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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股票的股份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 2022-08-03 02:13:5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為:上海市××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范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咨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范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 ××萬股
××中心 ××萬股
北京××公司 ××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 ××萬股
廣東××廠 ××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七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八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中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可以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公司,但委託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五十一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數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2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56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九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對於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增加或減少本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人數;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五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東大會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股東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七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由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得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迴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得股東迴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迴避的股東應迴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十二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股東大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七十六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已被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 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地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❷ 股份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審批機關)×復<1996>39號文批准,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經有關監管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為:上海市××區金融大街35號
郵政編碼:××××××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經營范圍是:水泥、建築裝飾材料、機械設備、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飼料及原料、日用百貨、服裝鞋帽、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家用電器、針紡織品、辦公用品及自動化設備、五金交電、橡膠與橡膠製品的銷售;汽車維修;物業管理;室內外裝飾裝修;服裝、汽車配件的生產、加工;經濟信息咨詢管理服務。
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可調整經營范圍,並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經批准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股,占公司可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0%,票面金額為人民幣1元。
第二十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如下:
中國××集團公司 ××萬股
××中心 ××萬股
北京××公司 ××萬股
上海××有限公司 ××萬股
廣東××廠 ××萬股
以上發起人均為貨幣形式認購股份。
境外企業、境內外商獨資企業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並報××××××(審批機關)和其他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准後,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自完成回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特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一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後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為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之間可以達成與行使股東投票權相關的協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並應於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後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未指定人選的,由出席的股東共同推舉1名股東主持會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
(五)投票代理委託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七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八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九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五十條 投票代理委託書中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可以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託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公司,但委託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
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五十一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製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並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後,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五十三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後,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數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52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以上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並且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按照本節第56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九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52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十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六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對於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增加或減少本章程規定的公司董事人數;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三)發行公司債券;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四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本章程第63條規定的特別決議批准,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五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所有董事由股東大會以等額選舉的方式產生;股東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十六條 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七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2名股東代表和1名監事參加清點,並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並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由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得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七十一條 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迴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得股東迴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迴避的股東應迴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七十二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並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股東大會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5年。
第七十五條 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託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七十六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已被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八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准則,並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佔或者接受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 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地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准,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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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示範文本不得手工填寫,列印時應當刪除文本中紅色字體部分。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示範文本:開業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出資,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第一條 公司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第三章 公司設立方式第四條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章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第六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萬股,每股金額為 壹 (註:可約定)元人民幣。第五章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七條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萬股萬股萬股萬股萬股(上述表格適用於發起人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發起人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發起人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認 繳股份數實 繳股份額出資時間首 期第二期第三期。。。。。。首 期第二期第三期。。。。。。首 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八條 發起人繳納出資(註:分期的填首期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關公司章程、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六章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第九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大會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註:可約定,不少於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情形)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第十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般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十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 (註: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第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註:五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引(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第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註:可以不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第二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第二十一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註:可約定)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七章 經理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六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註:股東對於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註:可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第九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人(註:不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註: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 人(註:可以不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扎(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註: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第三十一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辦法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三十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第三十八條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第三十九條 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註:章程可另行約定)分配利潤。第四十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 (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四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由 (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第十二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第四十六條 公司的可採用以下通知方式:(一)直接送達;(二)郵寄送達;(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送達方式第四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第四十八條 公司通知以直接送達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第四十九條 公司指定 報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第十三章 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五十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全體發起人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全體發起人簽字(法人蓋章): 年 月 日——————————————————————————————————註:本章程中股東自行約定的事項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❹ 公司章程中不體現股份 如何確保股份有效

公司章程中不體現股份,他們會在合同裡面確保這個股份是有效的,他們會只要是你的這個股票不賣出去之後,它就是永久有效的。

❺ 公司股份不在章程里體現有其他方式嗎

不在章程中體現是不可以的。

股權在其他方式有:出資證明書、股票。

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

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❻ 只有分紅權沒有股權叫什麼

法律分析:只有分紅權沒有股權叫虛擬股份:指公司的名義股票。虛擬股權所有人不是指工商登記注冊的實際股東。虛擬股股份的所有者只有參與公司年終利潤分配的權利,但沒有所有權等權利,不能轉讓或繼承。只有分紅,沒有股份也叫無記名股東,現實中又稱散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❼ 我們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但現要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請大家幫幫忙,現求一份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謝謝!

變為股份公司,首先注冊注冊資金要在500萬以上,股東5人以上,要有董事會,股東大會,監事會,股份公司的章程網上很多的.
你們這樣的公司變為股份公司也只能是內部認購股份公司的股份,不能對外發行股份的,更不用到證券交易所去的,因為你們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公司,是股份公司不一定就符合上市標准,符合上市標准也不一定就能上市.

❽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區別

最主要的區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現在A股的上市公司全部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般初始階段都是小公司,資金要求不高,幾個機構湊一湊就出來了,等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需要融資以擴大規模的時候,會逐漸向股份有限公司轉型。

其它不同如下
(1)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2)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3)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4)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❾ 股份有限公司需哪些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的章程有: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登記:
法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如是企業法人股東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起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法起人共同簽署的委託書。

2、發起人符合法定的資格,達到法定的人數。
發起人的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取得的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的人數,應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采募集設立方式。規定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如果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一則發起人太少難以履行發起人的義務,二則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發起人的最高限額則無規定。

3、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達到法定資本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最低限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對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付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摺合為股份,且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將財產權由發起人轉歸公司所有。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4、申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⑴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國務院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⑶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⑷公司章程;
⑸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⑹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⑺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⑻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⑼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⑽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⑾公司住所證明;
⑿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5、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為了籌集公司資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里講的股份的發行是設立發行,是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發行是指由公司發起人認購應發行全部股份的行為;募集設立發行是公司發起人只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並由社會公眾認購該股份的行為。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且必須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發行的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及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招股說明書,製作認股書,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由銀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
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2)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3)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4)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6、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設立公司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准則。因此,公司章程雖然由發起人制訂,但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經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7、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對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股東大會是由股東組成的公司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都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是執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對董事、經理和公司的活動實行監督;經理由董事會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8、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