式來回應其對自己的收購企圖。由於它的極端性,這種方式通常被認為是「世界末日方式」。

5.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2.反收購策略中的主動性措施包括哪些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提高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
2、增加資產流動性,改善銀行資產與負債結構失衡;
3、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銀行固定利率資產的利率風險;
4、銀行可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來降低籌資成本;
5、銀行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可使貸款人資金成本下降;
6、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產品收益良好且穩定。

股票交易策略
這也是上市公司反收購的一種策略,具體的有:
(1)、股份回購。即通過大規模買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來改變資本結構的防禦方法。股票一旦被大量購回,在外流通的本公司股票減少,股價一般會上升。如果目標公司提出以比收購者出價更高的價格來回購其購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導致其收購難度增加。我國《公司法》中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顯然,我國目前還具備回購股份的條件。
(2)、員工持股計劃。即公司鼓勵自己的員工持有公司股份,而員工為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慮,不會輕易出讓自己手中擁有的本公司股票。如果員工持股數額龐大,則目標公司的防線就比較牢固。
總之,企業的反收購策略多種多樣。值得注意的是,目標公司在制定自己的反收購計劃時,一定要注意當地法律對此種計劃所持的態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驟。因為各國證券法均規定,目標公司管理層在安排反收購措施時,必須充分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經理的一己私利而犧牲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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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下反收購策略中哪些是管理層反收購策略

目標公司進行反收購的技術策略主要有以下幾種:
1.「黃金降落傘」;
2.「分期分級董事會」技術;
3.雙重資本結構;
4.「毒丸」防禦;
5.MBO;
6.邀請「白衣騎士」;
7.收購與剝奪;
8.帕克曼戰略;
9.提起訴訟;
10.股票回購;
11.超級多數條款;
12.公平價格條款。

7. 反收購措施有哪些

國際上常見的反收購措施主要有三類:
1、採取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購、白衣騎士法等以防止被收購;
2、採取管理上的策略,如發行有限製表決權的股票、通過密切公司相互持股、採取毒丸措施、在公司章程中置入「驅鯊劑」反收購條款等,以防止被收購;
3、訴諸於法律的保護,即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相關法律對收購行為的規定,求助法院確認某項收購不合法。
由於反收購措施是從實踐中發展起來的,部分措施只注重其反收購的效果,尤其是管理上的部分措施如「毒丸計劃」、「焦土戰術」等,難免會損害部分股東的利益,影響上市公司自身的持續經營,具有一定的負面作用。

8. 企業的反並購策略有哪些

在當今公司並購之風盛行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在投資銀行等外部顧問機構的幫助下,開始重視採用各種積極有效的防禦性措施進行反收購,以抵制來自其他公司的敵意收購。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反並購策略:

1

反收購的經濟手段

反收購時可以運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有四大類: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收購收購者、適時修改公司章程等。

(反並購策略的全景圖)

1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

(1)資產重估:在現行的財務會計中,資產通常採用歷史成本來估價。普通的通貨膨脹,使歷史成本往往低於資產的實際價值。多年來,許多公司定期對其資產進行重新評估,並把結果編人資產負債表,提高了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由於收購出價與賬面價值有內在聯系,提高賬面價值會抬高收購出價,抑制收購動機。

(2)股份回購:公司在受到收購威脅時可回購股份,其基本形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將可用的現金分配給股東,這種分配不是支付紅利,而是購回股票;二是換股,即發行公司債、特別股或其組合以回收股票,通過減少在外流通股數,抬高股價,迫使收購者提高每股收購價。但此法對目標企業頗危險,因負債比例提高,財務風險增加。

(3)尋找「白衣騎士」(White Knight):「白衣騎士」是指目標企業為免遭敵意收購而自己尋找的善意收購者。公司在遭到收購威脅時,為不使本企業落人惡意收購者手中,可選擇與其關系密切的有實力的公司,以更優惠的條件達成善意收購。一般地講,如果收購者出價較低,目標企業被「白衣騎士」拯救的希望就大;若買方公司提供了很高的收購價格,則「白衣騎士」的成本提高,目標公司獲救的機會相應減少。

(4)「金色降落傘」:公司一旦被收購,目標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將可能遭到撤換。「金色降落傘」則是一種補償協議,它規定在目標公司被收購的情況下,高層管理人員無論是主動還是被迫離開公司,都可以領到一筆巨額的安置費。與之相似,還有針對低層雇員的「銀色降落傘」。但金色降落傘策略的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支付給管理層的巨額補償反而有可能誘導管理層低價將企業出售。

2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或增加收購者風險

(1)「皇冠上的珍珠」對策:從資產價值、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諸方面衡量,在混合公司內經營最好的企業或子公司被喻為「皇冠上的珍珠」。這類公司通常會誘發其他公司的收購企圖,成為兼並的目標。目標企業為保全其他子公司,可將「皇冠上的珍珠」這類經營好的子公司賣掉,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作為替代方法,也可把「皇冠上的珍珠」抵押出去。

