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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股票包銷和代銷對發行公司的利弊

發布時間: 2022-08-03 07:20:22

Ⅰ 包銷和代銷的區別

包銷和代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包銷實質上屬於股票的購銷關系,而代銷屬於委託代理關系。

2、證券公司承擔的風險不同: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證券公司如果沒有將所有的證券出售,那麼剩餘的部分需要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風險比較大,而代銷方式下,證券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將證券全部賣出的,對於剩下的部分可以退回給發行人,對於證券公司來說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

3、傭金不同:包銷方式下風險高,因此證券公司的承銷傭金會比較高,相對來說,代銷方式下證券公司不承擔風險,因此承銷的傭金相對較少。

拓展資料:

包銷又稱獨家經銷,是指供貨人通過包銷協議把某種商品或某類商品在某個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經營權單獨給予國外某一包銷商的一種貿易方式。也就是說包銷商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

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雙方的基本關系。明確出口方與包銷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包銷的商品、地區、期限。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

的地理范圍作出規定,這些都按出口商的營銷意圖和包銷商的銷售能力和所承諾的銷售數量,由雙方商定。包銷期限即為包銷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規定為一年至兩年,也有不規定期限,只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

專營權。專營權包括專賣權和專買權。前者指出口方承諾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向包銷地區內的其他客戶出售包銷商品。後者指包銷商承諾只向協議出口方購買該項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同類商品或有競爭性的替代商品。其中專賣權是包銷協議必不可少的內容,是區別於一般經銷協議的主要條件。

包銷商品的最低數量或金額,也就是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包銷商必須向出口人承購的最低限額。也有的包銷協議對此不作規定。

包銷商品的價格和一般貿易條件。包銷商品的價格可以一次性規定,也可以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按市場行情商定。一般貿易條件是指適合於協議期間每一筆交易的條件,如支付方式、檢驗索賠、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等貿易條件,可在包銷協議中予以規定,以簡化日後買賣合同的內容。

原則是什麼?

(1)必須選擇忠誠度高,有很強推廣能力的經銷商。高端產品必須重點選擇能配合公司促銷和品牌策劃方案的、擁有良好終端形象的經銷商,低價位產品可以選擇批發網路通暢和廣泛,有較強鋪貨能力和沖擊市場能力的經銷商;

(2)包銷產品的種類確定必須根據觀察、分析經銷商的歷史銷售記錄來決定——哪些經銷商特別適合推廣哪些種類、哪些檔次、哪些細分市場的產品,必須有個詳細的數據分析,同時、資金、地域、產品特性等也是考慮的范圍;

(3)包銷產品一般利潤較高,能給經銷商很大的銷售積極性,所以廠家可以根據這個心裡給經銷商一定的銷售壓力——即分階段承諾銷量,來保證廠家自己的銷量和利潤。

Ⅱ 股票發行代銷和包銷的區別

1.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包銷分兩種情況:一是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於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於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二是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3.代銷與包銷最大的不同在於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 關系不同,前者僅為一般的委託代理關系,後者實質上是股票購銷關系。
4.代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 沒有將所有證券出售出去,剩餘部分將退回發行人,證券公司 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代銷方式的承銷傭金相對較低。
5.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沒有將所有證券 出售出去,剩餘部分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因此,證券公司的 風險較大,承銷傭金也較高。
(2)簡述股票包銷和代銷對發行公司的利弊擴展閱讀
1.網店代銷可以免費為網店提供貨源,方便了一些想開店但沒有資金的初級賣家,這是它的最大好處,但越來越多的代銷網站只注重銷量,不怎麼注重管理渠道,導致代銷容易造成各個代銷客戶之間惡意競爭,影響正規賣家的利潤,同時容易對產品品牌造成不利影響。當前在代銷的基礎上,國內已經有一些網站開始發展分銷渠道,分銷作為銷售渠道的重要一環,有別於代銷,它將對整個銷售渠道及過程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1)雙方的基本關系。明確出口方與包銷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2)包銷的商品、地區、期限。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的地理范圍作出規定,這些都按出口商的營銷意圖和包銷商的銷售能力和所承諾的銷售數量,由雙方商定。包銷期限即為包銷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規定為一年至兩年,也有不規定期限,只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

Ⅲ 股票證券的承銷、代銷、包銷分別是什麼呢

股票承銷方式:

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股票包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機構達成協議,如果證券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由證券機構承購的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包銷又分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二種。

區別:

代銷和包銷都是發行公司於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前者發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間存在一些顯著區別:

(1)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由企業自己處理。

(2)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後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後由自己處理。

(3)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包銷對股票中介機構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Ⅳ 股票承銷方式包銷與代銷的差異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二者區別為:1、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由企業自己處理;2、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後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後由自己處理。3、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4、包銷對股票中介機構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Ⅳ 我國目前股票發行的利弊

