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注冊資本金認繳按股份比例拿
不會的100萬的公司最多承擔50萬的責任,要是這種情況的話你還不如不要合作。找你父母合資錢全 你出,不用全繳納齊全的可以先繳納一部分的,最後有需要代你辦理業務的可以找我。或者有什麼問題的可以密我。
B. 公司資本為注冊認繳,股東沒有實繳,要轉讓10%的股權,這個轉讓股權的價格怎麼確定大概是多少呢
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實繳沒有必然的聯系,主要看公司凈資產和未來的成長性。如果公司沒有什麼資產,可以按1塊錢轉讓;如果公司有資產,可以按總資產的10%確定股權價格,當然也可以協商一個更高的價格,但要注意溢價轉讓需要繳稅。
C. 公司注冊的時候,作為員工認繳了公司百分之0.5的股份有什麼利弊嗎
作為員工認繳了公司5%的股份,這是利大於弊的好事情啊!
D. 法人及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還需要認繳股資嗎
現股東原股東誰擔出資責任?
認繳制下,新《公司法》修訂前,以公司設立時全面履行出資為原則,抽逃或未實際出資為例外,證明現股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資瑕疵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公司或債權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訂後恰恰相反,由於公司資本制度變更為認繳制,實踐中公司設立時不全額出資成為常態。股東作為商事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商事常識,由於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確載明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期限,因此有理由認為現股東知曉公司出資情況,若現股東認為對此並不知曉,應當自行承擔舉證責任;第二,新舊《公司法》中均規定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期限等事項。換言之,在股權轉讓後形成的新章程中,記載的是現股東的出資額及出資時間,而非已出讓股權的原股東,股權權利以及出資義務均以章程的方式讓渡給現股東,這就意味著現股東對出資義務的承繼和再一次確認。鑒於前述兩點,現股東在無法充分證明自己對公司資本情況不知曉的情況下,應當承擔出資責任。
是否有權要求原股東補繳追償?
關於現股東追償權問題,實質即是區分公司或債權人要求現股東補足出資是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其主張連帶責任,還是以章程為據直接要求現股東獨立承擔出資補足責任。若現股東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當然有權依法向原股東追償,反之則無權追償。
第一類觀點認為,前述責任認定與實繳制時相同,出資責任本就屬於原股東,現股東承擔補繳義務僅是從債權人保護角度作出的規定,嗣後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原股東追償,符合公平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二類觀點認為,章程已經實際變更股權的出資義務人且得到公司認可,應當由現股東獨立承擔注冊資本補繳責任。換而言之該觀點認為《公司法解釋(三)》十八條,僅適用現股東入股時公司外觀已經出資完畢事後發現抽逃或者出資不實的情形,而不應適用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權即出讓的情況。
然而在認繳制下,股權在出資期限屆滿前已被轉讓,繳納義務已然發生變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約定出資期限,出資人在此之前出讓股權並不違反章程,亦不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權轉讓時公司必會修改章程,而其中載明的股權認繳及出資期限的義務承擔人已變更為新股東,應由新股東獨立承擔資本補足義務。換言之,新老股東及公司通過修改章程的方式,變更了出資義務的承擔主體。即使把出資理解為股東與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公司作為債權人也已通過章程變更的形式認可該義務轉讓,從債務承擔角度同樣可認定現股東須獨立承擔出資義務。
當然,現股東即使無法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向原股東追償,但股權轉讓作為合同法律關系,若股權轉讓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依然可據此追究原股東違約責任。在約定不明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股權轉讓價格等因素,探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斷受讓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為承擔履行未出資部分股本的義務。
E. 股份制公司倒閉需要股東繳納認繳股份的資金嗎
股東繳納認繳股份資金應該在公司注冊之初或者是股份制改革之初,不可能到了倒閉時才來繳納認股資金,除非當初認股時沒有實際繳納或者沒有足額繳納。而這是國家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等於是注冊資金是虛假的。已經到了倒閉的時候了,應該進行資產結算,沒有出資的人沒有必要再去補交那部分資金,只需在清算時將應該獲得的利益中扣除即可。
F. 公司實收資本是認繳,新股東出資是買股算還是增資呢
公司實收資本是認繳,新股東出資是買股算,還是增資,這個要看具體的合同。按照合同內容確認。
新股東按實際占公司的股份份額,做賬務處理。比如占公司股份10%,公司實收資本100萬,新股東出資15萬,那麼做分錄如下:
借:借銀行存款15萬
貸:實收資本10萬
貸:資本公積5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G. 股票分紅的認繳方式
配股的認購繳款方式
上海證券交易所配股認購繳款。配股繳款起始日為R+1日,繳款期一般為10個交易日,投資者可在繳款期內任意一天進行配股繳款,繳款方法;將股票代碼600***改為700***,進行買入或賣出(具體應向證券商工作人員詢問確定),價格為配股價,數量為:股票數量*配股率,具體數量可在券商處查詢,如有疑問,可先配1股,第二天交割後再查詢余額即可,如有轉配股,代碼也應作相應變動,具體方法應查閱該股說明書或向券商工作人員查詢。
深圳證券交易所配股認購繳款。配股繳款起始日R+3日,將股票代碼0***改為8***,如為轉配股,則改為3***,進行買入,價格為配股價,數量為股票數量*配股率,不足一股的捨去不配,具體數量可在券商處查詢。無論上海、還是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票進行配股繳款完之後,第二天都應及時列印交割單,確認配股的成交,如未成交或余額不為零,應及時補配。另外,配股繳款不收任何手續費。配股繳款期過後,如仍未辦理配股繳款手續,則視為自動放棄,且不能補辦。所配股票上市日應在該上市公司刊登出「股本變動公告」之後,由交易所通知後即可上市交易,時間一般為配股繳款截止日後半個月左右。
轉配股轉配股是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產物。在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公股(包括國家股和法人股)是不能夠上市流通的。當上市公司進行配股時,國家股、法人股的股東因某些原因而放棄配股權,將配股權有償轉讓給社會公眾股股東,由社會公眾股股東進行配股,社會公眾因此而認購的股份,就是轉配股。轉配股屬於變通股,與其他股份同股同權,享有分紅派息、配股、參加股東大會等一切權利,同時,由轉配股進行送股和配股等所產生的新的股份,其性質也依然為轉配股。
H. 我的被執行人(公司;在外面給別的公司認繳股資是否可以執行被注資,認繳的公司
被執行人向別的公司認繳出資所取得的公司股權也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你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該等股權財產線索,請求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該等股權財產。
對於股權財產的執行,一般來說有三種可能的執行結果:一是股權經評估並拍賣後順利拍賣成交,申請執行人可以用股權拍賣所得價款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二是股權拍賣因無人競買而流拍,申請執行人同意用股權以物抵債,法院以股權最後一次流拍價抵頂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三是股權流拍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法院解除對股權的查封凍結並將股權返還被執行人。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I. 2016年成立的公司,實際認繳資本100萬,去年公司大量發行股票,這種股票能買嗎
不靠譜,這種公司是不可以向公眾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這種屬於詐騙,至少屬於非法集資,資金安全無法保障