(2)「毒丸計劃」:「毒九計劃」包括「負債毒丸計劃」和「人員毒丸計劃」兩種。前者是指目標公司在收購威脅下大量增加自身負債,降低企業被收購的吸引力。例如,發行債券並約定在公司股權發生大規模轉移時,債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兌付,從而使收購公司在收購後立即面臨巨額現金支出,降低其收購興趣。「人員毒丸計劃」的基本方法則是公司的絕大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簽署協議,在公司被以不公平價格收購,並且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購後被降職或革職時,則全部管理人員將集體辭職。這一策略不僅保護了目標公司股東的利益,而且會使收購方慎重考慮收購後更換管理層對公司帶來的巨大影響。企業的管理層陣容越強大、越精幹,實施這一策略的效果將越明顯。當管理層的價值對收購方無足輕重時,「人員毒丸計劃」也就收效甚微了。

(3)「焦土戰術」:這是公司在遇到收購襲擊而無力反擊時,所採取的一種兩敗俱傷的做法。例如,將公司中引起收購者興趣的資產出售,使收購者的意圖難以實現;或是增加大量與經營無關的資產,大大提高公司的負債,使收購者因考慮收購後嚴重的負債問題而放棄收購。

3收購收購者

其又稱「帕克門」戰略。這是作為收購對象的目標企業為挫敗收購者的企圖而採用的一種戰略,即目標企業威脅進行反收購,並開始購買收購者的普通股,以達到保衛自己的目的。例如,甲公司不顧乙公司意願而展開收購,則乙公司也開始購買甲公司的股份,以挫敗甲公司的收購企圖。

4適時修改公司章程

這是公司對潛在收購者或詐騙者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反收購條款的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收購成本、董事會改選的規定都可使收購方望而卻步。常用的反收購公司章程包括:董事會輪選制、超級多數條款、公平價格條款等。

(1)董事會輪選制:董事會輪選制使公司每年只能改選很小比例的董事。即使收購方已經取得了多數控股權,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改組公司董事會或委任管理層,實現對公司董事會的控制,從而進一步阻止其操縱目標公司的行為。

(2)超級多數條款:公司章程都需規定修改章程或重大事項(如公司的清盤、並購、資產的租賃)所需投票權的比例。超級多數條款規定公司被收購必須取得2/3或80%的投票權,有時甚至會高達95%。這樣,若公司管理層和員工持有公司相當數量的股票,那麼即使收購方控制了剩餘的全部股票,收購也難以完成。

(3)公平價格條款。公平價格條款規定收購方必須向少數股東支付目標公司股票的公平價格。所謂公平價格,通常以目標公司股票的市盈率作為衡量標准,而市盈率的確定是以公司的歷史數據並結合行業數據為基礎的。

2

反收購的法律手段

訴訟策略是目標公司在並購防禦中經常使用的策略。訴訟的目的通常包括:逼迫收購方提高收購價以免被起訴;避免收購方先發制人,提起訴訟,延緩收購時間,以便另尋「白衣騎士」;在心理上重振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士氣。

訴訟策略的第一步往往是目標公司請求法院禁止收購繼續進行。於是,收購方必須首先給出充足的理由證明目標公司的指控不成立,否則不能繼續增加目標公司的股票。這就使目標公司有機會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抵禦被收購。不論訴訟成功與否,都為目標公司爭得了時間,這是該策略被廣為採用的主要原因。

目標公司提起訴訟的理由主要有三條:

第一,反壟斷。部分收購可能使收購方獲得某一行業的壟斷或接近壟斷地位,目標公司可以此作為訴訟理由。
第二,披露不充分。目標公司認定收購方未按有關法律規定向公眾及時、充分或准確地披露信息等。
第三,犯罪。除非有十分確鑿的證據,否則目標公司難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
反收購防禦的手段層出不窮,除經濟、法律手段以外,還可利用政治等手段,如遷移注冊地,增加收購難度等等。以上種種反並購策略各具特色,各有千秋,很難斷定哪種更為奏效。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企業應該根據並購雙方的力量對比和並購初衷選用一種策略或幾種策略的組合。

9. 請問,企業如何進行反並購

企業反並購策略(2)
在章程中設置反收購條款

出於反收購的目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設置一些條款以做為並購的障礙。這些條款被稱作拒鯊條款或箭豬條款,又有稱作反接收條款。這些條款有以幾種:

一、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
又稱董事會輪選制。即公司章程規定董事的更換每年只能改選1/4或1/3等。這樣,收購者即使收購到了「足量」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做出實質性改組,即無法很快地入主董事會控制公司。因為董事會的大部分董事還是原來的董事,他們仍掌握著多數表決權,仍然控制著公司,他們可以決定採取增資擴股或其他辦法來稀釋收購者的股票份額,也可以決定採取其他辦法來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比如,A公司有12位董事,B公司收購到A公司「足量」股權後召開股東大會改選A公司董事會,但根據A公司章程,每年只能1/4,即只能改選3位董事。這樣在第一年內,B公司只能派3位董事進入A公司董事會,原來的董事依然還有9位在董事會中,這意味著B公司依然不能控制A公司。這種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使得收購者不得不三思而後行。
在我國,根據「公司法」第112、 115條,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一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117條規定:董事會由1/2董事出席可舉行,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原來的董事占董事會多數時,董事會可以通過行使這些職權來開展「亡羊補牢」式的反收購活動。但是,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而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①選舉和更換董事;②修改公司章程。既然這樣,收購者可請求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先行修改公司章程中關於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的規定,然後再行改選董事。這是收購者針對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的一項有效的反制方法。