一、股票發行市場管理機制的利與弊:
目前國際上股票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 一是「注冊制」, 即所謂的市
場原則; 另一種是「核准制」, 即所謂的實質管理。
在股票發行市場的管理手段上, 我國由國家計委、國務院證券委確定發行額度或上市規模, 這種做法存在許多缺陷:
第一, 人為造成了股市供需矛盾和市場價格的不合理, 政府自主確定一個上市規模, 使股票供給不能隨需求自由浮動, 造成供需脫節, 使股價在一定程度上失真, 市場投機盛行。
第二, 造成股份公司之間不公平競爭。上市公司有融資便利及其它有利條件, 從而造成大量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面臨著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第三, 按地區分配發行規模的方式, 使一些具備上市條件的公司無法上市, 而某些效益不好的企業, 卻可由地方政府選擇上市, 破壞了市場擇優機制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二、新股定價機制的利與弊
1997 年1 月17 日,中國證監會頌布的《關於股票發行若干規定的通知》中第5 條規定: 股票定價不再以預測盈利為基礎, 而以最近3 年內每股稅後利潤算術平均值為依據。定價公式為: 股票價格= (最近三年實現的每股稅後利潤 ) ×預測市盈率。
這種演算法是使新股定價演算法統一、公正, 其好處有:
第一, 避免了上市公司在發行過程中玩數字游戲, 而導致定價不透明;
第二, 摒棄了按預測盈利定價的做法, 將股價確定於公司的現有盈利水平基礎上, 因而股價較為合理。
新的規定也有不完善之處: 首先, 買股票是買未來, 而不是過去, 對一些高成長的企業來說, 只重視過去的盈利是不科學的。其次, 算術平均值不合理,因為最近三年中, 第三年的影響作用肯定大於前兩年。

三、股票發行方式與銷售機制的利與弊:
股票發行的銷售, 通常可分為自銷與代銷兩種,自銷指股票發行公司直接將股票銷售給投資者, 而不經過中介機構。隨著我國股票公開發行的推進, 企業直接售股已很少見。代銷指證券發行者委託專門證券中介機構代理銷售, 代銷又有包銷、助銷、推銷三種方式。
目前, 我國股票發行銷售全部採用包銷方式。包銷對於發行公司來講, 籌資時間短, 可以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對承銷商來講, 由於我國股市中股票供不應求, 因而風險較小, 採用包銷方式可帶來高收益。
但是, 包銷對於發行公司來講, 成本較高, 而且隨著股票市場「擴容」步伐的加快, 股票發行供不應求的情況會逐步緩解, 採用包銷方式, 承銷商將單獨承擔股票銷售不出的風險。因此, 要逐步推廣採用助銷和推銷方式, 以降低籌資成本, 同時, 可使企業與承銷商共同承擔市場風險。
我國股票的發行方式, 目前採用的是「網上定價、抽簽配售」和「全額預繳款, 比例配售」兩種方式。網上定價是股價事先確定, 使其公開化, 透明化, 防止機構大戶聯手做市, 平等競爭認購新股, 使中小投資者也有可能申購到新股。但是實際操作中, 會出現下列問題:
第一, 資金雄厚的機構大戶調集資金, 以多博勝, 導致中購量大大超過發行量, 因而中簽率極低。
第二, 許多資金來源於拆借資金, 得到利益會立即撤離, 這種投機資金反而將大量投資資金擠出市場。

Ⅵ 股票包銷和股票代銷有哪些區別

1.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包銷分兩種情況:一是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於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於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二是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3.代銷與包銷最大的不同在於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 關系不同,前者僅為一般的委託代理關系,後者實質上是股票購銷關系。
4.代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 沒有將所有證券出售出去,剩餘部分將退回發行人,證券公司 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代銷方式的承銷傭金相對較低。
5.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沒有將所有證券 出售出去,剩餘部分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因此,證券公司的 風險較大,承銷傭金也較高。

Ⅶ 比較余額包銷,全額包銷和代銷三種方式對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的影響

比較余額包銷全額包銷和代銷三種方式對證券發行人和承銷商的影響:全額包銷方式:承銷商承擔 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而發行人不承擔風險,只要對承銷商支付高於採用其他承銷方式所付出的承銷費,或者給予承銷商較大的承銷折扣即可。

代銷方式:承銷商只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作為證券銷售代理人,並不承擔發行風險,所獲得的承銷傭金較低。而 證券發行人則承擔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

余額包銷方式:發行人和承銷商共同承擔證券發行風險,承銷商獲得的承銷費也比代銷的傭金高。

(7)簡述股票包銷和代銷對發行公司的利弊擴展閱讀

余額包銷在一定量的前提下,承銷商先行銷售,全額包銷在股票還沒有向公眾發行前, 承銷商就全部買入並承銷,在最後截止日那天如果沒有全部賣完,那麼承銷商就自己消化。

承銷商承擔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而發行人不承擔風險,只要對承銷商支付高於採用其他承銷方式所付出的承銷費。

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承銷商只接受發行人的委託,作為證券銷售代理人,並不承擔發行風險,所獲得的承銷傭金較低。

而證券發行人則承擔證券發行的全部風險。

Ⅷ 股票代銷和包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由企業自己處理;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後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後由自己處理。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包銷對股票中介機構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Ⅸ 股票包銷和代銷的區別

法律分析:1、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由企業自己處理;2、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後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後由自己處理。3、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4、包銷對股票中介機構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