二、多數條款

即由公司規定涉及重大事項(比如公司合並、分立、任命董事長等)的決議須經過絕大多數表決權同意通過。
更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購條款,也須經過絕對多數股東或董事同意。這就增加了收購者接管、改組目標公司的難度和成本。比如章程中規定:「須經全體股東2/3或3/4以上同意,才可允許公司與其它公司合並。」這意味著收購者為了實現對目標公司的合並,須要購買2/3或3/4以上的股權或須要爭取到更多的(2/3或3/4以上)股東投票贊成己方的意見。
我國《公司法》規定(第106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是我國《公司法》中的超多數規定。

三、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

為了更好保護中小股東,也為了限制收購者擁有過多權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加入股東表決權的條款。股東的最高決策權實際上就體現為投票權,其中最至關重要的是投票選舉董事會的表決權。

限製表決權的辦法通常有兩種:

一是直接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如有的公司章程規定股東的股數超出一定數量時,就限制其表決權,如合幾股為一表決權。也有的規定,每個股東表決權不得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一定比例數(如五分之一)。這些都須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加以明確規定。
二是採取累計投票法(Cumu1ativeVoting),它不同於普通投票法。普通投票法是一股一票,而且每一票只能投在一個候選人上。而採取累計投票法,投票人可以投等於候選人人數的票,並可能將票全部投給一人,保證中小股東能選出自己的董事。採取投票的方式也應於公司章程中規定。

一般普通投票法是有利於大股東,收購者只要控制了多數股權,就可按自己意願徹底改組董事會。但如果採取累計投票法或在章程中對大股東投票權進行限制,這可能會對收購構成一系列約束。他擁有超半數的股權,但不一定擁有超半數的表決權。若再配合以「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那麼收購者很難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其所冒的風險是很大的。

我國《公司法》第102、106條規定:股份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表明在我國,限制大股東表決權條款是不合法的。
四、訂立公正價格條款

要求出價收購人對所有股東支付相同的價格。溢價收購主要是企圖吸引那些急於更換管理層的股東,而公正價格條款無疑阻礙了這種企圖的實現。有些買方使用「二階段出價」,即以現金先購股51%,另外再用債券交換剩下的49%股票。目標公司股東因怕收到債券而會爭先將股票低價賣出。
1982年3月美國鋼鐵公司就以此招來收購馬拉松石油公司股票。為避免買方使出此招分化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在章程中可加上公正價格條款,使股東在售股時享受「同股同酬」的好處。

我國《證券法》第85和88條規定:「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這些是我國法律關於收購價格的主要規定。它表明「二步報價」在我國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的這些規定旨在讓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受到公平對待。

五、限制董事資格條款,增加買方困擾。

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董事的任職條件,非具備某些特定條件者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具備某些特定情節者也不得進入公司董事會。給收購方增加選送合適人選出任公司董事的難度。

公司反並購策略——「降落傘計劃」
yangnaichao 2006-12-04 22:43:41
在公司並購與反並購中,「降落傘計劃」是目標公司設置的,旨在防止發生收購者在公司並購完成後對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進行解僱的策略。為了解決目標公司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的可能會被解僱的後顧之憂,美國的公司首先創設了降落傘這一策略。在實際操作中,降落傘計劃一般分為金降落傘、銀色降落傘和錫降落傘。
金降落傘計劃主要是針對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在公司並購之前,由目標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由公司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與目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在目標公司被並購接管後,目標公司的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被解僱的時候,可一次性領到巨額的退休金、股票期權收入或額外津貼。目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這種收益就象一把降落傘,讓高層管理者從高高的職位上安全下來,故名"降落傘"計劃;又因其收益豐厚如金,故名"金降落傘".。

銀色降落傘主要是針對目標公司的中、下級管理人員。主要是向中、下級的管理人員提供較為遜色的同類收益,並根據工齡長短領取數月的工資。 由於這種人員的收益較金色降落傘人員的收益遜色,所以被稱為銀色降落傘。

"錫降落傘"主要是針對目標公司的普通員工。根據目標公司事先(即收購前)與公司員工的合同約定,如果目標公司的員工若在公司被收購後若干時間內被解僱的話,公司員工則可領取一定的補償費用。

從反收購效果的角度來說,金降落傘、銀色降落傘和錫降落傘策略,能夠加大收購成本或增加目標公司現金支出從而阻礙購並。"金色降落傘"可有助於防止高層管理者從自己的後顧之憂出發阻礙有利於公司和股東的合理並購。

10. 反收購時可以運用的經濟手段有哪些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反收購時可以運用的經濟手段主要有四大類: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降低收購者的收購收益、並購收購者、適時提高收購者的收購成本。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參考資料:《企業上市規劃師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